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及法律体系
玻利维亚的金融准入以活动实质和法定主体类别为核心。《第393号金融服务法》第19条规定金融活动及金融服务只能由ASFI授权实体开展;第150条说明营业许可载明持有人名称、实体类型及经营限制。该法列出金融中介机构和金融补充服务企业类别,并授权ASFI将新型金融服务纳入监管。因此,注册公司、UIF相关登记、电子支付工具使用、沙盒测试和完整金融营业许可不可混为一谈。[1]
银行、存款中介、兑换/汇款/移动支付等补充服务由ASFI依法分类;证券市场活动亦由ASFI监管。保险和保险中介另由APS依据《第1883号保险法》监管。2025年《第5384号最高法令》开启ETF规范,ASFI随后通过2025年7月规则;2026年4月修订把BCB支付系统规范纳入ETF框架。适用法令按实际公布生效文本判断,不将尚未生效的政策草案当作规则。[3] [4] [5]
牌照及经营活动对应
如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后用于放贷,或以金融中介方式汇集并配置资金,应先评估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中介类别,不能用“科技平台”标签规避准入。法定银行类型之间业务权限、功能义务和资本档次有别。ASFI公布持牌金融中介名单,并按银行、多用途银行、PYME、住房金融实体、发展金融机构、合作社等分列;交易尽调应核对最新名单与许可原件。[1] [6]
支付、汇款、外汇兑换、电子卡及清算业务通常需按金融补充服务细分类别识别。ETF是金融创新企业的组织/许可路径,不是免牌照的科技注册;ETF服务要获相应授权并满足BCB支付要求。证券经纪和保险经纪分别走ASFI与APS路径。未核实有玻利维亚独立信托牌照、通用非银贷款牌照或独立VASP牌照,不能将公司服务登记或AML报告义务包装成经营许可。[1] [3] [4] [7]
银行/存款/信贷金融中介私人金融中介机构设立许可及营业许可(银行、多用途银行、Banco PYME、住房金融实体、发展金融机构、合作社等按法律分类)ASFI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在获准实体类型、牌照条件及审慎规则范围内开展金融中介业务,包括依法吸收存款、授信及与类别相符的金融服务。不得以科技平台、借贷合同或普通企业身份吸收公众资金并再行放贷。
- 申请条件
- 申请人为在玻利维亚筹设并接受ASFI监督的法定金融实体。私人金融中介机构发起人至少五名自然人和/或法人;储蓄信贷合作社的创始成员人数依开放型/社团型分别适用法律规定。发起人应具备可证明的偿付能力、适格性和合法资金来源,不得属于《第393号法》第153条列举的不适格人员。法律所列私人金融中介机构最低实缴资本按类别以UFV计:私人发展银行及多用途银行各30,000,000 UFV;Banco PYME为18,000,000 UFV;住房金融实体为2,000,000 UFV;发展金融机构为1,500,000 UFV;金融社区实体为500,000 UFV。合作社资本和其他审慎指标应按现行类别规则核定,不可套用上述数字。除资本外还须建立适格治理、风险控制、会计与信息系统、内控、消费者保护、AML/CFT、人员及本地实际运营能力。金额及类别引自法定条文,申报前仍应核对后续修法及ASFI现行要求。
- 申请资料
- 至少按ASFI当期申请清单准备:发起人和拟设公司的组织/章程文件、拟用名称与注册地、股东及最终受益人链条、持股和控制结构、出资来源证明、发起人身份与诚信/偿付资料、拟任董事和管理层履历及资格证明、商业计划和产品/客户/资金流说明、资本筹集及实缴安排、组织架构与治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会计及审计安排、AML/CFT制度、消费者保护和投诉处理、信息系统与网络安全、业务连续性、办公场所和开业准备材料。境外法人参与者的公司存续及授权文件应依玻利维亚认可的认证/译文程序准备。具体格式、认证、有效期以ASFI最新清单为准。
- 递交与开业
- 先申请设立许可,完成获准筹设和公司登记等前置条件,再证明资本、治理、系统、人员及实质运营准备达到批复要求,向ASFI申请营业许可。只有营业许可生效且满足其限制条件后才可开展获许可的金融中介业务。
- 持续维护
- 维持最低实缴资本及适用资本充足、流动性和风险指标;按ASFI规则报送财务与审慎资料、接受检查、审计及治理监督,并持续执行AML/CFT、客户保护、投诉、信息安全及记录保存制度。公开资料未确认所有类别存在统一定期届满续牌日,故不将持续监管误写成年度续牌;年费、财报、审计和申报期限须按该实体类别及当期规定复核。
- 控制权变更
- 控制人、UBO、重大股权、董事高管、章程、资本、名称、地址、分支或业务变化,应逐项对照该类别的ASFI规则并在交易文件签署/交割前取得书面确认是否须事前批准、无异议或通知。现有材料没有足以支持跨所有类别统一股权变更阈值的规定;不能臆造一个百分比,也不能假设公司法股权转让会自动保留金融许可。
支付/汇款/兑换及金融补充服务金融补充服务企业营业许可(按业务类别,如汇款/兑换、移动支付、电子卡管理、清算结算等)ASFI;涉及支付系统或电子支付工具时另核对BCB规范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第393号法》第123条列出融资租赁、保理、仓储、清算结算、信用信息、现金及有价证券运输、电子卡管理、外汇兑换、移动支付等金融补充服务;法规还涉及汇款/汇票等服务。业务应按具体功能匹配专门实体类别及授权,不能将这些项目合并成一个可通用于所有支付、汇款、电子货币、外汇或钱包模式的“支付牌照”。
- 申请条件
- 按拟提供的具体服务设立专门且接受ASFI监管的实体,说明是否经手客户资金、清算/结算职责、代理和商户网络、跨境资金路径及汇兑功能。股东和UBO、出资来源、管理人员、治理、风险、消费者保护、AML/CFT、信息安全与业务连续性安排须与业务风险相称。适用资本可能按细分类别而异;在未核实申请日的具体类别规则前,不给出统一资本数额。涉及BCB支付系统的安排应取得/遵守相关参与、技术、安全或授权要求,不能认为ASFI许可自动涵盖BCB边界。
- 申请资料
- 通常需提交法团及章程、股东/UBO和资金来源、服务说明与端到端资金流、结算和客户资金保护设计、收费与客户条款、代理/商户/外包合同框架、技术架构和安全测试、风险/AML/CFT/消费者保护制度、人员履历、预算与资本计划、办公地及业务连续性资料;具体类别的ASFI/BCB表格、资本和保证安排以监管机关现行清单为准。
- 递交与开业
- 先取得业务分类书面意见,再按适用类型提交设立及营业授权文件;支付系统相关事项同步与BCB核对。收到许可后依许可载明的活动、地域、渠道和客户资金安排上线,不可先经营后补许可。
- 持续维护
- 持续遵守ASFI类别规则与支付系统要求,维护资本、结算安全、客户投诉、交易记录、AML/CFT、代理管理、外包监控、信息安全和监管报告。公开材料未确认所有补充服务均有统一期限或续牌方式,逐类别核实费用、报送周期和审计要求。
- 控制权变更
- 拟议股权、控制权、关键外包、资金托管、支付系统参与、代理网络或核心服务变更前,按细分牌照向ASFI并在适用时向BCB询问事前审批/通知要求。未找到适用于全部金融补充服务的一刀切股权比例或通知期限;应把监管答复作为交易先决条件。
金融科技(不是独立VASP或通用支付豁免)金融科技企业(ETF)许可及获批创新服务授权ASFI;BCB支付系统规范按业务适用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ASFI于2025年通过ETF规则规范新设企业及已在玻利维亚提供金融、证券或保险领域科技创新服务企业的设立、整改和运营,并设有受控测试环境ECP。ETF身份不是对所有产品的一揽子授权;企业只可提供其取得相应ASFI授权、营业许可及其他适用部门许可的服务。2026年修订明示BCB支付系统规范纳入框架,并澄清相关虚拟资产科技服务须经技术解决方案向金融消费者提供。该制度不等于不受限制的VASP/交易所牌照。
- 申请条件
- 新设申请人须按ETF规则完成玻利维亚主体设立,说明创新服务、客户、资金及数据流程,提交股东与UBO、出资来源、治理和管理人员资料,并具备与运营规模相称的实体办公、技术设施、风险管理、信息安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和业务连续性能力。规则对境外法人股东资料要求包括其常驻玻利维亚代表、境外税务清偿证明(依规定认证/加注)、代表税务清偿资料及最近两年审计财报(存续不足两年的提交成立以来财报)等。未据此核定一项覆盖全部ETF服务的统一最低资本,具体资金/资本和服务准入以现行规则与ASFI个案书面决定为准。
- 申请资料
- 依ASFI ETF规则准备拟提供创新服务及其法律分类、股东/UBO和控制链、自然人/法人股东授权与资信文件、资金来源及财产/收入申报、公司章程和代表权、管理人员履历、商业与运营计划、技术解决方案和架构、风险管理、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客户信息保护、消费者合同及投诉渠道、外包/云服务、连续性及测试方案。外国法人还应准备代表在玻利维亚的地址和CV、代表权登记、境外合规/税务证明的法定认证译文及所需财报。ASFI保留要求补充资料的权力,清单应以当前附表为准。
- 递交与开业
- 按新设ETF或存量企业整改两条不同路径办理。新设企业须取得相应设立/服务授权和营业许可后开展业务;ECP仅在获准条件下于受限受控范围测试。历史过渡期已改至2026年6月30日,只有按期进入并继续处于适配流程者才可能援用过渡安排;不得把已过期的过渡申报窗口当作新申请捷径。
- 持续维护
- 须持续保持许可范围、创新服务申报一致,落实整体风险管理、特别是运营与技术风险;按规定逐步达到信息安全要求,管理外包/云、客户资料、网络安全、消费者投诉与业务连续性,并配合ASFI监管。ECP运行须遵守批准的客户、交易、期限及风险边界。2026年修订要求与BCB支付系统规范衔接。是否需年审、年费或定期更新依服务和授权条件,不能宣传为有统一续牌周期。
- 控制权变更
- 股东/UBO、公司控制权、董事高管、服务类型、技术解决方案、客户资金或支付系统路径发生变化,应核对ETF规则和相应基础金融牌照条件,并事前向ASFI确认批准、更新或通知;支付活动另核对BCB。存量整改并不豁免此后控制变更审查。现有来源未确认统一股权百分比门槛。
证券经纪与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中介及经纪业务许可/登记(以Agencia de Bolsa等法定类别为例)ASFI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证券经纪、订单撮合及其他资本市场中介活动受《第1834号证券市场法》及ASFI证券市场规范约束;不得将普通商业咨询、证券发行安排或境外交易平台访问等同本地经纪授权。申请主体、证券市场登记与可提供服务须按具体类别核验。
- 申请条件
- 具备本地法定公司和符合证券市场规则的治理、负责人、内控、风险及信息披露能力。此处不引用未经当前监管文本核实的资本额、人员考试门槛或审批时限;具体资格须按ASFI当前法规汇编和主管机关书面意见确定。
- 申请资料
- 应核对并准备公司/章程、股东与UBO、董事及主要负责人适格资料、业务与客户分类、交易/托管/结算安排、利益冲突政策、内部控制、合规与风险制度、财务及资本证明、适用登记表和申请费用凭据;完整清单以ASFI证券市场当期规则为准。
- 递交与开业
- 先确认拟开展的是证券经纪、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还是发行人服务,再申请对应类别的ASFI授权及证券市场登记;在许可/登记正式生效并完成开业条件前,不向公众提供受规管经纪活动。
- 持续维护
- 遵守证券市场持续披露、财务和监管报告、审计、客户资产/交易记录、利益冲突、行为规范与反洗钱义务。频次和收费依牌照类别及ASFI现行规则确认,不在此推定统一续期。
- 控制权变更
- 控制权、重大股权、董事、业务、名称和登记资料变化应按证券市场规则向ASFI核实事前批准或报告义务;不得仅凭SEPREC股东名册更新即认为监管变更已完成。
保险及保险经纪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授权(APS监管类别)APS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保险承保、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属于《第1883号保险法》及APS监管的保险市场活动。是否为保险经纪公司、代理人、辅助机构或保险人,需按具体角色走各自授权/登记路径。ASFI监管的ETF服务不能替代APS保险授权;普通保险介绍或境外承保安排也不自动授权在玻利维亚承保或经纪。
- 申请条件
- 应符合APS针对保险人或经纪人的主体、股东、专业负责人、业务范围及审慎要求。已核验官方法令与APS经纪监管资料确认监管框架,但本档案不推定当前最低资本、保证金、人员资历和有效期;应向APS按具体类别取得现行条件。
- 申请资料
- 按APS当期规则准备公司和章程、股东/UBO、董事管理人员及专业负责人资料、业务计划、保险人/再保险人关系和产品范围、财务/资本证明、内控及客户投诉流程、申请表和登记资料。保险经纪人授权凭证与公司金融许可不是同一概念。
- 递交与开业
- 向APS确认分类及申请主体,提交保险公司授权或经纪登记/授权凭证材料,响应补件及审查,取得明确的APS授权后再按范围展业。跨ASFI/APS的金融科技产品应分别确认两机关审批。
- 持续维护
- 按APS的保险业务报告、审计、偿付能力/财务、职业责任、客户保护和登记更新规则持续合规。具体保费、费用、有效期与更新周期未在本次可读官方材料中完整确认,须向APS核实。
- 控制权变更
- 保险人和中介的股东、控制人、管理人员、业务范围及地址变化依APS各自规则报批或通知。交易交割不得先于确认,不推定经纪凭证随股份交易自动续存。
申请条件及人员、资本、实体运营
银行主线先确定法律实体类型,再准备适格发起人、透明UBO、合法出资及业务模型。私人金融中介机构通常至少五名发起人;法定资本以UFV计并按类型区别。多用途银行和私人发展银行为3,000万UFV,Banco PYME为1,800万UFV,住房金融实体为200万UFV,发展金融机构为150万UFV,金融社区实体为50万UFV。该表仅适用于法律列出的特定金融中介类别,不是支付公司、ETF或保险经纪通用门槛。[1]
ASFI也会评估实体如何实现法律目标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应证明本地治理、管理人员、运营场所、信息技术、风险控制、内审/合规、AML/CFT及消费者服务安排能够支撑申请业务。ETF规则对境外法人股东规定代表、税务清偿和审计财报等资料要求;所有服务型别的资本并无可直接套用的单一数字,需逐项取得监管现行书面要求。[1] [3]
所需注册与申请资料
申请材料应围绕“谁出资、提供何种服务、客户资金如何流动、谁承担风险、如何被监管”形成一套一致档案。银行类文件应包括主体设立草案、股东及UBO结构、资本与资金来源、发起人适格证明、商业计划、董事和高管履历、公司治理、风险/内控、AML/CFT、消费者保护、会计审计、信息系统、安全与开业方案。所有权图需穿透到自然人并说明关联方与控制权。[1]
ETF申请除主体、股东、授权和资信资料,还应说明技术方案、客户和资金流程、数据处理、外包/云服务、网络安全和消费者投诉。官方规则列明境外法人股东的常驻玻利维亚代表资料、代表权登记、境外税务清偿等效文件(依法认证/加注)、玻利维亚代表税务清偿证明及近两年审计财报;成立未满两年的提交成立以来财报。文件语言、认证、原件和有效期应以当前附表与主管机关要求核对。[3]
本章节准备清单
- 申请实体名称、法定类型、公司章程及在SEPREC的登记/筹设文件
- 组织架构、直接/间接股权图、表决权、UBO及关联方名单
- 股东身份证明、公司存续及授权文件、适格/无犯罪/偿付材料和资金来源证明
- 拟任董事、法定代表人、高管及控制职能人员履历、专业经历和职责
- 产品、客户、渠道、收费、资金收付/托管/结算和跨境流向说明
- 分阶段商业计划、预算、资本来源及持续资本支持
- 治理、风险、AML/CFT、消费者保护、投诉、内审、会计审计制度
- 核心系统、数据流图、网络与信息安全、云/外包和业务连续性资料
- 地址及场地、当地运营团队、监管联络人和开业准备清单
- ETF境外法人股东常驻代表、授权登记、经认证税务证明和审计财报
设立、预申请、递交、补件、评核、批复及开业
银行许可按先设立、后营业的法定结构推进。申请方不能只完成SEPREC商业登记就开始吸收存款或以银行身份招揽客户。每个法定类别需先验证资本和发起人资格,并按ASFI现行规则递交;具体时限和是否面谈以ASFI个案通知为准,本档案不承诺审批周期。[1]
ETF申请应把服务授权、营业许可、可能的受控测试环境和支付系统边界分别列入审批路径。2025年规则为在玻利维亚经营的技术创新服务设立过渡整改机制;2026年修订将存量企业提交意向的截止日改为2026年6月30日,并要求在程序中的企业按2026年4月29日决议完成调整。公告曾载2025年12月31日的旧日期,现以较晚修订文本为准;截止日已过,不得用其为新的迟交申请提供过渡承诺。[4] [5]
- 01
业务定性
以产品功能、资金归属、是否接受公众存款、付款/兑换/证券/保险行为、客户所在地和技术作用绘制流程图,向ASFI/APS并在支付相关时向BCB确认类别。
- 02
申请前结构设计
选择法定主体类型,准备控制结构、UBO、发起人资金来源、资本计划、本地治理及风险/AML/CFT安排;确定SEPREC公司筹设与监管申请的先后条件。
- 03
递交设立或ETF申请
按ASFI现行申请表及附件提交完整文件;ETF要明示拟获批的每项服务和技术方案,不能只提交泛化的“金融科技平台”描述。
- 04
答复问询与核验
及时回应补件,解释股权、资金来源、产品、客户资金路径、管理能力、技术安全、外包与业务连续性;如要求面谈或测试,确保材料版本一致。
- 05
取得设立许可并完成筹设
依ASFI许可条件完成主体设立、章程、股本缴付、管理层任命、场地和系统建设;设立许可不等于营业许可。
- 06
申请营业许可/服务授权
提交资本实缴、人员、控制、制度和运营准备证据,取得载明主体、类别、服务限制的最终许可;需要BCB支付系统程序或APS等其他授权时同步完成。
- 07
开业核验
逐条比对许可范围与拟上线合同、营销、客户资金和产品,核实ASFI/APS持牌名录状态及许可生效条件,全部满足后方可营业。
批复后开业、客户资金、银行与系统
营业前应设立许可规定的本地治理、账簿、员工、客户服务与合规控制,落实开户、支付、清算和资金对账安排。若业务持有或控制客户资金,申请材料、合同、会计处理和实际银行账户流程必须相符;不得把银行开户或支付机构接入视为监管批准。商业银行会另行进行客户与风险审查,不能保证目标公司交割后账户、额度或代理关系延续。
上线前要将监管许可、消费者合同、收费披露、投诉处理、信息安全、交易日志、AML/CFT监控、业务恢复和外包监督同步测试。ETF若在ECP中运行,仅能依试点批准限定的客户、期限、交易和风险参数执行;超出批准边界就不能援引测试环境作为免责。跨境支付或境外客户还需另行分析相应国家的本地许可。
后续维护、年费、审计、AML与记录
持牌后应以监管条件建立年度合规日历,但必须区分年度申报与续牌。ASFI许可是否定期届满、各类费用、报表周期和审计范围,依实体类型及现行规则确定;公开来源不足以证明所有实体均有统一年续牌制度。金融中介持续维持法定最低资本与审慎指标,并按要求提供财务/统计资料、接受检查和审计。[1]
合规体系应覆盖董事会监督、风险管理、内部审计、AML/CFT客户尽调和交易监测、监管报告、记录留存、客户投诉、消费者信息安全、系统访问及事件响应。ETF应特别治理运营/技术风险,审查云和外包服务、数据保护和客户权益,并遵守BCB支付系统规则。将控制人、产品和许可边界变更纳入审批台账,保留监管提交回执、批复及整改证据。[3] [4]
本章节准备清单
- 按类别建立牌照限制、条件和有效状态台账
- 资本、流动性及财务/审慎监管数据日历
- ASFI/APS/BCB报送与检查问询追踪
- 审计、内部审计、董事会及风险委员会记录
- AML/CFT风险评估、客户尽调、交易监测、可疑报告和培训留痕
- 客户合同、投诉、收费披露及客户资金对账记录
- 技术安全、云外包、业务连续性、事件通报和恢复演练
- 股东、UBO、董事、地址、服务范围变化的预审及申报记录
股东、董事、控制权及业务变化
股份出售、增资、合并、转换、资产转让、董事更替与牌照业务转变是不同法律事件。金融许可授予特定法律主体,且许可文本载明实体类别和经营限制;公司股权交易不会把牌照从原公司转到买方新公司。对金融中介和ETF,控制权变化需按类型规则由ASFI判断;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还须向APS核实。
现有官方资料支持牌照需依ASFI/APS规则及许可条件持续监管,但未核实一个适用于所有类别的控制权比例门槛、统一通知期限或免审批安全港。故交易中不应写成“低于X%无需监管批准”。签署约束性SPA前建议取得书面分类;交割条件列明审批/无异议、董事和UBO适格、资金来源、资本补充和客户影响安排。[1] [7]
卖方出让完整路径
卖方出售的是公司股份、业务/资产或商业合作安排,不能把它表述成一张可脱离主体转让的牌照。先确保牌照真实有效、主体处于监管名录正确状态、许可范围与实际经营一致,再判断股权交易是否触发审批、报告、适格性审查或资本要求。任何虚构“现货牌照”、报价、监管预批或既有客户业务均不可作为交易事实。
卖方在交易周期内仍负有持牌实体的申报、客户保护和风险管理义务。应向买方披露监管问询、整改、资本缺口、投诉、审计、AML/CFT、诉讼、税务、制裁、客户资金、IT和外包事项。建议由当地专业顾问对许可原件、决议和监管回函核证,并把监管许可和银行关系分开说明。
- 01
卖方状态核查
收集ASFI/APS牌照及服务批准原件、商业登记、监管名录摘录、历年报表和变更批复,确认状态、限制、整改和是否持续营业。
- 02
交易分类
判断拟交易为股权/控制权变更、合并、资产/业务转让或其他安排,先向主管机关书面确认程序及资料。
- 03
准备保密资料室
在NDA后提供公司结构、UBO、资本、财报、审计、业务和客户合同、风险/AML/CFT、监管往来、技术和外包、诉讼税务、银行及代理关系。
- 04
协商非约束性意向
LOI应注明尽调期、监管前置、融资条件、排他期和保密;不得宣称牌照已经可以直接交付或审批必然通过。
- 05
监管与商业尽调
回应买方询问,披露重大事项并允许独立核验,评估需整改和客户/员工通知;不应提前转移受规管业务。
- 06
SPA及交割条件
在正式协议中将ASFI/APS所需批准/无异议、买方适格、资金来源、资本维持、监管陈述与保证、赔偿、监管失败退出列为明确条款。
- 07
获批后交割
仅在所有先决条件满足时交割;持续保持主体许可、监管报送、客户资金和业务连续,按监管要求完成变更申报。
买方收购完整路径
买方首先确认目标公司确有相应类别许可,而不是仅有公司注册、UIF报告主体登记、ETF意向函、ECP试点、商业网站或历史许可副本。监管名录只能作为初步核验,还要取得许可条件和历次变更/限制文件,核对业务实际是否仍在批准范围。[1] [6]
购买股份通常保留原法律主体,但不会免除买方控制人和UBO的监管适格审查;购买资产通常不能把营业许可随资产移转。交割后银行可能重新尽调甚至终止账户或服务,买方应视银行同意和合规复核为独立工作流,而非假定原账户关系随股权自动延续。
- 01
确认目标和牌照类别
从ASFI/APS名录核对实体、类别、有效状态和监管公告,索取许可原件、限制条件、关键批准及全部监管往来。
- 02
买方资格预审
准备直接/间接股东、UBO、资金来源、财务能力、关联关系、声誉和拟任董事高管资料,并提前询问是否须监管预审或无异议。
- 03
尽调
审核章程与股东登记、资本和审慎指标、监管报表/审计、AML/CFT、客户及资金、合同、税务诉讼、数据、技术、外包、员工、银行和代理关系。
- 04
选择交易结构
对比股份收购与资产收购。股份交易需审查控制权审批及历史负债;资产交易需确认合同、客户资料、系统与业务能否合法转让,并另行申请许可。
- 05
签署带条件LOI/SPA
由当地顾问确认条件先决、长停日、监管失败退出、赔偿与过渡服务;不得在批准前取得实际控制或对公众宣称经营已获许可。
- 06
办理监管审批/通知
按ASFI/APS明确的程序提交买方控制人、UBO、资金来源、治理、资本和业务连续性资料,回答补件并等待书面决定。
- 07
交割与接管
确认监管批准/无异议及合同条件完成后交割,更新法定登记、监管资料、董事授权、UBO、银行KYC及服务商合同。
- 08
交割后整合
建立董事会和合规接管,复核监管申报与客户资金,完成AML/CFT、技术和外包迁移计划,并向监管机关完成所需交割后通知。
资金、交割条件及监管移交
交易资金安排应留存出资人、受益人、支付路径和合法来源证据;以托管或分期方式支付时,须使释放条件与监管批准、公司决议、登记更新及交割清单一致。不能以向卖方付款替代监管批准。涉及受监管资本的注资应严格依公司和监管规则入账,避免把购买价误记为目标公司可用资本。
交割清单应分别处理ASFI/APS申报、SEPREC变更、税务和UBO更新、客户及员工通知、银行/支付服务商重新尽调、监管记录移交、访问权限撤销和档案保全。监管移交不等于银行确认继续合作。应安排过渡服务以确保监管报表、投诉处理、可疑活动处置和系统控制不中断;资产买卖不得将许可、客户资金或个人数据当作可无条件转移的普通资产。
跨境边界、限制及未确认事项
玻利维亚许可只覆盖批复主体和本地获准业务,不构成全球或区域护照。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对玻利维亚客户营销、提供钱包/汇款/证券/保险、控制客户资金或持续处理支付,仍需基于活动实质分析本地准入。外国牌照、境外银行账户、技术服务合同和普通公司登记均非本地豁免。ASFI对未经授权的金融活动可要求停止、处理违规宣传并采取检查/执法措施,故上线前的活动分类非常关键。[2]
2024年BCB政策变化不应被理解为授予虚拟资产交易业务许可;本档案未确认独立VASP牌照、通用VASP注册或所有虚拟资产服务的边界。2026年ETF修订仅能支持其文本所明确的技术服务和支付规范衔接。需要申请人就具体产品、客户资金、服务方向及技术方案向ASFI/BCB取得书面意见。证券经纪的细分资本、保险经纪的当前授权清单、各类别股权变更阈值、费用和审批期限亦应在申请/交易前由主管机关确认。
唐生实务建议
唐生建议客户先把业务功能和实际资金流交代清楚,再谈牌照名称或目标公司。准备一张属地业务图,标出获客和营销地点、客户身份、资金收付/托管、支付清算、币种兑换、信贷资金来源、证券/保险角色、技术外包及最终控制人。若计划新设银行或支付实体,第一阶段先向ASFI核实法定类型、许可步骤和最新资本要求,未取得书面路径前不要先建站收客。若计划收购,先签保密协议并使用条件式意向书,完成许可原件、股东UBO、资本、监管往来、AML/CFT、客户、IT和银行关系尽调;让玻利维亚本地顾问确认控制权程序,把监管批准、买方适格、资金来源和持续资本列为SPA先决条件。股权交割不能代替监管变更,资产交割不能搬走牌照,银行账户和支付通道也没有自动延续保证。以上是业务经理的项目组织建议,不是法律意见或审批承诺。
行动前仍须确认的细则
未能从本次可读官方原文中确认各金融补充服务细分类别当前统一资本、保证金、年费、报表频率和审批期限;申请前应向ASFI取得对应类别现行要求。
公开来源未确认覆盖所有金融中介、ETF、证券及保险参与者的统一股权控制阈值、董事人数或本地居住要求;应按类别获得书面批准/通知判断。
ASFI ETF规则在2026年修订过渡安排中明确30 June 2026申报截止日;个案是否及时递交及整改中企业能继续经营的具体服务清单,应查验ASFI个案收件凭证和书面决定。
证券市场经纪的完整申请清单、当前最低资本及控制权程序,保险经纪当前保证/费用/期限和保险人具体资本标准未在本次可读页面中完整解析,未作数字化承诺。
本次未获得可读的BCB第082/2024号决议全文或UIF虚拟资产报告主体规则全文,因此没有把2024年虚拟资产政策变化或任何UIF登记具体细则作为已确认的许可结论。
交易与跨境风险提示
无ASFI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开展存款中介、兑换、汇款或支付活动,可能遭停止经营、广告禁令、检查及进一步监管处置。
2026年6月30日存量ETF整改意向申报截止日已过;未按期进入程序者不能继续援引历史过渡安排。已按期进入者仍须确认其程序状态及持续经营服务范围。
把普通公司注册、UIF/AML报告主体登记、ECP测试资格或金融科技企业身份当作完整营业牌照,可能误导客户、银行及投资人。
UFV资本数字只适用于法定金融中介的列明类别,不可外推给ETF、支付补充服务、证券中介或保险经纪;须核实后续调整和实缴规则。
控制权阈值和申报时限未在可确认来源中形成全行业统一标准;未经书面核实即交割会造成监管违规或经营中断。
股份交易保留公司主体但不保证许可可无条件延续;资产交易更不当然转移许可。银行、代理商及清算服务商可独立重新审查或终止合作。
当地牌照不授权境外经营,也不因有境外金融牌照而自动获得玻利维亚许可;跨境营销、客户和资金路径须逐法域评估。
虚拟资产相关服务的边界及监管组合需按产品、客户和支付系统影响向ASFI/BCB书面核实,不应承诺存在独立VASP许可或保证批准。
主管机关原文与资料依据
下列资料支持对应章节,不代表每类申请已经获批或所有细则均已审查。页面核实日期不代替原法规的生效日期;请在实际递交或交易前再次核对版本。
- [1] 玻利维亚第393号《金融服务法》(ASFI官方法令文本) ↗
ASFI授权原则、许可与法定金融实体分类、发起人资格及禁任事由、设立/营业许可分阶段、私人金融中介最低资本类别。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2] ASFI《非法或未经授权金融活动控制规章》(金融服务规范汇编L09T01) ↗
未经授权的金融活动定义、涉及ASFI许可的服务类型、未经许可经营/宣传的停止及监管处理路径。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3] ASFI Circular ASFI/885/25:ETF企业规则(2025年7月) ↗
ETF设立和整改制度、申请附件、境外法人股东的代表/税务证明/审计报表材料及技术风险监管框架。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4] ASFI Circular ASFI/945/26:ETF规则修订(2026年4月) ↗
ETF规则纳入BCB支付系统要求、虚拟资产创新服务澄清、存量企业整改意向截止日2026年6月30日及依ASFI/373/2026适配。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5] ASFI新闻稿:ASFI发布金融科技企业规则(2025年7月15日) ↗
ASFI/540/2025于2025年7月3日批准并施行ETF规则、适用领域、ECP说明及原过渡日期历史背景。原公告的旧截止日以2026修订为准。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6] ASFI:持营业许可金融中介机构名单 ↗
监管机关公布持牌金融中介总表及银行、PYME、住房金融、发展机构和合作社等类别名册。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7] 第1883号《保险法》(APS官方文本) ↗
玻利维亚保险/再保险和保险市场中介的法定监管基础及APS职权框架。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8] APS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规章(规范汇编文本) ↗
保险经纪/再保险经纪的APS授权与登记分线;该来源本次PDF文字抽取不完整,故未据其断言具体资本或期限。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本页为综合金融准入参考,保留原法域卷宗关于金融许可、支付及相关制度的既有资料,非个案法律意见、证券发行意见或审批承诺。证券代币发行另需专项核验:应就证券属性、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活动向当地证券律师确认。普通公司注册、AML登记与完整金融牌照不同,股份/资产交易也不等于许可证脱离原法律主体直接过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