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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港永胜 RGYS 标识仁港永胜美国 STO 发行合规RGYS · GLOBAL LICENSING & COMPLIANCE
RGYS GLOBAL LICENSING / 非洲

科摩罗金融牌照资料
申请、维护与出让收购

科摩罗联盟并非可把普通离岸公司登记当作金融牌照的泛用离岸地。对银行、信贷机构、去中心化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已核实的全国性主要监管者是科摩罗中央银行(BCC)。银行业务须按2013年《银行法》预先获批并登记;支付服务和电子货币另受2020年第20-005/AU号《支付服务及支付服务提供者法》约束。

仁港永胜全球证券与金融准入资料品牌场景示意
部分细则待确认 · 详细资料资料核实:2026-10-12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专业讲解返回全球总册
LOCAL RULES · GLOBAL PERSPECTIVE

先辨明业务与属地,
再推进金融准入。

属地为科摩罗联盟全国法律体系,不是昂儒昂岛的自称离岸登记安排。科摩罗适用本国银行、支付及反洗钱法律,并受OHADA商事公司统一法等公司实体规则影响;金融机构监管权由BCC行使。科摩罗不是欧盟/欧洲经济区成员,不享有欧盟护照机制。银行法关于离岸交易的定义并不等同跨境通行许可;支付法明示其不影响科摩罗与外国之间金融关系监管。计划境外招揽、远程开户、汇款或服务第三国客户,仍须逐个核实客户所在地、招揽所在地、资金流经地及当地许可要求。

主要主管机关

科摩罗中央银行(Banque Centrale des Comores, BCC;银行监督与监管部门)银行法下负责金融机构规章、审批和撤销许可、登记公示、持续报表及现场检查;支付法下负责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的许可、审慎监管、客户资金保护及处罚。[1] [2] [3] [4]

科摩罗联盟司法部及政府公报体系公布法律、总统令和实施文件,是核验正式颁布文本及公司/商事程序法源的政府渠道;金融业务许可本身仍须向BCC核实。[2] [5]

本页12章目录 · 申请 / 维护 / 出售 / 收购
01 / LICENSING & COMPLIANCE

主管机关及法律体系

科摩罗全国性金融活动的监管核心是BCC。BCC说明其根据《银行法》第26条制定实施规章,由银行监督与监管部门审理金融机构许可申请、办理批准及撤销,并通过常态化申报分析与现场检查履行监管职责。金融牌照并非普通商业登记的附属证明,BCC许可和登记是开展法定金融业务的独立门槛。

主要法源包括2013年《银行法》第13-003/AU、2020年《支付服务及支付服务提供者法》第20-005/AU,以及BCC依据银行法发布的许可、负责人、审计、资本和内控规则。BCC规则目录列有2023年最低资本及许可等规则,也列有2026年审慎通函;不能因规则目录列出名称便推断某一金额或实施过渡期。支付法于2020年6月23日由议会通过,随后由总统令颁布。其第138条仅明确此前已列入名单的电子货币机构依法视为获批;未发现该条对所有新申请人给予普遍宽限期。

本章节参考:[1] [2] [3] [4] [5]
02 / LICENSING & COMPLIANCE

牌照及经营活动对应

银行牌照覆盖公众存款、银行支付工具管理及信贷等核心业务;吸收可由机构自由使用并负有返还义务的公众资金,不能用普通借贷或“储值”字样规避定性。银行相关业务还包括外汇、投资和金融顾问,但对其他金融机构开放须取得BCC批准。

支付法设有支付机构与电子货币机构两个单独实体路径,也承认已许可银行可经BCC专项授权提供电子货币服务。支付机构不发行电子货币,电子货币机构不得放贷、吸收公众存款或付息。去中心化金融机构与金融中介是银行法下的其他具体类别。现有公开法源未建立可确认的证券经纪、基金、保险经纪、独立VASP或信托公司服务专项申请路径;“未核实到”不等于不受任何监管,必须向主管机关确认业务边界。

银行及信贷机构审慎许可银行/吸收公众资金的信贷机构许可BCC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银行法》第5条将公众存款的经常性收集、客户支付工具的提供与管理、信贷交易及伊斯兰金融产品列为银行业务;第6条列出可由其他金融机构在BCC批准下从事的相关活动,包括外汇兑换、投资、财务顾问及银行业务中介。只可经营批准决定载明的范围。

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须提交在科摩罗境内的注册及总部安排。银行须采用固定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信贷机构的其他形式须符合法律。申请要说明资本、业务和网点安排、管理人员、财务实力及从业经验。BCC可审查出资人、担保人、拟投入资本来源、管理人员的能力及诚信,并要求补充资料。银行须至少有两名负责管理人员,且负责人须经BCC认可。最低资本由BCC按机构类别订定,许可决定可要求高于法定底线的金额;资本最低要求须在获批日实缴。2023年资本规则列于BCC现行监管目录,但未从本次可读原文核准各牌照具体数额。 BCC可读的Règlement n°001/2015第1条文本另列银行最低股本1,000,000,000 KMF;第2、3条要求获批日全额缴足并持续维持核心资本不少于最低股本。该数额来自2015文本,不作为2026现行资本确认:BCC目录列有2023年最低资本规则,但所链接可读PDF仍显示2015签署日期,必须在预算或申牌前取得当前版本。信贷机构需至少两名负责人;负责人批核另受第017/2015号规则约束。
申请资料
至少准备公司章程及注册资料、组织架构、股权穿透和最终受益人图、股东与出资人身份证明和履历、资金来源/财富来源证据、资本缴付路径、业务与网点方案、董事和至少两名负责管理人员资料、财务预测及过往经验说明。还应准备授信政策、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会计与报告、AML/CFT、IT和业务连续性制度及BCC要求的补充材料;详细表格以BCC现行第016号许可规则和最新清单为准。 BCC第016/2015号规则明确卷宗须由申请公司的获授权代表递交,并按其附件表格制作;现存官方扫描可读正文提到附件,但没有可辨认的附件字段,因此不能声称这就是已核实的完整字段清单。递交时该规则写明须缴程序费并取得注明收件日的回执。
递交与开业
书面向BCC提出许可申请;BCC审查公司法律形态、资本、业务范围、拟设网点、管理人员和申请人的财务及合规条件。申请由BCC董事会作出许可决定并登记、公示。银行法第19条规定,BCC自收件起六个月内未作出许可决定时,原则上视为拒绝,除非另行通知;不得把沉默当批准。取得批复、完成许可条件并登记前不得以银行或受监管金融机构名义营业。 第016/2015号规则进一步要求递交规则附件表格,回执日期为审理时钟起点;规则文本记载银行/投资企业/电子货币机构费用500,000 KMF,其他金融机构250,000 KMF,并允许BCC书面设定补件期限;未补齐且正式催告后可将申请作不再继续处理。该规则第4条又记载最迟三年作出最终决定,而银行法第19条另有六个月未决定原则上视为拒绝的规则。二者表述及其现行适用如何协调无法从已读官方文本确定;应在递交前取得BCC书面答复,且无论如何沉默不是批准。
持续维护
维持BCC许可范围和资本/自有资金要求;接受持续报表和现场检查。每年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账目交BCC的格式与期限由BCC规定;银行法要求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审计师须获BCC认可,审计师任期三年且撤换需BCC事先明确同意。建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慎授信、AML/CFT、董事会记录及监管沟通档案。不要把定期申报误称为自动续牌;公开法律没有统一的年度续牌周期依据。
控制权变更
银行法第23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股东构成变动超过10%的持股取得、转让、交换或其他交易须事先取得BCC许可;机构法律形态或名称变更、合并/吸收、全部或重要部分资产出售/委托经营、减资也须事先许可。其他可能影响监管判断的股东、组织、运营或财务重大变化须预先通知BCC。负责人任命另须BCC认可。
[2] [3] [7] [8] [9]
去中心化金融机构/互助与合作金融去中心化金融机构(IFD,含适用的微型金融/合作金融机构)许可BCC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银行法承认去中心化金融机构及其联合组织。IFD可按获批范围从事当地金融服务;其形式可为互助组织、合作社或公司。两家以上IFD可组成具法人资格的联合组织。法律允许IFD或联合组织在满足BCC所定条件时申请转为银行,这不是自动升级。

申请条件
须按互助、合作社或公司等法定组织形式建立真实实体并满足BCC的组织、治理和经营能力要求。联合组织负责网络一致性、内部程序、文件汇总、流动性盈余和困难机构支持,并须对其网络开展周期检查。管理人员认可适用门槛及内部控制/报告要求,须核对BCC第019号规则;最低资本按BCC适用规则确定,本页不推定银行资本标准自动适用。 第001/2015号资本规则文本分网络结构列出IFD股本:联合组织500,000,000 KMF、网络附属IFD 50,000,000 KMF、非附属IFD 200,000,000 KMF;联合网络既有机构另受BCC通函规定。第017/2015号规则要求上一年度末总资产超过1,000,000,000 KMF的IFD配两名负责人;低于该额且加入联合组织者,由联合组织向BCC交经理履历及任命会议记录。上述2015条文不证明金额/组织门槛在2026仍未修订。
申请资料
除商业登记、章程、成员/股东名册和最终受益人资料外,申请应明确组织成员/客户基础、服务区域、资金与授信来源、网点、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风险和内控、会计及报表、AML/CFT、网络或联合组织责任、负责人和审计安排。联合申请须提交网络治理、成员资格、控制检查和流动性支持文件。最终文件清单由BCC许可规则及申请类型确认。 若由IFD联合组织代办负责人批核,应在卷宗中包含相应任命会议记录和经理履历;达双负责人条件者须按BCC附件表格申请负责人核准。
递交与开业
先向BCC确认申请应按单个IFD还是联合组织提交。再依适用组织法成立申请人,提交活动、治理、负责人和财务资料;回应BCC补件并完成审查。BCC可对机构单独许可,也可依联合组织申请对网络作集体许可。取得书面许可及登记后方可开展受监管活动。若机构后来加入联合组织,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享集体许可;失去关联资格会导致相应许可自动撤回,因此须把成员变动预先报BCC。 负责人批核卷另有提前期限:第017/2015号规则要求申请由审议机关授权代表提出,并至少在拟任职日前三个月送达;联合组织代表关联IFD提出申请。此为负责人任职审查,不代替IFD机构许可。
持续维护
持续执行董事会治理和内部控制。联合组织须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向BCC提交检查报告;达到BCC设定业务门槛的IFD须提交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报告。财务、资本、负责人、成员关系和业务数据需按BCC格式申报并接受检查。须按规定审计年度账目、持续执行AML/CFT和客户保护要求。年度更新或续牌期限须以BCC个案批复和现行规则为准。
控制权变更
适用一般金融机构规则:银行法第23条规定股东构成变动超过10%及法律形态/名称、合并、重要资产交易、减资的事前批准,并规定重大变化预先通知BCC。IFD另须审查联合组织或网络隶属变更;失去联合组织成员身份可能触发自动撤牌,不能只按普通公司股份交易办理。负责人任命和达到门槛后负责人结构按BCC规则审查。
[2] [3] [8] [9]
支付服务许可支付机构(établissement de paiement)许可BCC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2020年第20-005/AU号法律涵盖支付账户现金存入/提取、转账、直接扣款、银行卡或电子设备支付、支付工具发行、资金传输、支付发起和账户信息服务。普通支付机构的公司目的限于不包括发行及管理电子货币的支付服务。不可收取银行法意义上的公众存款、不得对支付账户余额付息,也不得从事信贷。

申请条件
申请者须按OHADA统一法允许的形式成立,注册总部和主要决策中心均须在科摩罗。资本最低金额由BCC根据业务性质及规模确定。至少两名在科摩罗居住、具诚信和能力的负责管理人员共同确定经营方向。经营活动仅限许可决定范围;超范围须申请扩展。 第001/2015号BCC资本规则的公开扫描把“établissement de paiement”列为银行相关金融中介类别,文本金额为25,000,000 KMF,且要求最低股本在许可日全额缴足、核心资本持续不少于最低额。由于该文本签署于2015年且BCC目录另列2023年资本规则,25,000,000 KMF仅能作为旧版文本所载金额,不能称为已确认的现行支付牌照资本。
申请资料
先备妥当地实体章程、注册地址和主要决策中心证明、股权/控制及出资人资金来源、资本方案、业务服务清单、支付流程/资金流与预测、治理和负责人员材料。另应备客户账户及合同范本、收费/争议处理/投诉机制、内控与风险管理、账户对账、客户资金保障和银行托管方案、IT/安全/外包安排、代理人合同范本、财务审计和AML/CFT文件。法律授权BCC另行规定正式清单及费用,故提交前必须取得最新版文件目录。 支付法没有在已读正文中给出可直接照抄的统一附件字段表;第016/2015号规则面向银行法下金融机构并引用附件表格,其是否覆盖支付法下申请类别、以及其收费是否适用该申请,本次未能从官方文件确认。不得据此把一般金融机构表格/收费当作支付许可已核实要求。
递交与开业
按支付法第89条向BCC申请。BCC自收到全部必需资料起有六个月完成审理并作决定;要求补充会暂停期限,申请人有两个月补件,逾期或补件不完整可被默示拒绝。BCC可作附条件批复,需待条件解除通知后生效;最终许可在官方公报及BCC网站公布并登记。机构获批后须在一个月内加入指定行业协会,并在许可、登记和开业条件完备后上线;批准一年内未开展业务可被撤牌。
持续维护
保持实缴/持续资本和流动性、偿付能力及客户资金保护要求;向BCC递交会计、审慎及统计资料并接受非现场/现场检查。客户支付款须进入在银行开设的隔离专用账户,机构不得为自身利益使用,余额应与电子货币流通量或客户支付账户资金保持匹配。年度财务账目由至少一名认可审计师审计。行业监管费用按经营结果计算,费率/金额由部长依BCC提议确定;不能称作固定续牌费。代理人合同范本须经BCC批准,代理人受监管检查,机构对代理行为负责并须培训、监控。
控制权变更
支付法第68条规定,支付机构任何拟议参与取得/转让、控制权变化、合并、分立或部分资产出资交易,均须BCC事先批准;条文不设可直接套用的安全持股比例门槛。新增业务范围须申请扩展批准;外包不得将电子货币发行本身外包。名称、地址、负责人、代理网络、系统或业务变更亦应按BCC最新实施规则书面确认,不得假定仅在公司登记后通知即可。
[4] [3] [5] [8]
电子货币发行及管理电子货币机构(établissement de monnaie électronique)许可;银行开展电子货币业务的专项授权BCC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非银行电子货币机构的许可严格限于在科摩罗境内发行和管理电子货币;电子货币不是公众存款,不能付息,不能从事贷款。获许可机构可按支付法范围使用分销代理,但须承担代理合规责任。已获牌照的银行可在取得BCC授权后发行电子货币,适用路线与新设电子货币机构不同。

申请条件
新设电子货币机构须在科摩罗有注册总部和主要决策中心,采用OHADA允许且经BCC接受的实体形式,专营发行及管理电子货币;资本底线由BCC按业务性质和范围确定,不能用未经确认的金额做预算。须至少有两名本地居住、具诚信和专业能力的负责人。银行已有银行牌照时不必重新申请电子货币机构牌照,但须取得专项授权;拟开展或扩展电子货币业务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BCC。 第001/2015号资本规则明确电子货币机构最低股本应由BCC另行规则设定,本次未核验该专门金额;不能套用支付机构25,000,000 KMF。第016/2015号规则正文所载电子货币牌照程序费为500,000 KMF,但现行适用性及其与2020年支付法授权收费制度的关系未获确认。
申请资料
与支付机构主卷类似,重点补齐电子货币发行/赎回流程、客户资金保护、托管银行账户安排、每日电子货币负债与隔离资金对账、代理网络、交易限额、客户身份核验及风险监控。另准备专营业务章程、资金来源与资本证明、两名本地负责人的适格资料、IT与网络安全、业务连续性、年度审计及BCC要求的申请表。银行申请专项授权则需提交现有银行牌照和资本状况、拟扩展产品以及三个月提前通知证据。
递交与开业
新设机构依支付法第89条向BCC申请电子货币机构牌照;完整申请期限、补件两个月规则、六个月审理期限、附条件批复生效和公布登记均按支付法办理。银行应采用授权而非重复设立新电子货币公司路径,并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BCC。未解除批复先决条件或未完成许可登记时不得发行。电子货币机构须在获批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加入行业协会,并在许可后一年内开始业务,以免触发撤牌事由。
持续维护
客户对应资金必须在银行账簿中的专门隔离账户留存,账户余额与流通中电子货币相等;不得自用,且法律将资金与发行人及托管银行的部分债权执行/破产财产分隔。维护对账、赎回和退款流程,至少每年审计;报送会计、审慎、统计及事故信息;培训和检查代理人并保留记录;按AML/CFT和数据保护要求管理客户资料。停业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BCC和客户,恢复营业须提前一个月通知。
控制权变更
支付法第68条对股权参与、控制、合并、分立和部分资产出资适用事前BCC批准。电子货币业务本身不能外包;其他技术或实务任务虽可外包,机构仍负责任。银行在已有银行许可范围外发行/扩展电子货币,须按法定路线先取得授权并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非银行公司不得以支付机构名义承接电子货币许可而自动获得银行、信贷或境外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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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介许可或BCC专项批准金融中介(含自营赊销/兑换以及银行业务中介)BCC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银行法第4条将自营赊销、兑换,或通常作为佣金代理、经纪人、代表他人就银行/金融业务提供中介,纳入金融中介概念。第6条将手工或账面外汇兑换、投资、财务顾问、财富管理及相关中介列为银行相关业务,其他金融机构从事须受BCC批准。此分类不等同于可经纪所有证券或管理基金的通用投资牌照。

申请条件
须先由BCC根据拟开展的实际行为定性,区分自营信用、外汇兑换、支付服务代理、银行产品引介和可能落入证券/保险专项法规的业务。可由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的法条定义,不代表自然人无需许可;不得在未登记前自称金融机构或中介。具体组织形式、资本、人员及地域实质因业务而异,应取得BCC书面确认。
申请资料
准备拟议产品、交易链路、资金及外汇流向、客户类别、手续费/佣金、委托关系、对手方许可、实际营业地点、负责人适格材料、财务能力和AML/CFT控制。若涉及自营赊销或汇兑,说明资金来源、风险控制及消费者信息;若为支付机构代理,提供支付机构授权、代理委托合同及BCC批准资料。正式文件清单、资本和费用以BCC对具体业务的回复为准。
递交与开业
向BCC说明完整产品和交易流程,申请确认适用银行法条款与是否须金融中介许可/专项批准。确定当地实体和活动范围后,按第016号许可规则及BCC要求递交;如兼做支付服务,另按支付法授权。完成登记及许可后只能在批准活动内营业。若业务实质是代客持有资产、证券经纪或基金管理,不能仅依金融中介的宽泛定义推断已取得此类权限。
持续维护
按许可条件及适用规则维护记录、会计、客户识别和交易监控,遵守外汇、AML/CFT、制裁及消费者义务,并回应BCC审查。银行法对金融机构年度账目审计、定期报送及监管检查作出一般规定;适用于特定中介的具体申报和审计频率须以牌照类别及BCC规则核对。
控制权变更
如被许可为金融机构,银行法第23条适用:股东构成直接/间接变动超过10%、法律形态或名称改变、合并、重要资产转移或减资须事前获批,重大其他事项须预先通知。若具体活动按支付法管理,则支付法第68条的更广泛事前批准要求适用。应让BCC书面确认具体路线,不可只按股权登记比例或合同交割日处理。
[2] [3] [4]
本章节参考:[2] [3] [4]
03 / LICENSING & COMPLIANCE

申请条件、人员、资本及实体运营

银行申请资料须说明法律形态、资本、科摩罗总部、网点计划、负责人、财务稳健性、经验、业务和财务前景。BCC可进一步审查股东及资本提供者的信誉、资金来源,以及董事、管理层的专业能力和诚信。银行至少须有两名负责管理人员并取得BCC认可;股份须记名,股权交易也受章程和金融监管双重约束。

支付及电子货币机构必须把总部和主要决策中心设在科摩罗,实体形式须符合OHADA统一法且为BCC接受。此两类机构至少配备两名居住在科摩罗、具有诚信和专业能力的负责人。银行资本最低额和支付机构资本额均由BCC按类别/业务风险确定,并可能在个案许可中提高;2023年规则目录存在,但本次没有从完整文本可靠核准各类当前数字,立项前应向BCC书面索取适用资本表和可接受资金证明要求。

对于银行法下机构,BCC公开的第001/2015号最低股本规则正文曾将银行、不同网络关系IFD、金融公司、专门金融机构及支付/兑换中介分别列额,并要求许可日缴足及持续保持核心资本底线。[8] 但BCC监管目录显示另有2023年最低资本规则,而本次可读PDF仍是2015版;所以这些金额只说明官方历史文本内容,不应据此锁定2026申牌预算或认定过渡安排。电子货币机构的专门最低股本在该规则中留待BCC另定。[8]

负责管理人员不是只交姓名即可。BCC第017/2015号规则要求信贷机构至少两名获核准负责人;IFD按资产负债表规模及网络关系适用不同负责人/报送要求。负责人的核准仅在申请机构有效,任命其他机构不能自动沿用。[9] 该规则没有在已读条文中设一般本国籍要求;不得将“本地居住”扩大适用于银行法下所有牌照。支付及电子货币负责人的居住要求则仍按支付法原文适用。[4]

本章节参考:[2] [3] [4] [7] [8] [9]
04 / LICENSING & COMPLIANCE

注册与申请资料

监管卷宗应围绕申请人身份、控制结构、资金来源、拟开展产品和本地实质形成一致证据链。银行法明确要求申请说明公司身份、资本、总部和网点、管理人员、财务实力、经验、业务和财务预测,并允许BCC要求其他信息。支付法授权BCC通过实施规则另定材料目录和申请费,故以下为项目准备清单,不能取代BCC正式表格。

支付/电子货币申请应特别证明总部和主要决策在当地、隔离客户资金安排、日常对账能力以及服务合同和代理控制。将公司注册、投资人来源或系统外包分别列为证据包,避免仅交公司章程和董事身份证就误以为完成监管申请。

银行法下申请人可具体核对BCC第016/2015号规程:申请须由公司授权代表递交,并使用规程所称附件表格;BCC收取规程列明的申请/程序费用并出具回执。我们打开的官方PDF是扫描正文,虽正文援引附件,但没有可辨认附件栏目,因此法定表格当前版本及应填栏仍待BCC确认。[7] 实务卷宗应另以UBO/股权穿透、投资人资金来源、业务和财务计划、负责人诚信能力、风险治理及运营证据支持银行法要求;这类证据包是尽调准备,不冒称官方清单。

负责人资格卷须独立准备:由审议机关授权代表依第017/2015号附件表格申请;对联合组织关联的IFD,由联合组织代为提出。该规则明确要求对低于资产门槛且属联合网络的IFD提交经理履历和任命会议记录。附件实际字段、身份证明/无犯罪证明的固定格式没有在当前可读文本中确认。[9]

本章节准备清单

  • 科摩罗公司注册/预注册文件、拟用名称、OHADA形式依据、章程草案、总部与实际主要决策中心地址及场所证明。
  • 完整股权链、直接/间接股东名册、最终受益人图、控制权说明、股东决议和资本认缴/实缴安排。
  • 股东、最终受益人、董事及负责管理人员的身份、住址、履历、资格、诚信声明、无破产/刑事记录证明及适用的认证翻译。
  • 资本来源和财富来源文件、银行流水或审计资料、出资路径、资本到位证明;资本金额须依BCC最新适用类别书面确认。
  • 三至五年商业计划与财务预测,说明本地客户、地区、产品、网点、收费、收入成本、交易量及主要合作方。
  • 银行/信贷业务的授信、流动性、资本、风险集中度、会计报送、内部控制、客户投诉、AML/CFT和审计安排。
  • 支付/电子货币业务的资金流图、客户合同范本、客户资金隔离账户协议或银行意向、支付对账/赎回流程、代理合同范本、数据安全、外包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 负责人本地居住证明(支付/电子货币法要求)、岗位责任、汇报线、替补安排及BCC认可申请;拟任审计师资格与独立性资料。
  • 外汇、汇款、跨境结算或第三方代理的交易地区、币种、资金路径、交易对手、适用外国许可及科摩罗外汇规则说明。
本章节参考:[2] [3] [4] [7] [8] [9]
05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设立、预沟通、递交、补件、评核、批复及开业

不同牌照的法定审理时钟不可混用。银行法以BCC收到申请之日为起点,六个月未决定原则上视为拒绝,但BCC另行通知的除外。支付及电子货币法则从收到全部要求资料之日起计算六个月;补件会暂停期限,申请人有两个月提交所需资料,未交或交付不完整可能导致默示拒绝。两条规则都不是审批保证,也不代表监管可在完整性确认前开始倒计时。

唐生建议先把产品按实际资金与客户流程拆分,再向BCC书面确认许可类别、资本、最新申请清单、费用、负责人认可和许可前提。预沟通、英文/法文文件整理、问询台账及系统准备均属项目管理,不是法定的获批前置手续,除非BCC个案要求。

银行法金融机构的额外程序证据是:授权代表递交第016/2015号附件表格并缴费,BCC出具回执,回执日期按该规则启动审理;BCC可书面要求补件并设回复期限,逾期且经正式催告可将案卷视为不再继续处理。[7] 该规则落款2015-11-30,载明最终决定最长三年;银行法第19条则规定收件后六个月未决定原则上视为拒绝(除BCC另行通知)。[2] [7] 已读文本没有解释这两个时限在现行审查中的协调方式,故不能对外承诺一个统一审期。无论适用哪一条,静默不等于授权;仅以BCC书面批复、登记及条件解除为开业依据。

  1. 01

    1. 活动定性及预沟通

    绘制客户、资金、账户、兑换、授信及跨境路径;向BCC说明计划业务并书面核实适用银行、IFD、金融中介、支付或电子货币类别,以及保险/外汇等涉及的其他主管机关。

  2. 02

    2. 设立本地申请主体

    按业务类别选OHADA允许的实体形式并准备科摩罗总部安排;支付/电子货币申请人另须确保主要决策中心在科摩罗。尚未获许可时不得宣称持牌或营业。

  3. 03

    3. 组织资本和人员

    确认BCC适用资本数字和缴付时点,核查资金来源;提名负责人及审计师,支付/电子货币机构准备两名当地居住负责人的适格申请。

  4. 04

    4. 提交完整卷宗

    银行申请按银行法与BCC第016号规则提交;支付/电子货币依第20-005/AU号法及BCC现行表格申请。保留收件证明并确认监管机关认定的完整申请日。

  5. 05

    5. 回应补件和审查

    持续记录问询、会议和版本,及时补交材料。支付许可的补件期限依法为两个月并暂停六个月审理时钟;银行法与支付法的期限起算点不同,勿套用同一日历。

  6. 06

    6. 取得书面决定并完成前提

    审阅许可类别、条件、资本、人员和时限。支付机构如获附条件许可,须等BCC通知先决条件已解除后决定才生效;银行许可须完成登记。

  7. 07

    7. 登记、系统上线及受控开业

    核验BCC登记/公告、营业地点及所有获批条件,完成合同、银行客户资金账户、系统测试、人员培训和代理批准,再按许可范围开业。支付/电子货币机构获批后一个月内加入指定行业协会,并注意一年内未开业可触发撤牌。

本章节参考:[2] [3] [4] [7] [8] [9]
06 / LICENSING & COMPLIANCE

批复后的开业及运营准备

获批不等于业务无需再做上线控制。开业前逐项核验BCC许可决定的产品、地域、主体、资本和负责人条件,确认公司登记、税务、劳动、场所及账户均与申请版本一致。BCC许可范围以决定书为准,申请中或股东持有公司不产生营业权。

支付及电子货币机构必须确保客户支付款或电子货币对应资金存入银行隔离账户,并维持与客户资金负债相符的日常余额。支付机构及电子货币机构不得将用户资金当作自有营运资金;银行是否开户、维持结算或提供代理行服务由银行独立尽调决定。许可不保证开户、外币清算或境外支付通道。

本章节准备清单

  • 核对BCC最终批复、登记、公示、经营地点及条件解除通知。
  • 落实资本到账、负责人认可、经认可审计师和监管报送权限。
  • 支付/电子货币业务完成隔离托管账户、每日资金对账、客户合同及退款/赎回测试。
  • 对代理、外包和供应商逐项完成监管同意或通知,并保留委托合同、审计权、访问权限及退出方案。
  • 完成上线前系统测试、AML/CFT与制裁筛查、投诉渠道、用户告知、数据保护、事故响应及业务连续性演练。
  • 仅在获批后按许可范围宣传;银行合作、代理行、卡组织和跨境通道均需另行书面确认。
本章节参考:[1] [2] [4]
07 / LICENSING & COMPLIANCE

后续维护、报表、审计、AML及培训

银行法要求BCC定期会计/监管信息报送、审慎管理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须建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AML/CFT制度。账期通常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财务报表提交期限由BCC规则确定。法定审计师须经BCC认可,审计师任期为三年,撤换需BCC明确事先同意。BCC现行规则目录还列明最低资本、核心资本、资本风险覆盖、风险集中度、拨备、准备金、周期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等规则。

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须持续满足资本及审慎标准,提交会计、统计及监督资料,并接受现场检查。应留存每日客户资金与隔离账户匹配记录、用户合同、费用和争议处理、代理尽调及员工培训证据。年度监督缴费按经营结果计提,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长依BCC提议确定;不得杜撰固定年费或所有牌照均须每年续期。

本章节准备清单

  • 制作BCC年度申报日历,分别记载财务、审慎、统计及突发事件报告,期限以现行规则/许可条件为准。
  • 每年完成经批准审计师审计、财务报告和董事会审议,按要求向BCC提交。
  • 按业务风险开展客户尽调、受益所有人核查、交易监测、可疑事项升级、制裁筛查及记录保存;对反洗钱法最新版本和报告渠道向BCC/主管部门确认。
  • 对员工及代理执行定期AML/CFT、客户资金、欺诈、投诉和信息安全培训并保存签到及测验结果。
  • 支付/电子货币机构每日核对隔离账户与客户负债,定期测试银行托管、赎回、代理和外包安排。
  • 记录监管检查发现、整改责任人、时限、证据及复核;牌照不经营、长期停业或恢复营业前按规定向BCC报告。
本章节参考:[1] [2] [3] [4] [5]
08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股东、董事、控制权及业务变更

银行及银行法下金融机构按第23条处理:直接或间接使股东构成改变超过10%的取得、出售、交换等交易,机构法律形态或名称改变、合并/吸收、全部或重要资产出售/委托经营、减资均须BCC事先许可;其他足以改变BCC监管判断的股东、组织、运行、财务重大变化应预先通知。董事/管理负责人另受适格审查。条文中的10%是特定股东构成变化阈值,不应误用为所有交易均无需批准的安全线。

支付/电子货币机构须按第68条就任何参与取得/转让、控制权变化、合并、分立及部分资产出资交易预先取得BCC批准,法律没有在该条给出可直接豁免的小比例门槛。业务扩展须申请扩展许可,其他名称、地点、管理层和外包变动依实施规则与批复核查。普通公司注册处变更不替代BCC审批。

负责人变化也需单列监管申报,而非只更新商业登记。第017/2015号规则要求负责人申请至少在拟任职日前三个月送到BCC,并要求金融机构对执行机关或审议机关组成的年度内变化立即通知BCC;负责人的核准只属于申请该人的机构。[9] 支付/电子货币控制权变更仍适用支付法第68条广泛事前批准规则;银行法机构则按第23条股东构成超过10%等事件事前许可,两个门槛不可互换。[2] [4]

本章节参考:[2] [3] [4] [7] [8] [9]
09 / TRANSACTION WORKFLOW

卖方出让完整路径

科摩罗法律明确某些股权或资产交易须BCC事先批准,故卖方不能把“公司有注册号”或“曾经申请过”包装成可交易牌照。交易披露应区分有效许可、许可范围、监管限制、银行关系和实际营业状态。任何市场介绍或报价必须有卖方授权及可验证事实;本页不列示现货牌照或交易报价。

以下步骤是唐生建议的项目组织方式,不是监管法定程序的替代。股权交易可能保持同一法人,但仍需BCC先批;资产交易通常不能把目标许可证作为脱离法人的独立资产直接交给买方。

卖方文件室清单可按监管核验链落实:BCC原始牌照及登记、股权/UBO链、历次控制权许可、现任董事及负责人核准决定、收到BCC的书面问询和检查整改、监管报送及资本证明。负责人核准是个人与机构绑定的,卖方现任负责人的批复不等于买方拟任管理人员已获BCC核准;拟任负责人应预留第017/2015号规定的至少三个月申请提前量。[9] 此处资料准备、NDA及资料室属于交易建议,不是第017号规程规定的并购程序。

  1. 01

    1. 证明主体与许可真实

    由卖方提供原始BCC批复、登记编号、许可范围、先决条件解除文件、最近监管往来及股东名册;买方和顾问直接向BCC核验,不能仅接受网页截图或代理人证明。

  2. 02

    2. 先签保密与资料室规则

    以NDA及受控资料室保护客户、员工、AML告警和银行资料;未经同意不披露受保护的监管信息。

  3. 03

    3. 进行监管、财务及合规尽调

    核查许可状态、资本、审计、监管整改、处罚、客户资金、未结交易、诉讼、税务、AML记录、外包和银行账户,并确认卖方是否确有转让授权。

  4. 04

    4. 选择股份或资产结构

    股份交易需分析股东构成变更是否触发银行法超过10%门槛;支付/电子货币控制权交易依法须事前批准。资产交易需确认金融许可不能脱离主体转让,并核实BCC是否要求批准重要资产转移、合并或其他变更。

  5. 05

    5. 约定条件而非承诺审批

    在LOI/SPA中写明BCC审批、买方适格、资本补足、银行同意、第三国许可及客户资金交接为交割先决条件,并约定审批失败退出、披露保证及监管问询配合。此为合同建议,不是监管标准条款。

  6. 06

    6. 取得事前书面批准并交割

    依适用分线递交控制权、股东、董事和业务材料。未经要求的批准不得完成控制权交割或让买方提前经营;获批后按批准条件办理股权登记与管理层交接。

  7. 07

    7. 交付档案并持续跟进

    交接监管台账、审计、政策、用户合同、客户资产对账、争议、外包和银行联系;由新管理层向BCC确认报告联系人、期限和遗留整改。

本章节参考:[2] [4] [7] [8] [9]
10 / TRANSACTION WORKFLOW

买方收购完整路径

买家购买一家当地公司的股权,买到的是法人控制权和其既有债务、合规历史与合同关系,并不保证银行继续提供服务或BCC许可永远按原范围有效。先区分真实有效且BCC登记的牌照、普通公司登记、历史批复和非BCC离岸文件。对目标业务计划进入的新市场,须单独核验目标国家的招揽、支付、客户资产和当地许可规定。

具体尽调和交易步骤属唐生的项目管理建议;许可变更阈值及事前批准则来自法律。若目标是电子货币/支付公司,即使只变更控制人也须事前获BCC批准。银行目标若变更股东构成超过10%,同样需事前许可。

买方适格审查和管理层接管须拆成两条监管事项:银行法的股东构成变动门槛依第23条判断;支付法交易依第68条预先取得BCC批准;另为每名接任负责人取得适用于目标机构的核准。第017/2015号规则要求负责人核准申请最少提前三个月递交,且核准不跨机构通用,故SPA约定的交割日不能替代监管时限或书面核准。[2] [4] [9]

  1. 01

    1. 锁定许可类别与目标

    让目标列明实际产品、客户、交易地区、资金流、BCC许可号及当前状态。对非银行、证券、基金、保险、VASP和TCSP宣传逐一要求法规依据和主管机关书面确认。

  2. 02

    2. 获取卖方授权和监管核验

    签NDA并取得可依法披露的材料;直接向BCC确认登记、许可范围、条件、是否有未决检查、处罚或整改、以及具体审批程序。

  3. 03

    3. 完成法律和财务尽调

    审查章程、股权和UBO、资本实缴、审计和税务、合同、员工、资本充足、客户资金、应付/未清算款、关联方、重大诉讼及资不抵债风险。

  4. 04

    4. 执行专项合规尽调

    抽样检查客户识别、制裁名单、可疑交易升级、交易监测、代理培训和记录保存;对所有监管整改逐项确认关闭证据。

  5. 05

    5. 评估交易结构与监管辖区

    比较股权收购、合并或资产交易后要求BCC事前批准的事项;核对OHADA公司程序、汇兑/跨境资金规则及买方所在国适格要求。不可通过拆分交易规避审批。

  6. 06

    6. 递交申请并等候批准

    向BCC提交买方持股控制图、资金来源、负责人安排、治理计划及适用申请。将明确书面批准、资本条件和人员认可写入交割条件,不以申请已递交作为批准。

  7. 07

    7. 满足先决条件、签约交割

    确认银行、托管行、支付合作方是否同意变更;核对未清交易、客户资金及监管批复限制。未经必需批准不得交割或接管经营。

  8. 08

    8. 交割后重整并维护

    更新公司和BCC记录、负责人及联系人,继续执行报告/审计/AML日历;对许可范围、新产品、跨境业务、供应商和客户资金流程进行上线复核。

本章节参考:[2] [3] [4] [7] [8] [9]
11 / TRANSACTION WORKFLOW

交割资金、银行与监管移交

交割付款应以批准条件完成、卖方权属无争议、目标公司股权及债务清单确认、监管限制披露完整为基础。可由双方自行安排托管、分期付款、价款留置或赔偿机制,但这些是交易设计建议而非科摩罗监管机关指定的统一模式。跨境购买价款的币种、汇出、资本投入及外汇手续须由本地银行和法律顾问核实。

银行开户、对应行、客户资金托管及清算合作都需要对方金融机构独立尽调和书面同意;BCC牌照、股权交割或目标公司原有账户均不确保关系延续。支付/电子货币机构应在交割核对隔离账户资金与客户余额、代理授权、未清交易和用户告知。许可权属于获准法人,不能把一张批文单独作为资产交付。

交割条件应逐项对应批准类别:先取得股权/控制权或资产交易所需的BCC事前书面许可,再完成目标公司登记及公司决议;拟任负责人另取得针对目标机构的BCC批复后接任。第017/2015号负责人规程要求至少提前三个月递交申请,且机构组成变化应立即通知BCC。[9] 条文未证明股份登记、买卖协议、付款托管或资产转让本身构成一个统一BCC交割手续;这些属于合同/公司法步骤,必须与监管前置许可分开。

本章节准备清单

  • BCC事前批准和附加条件已经满足,批复范围和接管日期匹配。
  • 交割日资金来源、付款路径及汇兑合规已经由开户银行确认。
  • 所有客户资金/电子货币余额、待清算款、退款、投诉、贷款和担保经逐笔或可靠汇总对账。
  • 银行/托管/结算合作方已书面确认是否接受控制权变化;未确认事项不得视为自动延续。
  • 向新董事和负责人移交监管信函、报告日历、审计底稿、AML政策、检查整改和适格档案。
  • 确定交割后向BCC、公司登记及客户/交易对手的通知责任和时限,遵循监管批复而非只依SPA约定。
本章节参考:[2] [4] [7] [8] [9]
12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跨境、限制及待核事项

科摩罗许可只授权批准文件所载法人与活动,并不产生欧盟、英国、美国、加拿大、香港或其他国家的经营权限。支付法还明确不影响科摩罗与外国之间金融关系监管。是否构成境外招揽、资金传输、证券活动、保险分销或虚拟资产服务,须分别按业务和客户所在地法律评估。

本次没有核实到全国性证券、基金、VASP、信托及公司服务专项金融许可路径,也没有读到可确立保险业务现行统一申牌门槛的完整官方文本。BCC公开规则目录对资本和许可有更新,但若干扫描版PDF不便核准具体资本、费用及过渡安排。应将这些列为未确认事项,不对客户承诺牌照现货、价格、审批时间、获批可能性、银行开户或国际清算。

资本和费用的确定存在版本风险:BCC现行目录列有2023年“最低资本”及第016号许可规则,但可读直链文件分别显示第001/2015号和第016/2015号;第001/2015号载明的金额与第016/2015号载明的程序费均可能被后续文本取代。未取得2023版全文及书面现行确认前,不应把旧数值或费用作为当前确定的申牌门槛。[3] [7] [8]

本章节参考:[2] [3] [4] [5] [7] [8] [9]
THE RGYS PERSPECTIVE

唐生实务建议

唐生建议客户先把“钱从哪里来、由谁持有、如何转移、向谁营销、谁承担信用风险”画成一张流程图,再选择科摩罗主体或牌照路径。银行、支付机构、电子货币机构的法律边界差异很大:特别是支付与电子货币机构不得接受银行法意义的公众存款或从事贷款,客户资金需隔离管理;不要只凭产品名称分类。设立或收购项目可先签保密协议,制作监管尽调清单,再在LOI/SPA里把BCC事前批准、资本到位、负责人适格、银行书面同意、客户资金核对以及跨境当地许可列为条件。对资本金额、申请费、具体表格、股东变更阈值解释及保险监管过渡,先请BCC书面回复后定预算和交易时序。以上为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唐上永(唐生)的监管准备建议,不是法律意见,不代表监管机关认可任何项目,也不构成牌照买卖报价或审批保证。 本次另核读BCC第016/2015号许可规程、第001/2015号最低资本规程及第017/2015号负责人规程:这些材料有助于识别申请回执、历史费用/资本条目和负责人申请提前期,但可读版本较旧;BCC目录所列2023年资本规则全文与版本衔接尚未确认。唐生建议在正式定预算和交割条件前,先书面核实适用的现行规则,勿将历史法条金额当作当前报价或保证。

唐上永(唐生)原始素描头像本文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专业讲解

行动前仍须确认的细则

BCC监管目录列有2023年最低资本规则。此次取得并有限OCR了BCC官方第001/2015号扫描文本:其列出银行、IFD、金融公司、支付/兑换中介等历史最低股本并要求获批日缴足、持续满足核心资本底线;电子货币机构资本另待BCC规定。但该直链PDF落款2015年,无法核验目录所称2023版全文、现行金额、资本组成及过渡条款,须取得当前正式文本并书面确认。

BCC第016/2015号官方规程已补证银行法下申请须由授权代表按附件表格提交、交费并取得回执,且文本列有申请费;支付法项下当前官方表格、费用、适用资本细分、申报周期和客户资金实施细节仍未能从可读官方文本确认。第016号所载费用与办理时限现行适用性、以及其与支付法程序的衔接均待BCC确认。

目前可打开的官方BCC法规索引仍列出2012年反洗钱法,并列有2021年反恐融资法令;未在本次获得一份可读的截至2026-10-12最新AML/CFT综合法全文,2025年是否已正式替代/修订及实施安排须进一步向官方核对。

未核实全国性证券经纪、基金管理、保险经纪、独立VASP、众筹或信托及公司服务的可操作专项许可制度;在BCC/财政部及相应主管机关书面确认前,不应把这些业务宣传为科摩罗可申请牌照。

保险监管职责及实施安排在本次官方可读资料中未能确认完整;任何保险业务或中介须先书面核实主管机关、法律依据、许可状态及过渡安排。

OHADA公司登记所需具体机关、费用和材料、股份/资产交易的本地公司登记和税务手续,银行开户准入及具体当地税务/劳动要求不属于本次已核实的金融监管法源范围,应由当地顾问和交易银行逐项确认。

交易与跨境风险提示

未获BCC批准前经营银行、支付、电子货币或金融中介业务,或使用“银行”等受保护身份,可能构成违法经营并招致处罚或撤牌。

公司注册、当地公司编号、支付代理登记、行业登记或任何非BCC离岸文件均不能取代金融业务许可,也不能证明可在科摩罗全国金融体系或境外市场营业。

银行法对超过10%的直接/间接股东构成变化设事前许可;支付和电子货币法对股权参与、控制权及部分资产出资等规定事前批准,门槛不可假定相同。

客户资金混同、隔离账户不平衡、资本不足或未及时报送可能引发整改、限制业务、罚款甚至许可撤销。

现有银行账户、代理行、托管银行、支付网络、卡组织和外汇通道均由商业机构独立决定,收购或许可不会确保续存。

跨境向第三国客户服务、远程开户、汇款或宣传可能触发目标国家许可、AML、制裁、消费者保护和数据规则;科摩罗许可不能替代这些要求。

当前官方文件对部分资本数额、收费、具体申请材料、保险监管移交细则及部分实施期限未能完整核实;不可用中介市场数字补足。

BCC可读资本和许可规程为2015年文件;法规目录同时列有2023年资本规则。旧版资本、手续费及程序时限不可直接当作2026年现行要求,提交前应取得新版正式文本或BCC书面确认。

SOURCE DOCUMENTS

主管机关原文与资料依据

下列资料支持对应章节,不代表每类申请已经获批或所有细则均已审查。页面核实日期不代替原法规的生效日期;请在实际递交或交易前再次核对版本。

  1. [1] BCC:Les missions(监管职责与许可审查) ↗

    BCC依据银行法第26条的规章、许可审批、撤销、持续报表分析及现场检查权。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2. [2] 科摩罗联盟司法部:2013年第13-003/AU号银行法及第13-088号颁布令 ↗

    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中介定义、银行和支付相关活动、主体形态、许可流程和期限、负责人适格、股权及重要资产变更事前批准门槛、资本框架、财务申报审计和内部控制。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3. [3] BCC:Textes réglementaires de la BCC(监管规则目录) ↗

    现行公开目录所列2023年最低资本、核心资本、资本风险、风险集中度、拨备、准备金、周期报表、内控、金融机构许可第016号、负责人第017号、审计师第018号、IFD第019号及2026年规则。目录仅证实规则存在,不据此推定未核实的数值。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4. [4] BCC:2020年第20-005/AU号支付服务及支付服务提供者法(总统颁布令及法律全文) ↗

    2020年6月23日通过并颁布、支付服务定义、电子货币/支付机构实体要求、当地总部与主要决策中心、负责人、资金隔离、资本规则、控制权变更审批、申请和补件期限、监督与持续义务、既有电子货币机构过渡及先前规定废止。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5. [5] BCC:Les lois et décrets(金融法律与颁布文件目录) ↗

    官方法律目录列示银行法、2012年反洗钱法、2021年反恐融资/反洗钱相关颁布令、支付法和金融机构恢复处置法律。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6. [6] BCC:Règlement n°01/2017/BCC/DSBR relatif à l'exercice des activités de monnaie électronique ↗

    BCC官方列出的电子货币专项监管规则及其适用领域;文件为扫描形式,本页不引用未能可靠识读的具体数额或期限。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7. [7] BCC:Règlement n°16/2015/BCC/DSBR relatif à l’agrément des institutions financières ↗

    第1条:由申请公司获授权代表向BCC递交,使用规则附件申请表;第2条:递交时缴纳手续费并给收件回执,回执日期启动审理;银行、投资企业及电子货币机构按文本为500,000 KMF,其他金融机构250,000 KMF;第3条允许BCC书面要求补件,未按期补交并经正式催告可视为不再继续;第4条记载最终决定最长三年且沉默不构成默示许可。规则落款日期为2015-11-30;当前金额及其与银行法第19条期限的适用关系尚未官方澄清。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8. [8] BCC:Règlement n°001/2015/BCC/DSBR relatif au capital social minimum des institutions financières ↗

    第1条文本列举最低股本:银行1,000,000,000 KMF;IFD联合组织500,000,000、网络附属IFD 50,000,000、非附属IFD 200,000,000;金融公司/专门金融机构各300,000,000;支付机构、手工兑换商或其他银行相关中介25,000,000;电子货币机构金额另由BCC规则设定。第2-3条要求许可日全额缴足并持续证明核心资本不低于最低股本。文件落款2015-01-28。BCC法规目录当前有2023年“Règlement 001”标题,但本次可下载文件本身为2015版,不能据此证明上述金额到2026仍是现行标准。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9. [9] BCC:Règlement n°17/2015/BCC/DSBR relatif à l’agrément des dirigeants responsables ↗

    第1-5条:信贷机构至少两名负责管理人员;资产负债表超过1,000,000,000 KMF的IFD亦须两名;管理人员批核申请依附件表格并须至少在拟任职日前三个月送达;首位负责人领导执行机关,第二位具备承担执行机关职责的能力;BCC可补件,批准只适用于申请机构;执行机关或审议机关成员组成变化须立即通知BCC。文件落款2015-11-30。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查看仁港永胜同公司相关法域专题 ↗

本页为综合金融准入参考,保留原法域卷宗关于金融许可、支付及相关制度的既有资料,非个案法律意见、证券发行意见或审批承诺。证券代币发行另需专项核验:应就证券属性、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活动向当地证券律师确认。普通公司注册、AML登记与完整金融牌照不同,股份/资产交易也不等于许可证脱离原法律主体直接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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