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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港永胜 RGYS 标识仁港永胜美国 STO 发行合规RGYS · GLOBAL LICENSING & COMPLIANCE
RGYS GLOBAL LICENSING / 大洋洲

库克群岛金融牌照资料
申请、维护与出让收购

库克群岛不是一个没有金融发牌制度的纯公司注册地。库克群岛金融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FSC)是银行、保险人(含专属保险)、货币兑换与汇款业务以及受托公司的本地发牌和审慎监管机关,并负责若干国际公司、信托等登记职能。

仁港永胜全球证券与金融准入资料品牌场景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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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L RULES · GLOBAL PERSPECTIVE

先辨明业务与属地,
再推进金融准入。

库克群岛为内部自治、与新西兰自由联系的政治实体,具有独立国际法律人格并自行处理其内部事务和国际关系;新西兰按请求承担一定外交、防灾及防务协助责任。金融许可由库克群岛本地议会立法和FSC实施,不属于新西兰金融牌照,也不因此进入新西兰、澳大利亚、欧盟、美国或其他市场的护照/通行制度。库克群岛境内适用本地法及FSC许可条件;在库克群岛以外招揽客户、持有客户资金、代理、支付、提供保险或信托服务,须另按客户、经营团队、营销、资金和资产所在地逐国审查。

主要主管机关

库克群岛金融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FSC)银行、保险人(包括专属保险)、货币兑换及汇款业务、受托公司发牌与审慎监督;亦管理国际及外国公司、LLC、国际信托、合伙、基金会等登记。[1] [2]

库克群岛金融情报单位(Cook Islands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FIU/CIFIU;位于FSC架构内)负责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立法的主要行政职能,包括金融情报接收、可疑交易报告及有关金融犯罪预防与调查协作;具体监管沟通须辨明FSC许可审慎事项与FIU报告事项。[1] [13] [17]

库克群岛议会及议会立法服务制定本地金融法律及法规;法规正式文本、修法和施行令应以议会刊载版本及FSC法规目录交叉核对。[2] [16]

本页12章目录 · 申请 / 维护 / 出售 / 收购
01 / LICENSING & COMPLIANCE

主管机关及法律体系

库克群岛有自己的金融发牌制度,核心机关是FSC。FSC官方说明其负责银行、保险(包括专属保险)、货币兑换与汇款、受托公司的许可及监督,并运营多类境外公司和信托登记册。登记职能与金融许可并行存在,但登记一家公司、国际信托或基金会,不等于取得银行、汇款、保险或专业受托业务授权。[1] [2]

本地主要法源包括《银行法2011》《保险法2008》《货币兑换及汇款业务法2009》《受托公司法2014》《专属保险法2013》及AML/CFT相关法规。银行法明定2011年12月1日生效;受托公司法文本规定于Queen’s Representative御准翌日生效,法案标注2014年11月7日。保险法本身采用由Order指定生效日的条款,FSC现行页面仍将其列为监管依据,但本次未能在可读的官方材料中确认指定Order的具体日期。不得把制定日误写成各法例生效日。[2] [3] [8] [10]

库克群岛是与新西兰自由联系的自治实体。新西兰外交贸易部说明其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并自行处理自身事务;新西兰金融监管许可不会由此自动适用于库克群岛,反之亦然。客户面向澳新或其他市场时,还须按招揽地、客户所在地、经营团队及资金流另作监管审查。[15]

本章节参考:[1] [2] [3] [8] [10] [15]
02 / LICENSING & COMPLIANCE

牌照及经营活动对应

本地可确认的主要金融许可主线是银行、货币兑换/汇款、受托公司、保险及保险中介/经理、专属保险。业务名称须与法定定义逐项匹配:外币纸钞兑换与跨境收款汇款分属MRB许可;为客户专业提供受托业务须持受托公司牌照;承担保险风险与保险分销/管理不是同一种许可。部分活动可以同一主体兼营的前提,是每项活动均列入FSC批文且满足各自规则。[1] [5] [7] [9] [11] [12]

FSC公开立法目录和申请表清单没有显示独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基金管理、消费信贷、电子货币或VASP申请路径。不能据此断言任何具体产品必然不受规管;在没有官方专门规则前,应先向FSC书面询问是否落入银行、保险、受托、汇款或其他既有定义,并另行判断境外客地法。AML/CFT义务或公司登记也不会自动变成上述产品牌照。[2] [5] [13]

银行及存款类审慎牌照银行牌照(国内或国际银行业务;以FSC实际批出的牌照边界为准)库克群岛FSC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依《银行法2011》及牌照条件从事获准银行业务。应将吸收存款、贷款、支付或其他具体活动逐项对照法定定义和批准范围;“国际银行”名称本身不是境外经营授权。无牌经营银行业务属违法。

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须为法人。FSC审查申请人资本结构及资金来源、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诚信适格、重大股东及最终控制链、管理团队能力、拟经营范围、内部治理、风险管理、客户尽调和持续经营能力。法定最低全额缴足资本为200万;币种及资本合格性、额外资本/流动性要求、个案附加条件须在立项时向FSC书面确认。获牌后30日内(或FSC准许的更长期间)须入驻FSC批准的库克群岛场所,并在持牌经营期间保持当地实体存在。
申请资料
银行申请表BPS Form 1、每名相关个人的Personal Affidavit(BPS Form 2)、Corporate Declaration(BPS Form 3)、Confidential Financial Statement(BPS Form 4);公司注册和组织文件、股权及受益所有权图、股东/控制人资金来源证据、董事及关键人员履历和适格性材料、三年或适用期业务计划与财务预测、资本到位证明、治理和风险制度、AML/CFT风险评估及政策、客户资金和账簿系统、外包/业务连续性安排、场所和经营预算。最终清单以BPS01、FSC个案要求和最新版表格为准。
递交与开业
先与FSC确认国内/国际业务分类和客户资金/支付边界;形成法人、股权、治理和资金来源方案;按BPS01递交四类申请文件及FSC要求附件并缴适用申请费;接受FSC对主要股东、董事、资金、风险、治理和运营能力的询问,补件或面谈安排依个案决定;收到正式批复、满足批复前置条件并确认资本到位后,落实批准场所、系统、审计、人员和AML控制;满足开业条件后才开展获批银行业务。
持续维护
持续保持法定最低资本、审慎资本充足及适用流动性要求;遵守FSC BPS02至BPS14中适用要求,包括季度报表、年度审计、适格性、治理与风险、业务连续性、外包、关联方交易和客户尽调。按牌照条件及时缴费及申报;配合FSC现场/非现场检查、资料要求和AML/CFT监测。牌照年限、费用金额和各项申报截止日以现行法规、批文和FSC书面日历核对,不把申请费等同年费。
控制权变更
银行法将重大权益纳入FSC控制,并规定取得或处置持牌银行重大权益须经监管批准;银行法对重大权益的定义应按法定文本和FSC现行解释核定,本文不擅自扩写阈值。股权发行、投票权安排、实益拥有人或最终控制变化须在签约和交割前提交控制链、资金来源、适格性和业务计划材料并取得所需书面同意。牌照本身明文不得转让或让与;不可将股权交易说成牌照直接出售。
[3] [4] [5]
支付、货币兑换和跨境汇款货币兑换及汇款业务牌照(可分别申请或在批文内获准兼营)库克群岛FSC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money-changing business主要指买卖外币纸钞;remittance business为接收款项并将其传送至库克群岛以外国家或地区的居民。实际支付产品、电子钱包、收单、虚拟资产或代收代付模式应先作法律定性;不能仅因取得汇款许可就推定所有电子支付、客户账户或跨境服务均获准。FSC明确规定无牌从事受管制货币兑换或汇款业务属违法。

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须为法人或法定公司实体,个人不能直接申请;FSC需对管理层整体品格、各董事及经理是否适格、申请人财务状况及公共利益作出满意评估。申请人须证明资金来源、治理和合规职责清晰,并具备与当地业务相称的场所、账簿、交易监测、代理/合作方控制和投诉处理能力。法令与FSC现有公开材料未提供可安全套用的统一最低资本金额,不在此填入资本数字。
申请资料
MRB-1 Licence Application、MRB-2 Personal Affidavit、MRB-3 Corporate Declaration、MRB-4 Confidential Financial Statement;主体注册证书、章程、董事和经理名单及身份证明/履历、股权和实益拥有人结构、资金来源、业务及收费说明、币种和资金流图、拟用代理/合作银行/结算方、客户和国家风险、AML/CFT政策及风险评估、制裁筛查、交易监控和可疑活动升级流程、场所与记录保存安排、财务预测和资本证明。FSC可另索取其认为需要的材料。
递交与开业
先把兑换、汇款和其他支付功能拆分,向FSC确认申请一个或两个许可类别及拟服务地域;选择并登记合适法人,确定股权/最终受益人和管理团队;使用MRB-1至MRB-4及当前申请指引准备业务、资金、合规和财务材料;向FSC提交并支付现行规定的不可退申请费用,回答适格性、财务和公共利益方面补件;取得书面牌照并逐项检查附加条件、地点及许可活动;落实银行、代理、系统、AML控制及消费者沟通后,再开始获批的境内经营。
持续维护
维持批准的业务地点和牌照条件;保存交易、客户尽调、代理和资金调节记录,持续执行风险为本AML/CFT、制裁筛查、可疑交易报告和员工培训,向FSC/FIU提供法定资料并接受检查。MRB法设有牌照续期机制,货币兑换牌照申请续期须在到期至少一个月前或FSC规定的其他期限递交;不得将旧法文本中出现的迟交罚额直接当作2026年当前收费,应向FSC索取现行费用表。汇款牌照期限与各项报告周期按实际批文和现行规则核对。
控制权变更
MRB法定义“substantial shareholder”:在申请主体或其控股公司持有可控制至少10%投票权、至少10%已宣派并支付股息权益或至少10%剩余资产分配权益者。法律专设重大股东审批制度。任何达到该定义的新增、增持、减持或直接/间接控制链变化,必须由持牌主体按FSC程序先行核对并取得所需批准;不能只提交公司登记变更。经理、董事、经营地点、许可活动及代理/结算模式变化亦须核验事前批准或通知条件。牌照不作为独立资产转让。
[6] [7] [5] [13] [14]
受托、国际信托及相关公司服务受托公司牌照(含FSC指引下的Managed Trustee Company运营安排)库克群岛FSC;AML/CFT事项与FIU衔接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依《受托公司法2014》在获批范围内经营trustee company business。国际信托、国际公司、LLC或基金会的设立/登记服务,与向客户提供专业受托公司业务是不同法律事项。FSC公布的Managed Trustee Company Guidelines属于受托公司许可的管理安排指引,不是独立免牌类别;实际外包安排和责任以FSC认可与牌照条件为准。未持牌从事受托公司业务属违法。

申请条件
由法人提出申请,并证明业务可行、财务资源持续可靠、声誉和诚信合格。FSC可因申请人/关联人不适格、资料不实不完整、金融 misconduct、业务可行性存疑、未达到法定资本或财务资源要求而拒绝。须披露关键人员、股东控制人和实益拥有人并证明适格,安排合格合规负责人、MLRO/报告人员、董事会监督和可审计记录。MTC还须识别管理公司、拟委托职能和管理协议,并不因外包免除持牌公司最终责任。具体资本数字、人员常驻条件和设施尺度应以现行法规及FSC个案书面要求为准。
申请资料
TCA Form 1 Trustee Company Licence Application & Guidance、Form 2 Personal Questionnaire、Form 3 Corporate Declaration、Form 4 Confidential Financial Statement Report;注册/拟注册公司文件和名称、组织架构/股权及最终受益人、董事和关键人员适格性资料、资本与资金来源、预计客户和服务国别、受托服务清单和业务模型、收费与现金流预测、AML/CFT风险评估及制度、利益冲突和受托责任安排、记录保存和数据安全、外包和业务连续性计划。MTC另准备获牌管理人资料、职责清单、合同草案和变更控制。
递交与开业
确认是否真正提供受监管受托公司业务而非单纯公司/信托登记;决定独立受托公司或MTC管理结构,并在递交前与FSC确认关键人员、资本、管理协议及实质要求;登记适当法人并完成Form 1至Form 4和控制人/个人问卷;向FSC缴申请及规定费用,接受适格性、资本、声誉、业务可行性和公共利益评核并逐项补件;取得书面牌照后核验生效日和条件,安排合规、AML、客户接纳及记录系统;依法开业。牌照未获批准前不得把设立国际信托或公司登记当作替代许可。
持续维护
受托公司牌照依法律在批出或牌照指定日期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法定撤销;这不是当然每年更新一次的牌照,但仍须缴适用监管费、保持资本和财务资源、遵守牌照条件和FSC申报/审计/信息要求。持续维护适格关键人员、客户资产/信托账册、利益冲突管理、CDD、制裁筛查、可疑交易报告、培训和外包监督。FSC可检查、索取资料、施加指令或撤销许可;如获牌后一年仍未开展受托业务,法律列为可撤销许可的情形之一。
控制权变更
受托公司法分别规管key persons、shareholder controllers及股权变更;新股东控制人或现有控制人改变持股,必须按法定审批/程序取得FSC同意,不可先交割后补报。向FSC提供新控制人适格性、受益所有权和资金来源、资本持续能力、客户/信托承接方案以及治理人员资料。管理协议、委托职能或MTC管理人变化须依MTC指引和牌照条件事先处理。法律明确持牌受托公司不得转让或让与牌照;只能讨论持牌公司股权或业务资产交易并附监管条件。
[8] [9] [5] [13] [14]
保险及保险分销服务保险牌照、保险中介与保险经理许可/批准库克群岛FSC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保险法2008》区分本地持牌保险人、不同类别保险业务、获准外部保险人及保险中介/经理。保险中介进一步区分agent和broker;FSC行业名录分别显示持牌保险人、获准外部保险人及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或管理公司不是保险人本身,须按实际承保、分销、管理职能选对应许可;保险法规定未获许可/批准不得在境内经营受规管保险业务。特定全球保单覆盖库克群岛风险可能存在法定豁免,但须逐项核对法例及法规,不得泛称境外保险人均豁免。

申请条件
申请人按拟提供的保险人类别或中介/经理职能提交申请。FSC审查申请人资本/财务资源、业务计划、人员与股东适格性、拟承保/分销业务类别及管理安排。申请保险经纪须核验法定允许的公司主体形态;保险经理另有对应指引。外部保险人是FSC批准而非本地保险人牌照,其母国监督状态、母国监管机构同意和FSC要求均须满足。资本金额和类别边界依保险法规、监管声明和批文确定,本文不把未核验数字包装为现行门槛。
申请资料
INL-1保险牌照申请、INL-MGR1保险经理申请(适用时)、INL-2个人宣誓书、INL-3公司声明、INL-4机密财务报表、INL-5审计师任命及INL-6精算师任命(按适用业务);主体章程、股权和受益所有权、董事/经理/合规人员履历与适格性、业务类别及产品说明、商业计划与资本证明、精算/风险及再保险安排、专业赔偿和客户投诉处理、AML/CFT安排及运营控制。外部保险人须另备母国监管资料及监管同意证据;中介/经理以其适用表格和PS 11.4/11.5要求为准。
递交与开业
先按承保风险、客户所在地、是否承担保险风险和中介职能确认是保险人牌照、保险中介、经理还是外部保险人批准;向FSC预先确认保险类别、豁免和资本要求;成立适格申请主体并准备INL表格及人员/公司声明、财务、精算和商业计划;向FSC递交并缴费,配合对适格性、资本、业务、审计/精算和母国监督的审查与补件;取得正式牌照或外部保险人批准,按条件完成资本、审计师/精算师、制度和客户材料;确认许可生效及业务边界后开展承保或分销。
持续维护
按保险法、Insurance Code 2010、适用类别审慎声明、牌照条件持续维持资本/股东资金、审计及适用精算安排,并按FSC要求报送年度财务、业务及其他资料。控制保单文件、理赔、公平对待客户、投诉、再保险与风险集中,保留客户和AML/CFT记录并配合监管检查。FSC官网列有2014年保险费用修订规章,现行费用、申报周期及牌照有效期应核对最新经修订法规及批文,不应据旧版网页杜撰年费、续牌日期或财务申报截止日。
控制权变更
保险法对保险人重大权益和控制设监管审批安排;新增或变更重大股东、控制人、董事及管理层须依保险法及相应牌照条件先行向FSC申报并取得所需书面批准。外部保险人另核母国监管同意和本地批准的持续有效性。代理人、经纪人或保险经理股东/关键人员变化也须按其许可类型核查。须在股份交易SPA中设置FSC批准及母国监管同意为先决条件,未取得书面许可不得完成控制权交割;门槛定义按法律和现行Insurance Code确认,不在此引用未经核实的百分比。
[10] [11] [5] [14]
专属保险/集团风险融资专属保险公司牌照(Captive Insurer)及专属保险管理人路径库克群岛FSC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依据《专属保险法2013》及批文从事专属保险业务;这属于实质保险许可而非注册、一般保险经纪许可或面向公众的通用保险牌照。FSC公布的Captive Insurance Act和CINL表格包括专属保险人及专属保险经理申请。专属保险业务范围、可保风险、关联被保险人和再保险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牌照和最新业务计划界定。

申请条件
应证明专属保险安排、被保险风险和集团关系真实,提交当前业务计划,满足法定稳健财务状态、资本和盈余、再保险及账簿审计要求。法律要求专属保险人至少两名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为居住在库克群岛的自然人;董事任命须获FSC书面批准,董事离任或终止任命后14日内书面通知FSC。专属保险经理须按CINL-MGR1和适用监管要求获得许可/任命。具体资本数值以法规及FSC决定为准。
申请资料
CINL-1牌照申请、CINL-MGR1专属保险经理申请(适用时)、CINL-2个人宣誓书、CINL-3公司声明、CINL-4机密财务报表和通用申请说明;集团结构、实益拥有人及资金来源、董事和本地董事安排、被保险人/关联方说明、风险分析和承保计划、资本和盈余预测、再保险安排、专属管理合同、AML/CFT制度、会计与审计师安排、业务连续性和申报台账。
递交与开业
界定专属保险的风险池、集团被保险人和结构,排除未经许可的公众保险/经纪活动;向FSC核对专属类别、最低资本、董事和专属经理要求;完成公司主体和董事安排,编制业务计划、风险/精算、财务与AML材料并使用CINL系列申请表;向FSC递交申请、接受适格性和财务稳健评估并补件;取得书面许可和条件,完成资本、董事、审计师、专属经理和再保险安排;仅在许可活动范围内签发/承保保单并启动报告维护。
持续维护
持续保持财务稳健、资本及盈余,依规则安排再保险,保存财务记录并聘任FSC认可审计师;审计师任命需书面批准,通常在任命后14日内向FSC提交通知。持续向FSC报送回报和资料、更新业务计划并接受检查。法案规定董事人数和当地董事要求;控制权变动的具体审批期限不应以一般交易期限代替法定前置审批。专属保险牌照是否按年度缴费、现行收费金额及报送表格以FSC最新收费法规和许可证条件核对。
控制权变更
专属保险法第16条要求任何持有重大权益者处置其权益前取得FSC书面批准;取得重大权益者亦须先获书面批准。持牌公司不得未经批准促成相关处置、发行/配发股份或重组股本导致重大权益取得或现有权益变化;批准申请由持牌专属保险人提出。FSC须确认交易后公司仍符合许可标准,并确认新重大权益持有人适格。除符合认可交易所等法定例外并受通知条件外,不应假设免审批。董事任命亦须事先书面批准。
[12] [5] [13] [14]
本章节参考:[1] [2] [5] [7] [9] [11] [12] [13]
03 / LICENSING & COMPLIANCE

申请条件:人员、资本、法人及运营

库克群岛各牌照的准入不宜用一套离岸公司条件概括。银行法最低全额缴足资本为200万,并要求获牌银行在发牌后30日内(除非FSC准许更长期间)占用获批本地场所、持牌运营期间维持实体存在。银行申请还须让FSC满意于管理人员、重大股东、财务、资本结构、风险、治理、AML和业务方案。资本币种、质量、额外资本和流动性需按法条及FSC确认,不宜从中介网页推算。[3] [4]

MRB要求法人申请,FSC审查管理团队整体品格、董事和经理适格性、申请人财务状况及公共利益。受托公司申请须有法定资本及财务资源,并证明拟议业务经济上可持续;法案没有在当前公开表格页列出可直接套用的统一金额。保险和专属保险亦须按业务类别准备相称资本、治理、精算/审计、再保险或本地董事安排。除了专属保险法明文规定的两名董事及一名本地居住自然人董事外,本文不编造统一本地董事人数。[6] [8] [10] [12]

人员核验至少要覆盖董事、控制人、受益拥有人、实际管理人、合规负责人和MLRO/报告人员。团队须能实际说明客户类型、资金来源、交易路径、风险识别、可疑事项升级和第三方服务监督。名义董事、纯注册地址、纸面AML手册或无法解释的集团资金链,都不能代替监管所需的适格性和可运营证据。具体人员居留和常驻条件应逐牌照向FSC确认。[4] [5] [8] [12]

本章节参考:[3] [4] [6] [8] [10] [12]
04 / LICENSING & COMPLIANCE

所需注册与申请资料

申请档案应先把拟申请的法人、拟经营活动和实际控制链固定下来,再按FSC专用表格准备。银行、MRB、受托公司及保险各有不同个人声明、公司声明和财务表格。若资料间公司名称、董事、资本来源、客户地区或资金流口径不一致,通常会引起补件和可信度问题。下列清单用于立项盘点,FSC有权按个案补充,不代表完整性意见。[4] [5] [8] [10] [11]

唐生建议把文件分为四套底稿:公司与控制人档案、商业及财务模型、治理与AML控制、运营与第三方安排。资料须可追溯至原始证明;翻译件和认证形式、无犯罪/资信文件范围、文件时效及电子提交方式,应在递交前向FSC确认,不应按其他岛国标准套用。

本章节准备清单

  • 申请主体注册证明、章程、董事/秘书资料、注册处良好存续证明及拟用办公地点;如尚未注册,先问FSC是否接受拟设主体预申请。
  • 完整组织架构图,显示直接/间接股东、控股公司、最终受益拥有人、投票权、利润/资产权益和实际控制安排。
  • 每名董事、经理、重大股东及实益拥有人身份证明、地址证明、履历、职业/任职记录、适格性问卷和资金来源/财富来源文件。
  • 银行:BPS Form 1至4、资本到位证明、业务计划、财务预测、治理与风险政策、审计及流动性安排、场所及系统计划。
  • MRB:MRB-1至4、拟做兑换或汇款活动说明、币种/国家/代理/结算图、客户和制裁风险评估、交易监测及投诉流程。
  • 受托公司:TCA Form 1至4、受托服务和客户类别说明、资金与客户资产安排、利益冲突制度、AML/CFT政策;MTC另附管理人资料、外包职能清单及管理协议。
  • 保险/专属保险:INL或CINL系列适用表格、商业计划、资本和风险资料、精算/再保险安排、审计师或经理资料、专属集团关系及库克群岛董事安排。
  • 跨类别共用:AML/CFT风险评估、CDD及持续监控制度、制裁筛查、可疑交易报告路径、记录保存地、培训计划、业务连续性/信息安全、外包协议和年度合规日历。
  • 拟使用的银行、代理、托管、支付网络、云服务或受托管理人清单,附尽调结果、合同草案、服务地点、数据所在地及退出/替换安排。
本章节参考:[4] [5] [6] [8] [10] [11] [12]
05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设立、预申请、递交、评核与开业流程

FSC公开页面指向不同许可的专用表格和审慎声明,并未公开一个适用于全部牌照的统一审理时限。因此项目时间表应把预沟通、文件完整性、适格性调查、补件、审批、资本到位、银行关系和系统准备拆开,不能宣传“固定几周批出”。银行BPS01、MRB表格、TCA表格、保险INL/CINL表格是各自申报入口。[5] [6] [8] [10] [11]

对于受监管业务,先把法人登记当作申请准备的一步而非许可结果。批文中的限制、条件、附属批准和生效日必须逐项确认;除已取得正式书面批准并满足任何前置条件外,不应招揽、收取资金、承保、提供受托服务或以已持牌方式宣传。申请费、年度监管费和续牌费用分别核对FSC现行收费规章。[14]

  1. 01

    1. 活动边界诊断

    绘制客户/资金/资产/数据和营销地域图,区分兑换、汇款、银行存款、保险承保、保险分销、受托服务及登记服务;将未找到本地独立发牌制度的产品单列并向FSC书面询问。

  2. 02

    2. 监管预沟通

    向FSC确认所选许可类别、可否兼营、申请主体、资本/人员/场所、所需表格、费用、报告日历和审批前置条件。将书面答复留档;不得把口头初步意见当作牌照承诺。

  3. 03

    3. 主体与控制结构

    确定库克群岛本地或获准的外国法人形式、股权和受益所有人链、董事及管理安排,核对现有集团监管限制和资本来源;按当地公司制度办理登记,但不以登记证代替监管许可。

  4. 04

    4. 完成申请包

    使用各类别当前表格与申请指引,准备个人/公司声明、业务计划、财务预测、资金来源、AML/CFT风险评估、操作系统、场所和外包资料,进行内部交叉一致性校验。

  5. 05

    5. 正式递交与补件

    向FSC提交申请和规定费用,配合身份/背景、控制权、财务、业务可行性、治理与风险评估;按要求补正。若FSC要求高管会议、系统演示或现场核查,统一由实际负责人回答并保持与书面档案一致。

  6. 06

    6. 批复和前置条件

    取得正式书面许可/批准后逐条检查业务范围、牌照生效日、资本、人员、地点、年度/审计回报、客户资产、外包和广告条件;完成批文列明的先决条件。

  7. 07

    7. 开业确认

    落实本地场所和人员、银行和代理合同、客户接纳与CDD、交易记录、账务对账、报告渠道、投诉、灾备及培训;由董事会形成开业准备记录,仅在满足许可与当地法定要求后开展授权业务。

本章节参考:[4] [5] [6] [8] [10] [11] [14]
06 / LICENSING & COMPLIANCE

批复后开业与实际运营条件

批复不是可以忽略运营条件的通行证。银行法要求银行在获牌后30日内(可由FSC延长)入驻已批准库克群岛场所并持续保持当地实体存在;未形成场所、资金、人员、治理和本地记录安排时,不应仅凭注册办公室开始展业。其他类别是否要求同等程度的实体存在,以具体法条和许可条件确认。[3]

对汇款、兑换和保险业务,开业前须确认客户资金的收取、保管、汇出、退款、理赔和对账路径,已建立客户尽调、交易监控、制裁筛查、投诉渠道及可疑事项上报。受托公司在接受客户或信托资产前,应建立授权、受托决策、利益冲突、客户档案、信托账簿和第三方保管/执行控制。监管批复不会替银行、代理、保险合作方和客户所在地监管机构作商业或法律批准。[6] [8] [10] [13]

银行开户与代理行关系须独立尽调。应事前向商业银行说明许可范围、资金来源、币种/国家、预期交易量及制裁风险,解决持续监控和退出安排;FSC牌照不保证任何银行开户、代理清算、卡组织或保险人合作能够继续。

本章节参考:[3] [6] [8] [10] [13]
07 / LICENSING & COMPLIANCE

年费、续期、审计、AML与日常监管维护

不要把所有库克群岛牌照都描述为年度续牌。受托公司法称牌照持续有效至依法撤销,并列明未在获牌一年内开展业务、停止经营、欠缴费用或违反关键人员/股东控制规则等可撤销情形;这说明应安排持续费用和经营维护,但不是当然每年重新申请。MRB法设有续期申请,货币兑换牌照续期通常须在到期至少一个月前递交,或遵守FSC另定期限。其他类别须以批文和对应法规为准。[6] [8]

银行按适用FSC审慎声明提交季度回报、审计及资本/流动性、治理、外包、业务连续性等资料。保险与专属保险依类别维护审计师、精算师、再保险、资本和财务回报。所有适用报告实体需建立AML/CFT风险评估、客户尽调、持续监测、制裁筛查、可疑活动报告、记录保存和员工培训,并能向FSC/FIU提供证据。当前费用网页仍链接若干2014年费用修订文本,因此费率和表格须在申请或续费时向FSC确认现行文本。[5] [10] [12] [13] [14]

建议设置单一监管日历,记录牌照/公司登记、监管费用、季度/年度报送、审计、人员适格、董事会会议、培训、AML有效性测试、外包审查、业务连续性演练和检查整改。经营范围或客户结构明显变化,应及时判断是否需先行批准,不要等到年度审计才发现超范围经营。

本章节参考:[5] [6] [8] [10] [12] [13] [14]
08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股东、董事、控制权、名称、场所及业务变更

变更控制规则是按许可法分线的。专属保险法第16条明确要求重大权益转让及取得、并购导致权益变化或特定股本重组事前取得FSC书面批准;专属保险董事任命也要事前书面批准。MRB法以10%投票、股息或剩余资产权益界定substantial shareholder,并有股东批准制度。受托公司法另设shareholder controller和关键人员规则;银行及保险法亦有重大权益控制。没有找到可靠、现行且可对各类牌照通用的单一控制百分比,不在此泛化。[6] [8] [10] [12]

银行法特别禁止将银行牌照让与或转让,相关处分无效;受托公司法也限制对牌照转让/处置。名称、营业地点、董事/高管、合规负责人、产品活动、外包安排或控股链变动是否事前批准、通知或备案,应按该牌照法律及许可条件分别核实。在未取得监管书面意见前,将重大控制权变化视为不得先交割的风险事项。[3] [8] [12]

本章节参考:[3] [6] [8] [10] [12]
09 / TRANSACTION WORKFLOW

卖方出让路径:把受监管主体准备完整

卖方不应将信息页、牌照扫描件或公司注册证说成“现货牌照”。首先核验FSC登记状态、原始牌照、持牌主体、活动限制、费用缴纳和监管往来;再检查资本、审计、AML档案、客户/信托/保单义务、诉讼/投诉、银行账户、外包、税务和公司存续。无经卖方授权和FSC公开核验的特定标的,本页不表示有现货、报价或审批保证。

出售路径应由项目律师及当地顾问按交易形式拟定。股份出售可能保留原主体历史责任但触发控制审批;资产出售可能需要逐项转移合同、客户关系、数据和资产,且牌照不能自动跟随。协议应附FSC批准、融资/银行同意、关键人员留任、清洁审计/AML资料、客户通知和交割交接等条件,未获得法定批准不得实际移交控制或擅自转让受监管业务。

  1. 01

    1. 卖方授权与保密

    签署保密安排,限定谁可查看牌照、客户及AML信息;取得董事会/股东出售授权,并验证受益所有人和出售权属。

  2. 02

    2. 监管状态盘点

    核查FSC公开持牌名录、原始许可和批文条件,整理未决事项、检查、整改、欠费、报表、豁免和历史变更。

  3. 03

    3. 交易标的与结构

    区分股权、资产、业务或合并安排,查清合同、客户资金、信托/保单义务、数据和员工是否能承接;银行牌照不得单独转让。

  4. 04

    4. 数据室与问题清单

    在合法最小化原则下提供公司、财务、审计、监管、AML控制测试、资金流、银行账户、系统及外包资料,按潜在买方问题逐项回答。

  5. 05

    5. 条件性协议

    通过双方律师谈判NDA/意向书/SPA或资产交易文件,列明价格机制、陈述保证、遗留责任、监管批准、银行同意、客户过渡和终止条款;项目流程属于商业建议,不是法定表格。

  6. 06

    6. 监管审批和交割准备

    由持牌主体按FSC要求提交控制人、资金来源、适格性及交易安排;在批准前维持原治理、账户授权、AML监督和许可经营,不提前让渡控制权。

  7. 07

    7. 交割及移交

    以书面批准和全部先决条件达成为交割门槛,签交割清单,交接账簿/监管台账/合同/系统/密钥/银行授权并限制敏感个人数据披露。

本章节参考:[3] [6] [8] [9] [11] [12]
10 / TRANSACTION WORKFLOW

买方收购路径:先核许可,再核业务与控制人

收购现成主体并不能绕过许可门槛。买方应先核实许可是否属于目标法律实体、范围和状态是否与卖方宣传相符,是否有暂停、条件、欠费、整改、报告未交、牌照注销风险。对银行,牌照不可转让;对受托、MRB、保险及专属保险,控制人或重大股东变化应依相应法例及FSC书面要求办理审批。任何交易标的都不自动获得全球客户市场权限。

监管尽调之外,还须独立验证银行账户和代理关系能否持续。开户银行可以重新KYC或关闭关系;监管批准不等于银行、云服务、托管人或客户合同同意。买方最好比较收购股权遗留责任与新设申请的时间、资本、整改和系统迁移成本,而非只比较挂牌价格。

  1. 01

    1. 买方及资金预审

    确认最终投资人、集团控制链、资金来源/财富来源、制裁和适格性,并在签约前让监管顾问识别买方监管资格风险。

  2. 02

    2. 核牌照和主体

    核对FSC登记和批文原件、牌照持有人、许可活动、条件、生效/期限、董事及股东登记和监管缴费,不接受经纪人截图或注册证代替。

  3. 03

    3. 法律、财务及AML尽调

    抽查监管报表、审计、资本、客户/信托/保单责任、交易样本、CDD质量、可疑报告流程、检查和投诉、诉讼、税务、债务与控制缺陷。

  4. 04

    4. 银行及营运尽调

    与目标银行、代理及核心系统供应商确认是否需重新开户/尽调/同意;核验资金清算、数据和系统迁移的可行性,但不把任何口头意向视为承诺。

  5. 05

    5. 交易结构与监管条件

    比较股权交易和资产交易的许可影响、承接责任与第三方同意,签附条件协议,将FSC审批、关键人员、银行关系、遗留整改和资金托管安排列为先决条件。

  6. 06

    6. 向FSC申请控制权变化

    由持牌主体及买方按类别提交股权/最终控制人图、适格性材料、资金来源、交割后业务计划、董事/高管及资本方案;等待书面批准、异议解除或FSC明确适用路径。

  7. 07

    7. 监管批准后交割

    按SPA条件在监管许可允许的时间完成股权登记、对价支付、董事任命和账户签字权限更新;不能仅凭签约或先付款制造事实控制。

  8. 08

    8. 整合与复核

    交割后及时更新FSC、公司登记、AML控制、受益所有权、客户和银行资料;核查未结整改与报告日历,董事会批准整合计划并对交易样本开展独立抽查。

本章节参考:[3] [6] [8] [10] [12] [13]
11 / TRANSACTION WORKFLOW

资金安排、交割条件与交割后监管移交

交割对价、营运资本、客户资金和信托/保险资产应分账。SPA可由双方律师按交易风险安排托管、分期支付、留置款或赔偿准备金;这些是交易组织建议,不是库克群岛法定监管格式。托管释放应以监管书面批准、公司变更有效、银行和关键第三方同意、客户/资产可合法转移及卖方陈述持续准确为条件。未获准的控制权不得用代持、不可撤销代理或后台密码交接提前转移。

交割当天列出股东名册和最终受益人变更、董事/管理层任命、授权签字、牌照原件、监管门户、印章、会计和AML记录、银行账号、IT凭证、外包及客户合同。敏感客户KYC/STR档案须按隐私、保密和反洗钱法律授权访问,不能为尽调任意打包移交。交割后向FSC和相关登记机关进行依法要求的更新并维持连续报告,不可将受监管档案交接理解为牌照转让。

银行、受托公司、MRB、保险或专属保险机构在控制权变化后,仍需确认适格关键人、资本、账户、业务计划及AML监控处于有效状态。新控制人应安排30/60/90日整合检查,分别复核客户风险重分类、代理/银行尽调、费用申报、审计日历和历史整改。

本章节参考:[3] [6] [8] [12] [13]
12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跨境边界、限制与未确认事项

库克群岛许可仅覆盖FSC批准的活动及法定地域边界,不产生新西兰、澳大利亚、欧盟、英国、美国、加拿大或其他市场授权。境外客户营销、代理、支付、保险风险承保、托管、贷款和数据处理均须按目标国法律独立核查。对证券、基金、资产管理、一般信贷和VASP等,本次已打开的官方FSC法规目录与申请清单未显示独立申请入口;在FSC作书面确认前,不得宣传当地有该牌照。[2] [5] [15]

法例生效和过渡不能凭法案年份推断。银行法明确2011年12月1日生效;受托公司法规定御准翌日生效且含既有受托公司的过渡章节;MRB法有过渡条款并由2010规章具体化,但本次未能从可访问的官方版本确认所有过渡日期/期间;保险法规定由Order指定生效日期,本次未获取可读的指定Order;专属保险法规清单显示2013年有Commencement Order,但未从Order原文核实具体施行日。不得套用过时过渡安排或把将来规则视为现行生效。[3] [8] [10] [12] [16]

此外,FSC公开收费页面仍指向多项2014年收费修订规章,当前具体金额须书面核实。受托公司法的资本/财务资源由规定金额控制,当前金额未从本次可靠可读材料中确认;银行法币种和额外资本质量也需FSC确认。无论股份或资产交易,许可证都不是可脱离法人自动转让的财产;银行法明文禁止转让银行牌照。监管批准与商业银行账户延续、客户同意和其他国家许可彼此独立。[3] [8] [14]

本章节参考:[2] [3] [8] [10] [12] [14] [15] [16]
THE RGYS PERSPECTIVE

唐生实务建议

唐生(唐上永)建议客户先把产品和实际资金流拆开,不要先买公司再问能不能做业务。第一步发一页纸业务流程图给顾问,标出谁收款、谁持款、客户与受益人在哪、服务由谁履行、资金经过哪些银行/代理及数据存在哪里;第二步向FSC书面确认许可类别、控制权审批、资本、人员、场所和现行费用;第三步决定新申请或收购持牌主体。买卖项目应在NDA后做针对性的监管、财务、AML、税务、银行及客户责任尽调,再签附监管批准先决条件的LOI/SPA;交割款和文件移交按批准结果安排。公司登记、AML/CFT管理义务、监管公告或历史牌照都不能替代真实牌照范围。本文以公开官方资料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对FSC审批、银行开户、买卖标的或交易完成的保证;具体申请和交易文件应由当地合资格专业人士审阅。

唐上永(唐生)原始素描头像本文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专业讲解

行动前仍须确认的细则

未在本次检索中取得可读的FSC指定Order原文以确认《保险法2008》的具体生效日;FSC当前行业页仍将其作为有效监管法律适用。

《专属保险法2013》附属法规目录列有2013年Commencement Order,但该Order的具体日期未在本次可读原文中确认;没有将法案通过年误写成生效日。

《受托公司法2014》规定御准翌日生效且包含既有受托公司过渡规定,但对过渡安排的具体个案清单/期限须查阅历史批文和当时实施资料。

MRB法有过渡条款,议会法规列表确认2010年实施法规;本次未确认每一旧有经营者转换/过渡期限,不能据此推断旧牌照或宽限期仍有效。

库克群岛不同行业现行收费、牌照期限、申请审理时限、完整季度/年度申报清单和逐案资本附加条件,须以FSC最新书面回复、许可条件及有效修订法规为准。

受托公司法要求的规定缴足资本和财务资源金额未从本次可靠可读官方版本确认;除银行法法定200万资本外,未在其他类别虚构资本数字。

FSC公开法规目录及申请材料未列明证券经纪、资产管理、基金管理、非银消费信贷、电子货币或VASP独立许可;个别业务是否落入其他许可定义须取得FSC书面定性。

本报告不是逐条法条意见。2026年10月12日核查以打开的官方FSC、议会和政府资料为基础;涉及法规修订、申请表版本和个案过渡问题,正式申请或成交前仍须由FSC及当地专业人士复核。

交易与跨境风险提示

将公司、国际信托、基金会或AML登记误称为银行、汇款、保险、证券或VASP牌照。

把库克群岛许可宣传成全球业务权,忽略客户所在地、营销地、员工所在地、代理和资金所在地的独立监管义务。

银行最低全额缴足资本200万的法定要求与实际币种、资本质量、额外资本或流动性条件混淆;银行还须按法定时限落实获批本地场所与实体存在。

未经FSC书面批准先完成重大权益转让、增加控制、董事任命或股本重组;MRB的10% substantial shareholder定义和专属保险重大权益审批不得遗漏。

将牌照视为可以从法律主体上剥离转让。银行牌照依法不得转让;其他类别也不能假定股权或资产成交就自动延续。

误以为牌照批准保证银行账户、代理行、清算、客户合同、核心系统或外包关系继续有效。

未核清续期与维持费用差别。MRB需在到期前按法定时限申请续期;受托公司牌照持续至依法撤销而非当然每年续牌。

使用过时资本门槛、申请费、年费、报告期限或过渡期限。FSC收费页面列出的修订规章年份较早,必须取得现行书面确认。

专属保险、受托管理和跨境信托业务存在受托责任、制裁、资金来源、客户资产、声誉和跨境破产/税务风险;不得宣传可规避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

未确认类别牌照的法定范围和豁免,尤其是保险外部承保豁免、电子支付、证券、基金、消费信贷与虚拟资产活动。

SOURCE DOCUMENTS

主管机关原文与资料依据

下列资料支持对应章节,不代表每类申请已经获批或所有细则均已审查。页面核实日期不代替原法规的生效日期;请在实际递交或交易前再次核对版本。

  1. [1]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 Cook Islands(FSC职责与许可范围) ↗

    FSC独立监管定位、银行/保险/货币兑换汇款/受托公司发牌权、登记职能及FIU并入情况。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2. [2] Laws & Regulations / Legislation(FSC管理的库克群岛法规目录) ↗

    FSC当前列出的银行、保险、专属保险、MRB、受托公司及相关法规家族,支持本地牌照地图和限制说明。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3. [3] Banking Act 2011(库克群岛FSC官方法令PDF) ↗

    银行申请、200万全额缴足资本、场所和实体存在、重大权益、牌照不得转让及2011年12月1日生效条款。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4. [4] BPS01 – Bank Licensing(FSC银行许可审慎声明) ↗

    银行申请流程、股东/董事资料、商业计划与FSC评估、批复条件和运营准备。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5. [5] Prudential Statements, Guidelines & Forms(FSC审慎声明、牌照表格和指南目录) ↗

    BPS01-14、银行Form 1-4、保险INL系列、MRB-1至4、受托公司Form 1至4及CINL系列具体名称。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6. [6] Money-Changing and Remittance Businesses Act 2009(库克群岛FSC官方法令PDF) ↗

    兑换/汇款法定定义、法人申请、管理层和财务适格审查、续期、substantial shareholder定义和审批机制。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7. [7] Money-Changing & Remittance Businesses(FSC行业与无牌经营说明) ↗

    MRB法适用、无牌经营违法、申请向FSC递交及官方持牌类别行业名录。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8. [8] Trustee Companies Act 2014(库克群岛FSC官方法令PDF) ↗

    受托公司申请和拒绝理由、规定资本/财务资源、牌照持续至撤销、既有公司过渡、控制人、关键人员、牌照转让限制及御准翌日生效。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9. [9] Trustee Companies(FSC持牌受托公司及监督说明) ↗

    FSC受托公司监督、无牌经营违法及官方申请路径。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10. [10] Insurance Act 2008(库克群岛FSC官方法令PDF) ↗

    保险人、中介、保险经理和外部保险人许可类别,保险申请主体、资本、重大权益及指定日期生效机制。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11. [11] Insurers(FSC保险人、外部保险人、保险中介与专属保险名录) ↗

    保险牌照与批准的类别区分、行业名录、保险法适用、无牌经营违法及申请表入口。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12. [12] Captive Insurance Act 2013(库克群岛FSC官方法令PDF) ↗

    专属保险许可、两名董事及本地居民董事、董事任命和离任通知、重大权益事前书面批准、持续资本和业务计划。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13. [13] Financial Transactions Reporting Act 2017 No. 3(库克群岛FSC官方法令PDF) ↗

    金融交易报告、可疑交易与持续AML/CFT报告义务的立法依据。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14. [14] Prescribed Fees(FSC监管收费目录) ↗

    FSC费用以美元计价(除另有说明),并链接银行、保险、专属保险、MRB及受托公司费用规章;收费表可用于确认申请、牌照和年度监管费用。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15. [15] Cook Islands(新西兰外交贸易部国别资料) ↗

    库克群岛与新西兰自由联系、内部自治、独立国际法律人格及新西兰协助责任范围。

    原文已读取 · 机构资料
  16. [16] Parliamentary Regulations(库克群岛议会法规目录) ↗

    议会法规目录列示2010年MRB Regulations、2013年Captive Insurance Commencement Order及相关行业修订法规;未据此推测未核实的Order具体日期。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17. [17] Anti-Money Laundering(FSC反洗钱监管入口) ↗

    FSC反洗钱监管入口及FIU/金融交易报告要求的行业衔接。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查看仁港永胜同公司相关法域专题 ↗

本页为综合金融准入参考,保留原法域卷宗关于金融许可、支付及相关制度的既有资料,非个案法律意见、证券发行意见或审批承诺。证券代币发行另需专项核验:应就证券属性、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活动向当地证券律师确认。普通公司注册、AML登记与完整金融牌照不同,股份/资产交易也不等于许可证脱离原法律主体直接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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