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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港永胜 RGYS 标识仁港永胜美国 STO 发行合规RGYS · GLOBAL LICENSING & COMPLIANCE
RGYS GLOBAL LICENSING / 亚洲

不丹金融牌照资料
申请、维护与出让收购

不丹不是可套用离岸通用牌照目录的开放金融中心。金融服务的核心法源为《不丹金融服务法2011》(FSA)及皇家货币管理局(RMA)依该法颁布的分业规则;在不丹以业务方式提供受规管金融服务,原则上须先取得对应牌照或授权。

仁港永胜全球证券与金融准入资料品牌场景示意
部分细则待确认 · 详细资料资料核实:2026-10-12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专业讲解返回全球总册
LOCAL RULES · GLOBAL PERSPECTIVE

先辨明业务与属地,
再推进金融准入。

属地为不丹王国本土,金融准入主管机关是皇家货币管理局(RMA),其金融监管与监督部门、支付及结算系统部门按业务分工受理,金融情报部门承担AML/CFT监管和情报职能。不丹不属于EU/EEA,也没有可据此取得区域通行权的金融护照机制;当地公司登记、税务登记、FIU报告实体义务、商户收单或境外监管许可均不等于RMA金融业务牌照。任何不丹牌照只覆盖牌照文件和不丹法令允许的当地活动,不自动授权在印度、香港或其他国家招揽客户、收取资金、提供证券服务或承保。跨境服务须逐个核查客户所在地、营销地、资金路径及当地准入。

主要主管机关

不丹皇家货币管理局(Royal Monetary Authority of Bhutan, RMA)中央银行及金融服务发牌、审慎监管、支付系统和外汇管理机关;依FSA及分业规则审批金融服务提供者。[1] [2] [3]

RMA金融监管与监督部门(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Department)处理金融机构许可、审慎监管、申请核验及持牌机构监管;具体受理部门以活动对应规则和RMA当期书面指引为准。[4] [6] [7]

RMA支付与结算系统部门(Department of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电子货币发行许可或银行申请电子货币授权的指定递交部门,并监管支付系统。[1] [5]

RMA金融情报部门(Financial Intelligence Department)金融情报及AML/CFT监管职能;其报告实体指引和登记/报告要求不能替代金融经营牌照。[2] [3]

本页12章目录 · 申请 / 维护 / 出售 / 收购
01 / LICENSING & COMPLIANCE

主管机关及法律体系

不丹金融监管由RMA主导。RMA官方法律框架说明,《RMA Act 2010》与《Financial Services Act of Bhutan 2011》赋予其金融服务提供者发牌权,并监管支付系统及外汇管理。FSA规定,不得在未取得相应牌照的情况下以业务方式提供金融服务;个人代表金融服务企业履职时,也须具备规则要求的牌照或登记。[1][2]

RMA法规按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支付、外汇等功能发布。公司注册、FIU的AML/CFT义务、支付网络接入、RMA沙盒或境外持牌都不能代替适用经营许可。现有法规目录列示2011 FSA、2018银行规则、2019电子货币规则和2011证券及保险经纪规则等,目录可帮助分流,但应使用对应正文而非仅以网页标题推断权限。[3]

修法状态需特别谨慎:国民议会2025年12月22日通过FSA修正案并移交全国委员会;2026年6月17日闭幕消息又称该修正案正准备提交王室御准。我们未找到官方御准公告、法令公布、生效日或过渡条款。因此正文继续按已核实的现行FSA及现存专项规则说明,不把提案中保险业务安排提前用于申请或交易判断。[8]

本章节参考:[1] [2] [3] [8]
02 / LICENSING & COMPLIANCE

牌照及经营活动对应

客户先按实际功能分类,而不是先挑一个牌照名称。吸收公众存款并开展银行业务,走RMA商业银行牌照;发行电子货币走专门的e-money规则,已授权银行也须取得事前书面批准;证券交易中介适用证券经纪规则;保险承保/再保险适用保险公司规则,代表客户安排保险则走保险经纪规则。基金管理与存款类小额金融另有专项规则。[3][4][5][6][7]

外汇、跨境汇款和支付聚合不应一概包装成不丹独立的通用MSB牌照。RMA法规目录列有外汇规则、入境汇款规则、支付系统规则、电子货币规则及收单/支付网关指引,但每个文件的覆盖活动不同。现有官方目录和已访问规则没有证实独立VASP牌照路径;如涉及虚拟资产、托管或代客交易,先向RMA书面描述功能、资金链和客户所在地确认是否允许及如何监管。[3]

银行、存款及相关银行服务商业银行牌照RMA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依牌照接受存款并从事银行业务;牌照不当然包含电子货币发行、证券经纪、保险、独立汇款或其他专项业务,产品、支付系统、外汇和分支范围须逐项对照RMA规则及牌照条件。

申请条件
规则要求申请银行为按《不丹公司法2016》注册的公共公司。最低初始实缴资本为Nu.600 million,发起人资金须存入RMA并由其金融监管与监督部门核验,初始发起人出资自发牌日起锁定五年。个人持股上限为20%,非金融机构公司为30%,金融机构公司为5%;政府持股例外另有规定。银行须至少40%股份通过IPO向公众发售,外商直接投资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实缴资本51%。RMA须认可管理能力、诚信透明、专业能力、审慎经营、账簿与控制制度。
申请资料
规则所列核心文件包括申请函、许可申请表、生物资料表;外国股权参与须附合资协议,并按规则取得经济事务主管部门及母国监管机关相关文件/核准;法人发起人提供董事会决议、章程及细则、董事和管理人员名单、持股名单、最近两年审计财务报表,以及经认证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细则。申请表另要求拟设主体、发起人及持股、资本结构等资料;RMA可要求补充。
递交与开业
向RMA书面递交并缴纳当期不可退申请费;不完整申请最多有60日补正,逾期失效;RMA应在收到完整申请后六个月内批准或拒绝。RMA可先发原则性批准,期限以批准信为准且不超过12个月;原则性批准不是牌照。满足批准信条件后申请最终牌照,获牌后须在三个月内开业。牌照不可转让,有效期一年并缴年度不可退续牌费。
持续维护
按年缴纳RMA决定的不可退续牌费;维持最低资本、牌照条件、公司治理、账簿、内部控制、审计、AML/CFT及RMA监管报送。RMA有权检查并要求资料。分支设立、产品扩张、重大系统和控制变化须核对银行规则及牌照条件,不因首次获牌而可自行变更。
控制权变更
规则限制银行股份比例并规定外资不超过实缴资本51%;银行牌照不可转让。未经RMA书面批准,不得从事规则所列特定重大投资。对股东、最终控制人或控制权变化,交易前须按FSA和RMA当期要求取得书面批准路径;不得据此推断某一股东变更可仅事后通知。
[4]
电子货币与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人牌照/银行电子货币事前授权RMA支付与结算系统部门;银行及存款类机构走事前书面授权,其他合资格实体申请电子货币发行牌照。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在不丹发行电子货币。2019规则准许已获RMA授权的银行及存款类机构申请事前书面授权,也允许具备推动规则目标能力的其他实体(规则举例为移动网络运营商)申请牌照。不得将其扩大为独立通用汇款、外汇兑换、收单或支付机构许可。

申请条件
非银行发行人须为依《公司法2016》在不丹注册的公司,核心活动在不丹进行;董事和管理层须适格;资本须在既有实缴资本基础上增加Nu.2,000,000,或RMA要求的其他金额。组织架构、数据安全、业务连续性和灾难恢复安排须充分,董事会安排须能顾及电子货币持有人利益。银行和存款类机构虽不走同一牌照表格,也须事前取得书面批准。 规则另列不予发牌情形:申请人或任何显著所有人在任何司法辖区过去十年内因涉及金融交易的罪行被定罪;申请资料虚假、不完整、欺骗或误导;或在第三次要求同一补充资料后十日内仍不答复。该十年审查条款仅按规则原文描述,不扩张为未见条文的通用刑事记录标准。
申请资料
非银行发行人按Form A完整签署申请并缴纳不可退申请及许可费;银行/存款类机构使用Form B。表格及规则要求申请主体、总部地址、拟提供支付服务、运营手册、IT安全与控制、内控及风险管理、客户保护、KYC/CDD、代理尽调、代理服务范围、系统与安全信息。授权签署人须有公司授权;资料可另纸补充并按要求盖章。最终清单依RMA补件要求。 法定申请方式具体为移动网络运营商等非银行申请人完整签署Form A并缴申请费/许可费;已获牌银行及存款类机构提交完整签署Form B申请事前授权。RMA可查验申报真实性、主体建立和发行能力及资历;Form A/B完整栏目与附件以规则原件为准,不能仅用顾问自制通用表替代。
递交与开业
书面向RMA支付与结算系统部门递交Form A或Form B。RMA可在发牌前核查申请真实性、能力、资历及其他事项。非银行许可决定期限为收到申请或全部补充资料后90日,RMA可附条件批准或拒绝;拒绝可在30日内请求复议。获牌后按规则维护年度续期。代理业务另用Form D预先申请书面批准。 规则授权RMA在发牌前调查申请资料真实性、设立能力和资历,并可附加条件;不获批者可于通知后30日内作陈述请求复议,RMA应在陈述后30日内告知维持、修改或撤销决定。牌照不可转让。发行新服务亦须事先书面批准。
持续维护
发行人须以面值发行及按持有人要求面值赎回电子货币。非银行发行人的电子货币浮存金不得与其他主体资金混同,并须存入规则定义的托管账户以优先保障持有人。牌照每年续期,须至少在届满前30日使用Form C申请延续12个月;规则列定非银行申请/许可费和年续费各Nu.25,000。重大系统变更须事前书面批准并在获批后至少提前30日通知参与者;代理人须先获批,发行人承担代理经营责任。须审计账簿,并于会计/日历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RMA提交年度审计账目,按要求报送并接受现场/非现场监督。 牌照获批后六个月内须开始电子货币发行,否则RMA可撤销或暂停许可;停业超过30日亦属规则列明的撤销/暂停事由。不得引入未经批准的新服务。
控制权变更
电子货币牌照不可转让;2019规则已核实文本规定非银行主体须为依《公司法2016》注册公司、核心活动在不丹,并保持董事和管理层适格,但未发现适用于所有股权或最终受益人变化的明确比例阈值、统一事前批准条款或法定通知天数。系统结构/运营重大变化、新服务及代理事项各有单独规则,不能等同于股权变更审批。股份收购、增资或间接控制变化前,应书面向RMA披露交易并确认监管路径,未获明示前不假定牌照自动随公司股权交割延续;资产出售不转牌照。
[5]
证券市场中介证券经纪人牌照RMA;并应遵守证券交易所及适用资本市场规则。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在不丹从事证券经纪活动;经纪人代表、受益所有人或公司职能是否另须批准,按规则和RMA要求核对。不得将经纪牌照宣传为基金管理、承销或境外投资顾问许可。

申请条件
须为按不丹《公司法》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由不丹国民全资拥有和管理。重大所有人、董事及经纪代表须适格;董事会至少一名成员须有三年证券相关业务经验;关键职位人员及重大所有人须参加规则要求的培训。经纪人须与母公司功能和运营独立。资本金额应以现行规则全文及RMA书面确认,不在未完整核准数字时推定。 规则还明确最低实缴资本Nu.300,000,资本须为合法非借款来源,在原则性批准后缴存RMA并由金融监管与监督部门核实;持续维持该资本及相当于净资产10%的速动资产。
申请资料
规则表格要求申请函、许可申请表、申请公司情况、办公与通讯地址、拟议资本结构、持股比例(重大所有人阈值表格列为10%及以上)、适用时最近三年经审计账目、公司组织结构及注册信息、草拟章程、银行信息、三年商业计划/可行性报告、预计业务量和经纪收入、收入支出预测、职能组织图、股东董事经纪代表及高级管理者生物资料、办公室/设备/人员情况和相关声明。法人注册后还须按表格提交最终章程。 规定的核心附件名称为Annexure I(申请函)、Annexure II(申请表)、Annexure III(生物资料表)及Annexure IV(经纪代表表);申请费Nu.5,000且不可退。Annexure II/III不完整或不符合说明可被拒,但规则给予30日补正。申请须包含资本结构、重大所有人、适用审计资料、办公室/组织与业务计划等项目;不应把通用准备清单替代规定附件。
递交与开业
将完整申请和证明资料递交RMA。RMA审查管理能力、诚信、专业技能、审慎经营、记录控制及可持续性;可签发三个月有效的原则性批准,附条件完成后再申请最终牌照。原则性批准不授权开业。具体决定期限和牌照年期按完整规则及RMA书面答复确认,不套用银行期限。 规则列有30日补正机制;RMA可要求进一步资料或申请人/经纪代表面谈。经审查可发有效三个月的原则性批准,申请人须完成批准信条件并另请求正式牌照。正式牌照前不得开业,获牌后须于三个月内开业,且须成为获许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参与者;规则没有给出与银行相同的完整申请六个月决定期。
持续维护
维持资本、人员适格、功能独立、内控、账簿、审计、培训及牌照条件;按RMA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资料并配合检查。牌照或个人登记不授权超出批准的证券服务。 维持Nu.300,000最低实缴资本及净资产10%的速动资产;牌照一年有效,营业第四年起依RMA确定的费用年度续牌。须维持证券交易所会员参与者身份,获批名称、功能和运营独立、收费展示、适格人员培训及RMA要求的账簿和控制。
控制权变更
牌照不可转让,证券经纪须持续由不丹国民全资拥有和管理的私人有限公司持有;外国买方直接取得股权不符合该明文资格条件。2011规则已核实文本没有给出独立的股权变更比例阈值、一般事前审批期限或间接控制申报流程。卖股/增资前应先把买方UBO、持股链、董事及交易结构书面提交RMA确认是否需批准或其他手续;在取得明确答复前不交割。资产交易不移转牌照。
[7]
保险中介保险经纪人牌照RMA金融监管与监督部门。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作为客户保险中介安排保险合同,具体业务按直接经纪、再保险经纪或综合经纪类别和牌照限制开展;不得代替保险公司承保。客户保费及赔款须进入专门的保险经纪账户。

申请条件
须为私人有限公司,并由不丹国民全资拥有和管理;显著所有人至少有一年保险业经验,董事会至少一人有三年保险相关经验,关键岗位人员参加金融培训机构保险培训。显著所有人、董事、主要负责人符合适格标准。主要负责人须全职,具有商科/金融/经济/法律/工程/保险领域学位或相当专业资格,以及规则列明的保险业务或相关从业经验。直接、再保险经纪最低实缴资本分别Nu.0.3 million,综合经纪Nu.0.6 million;不得借款出资,资金来源须合法,原则批准后存入RMA核验;开业前另须在不丹商业银行存入相当初始实缴资本20%的定期存款,未经RMA事先许可不得提取。
申请资料
申请函(Annexure I)、规定申请表(Annexure II)、股东及关键人员生物资料表(Annexure III);发起人书面决议;公司注册/草拟章程和股权结构;资金来源及资本证明;董事、主要负责人、重大股东的身份证明、资格、履历和适格资料;专业赔偿保险证明/安排、办公及内部控制信息。RMA可要求申请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说明。
递交与开业
向RMA递交申请函、表格及生物资料,申请不完整时补齐;RMA评估管理能力、诚信、审慎、专业技能、控制系统及三年内经济可持续性。RMA可发三个月有效原则性批准并列明准备事项;期间完成公司、资本核验、银行定期存款、专业赔偿保险及人员条件后申请最终牌照;拿到牌照后须在三个月内开业。牌照不可转让,首三年牌照期及第四年起年度续牌要求按规则执行。
持续维护
牌照一年有效,规则规定从营业第四年开始每年续牌并缴RMA确定的不可退年费。营业前及持续期间须按规定维持专业赔偿保险;在不丹商业银行维持专用经纪账户,受托收付客户保费和赔款,不得任意挪用。显示牌照和收费,维持适当内审与内控,按RMA要求披露客户组合及资料变化。
控制权变更
规则明文规定保险经纪公司任何股权结构变化均须事前获RMA批准。名称须为RMA批准名称,许可不可转让。卖方不可在SPA签署或交割后再补办;即便股份交易保持法人存续,也必须把RMA预先批准列为交易先决条件。
[6]
保险承保人与再保险保险及再保险公司许可RMA。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保险公司承保和再保险公司经营须按RMA保险及再保险公司规则取得相应许可。保险公司牌照与保险经纪牌照为不同主体和活动,不能混同。2025年FSA修正案拟调整保险业务制度,但截至本档案核验时仍未找到正式御准、生效条文及过渡安排的官方证明,因此按现行有效文本保守处理。

申请条件
须依保险及再保险公司现行规则满足不丹公司主体、发起人和控制人适格、治理、资本/偿付能力、业务计划、精算及风险管理要求;具体险种、最低资本及外资限制须以RMA现行书面规则和牌照条件核定,不引用未确认数字。RMA于官方法律目录列有2018保险及再保险公司规则及2018保险公司许可规则。
申请资料
预计须按RMA当期表格提供公司设立文件、发起人及最终受益所有人和资金来源、董事及高管适格资料、业务与风险计划、财务预测、资本证明、治理与内控/审计安排、产品和定价资料、精算及再保险计划、客户保护和AML/CFT制度;最终范围应向RMA书面索取,不能把保险经纪规则表格当作承保公司完整申请表。
递交与开业
先按寿险、一般保险或再保险活动分类并由RMA确认适用的牌照类别及现行险种边界;公司组建和发起人尽调完成后按RMA现行申请表递交;配合补件、治理和偿付能力审查,取得最终牌照及所有先决条件书面解除后方可承保。修正法案的御准、生效及过渡未获证实时,不适用法案提案所述混合经营安排。
持续维护
持牌保险人应遵守RMA审慎、资本/偿付能力、公司治理、报告、审计、保险资金、客户保护和AML/CFT规则,并依牌照条件维持授权险种。应定期核对RMA最新审慎指引及规则修订;没有核实明确的统一年期或续牌周期前,不声称保险公司牌照必须年度续期。
控制权变更
保险公司属于FSA监管对象,持股、管理和控制应受RMA审查。现有材料未足以证明全部险种适用的统一控制阈值、股东变更通知期限或资产/业务转让程序;任何股权、合并、资产、业务组合或关键人员变更均应在签约前取得RMA书面路径,不得将保险经纪的明确事前批准条款直接类推为保险公司的具体阈值。
[2] [3] [8] [9]
基金管理、存款类小额金融及其他RMA分业准入基金管理及其他受监管金融服务(逐项确认)RMA。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RMA官方规则目录明确列有Fund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 2019、存款类小额金融机构规则及微型贷款规则。目录证明有相应规制文本,不等于任意基金/放贷业务均可申请或已有一般VASP、货币服务商牌照。应按服务是否吸收公众资金、是否管理基金资产、产品结构和当地活动逐项取得RMA书面分类意见。

申请条件
适用主体、资本、人员、牌照类型和豁免须依各自规则确认;本档案未从已读取官方原文中核实基金管理、存款类小额金融每一项最新准入金额和完整资格表,故不推定其资本或外资可行性。一般公司注册、个人放贷登记或AML/CFT报告身份本身不得作为金融许可。
申请资料
向RMA索取对应最新版规则、表格、收费表和过渡安排;通常准备拟经营活动及产品说明、实体及组织架构、发起人/UBO身份和资金来源、董事高管适格资料、资本证明、业务计划、治理风险内控、AML/CFT、审计与系统方案。具体材料和正式表格以相应制度而非通用清单为准。
递交与开业
书面说明客户、资金和资产流向,询问主管部门、准入类别、申请窗口、当地持股或经营要求;只有确认许可主体和表格后才注册相应实体、筹措资本并递交。未获明确牌照前不接受当地客户资金、不对外销售产品,也不宣传有不丹VASP许可。
持续维护
获牌后遵守各自规则的资本、报告、审计、治理、AML/CFT、客户资产和年费要求。未确认制度不编造年审、续牌或统一申报期限,须把RMA正式批复及牌照条件纳入合规日历。
控制权变更
各分业规则对股东、董事和控制权变化规定可能不同。交易前必须取得RMA关于事前批准、通知、适格性审查或重新申请的书面确认;不得仅凭公司注册变更完成而认为金融许可继续有效。
[3] [9]
本章节参考:[3] [4] [5] [6] [7]
03 / LICENSING & COMPLIANCE

申请主体、人员、资本与本地运营

商业银行须为按《公司法2016》成立的公共公司,最低初始实缴资本Nu.600 million。个人、非金融公司及金融机构的持股上限分别为20%、30%、5%;至少40%股份通过IPO向公众发行,外资直接投资最高为实缴资本51%,初始发起人出资锁定五年。银行申请人还须证明管理、诚信、专业能力、审慎经营和控制系统。[4]

电子货币非银行发行人须为不丹注册公司,核心活动在不丹;董事及管理层符合适格要求,新增实缴资本Nu.2,000,000或RMA另定金额,配备数据安全、业务连续性和灾难恢复能力。证券经纪与保险经纪制度则要求不丹国民全资拥有和管理的本地私人有限公司,并对董事经验、负责人资格、培训、资金来源及合规能力设有具体标准。[5][6][7] 证券经纪规则补充了量化条件:Nu.300,000最低实缴资本须来自合法非借款资金,在原则批准后存入RMA核验,并持续持有净资产10%的速动资产。规则列明仅不丹国民全资拥有和管理的私人有限公司可获牌;因此,不丹证券经纪牌照不适合作为外国投资者直接持股的收购目标。电子货币发行人规则另有过去十年金融交易犯罪定罪的显著所有人排除项。 [7] [5]

本章节参考:[4] [5] [6] [7]
04 / LICENSING & COMPLIANCE

公司设立与牌照申请资料

牌照申请资料必须把公司架构、最终受益所有人、资金来源、管理人员履历和实际业务模型连在一起。银行法人发起人应提供董事会决议、章程文件、董事高管与股东清单及最近两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外资参与的银行申请还涉及合资协议以及规则列明的经济事务主管部门和母国监管机关文件。生物资料表及申请人身份资料也属规则要求。[4]

电子货币申请使用Form A,银行/存款类机构使用Form B,申请材料包括运营手册、IT安全及控制、内控和风险控制、消费者保护、KYC/CDD、代理尽调和代理安排。保险经纪使用申请函、Annexure II申请表和Annexure III生物资料表;证券经纪表格要求三年计划、组织架构、适用的审计账目、办公室人员和关键人士资料。RMA可要求补件,清单应以对应最新表格和书面要求为准。[5][6][7] 证券经纪申请文件有明确附件编号:申请函Annexure I、申请表Annexure II、生物资料表Annexure III、经纪代表表Annexure IV,申请费Nu.5,000不可退。规则所列最低资本存入安排为原则性批准后执行,并由RMA金融监管与监督部门核验。申请不完整或不符合Annexure II/III指引会被拒;规则给予30日补齐/纠正期限,RMA还可要求额外资料或面谈。电子货币非银行主体提交Form A,银行/存款类机构提交Form B;这两条路径及文件不可混用。 [7] [5]

本章节准备清单

  • 拟在不丹注册的公司证书、最终章程/组织文件、董事会及发起人批准决议。
  • 直接及间接股权图、最终受益人、持股比例、资金来源证明、发起人财务报表及合法资金证据。
  • 董事、高管、负责人及关键控制职能人员的身份证明、生物资料、教育和完整职业履历、适格声明及相关培训证明。
  • 业务范围说明、客户和交易流程图、产品条款、收入与成本预测、三年业务计划及本地运营和人员安排。
  • 运营手册、IT安全、网络/数据保护、业务连续性、灾难恢复、内审、风险管理、消费者投诉处理及外包管理文件。
  • AML/CFT风险评估、KYC/CDD、受益所有人识别、制裁/PEP筛查、交易监控、可疑交易报告和培训记录制度。
  • 银行申请涉及法人发起人最近两年审计报表、外国股权合资协议及有关监管/主管机关文件;银行资本存款由RMA核验。
  • 电子货币申请按Form A或B准备系统方案、支付服务、代理人清单和客户资金托管安排;保险经纪另备资本来源、20%银行定期存款和专业赔偿保险安排。
  • 证券经纪规定附件:Annexure I申请函、Annexure II申请表、Annexure III生物资料表、Annexure IV经纪代表表;应核对每份表格所要求的股东、重大所有人、董事、高管、经纪代表、组织结构、拟议业务、资金来源、办公室及适用财务资料。
  • 证券经纪资本证据:Nu.300,000以上最低实缴资本的合法非借款来源证明;获原则性批准后按RMA要求向其存入并接受核验;另准备持续持有净资产10%速动资产的计算和证明。
  • 电子货币申请路径文件:非银行发行人完整签署Form A;银行及存款类机构完整签署Form B申请事前授权;按表格要求准备支付服务、运营手册、IT与安全、风险控制、客户保障及代理安排等资料。
本章节参考:[4] [5] [6] [7]
05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设立、预沟通、申请、评核及开业流程

不丹银行和保险经纪规则均采取实质评估而非仅交费登记。银行不完整申请最多有60日补正;RMA收到完整申请后六个月内应批准或拒绝。原则性批准不是最终许可,银行原则批准最长不超过12个月;保险经纪的原则批准有效三个月。电子货币非银行许可申请的法定决定期为收齐申请或要求补充资料后的90日。其他分线不宜套用上述期限。[4][5][6] 证券经纪另有一套独立规则:Nu.5,000不可退申请费;规则附件不完整时给予30日纠正,RMA可要求澄清或本人面谈。RMA可发三个月有效的原则性批准,但该批准不绑定RMA签发最终牌照;最终获牌前不得开业。正式获牌后证券经纪须于三个月内开业并加入RMA许可的证券交易所成为会员参与者。 [7]

获原则性批准后,申请人必须完成批复列明的条件,再请求发最终牌照。银行和保险经纪获牌后须在三个月内开业;不得在最终牌照前对外表示已经获准经营。银行牌照一年有效、需年度缴费;保险经纪牌照不可转让且一年有效,规则规定第四年开始年度续牌。电子货币发行人每年续期,须至少于牌照届满前30日提交Form C。[4][5][6] 电子货币规则要求RMA在收到申请或所需补充资料后90日内通知非银行申请的决定,拒绝后可在30日内请求重新考虑;获许可后须在六个月内开始发行,否则可能被暂停或撤销。其90日决定期不应外推至证券、保险或银行申请。 [5] [7]

  1. 01

    1. 业务分类与RMA预沟通

    先向RMA以书面方式描述客户、资金、产品、系统和跨境接触,要求确认牌照类别、许可主体、受理部门、股权及当地运营条件。讨论不等于监管预批。

  2. 02

    2. 设计本地实体与发起人架构

    按所属规则确定公共公司或私人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和资本结构;银行、证券经纪、保险经纪的主体和持股限制不可混用。

  3. 03

    3. 建立治理与运营底稿

    落实董事/负责人、AML/CFT、风险内控、IT和业务连续性,准备商业计划、资本证据、资金来源和规定表格。

  4. 04

    4. 向指定部门正式递交

    按业务线向RMA递交完整申请、缴纳官方费用。电子货币非银行发行人向支付与结算系统部门递交Form A;银行等按Form B申请事前授权。

  5. 05

    5. 处理补件和审查

    由拟任管理层及时答复RMA问题,更新重大申请变化并保持资料一致;若资本、股东或关键人员在评核中改变,应先告知监管机关。

  6. 06

    6. 原则批准后完成条件

    按原则性批准信完成资本存入/核验、办公系统、托管账户、保险和关键岗位任命。原则批准不是开业许可,亦非RMA最终承诺。

  7. 07

    7. 最终许可与开业

    取得最终牌照或书面授权,落实牌照条件、客户资金保障和报告流程;银行及保险经纪按规则在三个月内开业,电子货币发行人按批准的计划上线。

本章节参考:[4] [5] [6] [7]
06 / LICENSING & COMPLIANCE

批复后开业、客户资金与银行系统

拿到原则性批准仍不能营业。开业前要逐项完成最终牌照、资本到账和验证、合规负责人到位、受监管系统测试、客户文件及投诉渠道、会计与监管报送程序。银行及保险经纪规则明确要求获牌后在三个月内开始经营;未及时开业可能构成暂停或撤销牌照事由。[4][6] 证券经纪牌照另明确开业前提:不得在最终牌照发出前开始业务,获牌后三个月内开业,并须加入获RMA许可的证券交易所。电子货币获牌后六个月不启动发行可能成为暂停或撤销许可事由。 [7] [5]

电子货币发行人须将非银行发行人的浮存金与自身及第三方资金隔离,存放于规则认可的托管账户,按面值发行与赎回。保险经纪需在不丹商业银行建立专用经纪账户,客户保费、赔款和保险人款项不可与公司自有营运资金混用。开业前与银行建立账户并不代表银行必须开户或长期维持关系,商业银行尽调和持续开户决定独立于RMA牌照。[5][6]

本章节参考:[4] [5] [6] [7]
07 / LICENSING & COMPLIANCE

持续合规、年费、审计、AML与外包维护

银行按一年有效期缴纳RMA确定的年度不可退续牌费;保险经纪亦为一年期牌照,规则从第四年开始年度续牌;电子货币每年续期,并在到期至少30日前提交Form C。各项牌照期和费用不可相互类推。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续期细节未核实时,应遵从牌照正本和RMA通知,不擅自称为统一年度续牌制度。[4][5][6] 证券经纪牌照的期限/维护有所不同:牌照一年有效,营业第四年起缴RMA确定的年度不可退续牌费;须持续维持Nu.300,000最低实缴资本及净资产10%速动资产。不要把保险经纪或电子货币的年度续期具体安排移用于证券经纪。 [7]

电子货币发行人须年度审计并于财政/日历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审计账目,RMA可对发行人、代理和外包服务商现场/非现场监管,也可要求活动报告或IT访问。保险经纪须内审、内控、披露RMA要求的资料和业务信息,并保持客户专用账户及专业赔偿保险。所有业务线均应另行落实适用的AML/CFT风险评估、KYC、交易监控、可疑报告、记录及员工培训;FIU AML规则是持续义务,不是经营许可证。[5][6][9]

本章节参考:[3] [4] [5] [6] [7] [9]
08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股东、董事、控制权及经营变更

保险经纪规则最明确:任何股权结构变化均须先获RMA批准;牌照本身不可转让。电子货币重大系统结构或运营变化也须先获RMA书面批准,之后至少提前30日通知系统参与方;更换代理信息须按规则期限通知RMA。银行受股东比例、外资比例及银行规则列明的书面审批要求限制。[4][5][6] 证券经纪2011规则将持牌人限定为不丹国民全资拥有和管理的私人有限公司,并规定牌照不可转让,但已读条文未列出股权变更审批阈值或普遍事前申报天数。交易方须区分持续资格要求与明文事前批准义务:先向RMA提交拟议股权/UBO、董事及间接控制架构,取得书面程序确认;不能宣称证券经纪所有股权变更均有与保险经纪相同的明文事前批准规则。电子货币方面亦未核实统一股权控制阈值;重大系统变更、新服务/代理批准不等于股权审批。 [7] [5]

证券经纪公司受本地国民全资拥有及管理限制。对其他保险人、基金管理和小额金融业务,已核实材料不足以支持统一控制阈值或相同通知期限。因此涉及股权、受益人、董事、负责人、名称、处所、服务范围、外包、系统或分支时,应先按牌照类别取得RMA书面答复,再签署不可撤销文件或实施变更。不能推定监管只需事后报备。

本章节参考:[4] [5] [6] [7]
09 / TRANSACTION WORKFLOW

卖方出让:监管前置条件与持牌主体交易路径

不丹牌照不可与法人切割后单独挂牌出售。股权交易可能保留法律主体,但是否可交割取决于RMA对新股东、控制人和治理的批准;保险经纪规则明定股权变化须事前批准,银行及证券经纪还有专门所有权限制。资产出售不把牌照自动带给买家。[4][6][7] 对证券经纪卖方,必须披露持股及管理成员持续符合不丹国民全资/管理资格的证据、Nu.300,000资本和净资产10%速动资产记录、原则批准/最终牌照、交易所会员状态和续牌缴费;非不丹买方不能因买入股份取得符合资格的持牌主体。电子货币卖方还应列明牌照Form A/B路径、六个月内启动发行的时间证据、RMA对新服务/系统/代理的批准及持有人资金托管对账。RMA规则禁止牌照转让;商业出售材料不得把许可作为独立可售资产。 [7] [5]

下面是交易组织建议,不是RMA法定申请表或获批承诺。卖方应保留牌照、资本、客户资金、报告及AML/CFT义务直至交割完成。不得宣传未核实的现货牌照、确定报价或保证监管可批;客户账户、牌照状态、审计或银行关系均须取得实证并经买方独立核验。

  1. 01

    1. 内部授权和保密

    确认股东有出售权限,签保密安排并建立受控数据室;不得未获许可披露客户身份、监管通信或交易记录。

  2. 02

    2. 牌照和主体核验

    整理RMA牌照正本、范围、条件、有效期、年费凭据、历次批准、变更、检查、处罚和未决事项;核对公司注册及实际股权。

  3. 03

    3. 合规及财务整理

    提供经审计账目、资本/偿付能力、客户资产或浮存金对账、AML/CFT记录、诉讼税务、外包IT、员工和投诉资料。

  4. 04

    4. 买方资格预筛

    在发出具约束力报价前,确认买方及UBO的国籍/资格、资金来源、诚信、管理经验和资本安排是否符合对应牌照要求。

  5. 05

    5. 书面问询RMA路径

    准确描述交易是股份、控制权、合并或业务/资产转让,确认应先批、先同意、通知、重新申请或禁止;保险经纪必须把事前批准落实为条件。 证券经纪买方还须满足本地国民全资及管理资格;电子货币规则未发现统一股权阈值,需针对交易结构书面问RMA,不能用系统变更批准替代股权答复。

  6. 06

    6. SPA与先决条件

    在股份购买协议中列明监管批准、融资、陈述保证、重大不利变化、客户/银行安排、资金托管及不获批时终止机制。

  7. 07

    7. 交割与交割后交接

    监管条件未满足前不转控制、不让买方以目标牌照营业;完成监管批准和股权登记后移交控制职能并按监管要求更新资料。

本章节参考:[4] [5] [6] [7]
10 / TRANSACTION WORKFLOW

买方收购:尽调、监管批准与替代方案

买方应把公司股份收购和资产收购分开评估。股份交易可能延续目标公司法人身份,但牌照能否在新控制下继续取决于RMA批准及牌照条件;资产交易不自动转移牌照,收购方通常需以合资格主体另行申请。银行监管所有权限制、证券/保险经纪本地股东要求,可能使一般外国投资者无法按预想方案持有目标公司。[4][6][7] 证券经纪规则明确买方如为外国人或拟引入非不丹所有权,交易结构不符合公司须由不丹国民全资拥有和管理的资格条件;牌照不可转让,资产购买也不能取得授权。规则文本未证明每一项合资格本地股权变更均须统一事前审批,因此买方应在签约前就其UBO、国籍、股权链及管理安排取得RMA书面交易路径,不夸称已有固定控制阈值。电子货币亦未发现统一股权阈值,应逐案核实。 [7] [5]

监管尽调应覆盖牌照类别和范围、资本锁定/资金合法来源、历史审查与违规、客户资产隔离、审计、AML/CFT、银行账户、未结合同、外包和关键人员。银行或支付关系不会仅因股份交割而保证延续;银行可重新尽调、限制或终止账户。RMA批准、股权交割、公司登记和客户资金切换应按各自法律程序分开安排。

  1. 01

    1. 设定收购结构

    确定购买股份、增资、合并还是资产/业务;先排除无法满足不丹国籍、持股上限、外资上限或公共公司要求的架构。 证券经纪须筛除不符合不丹国民全资拥有和管理要求的持股结构;电子货币股权变化审批/通知门槛未从规则文本确认,先取得RMA书面程序答复。

  2. 02

    2. 取得卖方文件并独立核查

    核对RMA牌照、公司登记、最终受益所有人、董事、财务和银行材料;对监管状态直接向RMA核验,不依赖经纪人口头承诺。

  3. 03

    3. 进行商业及合规尽调

    审阅资金来源、资本、审计、客户余额、投诉、AML档案、交易监控、监管检查、诉讼、税务、数据与外包。重大缺陷应定价、整改或放弃交易。

  4. 04

    4. 确认监管路径和许可条件

    向RMA披露买方、UBO、拟任董事和交易结构,书面确认事前批准或通知、所需材料、对业务连续性的条件,以及是否需重新申请。 证券经纪先核买方不丹国民资格、全资持有及管理条件、Nu.300,000资本和10%速动资产持续安排;电子货币则逐项披露直接/间接股东、UBO、系统、代理及业务连续性,但须把RMA书面答复作为个案路径,不能编造统一股权阈值。

  5. 05

    5. 签署有监管条件的文件

    仅签以监管批准、董事/股东适格审查、资本到位、银行安排和无重大不利变化为先决条件的SPA;不提前取得目标业务控制。

  6. 06

    6. 递交变更申请并补件

    由目标公司或依RMA指示的主体提交股东/控制人、资金来源、治理、资本及业务连续性材料,按监管要求配合审查。

  7. 07

    7. 满足交割条件并完成登记

    取得必要RMA批准或书面确认,完成股份转让、公司登记及约定付款;如许可不延续,另行采用新申请或终止方案。

  8. 08

    8. 交割后验证

    复核牌照与控制人资料、银行账户、客户资金、监管联系人、AML档案及员工权限均已更新,向RMA作规定的后续通知。

本章节参考:[4] [5] [6] [7]
11 / TRANSACTION WORKFLOW

资金、交割条件与监管/银行移交

交割资金建议通过有明确释放条件的托管安排支付,通常以监管批准、公司股权登记、牌照状态确认、交接文件和目标公司无重大违规为条件。该安排属于买卖双方的交易治理建议,不是RMA规定的法定交割模式。资本金、客户浮存金和保险经纪受托客户款应与股权购买价分账处理;不得将监管资本或客户资金用于支付收购价。[4][5][6] 对证券经纪,交割后公司仍必须满足不丹国民全资拥有和管理、资本与速动资产、获批名称和交易所会员条件;因牌照不可转让,须核验仍为原持牌法人而非仅购买资产。电子货币亦不得将许可作为可转让交易标的,需核对获批持牌主体、获批服务及托管安排。上述公司登记、价款托管、管理层接管及数据室安排属于唐生项目执行建议,不是专项牌照规则规定的法定交割模式。 [7] [5]

交割日应由卖方、买方和持牌实体共同完成授权人、合规/AML负责人、系统权限、牌照原件、监管日历、银行账户及客户资金对账的移交。提前取得银行开户意向不代表开户承诺;银行可以重新审查新股东及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完成不免除年费、续期、审计、AML/CFT、监管报送和客户保护义务。

本章节参考:[4] [5] [6] [7]
12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跨境、限制、制裁与未确认事项

不丹牌照是属地许可,不是全球通行证。不得把不丹注册、AML登记、监管沙盒、支付服务技术供应商身份或境外牌照营销成不丹银行、经纪、保险或虚拟资产经营权限。外国公司在当地展业、使用代理人、向不丹居民营销或持有客户资金,均须按实际活动确认RMA及其他不丹法律要求;同时另查客户所在国家的牌照、制裁和外汇限制。

现阶段需保留的重大缺口包括:FSA修正案的王室御准日期、正式公布/生效和过渡条款未确认;保险人是否能开展混合险种及其实施条件待有效文本;基金管理、小额金融及若干跨境汇款/兑换的现行申请表和当期资本要求未在本次核实;VASP独立牌照未从官方清单中发现,但不据此断言所有相关活动均不受监管。签约、申请或上线前应取得RMA书面意见。 本轮已从RMA公布的证券经纪规则正文核实此前未摘录的Nu.300,000最低实缴资本、净资产10%速动资产、Nu.5,000不可退申请费、四项规定附件、30日补正、原则批准后存入资本、最终牌照前不得营业、交易所会员条件及一年期/第四年起续牌安排。电子货币规则另明确获牌后六个月内开业及显著所有人十年金融犯罪定罪排除。证券经纪和电子货币的股权控制一般审批阈值仍未核实,必须保持limited。 [7] [5]

本章节准备清单

  • 证券经纪:按Annexure I–IV完整申请,证明Nu.300,000最低资本为合法非借款资金且依程序原则批准后存入RMA,保持10%净资产速动资产,并遵守不丹国民全资拥有和管理、三个月开业和交易所会员要求。
  • 电子货币:核实持牌类型与Form A/B、显著所有人适格、六个月内启动、非银行浮存金隔离托管及新服务/系统/代理审批;股权/UBO变更阈值仍须书面确认。
本章节参考:[3] [5] [7] [8] [9]
THE RGYS PERSPECTIVE

唐生实务建议

唐生建议不丹项目先做一页式业务活动与资金流图,写清谁收客户钱、资金在哪里停留、是否可兑回、谁承受信用风险、客户位于何处以及产品是否触及存款、证券、保险或电子货币。其后再决定主体和牌照,不要先买公司或先开发钱包。银行和保险经纪均有本地公司及持股资格限制;若申请人是境外团队,首先核验股东资格、管理团队和本地运营是否现实。电子货币项目还须先完成托管账户、面值发行赎回、IT安全和代理安排。收购项目建议签NDA后核牌照、监管往来和客户资金,做财务/AML/银行尽调,并把RMA书面批准、银行复核和客户资金对账列为交割条件。以上交易步骤是项目管理建议,不是监管机关承诺,也不代表任何不丹牌照现货、报价或可批保证。

唐上永(唐生)原始素描头像本文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专业讲解

行动前仍须确认的细则

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适用的最新牌照表格、具体资本阈值、险种类别、控制权变化门槛及年度维护细则仍需直接向RMA核实。

基金管理、存款类小额金融、私贷登记、汇款兑换及支付聚合各自准入边界、申请表和当期资本要求仍须依RMA最新专项规则确认。

官方已访问资料中未找到独立VASP牌照文件或完整虚拟资产监管指引;不据此断言相关托管、兑换、经纪、转账或发行活动受豁免。

证券经纪与电子货币规则正文未核实一般股权/间接控制变更的适用门槛、统一审批/通知时限和交易申报程序;证券经纪尚须在任何结构下持续满足不丹国民全资拥有和管理条件。其他牌照(银行、保险经纪除外)的当期费用、受理周期、续牌及个案补件仍应以RMA最新通知和正式批复为准。

截至官方议会2026年6月消息所述FSA修正案正在准备呈交王室御准;仍未确认御准、生效日期、正式公报或过渡安排,因此不把修法提案作为现行规则。

交易与跨境风险提示

银行、电子货币、经纪或保险活动须取得相应RMA牌照/授权;公司注册和FIU AML/CFT报告义务不等于经营许可。

银行持股比例及外国投资有明确限制;证券经纪和保险经纪要求不丹国民全资拥有和管理的本地公司,可能直接排除外国买方。

保险经纪股权变化须事先获RMA批准;牌照不可转让,资产收购不会让买方自动取得卖方授权。

原则性批准不等于最终许可;不应以原则批准对外营业、招揽客户或收取受监管资金。

电子货币客户浮存金必须依法隔离及托管;代理、重大系统变更亦有预先批准要求。

RMA发牌不保证商业银行开户、持续交易额度、清算接入或其他银行服务延续。

2025 FSA修正案状态存在议会通过与正式生效之间的差别;未核实御准/公布前不可依赖拟议修法作为现行授权。

当地牌照不赋予在邻国或其他境外辖区提供金融服务的权利;跨境营销、资金流及制裁筛查须分别评估。

SOURCE DOCUMENTS

主管机关原文与资料依据

下列资料支持对应章节,不代表每类申请已经获批或所有细则均已审查。页面核实日期不代替原法规的生效日期;请在实际递交或交易前再次核对版本。

  1. [1] RMA Legal Framework ↗

    RMA依RMA Act 2010及FSA 2011发牌、监管金融服务、支付系统和外汇管理的法律体系。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2. [2] Financial Services Act of Bhutan, 2011 ↗

    金融服务业务须取得适当牌照;活动定义、所有权治理、审计、RMA监管权力及金融情报职能。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3. [3] RMA Legislation and Laws/By-laws directory ↗

    官方分业规则目录,包括基金管理、存款类小额金融、银行、保险、证券经纪、保险经纪、支付、电子货币、AML/CFT和外汇规则。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4. [4]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Establish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in Bhutan, 2018 ↗

    银行主体、Nu.600 million资本、股东持股/IPO/外资限制、锁定期、申请资料、60日补件、完整申请六个月审查、原则批准、开业期限、不可转让和年度费用。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5. [5] e-Money Issuers Rules and Regulations 2019 ↗

    发行人资格及资本、Form A/B/D、90日审批、年度续牌/费用、浮存金托管、面值赎回、系统变更和代理审批、审计报送。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6. [6] Insurance Broker Regulation, 2011 ↗

    保险经纪主体及国籍持股条件、资本和定存、人员资历、申请文件、三个月原则批准、三个月开业、牌照年期/续期、股权变更事前批准、客户账户、专业赔偿保险。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7. [7] Securities Brokers Regulations, 2011 ↗

    证券经纪公司形态及不丹国民全资持有管理、董事经验培训、业务独立、申请材料及三年业务计划、原则批准程序。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8. [8] His Majesty the Druk Gyalpo Graces the Closing Ceremony of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Fourth Parliament ↗

    2026年6月议会消息称《金融服务(修正)法案2025》正在准备提交王室御准,证明不能在未证实御准和生效前当作现行法。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9. [9]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of Financing of Terrorism Regulations 2025 ↗

    RMA 2025 AML/CFT规则存在,支持AML/CFT是另行持续合规制度而非金融业务牌照。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查看仁港永胜同公司相关法域专题 ↗

本页为综合金融准入参考,保留原法域卷宗关于金融许可、支付及相关制度的既有资料,非个案法律意见、证券发行意见或审批承诺。证券代币发行另需专项核验:应就证券属性、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活动向当地证券律师确认。普通公司注册、AML登记与完整金融牌照不同,股份/资产交易也不等于许可证脱离原法律主体直接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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