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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港永胜 RGYS 标识仁港永胜美国 STO 发行合规RGYS · GLOBAL LICENSING & COMPLIANCE
RGYS GLOBAL LICENSING / 欧洲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金融牌照资料
申请、维护与出让收购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BiH)没有一张覆盖全国的通用金融牌照。银行、电子货币、微贷、证券和保险监管按照宪制及行业法律分属国家、实体和布尔奇科特区等不同层级;具体申请必须先锁定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与业务活动。

仁港永胜全球证券与金融准入资料品牌场景示意
部分细则待确认 · 详细资料资料核实:2026-10-12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专业讲解返回全球总册
LOCAL RULES · GLOBAL PERSPECTIVE

先辨明业务与属地,
再推进金融准入。

本档案仅针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BiH由波黑联邦(FBiH)、Republika Srpska(RS)及布尔奇科特区(Brčko District)等组成;实体级金融法律及监管机关并不相同。CBBH负责货币稳定、支付结算体系并协调两个实体银行业局,不取代它们发放银行牌照。RS《电子货币法》明确规定跨实体分支经营须取得ABRS同意并登记,且受互惠等条件约束;因此RS许可不能被宣传为BiH全境护照或欧盟/EEA通行证。国家级AML法在全BiH适用,但AML义务登记或监管不等同金融业务授权。布尔奇科及FBiH电子货币路径须单独按当地现行规则核实。

主要主管机关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中央银行(CBBH)维持货币稳定和支付结算体系,协调实体银行业局;不是统一商业银行发牌机关。[2]

波黑联邦银行业局(FBA)FBiH银行监管和银行运营牌照机关,银行许可、股权及持续审慎监管依FBiH银行法。[1] [2]

Republika Srpska银行业局(ABRS)RS银行及电子货币机构许可、审慎监管;电子货币持股、管理人和营业单位同意另有专门决定。[3] [4]

Republika Srpska保险局(AZORS)RS保险代理、保险经纪许可及相关登记,提供不同主体类型的专用申请表。[6]

波黑联邦证券委员会(KVP FBiH)及RS证券委员会(KHOV RS)分别负责各自证券市场的专业中介、基金等监管;申请主体、活动和条件须按实体法及委员会细则逐项核对。[7]

波黑国家级金融情报部门(FOO)及国家AML/CFT监督机关依国家AML/CFT法处理反洗钱报告、资料及监督分工;AML义务不能替代行业许可。[5]

本页12章目录 · 申请 / 维护 / 出售 / 收购
01 / LICENSING & COMPLIANCE

主管机关及法律体系

波黑金融监管采取多层、实体分权结构。CBBH维持货币稳定并支持支付结算,且协调FBiH和RS银行业局;CBBH官网明确银行牌照和银行监管由实体银行业局负责。因此,投资者不能以“在波黑注册”作为监管归属结论,必须先确定拟经营的实体区域、设立法律实体和客户/服务落地点。

银行、微贷和RS电子货币的核心许可分别按行业法及实体主管机关审查。证券和保险也依实体法律分设机关。国家层面的2024年AML/CFT法统一列出银行、微贷、租赁、电子货币机构、证券经纪、基金管理及虚拟货币服务等义务主体,但AML覆盖范围只是反洗钱义务,并不创设其所列业务的市场准入许可。Brčko District须独立核对本地主管机关和适用法,不能用FBiH或RS许可替代。

重要生效信息:RS《电子货币法》刊于RS官方公报1/24,法条规定刊登后六个月生效;ABRS列出的实施决定为公报95/24,且合格持股规则在2026年另有修订,申请日要使用现行文本。国家AML/CFT法公报13/24第105条规定公布后第八日生效;第102条给既有义务主体六个月调整业务、组织及内部制度,并给相关法规一年协调期限。未将过渡期误当作新申请豁免。

对已持有早期登记、营业许可或其他实体许可的机构,仍要逐一核实是否符合新法、实施规则和跨实体安排。官方材料没有支持“整个国家一证通行”或“VASP已有统一审慎许可证”的结论。

本章节参考:[2] [3] [4] [5] [8] [9] [10] [11]
02 / LICENSING & COMPLIANCE

牌照及经营活动对应

吸收存款和以银行身份经营,应按实际所在地向FBA或ABRS申请银行运营牌照。RS电子货币发行有ABRS专门许可;CBBH支付系统基础设施职能不是一般支付机构发牌。RS对跨实体电子货币营业单位另设同意和登记,并要求总部许可、当地条件和互惠,说明实体间不能简单复制牌照。

微贷组织属于实体级非银信贷监管,不能与银行混称。证券经纪、投资顾问和基金管理分别由所在实体证券委员会按活动许可;保险中介在RS由AZORS按代理、经纪及主体类型分别办理。金额兑换、汇款或租赁业务须按实际活动和所在实体法律定位,不因行业俗称而推断为全国同一牌照。

2024年国家AML法定义了虚拟货币及为他人托管钱包、运营交易平台、虚拟货币与法币/虚拟货币兑换、转移及相关发行服务等AML义务范围。该条文并非VASP许可条款。未核实到全国统一、可申请的VASP审慎许可程序;若产品同时触及支付、存款、证券、衍生品或保险,仍须就相应受监管活动另行取得授权。

本地公司注册、AML报告义务、银行账户、CBBH清算参与、职业考试或保险代理登记,均不得误作其他类别的完整金融牌照。当地授权不等于跨实体、跨境营销、境外客户服务或欧盟/EEA护照。

本次就RS电子货币机构补充ABRS公开许可规则:普通主体的发牌要求、运营场所及法院/税务证明、在RS实际运营要求、60日完整件审查和许可后公司登记条件有法规及主管机关决定依据;持股、管理人、资本计算和营业单位有分别的配套决定。ABRS网站提示《合格持股决定》在2026年另有公报70/26修订,现须核对合并版本。

银行/吸收存款FBiH银行运营牌照(实体级)波黑联邦银行业局(FBA)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只可在FBA牌照载明范围内于FBiH经营银行活动。FBiH银行法将运营牌照作为法院企业登记前提,牌照无限期但不可转让,持牌银行须持续符合许可条件并按适用存款保险法成为成员。它不是RS或Brčko的自动授权。

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为透明股权结构的银行发起人;披露股东、直接和间接合格持股及其财务能力,如无合格持股则提供前20大股东资料。须证明最低实缴初始资本及持续最低资本均不低于KM15,000,000,并按法律要求以现金缴足;拟任监事会、管理层及高级管理层须有良好声誉、经验、资格和管理能力,提供无相关刑事记录及诉讼等证明。须有首四年业务计划、市场和财务预测、清晰组织架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会计程序、内外部审计和适当薪酬政策。外国发起人还须提交母国主管机关对投资的意见/批准及并表监管相关证明。
申请资料
包括运营牌照申请;公司拟设立文件和章程;所有股东及合格持股链、UBO、财务能力和资金来源文件;初始资本现金缴付证明;监事会与管理人员简历、资格、经验、诚信和背景材料;四年业务及财务计划;治理、风险、内控、会计、内审、外审及薪酬政策;母国监管意见、境外发起人资料和并表监管信息。FBA可索取其认为评估申请所必要的补充资料,具体清单须按申请日有效实施规则向FBA核对。 FBA 2017实施决定第8条进一步明确合格持股买方材料:法人需交不超过三个月的法院登记摘录、股东/单位持有人身份及持股关系、三年独立审计财报及最新未审计中期报告、拟取得比例与投资目标/战略、收购融资方式及外审意见和资金可用/来源证明、适用时本国监管意见、其他法人持股、银行及其他借款、无破产/清算和第三方资产请求证明、五年内有关处罚及刑事/违法程序证明(不超过三个月)、税务清缴、为自己账户收购声明、董事/监事及问卷;自然人另交履历和工作经历/关联任职持股、在职证明、税务、可用资金和来源、其他持股、债务、刑事/处罚证明及本人和关联家庭成员问卷。间接持有人亦须提供相应材料。决定的文书形式要求原件/认证副本,外文附联邦官方语言之一的法院指定译员正式翻译;FBA可面谈、现场检查、核实数据及补件。[12]
递交与开业
先确定银行拟在FBiH设立并与FBA确认申请资料及资金缴付形式;提交有效申请后,FBA原则上在收到有效申请后60日内作决定,文件不完整时可要求申请人补正,最迟自收件日起12个月内作出准驳决定;初始资本依法缴入FBA在CBBH的账户;获牌后办理企业法院登记,再完成存款保险及运营准备。
持续维护
银行须持续遵守许可范围、资本及审慎要求,维持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审计、AML/CFT和监管报告。按法律及FBA规则报送定期资料;及时报告股东大会决定、计划中达到法定程度的资本变化、服务终止及持股越过已批准层级等事项。银行法并未设固定年限的常规续牌,牌照无限期;不得因此误称免于年度监管费用、报告、审计或持续检查。
控制权变更
银行股权取得合格持股以及有关层级提升须事前申请FBA批准;银行法规定合格持股申请应在完整文件收妥后60日内决定。股东一致行动、关联和间接持股亦须核查。银行合并、收购合并、分立及章程修订等有法定事前批准要求;未经批准的持股收购不得以交割后通知替代。牌照附着于获批银行法人,不可转让。 FBA实施决定第8条要求合格、显著或控制持股的单独或一致行动、直接或间接收购事前审批;进一步达到20%、30%、50%亦提交申请,完整资料收妥后60日决定,间接持有人也需相应材料。许可仍绑定获批法人不可转让。[12]
[1] [12]
支付/电子货币RS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许可Republika Srpska银行业局(ABRS)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在RS发行电子货币并依许可及实体法开展可附带的支付活动。电子货币不是吸收存款许可;发行机构须将未使用电子货币对应资金存入RS持牌银行的专用保护账户,并与自有资金和其他客户款项分开。RS法还规定其他实体机构在RS经营须经ABRS同意并登记,适用实体/法人条件和互惠安排。

申请条件
必须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满足RS电子货币法及ABRS《许可决定》的组织、人员、技术和治理要求;总部须在RS实际经营,至少部分发行服务在RS提供。核心资本最低KM700,000,设立时现金全额缴付;持续资本至少为KM700,000或动态资本要求二者较高值,动态要求原则上为前六个月每日未使用电子货币负债平均额的2%。10%以上资本/投票权,或低于10%但构成有效影响的取得须事前ABRS同意;进一步增至/越过20%、30%、50%亦须事前同意。管理人须单独取得ABRS事前同意。[4][8][9][10]
申请资料
ABRS《许可决定》附件列有详细申请材料。法定底件包括企业登记证明、设立文件/章程、风险评估、拟经营活动清单、电子货币业务计划、适用时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前三个营业年度业务计划与收支预测、初始资本证明及首年资本需求预测;安全事故/投诉处理和报告、敏感支付数据保管和访问控制、业务连续性与应急测试、持有人资金保护、治理和内控/信息系统、AML/CFT内控、组织结构/营业单位/外包、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内控与内审程序;董事/管理人员适格资料、合格持股人和股权比例及适格证据、适用时当年外审人、密切关联关系及总部地址。另须提供场所所有权或固定期租约及出租人所有权证明、技术和人员能力材料;法院关于无破产/清算或停业程序、无相关腐败/欺诈/洗钱定罪或刑事程序的证明、过去5年无经营禁令证明及税务清缴证明。适用混业主体另交电子货币业务组织单元决定、负责人员资料及登记材料。ABRS可要求补充文件。[4][8]
递交与开业
向ABRS提交许可申请及依《电子货币法》第22条和ABRS许可决定的附件;监管机关核对文件,可面谈申请人、现场检查、核验财务数据并要求补件。RS法与实施决定均规定在收到合格/完整申请后60日内决定;如有阻碍处理的形式缺陷、不清楚或不完整,ABRS应在提交后不迟于一个月要求补正,逾期未补正可按不规则申请拒绝。获准后牌照为无限期但不可转让;须在30日内申请将电子货币发行活动登记进企业登记册,且只有完成该活动登记后才可开始发行。开业前落实受保护客户资金专用账户、治理/AML/系统和审计安排。[4][8]
持续维护
维持法定核心资本与动态资本要求,保护未使用电子货币客户资金;实施AML/CFT、完整内控、风险管理、合规、会计和审计。须按规定定期向ABRS报告发行量及合规,通知可能重大影响合规的事项(包括外包);保存发行相关记录至少五年;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并接受信息系统审计。ABRS按费率表收取监督费用,法条没有固定年期续牌,须按监管费、报告及持续许可条件维护。
控制权变更
法定事前同意起点为10%资本/投票权或低于10%但能有效影响管理/业务政策的持股;后续取得或越过20%、30%和50%层级同样需事前同意。ABRS 95/24决定规定合格持股人的文件、适格审查和卖方提前通知;但其第5条申请文件门槛列为超过25%、30%、50%,与法律第18条的后续事前同意层级20%、30%、50%文字不同;须核对70/26修订合并文本,审批以法律及届时有效规则为准;官方许可页面同时列示2026年公报70/26修订,故实际交易应获取交割日合并现行文本并确认修订的生效和过渡安排,不将2024原文单独视作完整现行规则。10%测试涵盖直接/间接持股及实质影响需按法规/ABRS判断。管理人事前同意、营业单位事前同意和重大外包事前通知是独立事项。[3][4][9]
[3] [4]
非银信贷/微贷实体级微贷机构许可(按FBiH或RS分线)依拟设立地分别为FBA或ABRS;Brčko路径须单独书面核实。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微贷机构是实体法律项下的专门非银行类别,不是银行牌照,不得据此吸收存款或提供未获许可的支付、证券或保险业务。国家AML法明确将微贷组织纳入AML义务主体,但AML身份不等于微贷许可。

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按具体实体的微贷组织法律、组织形式、资本和所有权规定确定资格;监管由FBiH/RS银行业局依各自制度实施。由于已访问官方材料没有呈现两地当前完整资本、人员和准入细则,本资料不列臆测数值。跨境集团需先让所在地主管机关书面确定公司设立地及许可类型。
申请资料
预计需按当地法规和当期表格准备公司章程、股权与受益所有人及资金来源、资本证明、业务计划、管理层适格资料、授信和风险政策、AML/CFT制度、内部控制、会计审计、投诉及催收程序;该清单须由FBA/ABRS按所选法律版本确认,不应直接套用银行或电子货币机构表格。
递交与开业
通常需先锁定适用实体及微贷法律类别,再依该实体银行业局的申请清单完成设立、资本和治理筹备;向主管机关申请经营许可/批准,处理补件和人员审查;取得所需决定后完成法院登记及监管登记;开业前验证合同、授信、客户保护、AML和报告系统均符合获批范围。具体程序时限和审批顺序待主管机关确认。
持续维护
按适用实体法规持续遵守许可范围、资本、风险、客户保护、AML/CFT、账簿、审计和监管报送要求。不得仅凭注册证书或AML列名开展放贷,也不可将实体A的授权视为实体B自动有效。
控制权变更
控股、股东、管理层或组织形式变更可能涉及银行业局事前许可、同意或通知;在获得对应实体法律和监管书面分类前,不应完成不可逆交割。具体合格持股门槛和变更表格须按当地当前规则核对。
[2] [5]
证券经纪、投资服务及基金管理证券专业中介/基金管理授权(实体级)FBiH由波黑联邦证券委员会(KVP FBiH)负责;RS由RS证券委员会负责。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经纪、交易、投资顾问、专业中介和基金管理等活动依所在实体证券法分别许可或批准。FBiH证券委员会官网明确其职责包括专业法人和自然人许可及市场监督,并公布经纪/投资顾问专业考试和市场参与者规则;FBiH授权不得据为RS、Brčko或欧盟证券服务护照。

申请条件
机构形态、最低资本、股东及控制人适格、负责人、专业人员考试、内部控制和客户资产安排均依所申请的具体证券业务及实体当前法令确定。不能把个人经纪资格考试、公司登记、基金登记或AML义务混为机构经营牌照。金额和控制阈值未从已访问委员会文件中逐项核实,本页不填未证实数字。
申请资料
应按业务类别向相应委员会索取现行申请表和清单,通常需要公司设立及章程、股权/UBO和资金来源、资本证明、管理和专业人员资历/考试、经营计划、内部规则、风险和合规制度、客户资产保护、IT和外包控制、审计安排及缴费凭证。每类业务所需资料及当地语言/认证要求须逐项确认。
递交与开业
先分清经纪、交易、投资顾问、基金管理或其他中介活动;选择实体及对应证券委员会;完成企业设立和必要人员考试;递交对应机构授权申请及附件,配合委员会补件、人员/股东适格核查;取得书面许可后再办理市场基础设施、交易场所、托管/登记等必要接入;仅在批准范围开展业务。
持续维护
依实体证券法规及委员会规则持续报告、审计、披露、保存客户和交易记录、管理利益冲突并维护人员资格及内控。变更事项及固定续期/年费安排须按相应许可证类型和本地最新规则核实,不以本档案概括代替专项确认。
控制权变更
收购持牌证券中介或基金管理人前,须向对应实体委员会核实合格持股、最终控制人、管理层、授权范围及交易结构是否需事前批准。资产交易不会自动取得对方授权;股权收购亦不意味着历史监管责任消失。
[5] [7]
保险中介RS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许可及登记Republika Srpska保险局(AZORS);FBiH保险中介授权须走FBiH机关路径。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AZORS官方文件目录列明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自然人代理/经纪、企业家及银行/邮政/微贷等申请表,显示RS制度按中介类型分别许可并登记。保险经纪授权不等同承保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牌照,也不赋予FBiH经营权限。

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及拟从业人员须符合RS保险中介法和适用细则;个人中介资格涉及AZORS专业考试和登记,公司分别申请代理或经纪许可。已访问材料未核实申请日适用的全部资本、职业责任保险、人员配置和资格细项,须依据最新正式表格/规则由AZORS确认,不自行套用代理与经纪相同标准。
申请资料
按AZORS表格类别选用公司代理ZP-3、经纪公司ZP-6,或个人/企业家ZP-1、ZP-2、ZP-5等;并依表格准备公司登记与章程、负责人/股东资料、从业者授权/考试和诚信证明、业务及保险公司关系、地址与联系人、责任保障及缴费证明(具体项目按表格现行附件核对)。
递交与开业
确定代理或经纪的法律角色及RS主体;拟任个人完成适用专业考试和授权条件;选用AZORS专用公司申请表,提交营业许可和登记申请及证明;补齐主管机关要求的人员、公司和责任安排材料;收到许可并进入相应登记后,建立与保险人的有效合同/代理关系,才在授权范围展业。
持续维护
持续维持人员考试/登记、授权有效性、保险人合同、投诉和客户披露记录,并按AZORS规则报告和接受监督。是否需定期续期、更新费用、持续职业培训或职业责任保障的适用标准应按当前RS规则逐项确认;不能因登记公开可查就忽略底层许可条件。
控制权变更
公司股东、控制人、负责人、地址、业务类别或保险人合作变化应按RS保险中介规则向AZORS确认需要事前批准、同意或登记更新的事项;已访问页面证明分主体类别有专用申请与登记表,但未核实所有控制权阈值,因此不作免批断言。
[6]
本章节参考:[1] [2] [3] [4] [5] [6] [7] [8] [9] [10] [11]
03 / LICENSING & COMPLIANCE

申请条件及人员资本实体运营

FBiH银行设立须以银行发起人向FBA申请运营牌照。官方银行法要求透明股权、合格持股人财务能力、初始资本、合格监事会和管理层、四年业务计划、组织架构、风险管理、内控及内外部审计;最低实缴初始资本和持续最低资本不低于KM15,000,000,股份须在银行登记前以现金全额缴足。发起人须以真实且可核验的资金来源支撑资本,不宜只做账面承诺。

RS电子货币机构则须有RS总部及真实运营,至少部分发行服务在RS提供。法定核心资本至少KM700,000并在设立时以现金全额缴付;持续资本按核心资本与发行电子货币资本要求孰高维持,后者至少为前六个月未使用电子货币平均余额的2%。未使用电子货币资金须存于获许可银行专用保护账户,与自有资金分隔。

两条路径都要求负责人及控制人适格、业务与组织相匹配。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10%及实质影响持股、管理人任职,以及银行的合格持股均须注意事前审查。RS电子货币法的跨实体营业单位并非单纯分公司备案,亦有所在地成立时间、组织和技术能力、总部牌照和原主管机关批准等具体条件。

证券、微贷和保险中介的资本额、人员数、专业资格或保险保障须按实际类别及实体规则确认。已访问的保险机关页面显示代理与经纪公司及个人使用不同表格,不能将一个类别的人员或财务条件概括套用到另一个类别。

RS电子货币适格条件进一步落实到实际经营:申请人必须证明总部在RS、至少部分电子货币发行服务在RS提供,初始KM700,000核心资本在成立时以现金缴清;维持资本为核心资本底线与依余额公式计算的要求孰高。资金隔离和银行专户是运营条件,不是仅递交申请时的一次性陈述。ABRS许可实施决定要求证明具体经营处所、技术/人员能力、税务和法院状态。跨实体实体外部持牌机构在RS设营业单位的条件另含主体在其注册地有牌、已注册至少三年、财务/人员/技术足够,并取得总部所在地机关批准;其RS单位只在RS地域发电子货币。[4][8][11]

本章节参考:[1] [4] [6] [8] [9] [10] [11]
04 / LICENSING & COMPLIANCE

注册与申请资料

申请文件的关键不是堆叠模板,而是让股权、资本、业务、系统及风险控制相互一致。银行申请人应以FBA规定的正式表格为准;法律明确FBA可在决定前索取评估申请所需的其他资料,资料未齐会影响有效申请日期和处理时钟。所有外文证明的认证、翻译和有效期要求需与监管机关预先确认。

RS电子货币申请应与ABRS现行许可决定配套,并把客户资金保护、未使用电子货币资本计算、外包及信息系统审计纳入申请包。证券、微贷和保险中介的表格及附件按对应活动和实体选用;例如AZORS将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分列,RS电子货币许可亦与合格持股、管理人及营业单位同意分开。

上述EMI附件是依ABRS正式许可及实施决定归纳;决定还保留监管机关要求进一步文件的权力,不能将摘要当作封闭式清单。若交易对手为RS以外的BiH EMI,其申请的是RS营业单位同意,须另附母实体许可证和所在地主管机关同意,并满足至少三年登记等法定条件,不应误用RS新设发牌申请代替。[8][11]

本章节准备清单

  • 公司设立草案、章程、法院登记材料及拟经营实体区域的说明。
  • 直接/间接股东、UBO、投票权、一致行动关系、关联方及控制结构图。
  • 股东及控制人的身份、诚信、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资金流转证据。
  • 实缴资本凭证及资本可用性说明;银行或电子货币业务不得以未缴承诺替代法定现金资本。
  • 董事、监事、管理人和关键职能人员履历、资历、诚信及依法需要的专业考试证明。
  • 业务计划、服务流程、客户类型、收费模式、市场范围、产品条款及三/四年财务预测(按对应法律要求)。
  • 治理架构、风险管理、合规、AML/CFT、制裁筛查、内控、会计、内审/外审和投诉处理政策。
  • IT架构、信息系统审计安排、网络安全、数据/记录保留、业务连续性及第三方外包清单。
  • RS电子货币客户资金保护账户方案、未使用电子货币余额计算方法及发行人/分销商名册机制。
  • 银行发起人的境外监管机关意见/许可、并表监管资料及必要的集团支持文件。
  • 保险代理或经纪公司依AZORS分别选用ZP-3或ZP-6表格;个人/企业家申请按AZORS对应表格办理。
  • 依申请类别准备法院登记摘录、适用监管费用凭证、翻译/认证件,并记录文件版本与递交日期。
  • RS EMI:ABRS许可决定清单逐项对应企业登记及章程、风险评估/活动、业务计划和三年财务预测、资本及首年资本要求预测、事故/敏感数据/业务连续性/持有人资金保护、治理/内控/AML、组织/外包/内审、管理层与合格持股人适格资料、外审人和关联关系、总部及场所、技术人员能力、破产/刑事程序/禁业/税务证明;另准备本地语言合规的签署/认证文本,翻译认证要求按ABRS现行受理说明核实。
  • RS EMI合格持股申请:自然人身份认证件或法人法院登记;法人最近三个营业年度经外审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最近半年度报告及未进入破产声明;五年内特定处罚/刑事案件官方证明(决定规定证明不早于三个月);买入资金来源、取得持股的法律基础(如SPA)、其他法人持股、银行债务声明及个人能力/经验材料。ABRS可以索取AML相关补充资料并核查资金来源。
  • RS营业单位:管理机构设立决定及活动范围、前三年业务计划/组织结构、单位负责人声誉资格经验材料、AML实施承诺、场所权属/固定期租赁及出租人产权证明、RS劳动安全机关符合职业安全要求的决定。
本章节参考:[1] [3] [4] [6] [8] [9] [11] [12]
05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设立、预申请、递交、评核、批复与开业

不要先按销售计划签不可撤销的大额场地、系统或收购合同,再询问监管范围。建议先将产品、客户、资金流和所在实体整理成书面说明,向FBA/ABRS或相应委员会请求预申请沟通,确认法律类别、公司形态、资本口径、董事批准和补充文件路径。预沟通不等于批准。

FBiH银行法有明确时限:有效申请后原则上60日决定,文件缺陷须在规定补正机制内处理;不论如何,FBA须在收件后1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拒绝。RS电子货币许可的申请和决定依RS法及ABRS实施决定办理;不要把银行的60日时限移植到电子货币、保险、证券或其他实体。

RS EMI的申办时钟有具体规定:ABRS在完整、合规申请收到后60日内决定;形式缺陷须于提交后一个月内通知补正,补正后才视为完整件。许可无限期、不具可转让性;获牌30日内须申请企业登记该项活动,只有登记后方能发行。RS以外机构在RS设立营业单位则先向总部监管者和ABRS分别取得所需批准;ABRS对完整营业单位同意申请的决定期为三个月,缺件补正后重新起算,登记后15日内向ABRS送交认证决定副本。[4][8][11]

本章节准备清单

  • ABRS EMI发牌:申请签署并附法定申请材料;就可能的面谈、现场检查、财务验证和补件预留时间;仅在ABRS牌照批复及法院登记电子货币活动后开始发行。
  • RS以外BiH EMI申请在RS的单位:先确认互惠和主体适格、原注册地至少三年登记、总部许可及母机关批准;向ABRS申请同意,获同意并登记到相关监管册后才在RS营业。
  1. 01

    1. 画清业务与地域边界

    列出实际客户所在地、服务交付地、资金/资产流、当地推广及外包关系,确定FBiH、RS或Brčko与具体主管机关。

  2. 02

    2. 监管预沟通及主体设计

    以产品说明和结构图向主管机关确认牌照名称、公司形式、资本、董事/控制人审批及跨实体限制;获取当期申请表和费用表。

  3. 03

    3. 建立拟申请实体并完成股东与管理层尽调

    整理UBO、资金来源、适格性和集团监管资料;银行及RS电子货币机构按本地规则安排现金资本缴付。

  4. 04

    4. 完成运营文件和申请包

    提交业务计划、治理/风险/AML政策、系统、人员、保护客户资金与审计安排,逐项核实文件格式、认证、译文和签署。

  5. 05

    5. 正式递交并取得收件/完整性确认

    保留递交清单、费用凭证、收件日期和监管往来。收到补件要求时由负责人员逐项回复,不在材料之间变更产品边界而不披露。

  6. 06

    6. 评核、补件及适格性审查

    配合主管机关对股东资金来源、董事经验、风险控制、系统和集团支持作进一步问询;必要时补交材料或接受会议/检查。

  7. 07

    7. 取得决定、完成登记并通过开业准备

    先核对决定中的主体、活动、限制和条件,再完成法院/监管名册、银行账户、客户保护、AML、审计及必要支付基础设施安排。

  8. 08

    8. 有条件上线

    只有在许可生效、登记完成、资本与保护账户到位且技术/人员通过内部验收后,才按批复范围接纳客户;如条件未满足,应暂停上线。

本章节参考:[1] [3] [4] [8] [11]
06 / LICENSING & COMPLIANCE

批复后开业准备

监管批复只是开业条件之一。银行须核对获批业务清单、法院企业登记和存款保险安排,并配置账户、支付清算、风险限额、财务账簿、监管报送和客户服务。CBBH维护支付结算基础设施,不因机构获得银行牌照就自动视为已完成所有系统参与和接入条件。

RS电子货币机构要在取得许可后及时完成法人登记;RS法规定未在许可后30日内申请企业登记,许可效力可能终止。上线前须落实专用客户资金保护账户、发行与赎回记录、信息系统和AML控制。RS发行机构不能以分销商替代发行牌照;可通过分销/购买代理安排的事项须依法律告知ABRS并披露代理资料。

建议在首笔客户交易前进行模拟开户、资金对账、异常交易升级、投诉、赎回、故障切换和监管报告演练。客户合同、网站说明、收费、销售材料及实际资金流必须与监管申请一致;跨实体推广、代理或外包应先确认当地限制。

本章节参考:[1] [2] [4] [8] [11]
07 / LICENSING & COMPLIANCE

后续维护、申报、审计与AML

银行牌照虽为无限期,但并非免续费或免审查。FBiH银行须持续满足资本及其他授权条件,按FBA规则报送信息、接受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维持内外部审计和适用存款保险安排。任何资本、风险、流动性或治理恶化都应按法定机制升级和报告。

RS电子货币法要求持续组织、人员、技术、管理与内控,日常维持客户资金隔离、资本计算和AML/CFT;保持准确账簿,发行和合规事项向ABRS报告,并对重大变化(包括外包)发出规定通知。该法要求相关发行资料至少保存五年,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并进行信息系统审计。ABRS另按费率收监督费用;已核实法规没有固定年期续牌机制,不能擅自编造年度续牌。

AML方面,国家法将客户尽调、风险评估、交易监测、可疑事项处理、资料报送及记录保存等责任分配给法定义务主体,并规定现有义务主体六个月内调整业务和内部制度。具体申报渠道、金额门槛和保存年限必须按该法及适用细则逐条核对,本档不从其他国家规则类推。

资本报告亦有ABRS专门模板:RC(监管资本)和MCR(最低资本要求)以电子方式按季报送,原则上在报告季度结束后20日内;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的最终数据不迟于当年3月5日报送。报告以KM、期末余额填写并保留完整分析性支持。[10]

本章节参考:[1] [4] [5] [10]
08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股东、董事、控制权及业务变化

对FBiH银行,合格持股取得和提升适用事前批准。FBA收到完整合格持股申请后有60日决定期限。银行法同时列出需及时报告的股东大会决定、达到法定程度的计划资本变更、服务终止及持股越过已批准水平等情形。董事管理层适格、章程修订和结构性交易也须按对应条款先取得批准。

RS电子货币机构的合格持股同意门槛和管理人任职同意由法律与ABRS决定细化。法定起点包括10%持股或虽低于10%但能实质影响经营;后续达到20%、30%、50%层级亦须依规定申请。同意并非出售股权后补做的纯形式手续。营业单位、外包、名称、地址及重大业务改变应分别识别为批准、通知或登记更新。

保险、证券、微贷和Brčko事项的控制阈值与时限,已访问的官方材料不足以支持统一断言。签署交易文件前应将买方结构、UBO、资金来源和拟任管理人书面提交相应监管机关确认;除法条明确允许通知外,不应以通知代替事前同意。

ABRS合格持股实施决定明确具体申请文件包括主体身份证明、法人审计财务资料和半年度报告、资金来源、取得持股法律基础、其他持股、银行负债及个人能力/经验文件;审查关注资金来源并可另索AML相关信息。卖方拟全部出让或减持低于已批准持股水平,须预先告知ABRS并说明剩余比例。官网说明该决定另有70/26修订,现行适用范围、阈值、表格和生效日期需依据经核验的合并法规确认;不可用旧文本假设不变。[3][9]

本章节参考:[1] [3] [4] [6] [7] [9]
09 / TRANSACTION WORKFLOW

卖方出让完整路径

卖方须先确认出售标的是持牌法人的股权、法人资产/业务,还是仅有未获许可的公司登记。监管许可绑定法人和获准活动,FBiH银行法明确牌照不可转让;将营业登记、AML主体身份或系统参与资格包装成脱离法人出售的“空壳牌照”,会造成重大误导。

卖方应披露全部监管条件与往来、检查整改、审计意见、资本缺口、AML事项、客户资金对账、诉讼、税务、投诉、外包、IT事故、重要合同及银行关系。保密协议、意向书、独立法律/财务尽调和SPA中的监管先决条件是交易组织建议,并非监管批准本身。

若卖方拟出售RS EMI权益,须先核实实际直接/间接持股、投票权和可产生影响的安排;在符合门槛时,卖方依ABRS决定事前通知监管机关并说明交易后剩余持股。卖方资料室应准备公司登记和章程、现行许可证及后续决定、完整股东/UBO链、ABRS历次审批与报告、管理人同意、资本计算和季度RC/MCR报送、客户资金保护账户对账、法院/税务/审计材料、AML/检查/整改、投诉诉讼、IT和外包、银行账户及合同。披露范围须遵守个人资料、客户保密及监管保密要求。SPA的陈述保证、监管批准先决条件、长停日与退出条款是交易安排,不替代法规所需事前同意。[9][10]

  1. 01

    1. 盘点授权和法律主体

    取得正式牌照及变更批复,核实登记状态、地域、活动范围、限制条件、资本和适格人员,不依赖营销材料。

  2. 02

    2. 进行卖方合规自查

    汇总监管报告、审计和检查、整改、AML记录、客户资金、投诉、诉讼、税务、银行/支付/外包合同和潜在责任。

  3. 03

    3. 先作监管路径咨询

    向相应实体机关说明股权、控制人和交易结构,确认事前批准、买方审查、通知或其他条件;未获书面确认前不承诺可直接过户。

  4. 04

    4. 保密筛选及资料室

    在适当保密安排下向潜在买方提供经脱敏资料,防止泄露客户资料或未经授权的监管信息。

  5. 05

    5. 商定附监管条件的交易文件

    在SPA中约定批准先决条件、长停日、声明保证、历史责任、客户资金和员工处理、监管拒绝后的终止与退款机制。

  6. 06

    6. 持续维持经营

    审查期间卖方继续保持资本、人员、AML、报送和客户服务,不提前转移实际控制、账簿或客户资产以规避审查。

  7. 07

    7. 获批后按交割机制移交

    按监管批复完成股东名册、公司登记、银行与系统权限和档案交接,保存全部审批及移交证据。

本章节参考:[1] [3] [4] [9] [10]
10 / TRANSACTION WORKFLOW

买方收购完整路径

买方应把监管许可尽调与公司商业尽调分开。官方许可和公开名册只能证明某个时点的授权状态,不代表可经营买方拟开展的产品,也不保证银行账户、代理合同、支付接入、系统或第三方合同会随股权交易自动延续。

对银行或RS电子货币机构,买方控制人、资金来源、声誉、管理能力和资金充足性是监管审查核心;若买方计划变更产品、经营地点、关键外包或人员,更须同时核对独立审批/通知。资产收购不能取得卖方牌照,买方应准备自身许可路径或合法承接安排。

RS EMI买方须把ABRS事前控制权同意当成独立交割条件,而非仅更新公司名册。申请包需按买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准备身份/登记、法人三年审计财务及最新半年度情况、未破产证明、资金来源和可用性、收购法律基础、其他持股、银行负债、适格/经验证明;另由ABRS按需补充AML材料。买方尽调另应复核许可范围和监管条件、资本构成及法定余额、客户资金隔离/对账、年度审计和信息系统审计、监管检查/整改、实际RS运营、人员及外包、税务诉讼、银行和服务合同、客户投诉及数据。目标实体牌照本身不得脱离该法人转让;资产收购不会取得发行许可。[4][9][10]

FBiH银行潜在买方另需按FBA实施决定准备具体合格持股申请包:法人三年审计财报和最新中期报告、资金可用及来源、取得目的和融资、控制链与关联持股、债务、税务/刑事与破产证明等;自然人提交履历、在职和个人资金/关联关系资料。FBA对完整文件作出决定的期限为60日;间接持有人也须提交规则要求的资料。以上是银行特定审批,不可套用于RS EMI或其他行业。[12]

  1. 01

    1. 设定目标和交易边界

    确认目标法人、持有的每项牌照、许可地域、历史经营及本次究竟为股份还是资产交易。

  2. 02

    2. 核验主管机关记录

    向适用监管机构核对牌照原件、范围、附加条件、有效状态、公开名册、处罚整改和未结申请;要求卖方授权直接确认。

  3. 03

    3. 深入监管与运营尽调

    审查控制权、资本、UBO、AML、审计、客户资产、交易记录、诉讼、银行/支付服务、IT、外包、员工和合同可转让性。

  4. 04

    4. 设计可获批的买方结构

    清晰呈现买方及最终受益人、资金来源、集团架构、融资、董事管理层和收购后业务计划,检查利益冲突及并表监督。

  5. 05

    5. 递交控制权及人员审批

    取得需要的事前批准后再完成交易;对FBiH银行,合格持股完整申请有法定60日决定期,对其他牌照不套用该期限。

  6. 06

    6. 签署附条件SPA并托管价款

    明确监管批准、银行/支付合同续签、资本补足、重大不利事项、交割前经营限制及监管拒绝的退出路径。

  7. 07

    7. 条件满足后交割

    以监管批准生效、持股登记和必要人员/章程批复为条件,通过可追踪资金渠道支付对价。

  8. 08

    8. 交割后整合和确认

    更新UBO、公司和监管登记,完成银行账户及系统授权重新验证,复核客户资金/AML台账,向监管机关提交交割后资料。

本章节参考:[1] [3] [4] [6] [9] [10] [12]
11 / TRANSACTION WORKFLOW

资金、交割及监管移交

交易对价应通过可审计的银行转账、合规托管或其他经当地顾问确认的安排支付,合同写清币种、税费、托管释放条件和监管拒绝时的退回规则。不得把监管许可或审批申请本身作为可独立买卖的资产,也不得在控制权批准前通过代持、表决权委托或预先交付密钥等方式提前移转实质控制。

交割清单应包括公司股东决议、正式监管批准、公司及监管登记、管理人/董事任命、银行和客户资金保护账户、核心系统与访问权限、账簿档案、AML个案及未决事项清单、客户/员工/供应商通知、外包和云服务合同、保险与税务资料。敏感数据移交须符合隐私、银行保密和监管要求。

交割后由买方重新核对牌照条件、资金保护、资本、AML、审计及定期报告日历,并向监管机关和银行确认联系人、控制人和关键外包变化。银行账户、存款保险、银行清算权限、保险人代理合同或交易系统接入均不能保证自动延续,须取得各自书面同意或重新尽调。

对RS EMI股权交割,建议先签明示以ABRS事前同意为条件的SPA;在控制权审批生效之前不转移投票权、任命权、运营密钥或实际控制。审批取得后再依SPA完成公司股东登记/相应法院登记、价款支付和管理层接管;同步更新监管机关所需持股和控制人资料、管理人批准、客户保护账户权限、银行/外包/系统授权及报告联系人。ABRS监管规定不把SPA签署等同许可转移,发行许可附着于持牌机构且不可转让;能否将特定交易视为既有同意覆盖、以及交割后申报的具体格式和期限,应按交易日70/26修订后的规则确认。FBiH银行另须依适用审批处理合格持股;本档不在无法确认完整当前法规状态时概括跨行业交割时限。[1][9]

本章节参考:[1] [3] [4] [9] [12]
12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跨境、限制及未确认事项

第一风险是地域错配:FBiH、RS和Brčko不是一套可互换的授权区。RS法对于其他实体电子货币机构在RS设营业单位明确规定ABRS同意、登记、总部许可和互惠条件;反过来,RS牌照也不等同FBiH或Brčko许可,更不是EU/EEA授权。跨境网站、代理、外包及客户招揽都要以实际活动核定。

第二风险是牌照概念混淆。公司注册、AML义务主体、保险中介登记、专业人员考试、CBBH支付系统或银行开户不能替代银行、电子货币、证券、微贷或保险公司的完整授权。2024 AML法将VASP列为AML义务主体,却不能单独证明BiH存在统一VASP牌照或批准可开展所有加密资产服务。

第三风险是控制权交易。FBiH银行牌照不可转让,合格持股事前批准不可忽略;RS电子货币机构交易须适用ABRS持股审批,且ABRS公开的控制权决定在2026年已有修订。未经适用监管批准,交割可能损害许可有效性;买入股份也意味着承接法人历史合规和潜在负债。

仍需向当地监管机关/律师书面确认:Brčko的银行、支付、证券、保险和虚拟资产边界;FBiH电子货币制度与RS跨实体分支互惠条件;微贷、租赁、货币兑换及证券类别最新资本/资格要求;保险中介的续期、责任保障和控制权门槛;各类别的当前年费和报告表格。不得以本页替代主管机关对具体产品的正式定性。

本章节参考:[1] [2] [3] [4] [5] [6] [7] [8] [9] [11]
THE RGYS PERSPECTIVE

唐生实务建议

唐生建议客户先给我们一页业务流程图,画出客户从哪里来、钱由谁收付、资产由谁控制、平台在哪里运营、谁负责签约,以及计划覆盖FBiH、RS还是Brčko。我们据此先拆分实体级监管边界,再决定是新设银行、RS电子货币机构,还是保险中介/其他行业路径。银行及RS电子货币属于高监管强度项目,应先整理UBO及资金来源、拟任管理人履历、资本可用证明和治理/AML/IT文件,再与当地顾问准备监管预沟通。收购项目先做保密协议、监管状态核验、法律/财务/AML尽调和监管路径确认,随后才谈有监管先决条件的意向书及SPA;不得以“现成牌照”或银行账户承诺代替审批。任何审批周期仅按具体法律和主管机关受理状态估算,不承诺批准,也不将非公开客户项目当作交易案例。以上为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唐上永(唐生)的项目组织建议,不构成律师法律意见。

唐上永(唐生)原始素描头像本文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专业讲解

行动前仍须确认的细则

Brčko District各金融类别的当前发牌机关、法规与申请表,本次未能从已访问官方原文完整确认;个案应取得特区主管机关书面答复。

FBiH电子货币、一般支付服务、汇款与外汇兑换的统一发牌路径及资本条件,未在本次访问材料中核实完整。

微贷、租赁、factoring、证券经纪/基金、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各实体当期完整资本、人员、费用、续期和控制权细则,仍须逐类对照本地当前子法;本次仅将RS电子货币申请和合格持股细则补至ABRS正式决定层级。

国家级AML/CFT法对不同业务类别的具体交易阈值、报告时点、记录期限及主管机关分工细节,须按法条和实施规则逐项核定;本文只确认义务范围及法定过渡期限。

RS《电子货币法》实施后既有机构的个案过渡/祖父安排未能从已读取条文中确认,需核实目标机构是否受特别过渡条件约束。

ABRS官网列示合格持股决定2026年公报70/26修订;本次已读取95/24原决定和官网公告,但未取得/读取修订公报70/26全文及其生效条文,故未把95/24版当成完整现行规则,交割须先核验合并文本、当前阈值/表格及生效安排。

RS《电子货币法》第18条的 further-acquisition consent levels are 20%、30%、50%,但已读取的ABRS 95/24合格持股决定第5条所列特定申请文件对应门槛为超过25%、30%、50%;2026年70/26修订全文未读取,故需核实第5条文件门槛与法定审批阈值的衔接,不能用文件清单门槛替代法定事前审批。

FBA银行股权批准实施决定原文(2017)已读,但其表格/附件、与现行《银行法》及后续修订的整合情况应在提交前确认;本文按可见第8条概括买方文件,不推定该决定的未显示附表仍有效。

交易与跨境风险提示

把实体级授权说成BiH全国通行、EU/EEA护照或可在邻国开展业务,可能构成无牌经营或误导客户。

未经事前监管同意收购银行或RS电子货币机构合格持股,可能导致交易违法、无法登记、许可被限制或发生监管处罚。

将公司登记、AML列名、支付系统参与、银行账户或专业人员证书称为完整经营牌照,容易使投资者和客户误判经营权限。

RS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若资本不足、保护账户不隔离、外包未按规则处理或不能在RS形成真实运营,可能面临整改、暂停或撤销许可。

把VASP列入AML法定义务主体等同于取得虚拟资产牌照,或将AML规则误认为对所有加密产品的合法化许可,属于严重边界错误。

买方只购买资产或平台代码而没有持牌法人,不能取得卖方牌照;股权交易也不保证银行、客户、保险人、清算和外包关系自动延续。

对未核实的资本额、续期周期、批准阈值、时限或跨实体互惠作确定承诺,可能导致资金规划和交割条件失真。

SOURCE DOCUMENTS

主管机关原文与资料依据

下列资料支持对应章节,不代表每类申请已经获批或所有细则均已审查。页面核实日期不代替原法规的生效日期;请在实际递交或交易前再次核对版本。

  1. [1] FBiH《银行法》官方英文文本(FBA) ↗

    银行发牌条件、资本、申请文件和时限、牌照无限期且不可转让、合格持股批准、监管报送与持续义务。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2. [2] CBBH:中央银行一般资料及职能 ↗

    CBBH货币/支付结算职能及协调实体银行业局、实体银行业局负责银行许可和监督的监管分工。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3. [3] ABRS:电子货币机构许可及配套决定清单 ↗

    RS电子货币许可决定、公报95/24、管理人及合格持股同意、营业单位同意,以及2026年70/26合格持股修订。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4. [4] RS《电子货币法》,官方公报1/24(ABRS提供文本) ↗

    RS电子货币许可和控制权、最低核心资本KM700,000及动态2%资本、客户资金隔离、运营/审计/AML、跨实体营业单位条件、30日公司登记及法定生效条款。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5. [5] 波黑《防止洗钱及资助恐怖活动法》,官方公报13/24 ↗

    AML义务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及虚拟货币服务;定义虚拟货币服务活动;第102条六个月业务制度调整/一年法规协调及第105条公布后第八日生效。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6. [6] AZORS:RS保险中介法规及申请文件目录 ↗

    RS保险代理与经纪公司、个人和其他主体的分类型许可/登记申请表,包括ZP-3、ZP-6及个人申请表。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7. [7] 波黑联邦证券委员会官网(KVP FBiH) ↗

    FBiH证券委员会的专业法人/自然人许可与资本市场监督职责,以及经纪、投资顾问专业考试和证券市场规则信息。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8. [8] ABRS《Decision on conditions and method of issuing and terminating the license for issuing electronic money》(官方公报95/24) ↗

    实施RS《电子货币法》第22条:许可申请的详细材料清单(第3条)、最低现金实缴资本(第4条)、完整申请60日决定/面谈/现场检查/补件机制(第5条),以及申请后注册和拒绝等许可过程。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9. [9] ABRS《Decision on conditions and procedure for granting consent for acquisition of qualifying holding in 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官方公报95/24;官网列示2026年70/26修订) ↗

    RS EMI持股同意申请和决定程序、取得/提高及出让通知、法人/自然人买方证明材料、资金来源审查及额外AML资料(尤其第3、4、5、6、7条);仅据其2024原文补充有明确条款支持部分,官网列有2026修订,交割时须核验合并现行文本与生效状态。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10. [10] ABRS《Decision on calculating capital and reporting on capital and capital requirement for 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s》 ↗

    RS EMI Tier 1最低资本、动态最低资本口径和资本报告模板/季度报告日期(第3、13、14条及模板);支持持续资本尽调与报送,不替代《电子货币法》具体规则。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11. [11] ABRS《Decision on conditions and procedure for issuing consent for establishment of a business unit to an EMI》 ↗

    RS EMI设立营业单位事前同意、申请资料、完整申请三个月决定、缺件补正、登记后15日送交决定副本,以及外地BiH EMI在RS营业单位条件(第2、3条)。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12. [12] FBA Decision on the requirements and the process of granting, withdrawal and revocation of approvals for performance of banking activities (Official Gazette FBiH No. 97/17) ↗

    FBiH银行合格、显著或控制持股事前批准所需法人/自然人及间接持有人文件,取得门槛20%、30%、50%、FBA收件确认和完整件60日决定(第8条);申请件原件/认证及译文、可补件或核实(第1条)。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查看仁港永胜同公司相关法域专题 ↗

本页为综合金融准入参考,保留原法域卷宗关于金融许可、支付及相关制度的既有资料,非个案法律意见、证券发行意见或审批承诺。证券代币发行另需专项核验:应就证券属性、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活动向当地证券律师确认。普通公司注册、AML登记与完整金融牌照不同,股份/资产交易也不等于许可证脱离原法律主体直接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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