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及法律体系
伊朗金融业没有一个对所有金融活动发放通用牌照的单一窗口。中央银行法(2023年6月20日议会通过,后于2023年11月8日获公益委员会确认)设立CBI监管架构;证券市场由SEO按证券市场法及各机构规则管辖;保险和保险中介由CII依保险业法律及保险高级委员会规章监管。公司登记只形成法人,不授权经营银行、兑换、证券、基金或保险业务。
新中央银行法第67条规定,在通知总统六个月后生效;CBI此前发布的规章在不被认定与新法冲突时继续适用。该法已于2026年生效,不能描述为未来制度;同时,旧规并未因此当然全部失效,主管人须依法判断其与新法是否冲突。善贷基金指令明确设立许可和经营许可分开,且登记本身并不足以开业。伊朗在2026年6月FATF声明中仍列为需采取有效反制措施的高风险法域,此为实质跨境限制而非伊朗国内牌照的替代物。
CBI官网所载善贷基金指令共40条,末条记载波斯历1388年5月20日经货币与信贷委员会批准(2009年)。[1] 全文可读并区分设立许可、经营许可及相关资格、文件和变更;因未核实后续修订,以下均指该指令文本,不声称2026年状态不变。
CBI另一份2009年度银行网络政策监管文件称货币、银行和信贷活动受CBI许可和监督,并列兑换所为监管对象。[8] 此历史文件不能证明现行牌照开放、资本或申请细则。
牌照及经营活动对应
拟吸收公众存款或开展银行业务,首先向CBI确认银行/信贷机构类别;兑换、汇款或支付业务要根据资金流、币种、渠道和结算角色分别分类;证券经纪、投顾、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属SEO不同业务线;保险承保、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亦是不同CII授权。某项业务名列监管机构网页或行业名册,不等于获准提供所有相关服务。
本页另列可从CBI公开指令直接核实的非营利善贷基金路径。普通公司登记、投资者开户代码、证券交易账户、AML登记、支付网络接入或平台技术认证都不是替代牌照。伊朗现有材料不足以核实有独立可申请的VASP、信托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或独立全牌照数字资产类别;不得把相关代币或虚拟资产服务擅自并入一般支付许可。
善贷基金可核实路径是先取得CBI设立许可用于登记,再取得经营许可;公司登记或设立许可本身不能开业。[1] CBI历史材料将兑换所列入监督范围,但未提供当前可新设的兑换牌照条件。[8]
CBI监管的非营利信贷/基金活动;设立许可仅用于办理成立登记,不是经营许可善贷基金(Qard-al-Hasan Fund)设立许可及经营许可伊朗中央银行(CBI)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按CBI所载善贷基金指令,以善贷方式向符合其规则的对象提供贷款,并仅按准许方式开立善贷储蓄账户;不得据此推定有吸收其他存款、银行、支付、外汇或投资业务权限。有限的清真寺、宗教场所或熟人群体、无注册法人的互助活动按指令特定排除条款处理,但不得把该排除扩大到公开招揽或机构化经营。
- 申请条件
- CBI指令将基金限定为非营利组织。[1] 第5条要求创办人诚信良好且无有效刑事定罪;第8条要求董事及总经理为伊朗公民、诚信守信且无规定不良记录,总经理至少学士学历,董事会多数和总经理至少两年相关经历,专业资格由CBI事前核定;董事连任亦须事前认可。[1] 第4条载最低创办资本5亿里亚尔,全部承诺并在设立许可签发前缴付,可依CBI建议及货币与信贷委员会批准调整。指令通过于波斯历1388年5月20日(2009),未核实后续修订、替代及当前金额,故不作为现行资本承诺。
- 申请资料
- 指令第6条列明申请材料:建议资本额与资金来源、章程草案、创办人身份/经历/出资额、董事姓名/学历/经历/既往职务、董事及总经理无有效刑事定罪承诺、守规书面承诺。[1] 法人创办人依第7条另附法人章程、最新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声明。[1] 获设立许可登记后,经营许可阶段提交注册章程、官方公报登记公告;既有基金另需最新财报、附注及董事/经理资料(第13、15条)。[1] 其他牌照建议准备的UBO、资金链、商业计划、AML/系统材料属于审慎准备清单,非该指令统一法定表格。
- 递交与开业
- 指令第10—13条规定两阶段路径:提交设立申请及第6—7条材料;CBI审章程、创办人与管理层并核验资本缴付等条件;获设立许可后在最长六个月有效期内办理法人登记;再交注册章程及官方公报公告,取得独立经营许可后方可开业。[1] 设立许可仅供登记,不准开业。指令文本写明材料齐备后签发设立许可及收齐登记资料后签发经营许可各有一个月期限;该规定出自2009年文本,现行适用及起算须CBI确认,不是现行审批保证。[1]
- 持续维护
- 只可在许可范围内营运;不得开立指令未准许的存款账户,不得将贷款承诺与定期存款挂钩,不得把基金资金用于未获准的商业投资。指令要求按伊朗商法、会计准则及CBI认可规则记录业务,按CBI要求交付财务报表及附注,并配合文件和账簿检查;资本低于指令规定时须补足。停止经营或解散须先处理存款及受托资金,并向CBI书面申报、取得同意。公开文本没有可据以确认统一年度续牌、年费或固定申报频率的信息;按正式许可条件确认。 指令还限制基金账户仅可开立许可类别,禁止其他存款账户;仅可经营善贷活动。资本跌破第4条金额须依第20条三个月内补足,否则CBI可书面警告后撤销经营许可;须依法记账、提交CBI要求的财报并配合检查。[1] 这些是2009年文本规定,当前适用性待核。
- 控制权变更
- 第14条明文规定许可证不得转让,除非事先取得CBI许可;第8条要求董事重选事前认可;第37条要求新设分支事前批准、总部或分支迁址通知;第38条要求章程修改事前批准。[1] 指令没有一般股权/UBO变动比例阈值,故不得外推股权交易规则或认定无需批准。拟议股份交易、合并或控制变化须在签约/交割前向CBI提交买方及结构并取得书面路径;资产交易不会自动转移许可。
银行或非银行信贷机构牌照/授权;不可由公司登记、支付网络接入或普通企业身份替代银行及非银行信贷机构许可伊朗中央银行(CBI)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吸收存款、开展银行业务及依法界定的信贷机构活动需按CBI现行类别获得许可。普通公司放贷、接受可构成存款的资金或使用银行名称均不可自行视作豁免。 CBI官网2009年度监管文件将货币、银行、信贷业务置于CBI许可和监督之下,并列兑换所;该历史材料不是现行申请细则。[8]
- 申请条件
- 中央银行法确立CBI对货币和信贷体系的职责及监管权限,但本次未能从可完整提取的官方原文核实各银行牌照当前最低资本、发起人类型、持股上限、境外所有权、网点和管理层逐项标准。拟设主体应先由CBI书面确认是否接受新设、适用银行或非银信贷类别、现行资本表、股东适格性及当地实质条件;不引用未经核实的市场旧金额。
- 申请资料
- 以CBI当期申请表和书面清单为准。准备申请法人章程、业务模型及资金来源说明、集团和UBO结构图、发起人/控制人身份与适格材料、资本来源及缴付证据、董事和高级人员简历、治理/风控/AML制度、财务预测、IT与营运连续性、场所及组织架构。上述是审慎准备目录,不代表已核验的统一法定表格。
- 递交与开业
- 先向CBI银行许可/监管部门取得现行类别和受理政策的书面答复;确认是否可新设并预审发起人、所有权和资本;依当期表格申请原则性/设立批准;落实资本、实体登记、治理人员和系统条件;申请最终经营授权并接受CBI核验;将最终批准范围、分支、产品及任何前置条件逐项落实后才开业。中央银行法提供法定监管架构,不能替代针对具体牌照的部门规程。
- 持续维护
- 遵守CBI审慎监管、财务报表、检查、AML/CFT、记录和风险控制要求,并以许可/当期规则核实资本、流动性、审计、申报及年费。中央银行法第67条规定旧中央银行规章在不与新法冲突时继续有效,直到适用规章更新;因此不能假设旧细则全数自动失效,也不能假设与新法冲突部分仍有效。
- 控制权变更
- 在任何股份出售、合并、增资导致控制变化、UBO变更或关键管理层替换前,取得CBI书面确认具体批准、适格审查及通知路径。现有公开材料未核实银行类别的统一持股比例门槛或处理时限,不能称作无需审批。银行牌照属于受许可法人及获批业务,资产交易不携牌照;股份交易亦须监管同意并不保证银行账户、代理行或国际结算关系延续。
证券市场金融机构许可;按活动分别确认SEO设立及经营授权、人员资格和市场基础设施接入证券经纪、投资顾问、投资组合管理及基金管理机构许可伊朗证券交易组织(SEO)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证券经纪、投资咨询、投资组合管理、基金管理、承销或其他资本市场活动属于不同活动线,需按SEO规则逐项核准;证券投资人代码、证券账户或上市公司登记并非金融机构牌照。
- 申请条件
- SEO服务目录与官方服务信息区分金融机构设立及经营许可,并指明须按具体金融机构活动办理。未在本次可读取来源中核实经纪、顾问、资产管理、基金各自当前最低资本、创办人限制、董事/合规负责人资格及人员配额,故不提供未经证实数值。申请人须先确定业务功能、证券类型、客户资产安排及是否有托管/清算接口,再向SEO确认当前公开申请窗口和资格清单。
- 申请资料
- 以SEO就特定机构类别发布的现行申请表及核对表为准。建议备齐公司和股东控制结构、资金来源、章程、业务计划及财务预测、董事和关键人员经历/资格、利益冲突与客户资产安排、内控及风险政策、AML制度、IT/信息安全、外包和连续性、场所与资本证据。此为待SEO确认的完整性清单,不声称取代官方表格。
- 递交与开业
- 第一步书面锁定拟申请的机构类别和服务范围;第二步向SEO索取当前申请通知、设立/经营许可表格、资本及人员规则;第三步提交创办人、UBO、管理人员、业务计划及控制文件;第四步回应补件、适格审查、面谈或系统演示;第五步按批复落实法人登记、资本及人员/系统条件;第六步取得经营许可并完成相应市场、托管或清算接入;在最终许可和全部条件满足前不得招揽受规管业务。已获SEO许可不等同跨境证券服务授权。
- 持续维护
- 持续在许可范围内经营;按SEO规定处理客户资料、客户资产、披露、利益冲突、财务报告、审计、AML、投诉、记录保存和检查。具体年度报送、续期、费用、资本持续门槛及豁免须逐牌照从SEO最新规则确认,本次不引用未经核实的普遍年费或续期周期。
- 控制权变更
- 任何直接或间接股权/控制人变更、关键人员更换、牌照活动扩张、分支或经营地址改变、合并及客户资产/托管安排变化,在签约前须请SEO确认事前同意、资格复审和通知义务。未查明适用阈值不能推断只有达到某个百分比才需批准。资产购买不能转移目标公司许可;股份收购也不当然使原许可继续可用。
保险中介执照,不是保险公司承保牌照或再保险牌照直接保险经纪人(含法人及线上直接经纪)执业许可伊朗中央保险(CII)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按保险经纪规则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中介,须取得对应直接保险经纪执业许可;线上经营有补充规则和单独操作要求。不得以商业登记、网站上线或与保险公司合作合同冒充经纪牌照。
- 申请条件
- CII官方公布的第92号经纪规则及其补充规则要求满足该类经纪人资格并获发正式执业许可证。官方申请信息提及法人申请、指定合资格人员以及线上申请程序。因监管网页正文在本次访问时被拒绝读取,具体学历/经验、考试、专业人员数量、资本、保证金、技术安全和地域要求均须以CII现行文本书面核实,本文不编造金额或豁免。
- 申请资料
- 先向CII取第92号规则及最新补充、法人/自然人申请清单和线上业务清单。通常需申请书、申请公司注册文件及章程、股东/董事及最终控制人信息、指定合资格负责人员的证据、营业地点、财务和资本材料、业务及佣金安排、职业责任保障(如适用)、客户披露/投诉、数据和网站/系统控制资料;具体以CII清单为准。
- 递交与开业
- 确认申请直接保险经纪、法人形式及线上渠道;取得CII当前文件清单和是否仍接受新申请的确认;设立符合条件的伊朗申请法人并指定规则认可人员;向CII递交申请及证明文件;按要求参加考试/评核并响应补件、技术核验或检查;取得正式执业许可后才开展经纪;上线前完成保险公司合作、网站告知、佣金与客户投诉流程。步骤是项目安排建议,不代表监管公布的处理时限。
- 持续维护
- 只从事许可范围内经纪,维护合资格负责人、保单/客户记录、佣金透明、投诉处理、审计和CII报告要求;持续核对经纪规则及线上补充规则。现行年费、续期、责任保险数额、定期申报频率与审计标准未从打开的官方正文中确认,应在申请前向CII索取书面答复。
- 控制权变更
- 股东、董事、指定合资格人员、公司名称、地址、业务渠道和线上系统变更须按第92号规则及补充规定先判断是否需CII批准或报告。由于官方页面正文不可读取,任何控制权变更都应作为签约和交割先决条件向CII书面核准,而非推定事后通知即可。经纪执照不随公司资产或网站域名自动转让。
须由CBI按业务功能界定兑换所、支付服务或其他支付体系授权;不同业务不得混为一牌照货币兑换所/外汇兑换业务及支付服务伊朗中央银行(CBI)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柜面或线上外汇兑换、跨境汇款、国内支付、电子支付网络服务及清算参与并非当然相同类别。伊朗境内本币支付系统参与资格或技术接入不自动给予储值、收款、汇款、电子货币或银行权限。 CBI 2009年度监管文件列兑换所为CBI监管对象;该材料不足以确认现行类别、新设开放或资本标准。[8]
- 申请条件
- 申请前须把客户、资金流、结算币种、现金/线上渠道、支付账户、代理和跨境对手逐项列出,并请CBI确认牌照类别和是否受理新设。现有已读取官方资料未完整确认兑换所现行资本、申请人类型、管理层、网点、保证金或支付服务规则,不提供未经核实的阈值。
- 申请资料
- 准备拟经营活动说明、法人/股东及UBO结构、合法资金来源、拟用场所和网点、负责人资料、资本来源、系统/支付网络架构、业务合作方、客户及商户准入、AML与制裁控制、财务预测、风险及连续性安排;正式文件仍以CBI当期书面清单为准。
- 递交与开业
- 先取得CBI书面分类并核实受理开放状态;对主体、所有人、资本和跨境伙伴作审查;按适用类别递交设立/许可申请并回应补件;取得设立同意后完成注册和人员、场所、系统建设;完成CBI现场/系统核验及网络接入(如适用);取得正式经营许可后按批准的币种、渠道和地区开业。任何网关、支付交换平台或公司注册证书均不替代监管许可。
- 持续维护
- 持续遵守获批外汇交易和汇款范围、客户识别、AML/制裁、账簿和监管报送、网点与系统安全条件。明确年度申报、续期或年费前,需核对CBI现行指令和牌照条件;未取得书面确认不得用历史兑换所类别、服务商名单或网络成员身份宣传牌照。
- 控制权变更
- 在股东或UBO变更、经营地址/网点增减、币种/渠道扩展、支付系统外包、代理或跨境对手变更前,向CBI确认书面批准或通知程序。没有可核实的统一控制比例,不代表无需批准。授权附属于获批主体,不可通过资产转让让买方自动经营。
申请条件、资本及本地运营
善贷基金的已读取CBI指令给出少见的具体准入条件:非营利目的;创办人诚信及无有效刑事定罪;董事与总经理为伊朗公民、诚信、无指定刑事记录;总经理至少本科,董事会多数与总经理具两年以上相关经验,并接受CBI事前审查。指令所载5亿里亚尔最低出资须全额承诺及缴付,但该文本允许调整且来源年代较早。应把该数字作为待CBI确认的指令文本数值,不可当作2026年确认有效的通用最低资本。
银行、兑换/支付、证券、保险机构各有不同法人、人员、资本与业务实质要求。由于本次可读取的一手资料不足以确认各类别现行门槛,投资人应取得监管机关书面清单后再设立主体和汇入资本。申请材料须反映真实股权与UBO、资金来源、当地管理、账册、系统和关键岗位;名义本地股东、无实质办公室或不透明资金链会加重许可和制裁风险。
善贷基金并非普通公司注册:指令列有非营利目的、创办人品格及刑事记录、董事/总经理伊朗国籍和适格审查、总经理学士学历、相关经验、CBI事前核准及文本资本额;资本允许调整且当前效力待核。[1]
CBI历史材料支持银行、信贷和兑换受其许可监管,但不能确认当前是否接受新设、外资资格、资本和控制阈值。[8]
本章节准备清单
- 善贷基金按指令核验创办人品格/记录,董事和经理国籍与适格、经理学历、相关经历、CBI核准,并确认该2009年文本及5亿里亚尔金额现仍适用。[1]
公司注册及牌照申请材料
监管申请前先整理一套能相互勾稽的主体材料:拟用公司名称、组织形式、章程、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场所、股权及控制图、最终受益人、关联方、资金来源和出资比例。外国股东或跨境资金尤其须先核实投资、外汇、制裁、公司登记和资金汇入的合法路径,不可先汇款再补解释。
CBI善贷基金指令明确列出资本金额与来源、章程草案、创办人履历和出资、董事/总经理学历经历及既往职务、无有效刑事定罪承诺、守规承诺;法人创办人另交其章程与最新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资料。其他牌照需要的材料以当前监管专用表格为准,下列文件应作为项目准备清单,而不是宣称对每类申请法定完全相同。
善贷基金应依第6—7条核对资本和资金来源、章程草案、每位创办人身份/履历/出资、董事姓名/学历/履历/既往职务、无有效刑事定罪承诺、守规承诺;法人创办人另附章程及最新资产负债和损益资料。[1] 经营许可阶段另提交登记章程、公报公告及第15条所列治理和财务更新资料。[1]
唐生建议项目尽调另备股权/UBO图、出资链、财务预测、业务计划、关联方、制裁筛查、AML及系统材料;除指令明列文件外不称为伊朗统一法定清单。
本章节准备清单
- 法人注册证书、章程、拟议业务范围、股东名册及公司良好存续证明;
- 直接和间接股权结构图、UBO身份证明、国籍/居住资料、控制权说明及关联企业清单;
- 各创办人、董事、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简历、学历、专业经验、诚信及刑事记录证明;
- 出资承诺、银行/审计/税务可核验的资金来源证据、资本缴付计划及财务预测;
- 具体产品、客户类别、地区、交易/资金流、收费、代理、外包和跨境合作说明;
- 治理架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客户资产/资金处理、投诉及利益冲突政策;
- AML/CFT风险评估、客户尽调、受益人识别、交易监控、可疑活动升级和记录保存程序;
- 办公室租赁/产权、当地关键人员、IT架构、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和数据访问安排;
- 牌照类别相应的托管、清算、支付网络、保险公司合作或专业责任保障文件;
- 所有外文文件的法定认证、波斯语翻译及监管格式要求,均先向主管机关确认。
- 善贷基金第6—7条材料:建议资本及来源、章程草案、创办人身份/履历/出资、董事教育/经历/既往职务、无有效刑事定罪承诺及书面守规承诺;法人创办人另交章程和最新财务报表。[1]
- 经营许可阶段另交登记章程、官方公报公告、最新财报/附注及治理人员资料;当前表格和认证译件要求待CBI确认。[1]
设立、申请、批复及开业流程
先做活动而不是名称分类:画出客户在哪、谁持有资金或资产、谁承担风险、谁执行交易、服务通过何种系统交付。随后向对应监管机关询问书面许可类别、当前新设受理状态、资本和人员清单;证券服务须向SEO、保险中介向CII、存款/信贷/支付/兑换向CBI确认。
善贷基金是可核实的分步示例:CBI设立许可只用于登记,取得注册章程及公告后另行申请经营许可。指令载明设立许可最长六个月有效;只有完成治理、缴资、注册及经营许可后才可经营。其他牌照不得套用善贷基金的时限或材料。
善贷基金流程是预核资格及资本、递交设立许可材料、CBI审章程和人员、获设立许可、六个月内登记,再交登记章程和公报公告申请经营许可。[1] 两阶段一个月的文本处理期和六个月有效期均来自2009年指令,须确认现时是否适用,不得视作承诺。
银行、信贷、兑换及支付不能套用善贷流程。CBI历史监管文件没有现行类别专用表格、审批轮次或时限;须书面确认当前牌照类别、受理状态、股东资格和经营条件。[8]
- 01
活动定性及合规否决筛查
列明产品、资金/资产流、客户和国家、币种、渠道、外包与控制结构;在安排任何伊朗关联前先筛查FATF反制措施、制裁名单和机构政策。
- 02
向属地主管机关预询
将拟开展活动逐项提交CBI、SEO或CII,书面确认申请人是否合格、牌照类别、是否接受新设、适用规章版本、现行资本/人员及变更规则。
- 03
形成主体与申请资料
在获得路径确认后准备法人登记、UBO及资金来源、人员适格、业务计划、风控AML、系统和财务资料;善贷基金按CBI指令先交设立许可资料。
- 04
递交及配合评核
按正式表格提交,保存受理凭据和版本;逐项回复补件,配合诚信/专业核验、管理层会谈、系统演示或现场检查。公开材料未给其他类别统一审批时限。
- 05
满足批复前置条件
依批复落实资本、当地治理、人员、场所、风险控制及市场/银行/保险网络接入;不得将原则性同意或公司注册误称经营许可。
- 06
取得最终许可并受控开业
核对正式许可的法人、活动、客户、地域、网点、期限和条件;完成客户披露、合同、报告流程及系统测试后才按许可范围开业。
批复后开业、客户资金及系统条件
开业前要逐字核对许可载明的法律主体、经营地点、允许活动和先决条件。善贷基金的CBI指令明确禁止在取得经营许可前开业,也限制可开立的账户类别;基金不得擅自开展与善贷无关的交易或承诺利息收益。
银行、证券、支付和保险业务应分别落实监管准入要求的客户资金隔离/托管、支付网络或清算接入、保险人代理关系、客户披露、争议处理、系统安全、日志留存、灾备和当地监管检查通道。金融机构账户、商业银行开户或第三方技术服务不能替代经营许可;账户开立和合作渠道亦不能保证持续存在。
设立许可不能开业;须另取得CBI经营许可,并限于批出的法人及活动范围。[1] 指令限制基金存款账户和交易范围。[1]
CBI旧政策监管文件不能替代银行/兑换项目的现行开业标准;网络接入、公司登记或银行开户均非经营许可。[8]
持续经营、申报、审计及AML维护
日常合规须按每张牌照的书面条件维护。CBI善贷基金指令要求按商业法、会计准则和CBI规则记账;按CBI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及附注,接受检查;如资金低于指令规定应补足;违规可能被要求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公开指令没有足够依据让我们声称所有善贷基金都适用相同年费、固定年度续牌或某个周期的审计报告。
各金融机构还须维持与业务相称的客户识别、受益所有人识别、风险评级、制裁筛查、交易监控、可疑活动升级、记录保存、人员培训、内部控制、外包监督及事件报告。FATF 2026年6月声明指出伊朗行动计划仍未完成,并列举有效客户尽调、识别无牌汇款服务商及电汇信息完整等未解决事项;在与伊朗相关关系中,境外金融机构的反制措施可能比当地许可要求更严格。
股东、董事、控制权及业务变更
须按牌照分线处理。善贷基金CBI指令明确要求:许可证转让须事先获CBI批准;董事和总经理任命/重选须事前认可;章程变更须事先批准;设分支须事前获认可,迁址须通知CBI。此为明确条文,不能用其他类别的一般经验替代。
银行、证券、保险、兑换和支付牌照的持股门槛、控制权定义、审批或通知时点各不相同,本次未能取得全类别当期细则。任何股份出售、合并、控制权安排、UBO调整、关键人员更换、业务扩展、地址/系统外包变化,都应将监管书面确认列为签约前工作和交割条件;不要自行假定未达到某一比例即可免批。
善贷基金的明文变更规则为:许可证转让须CBI事前批准;董事重选须事先认可;新设分支事前批准;总部/分支迁址通知;章程变更事前批准。[1] 未规定一般股权交易阈值,故不得将“许可转让”扩大成所有股权交易皆被禁止,或推定任何比例以下无审批。
银行与兑换控制权规则无法从2009年文件确认。[8] 买卖股份、间接控制、UBO、合并、高管替换的现行门槛/时限仍待主管机关确认。
本章节准备清单
- 善贷基金核验CBI许可转让事前批准、董事重选、章程变更及新设分支审批,迁址通知;未见一般股权比例阈值,须向CBI确认。[1]
卖方出让路径
卖方不能把登记证书、监管名单中的名称或一份旧许可证当成可单独出售的‘空牌照’。善贷基金规则明文禁止未经CBI事前批准转让许可;其他类别即使以股份交易推进,买方和控制人仍须满足监管审批,且牌照可因条件不符、历史违规或控制变化而暂停、撤销或要求重新申请。
唐生建议先做保密协议和非约束意向书,再由买方在严格保密和制裁合规条件下进行监管、财务、税务、AML、客户资金、诉讼、审计、IT及银行尽调。以下是交易组织建议,不是伊朗监管规定,也不表示市场上存在现成目标或交易报价。
善贷基金卖方应披露经营许可原件、登记章程和公报、批准过的管理层/章程/分支变更、资本缴付、财报及监管往来。指令第14条规定许可不得转让,除非CBI事前许可;不得将牌照作为脱离法人可售资产。[1] 股份交易门槛未写入该指令,签约前应取得CBI书面答复。
NDA、资料室及合规筛查是唐生建议的交易管理措施,不是该指令的法定出售程序。
本章节准备清单
- 核验经营许可原件、主体/范围、资本和变更批准、财报与监管记录;善贷基金许可转让须CBI事前批准。[1]
- 01
卖方内部整理
确认许可原件、法人名称、有效状态、经营范围、前置条件、分支和全部监管往来;持续履行日常义务,不先停止控制职能。
- 02
定义交易标的
区分股份出售、合并、业务/资产出售及清算;列明客户合同、雇员、数据、商标、系统、客户资金和债务如何安排。
- 03
合规保密及买方预筛
先签适当NDA与合规保密安排,识别最终买家和出资人,按所有相关制裁、FATF、AML和交易对手政策评估,避免向受限制方披露或收款。
- 04
备妥尽调资料室
提供经脱敏的财务、税务、审计、AML制度及记录、检查/处罚、投诉、重大合同、客户资产、银行往来、系统外包和人员材料。
- 05
向监管机关预询
在签约前向适用监管机关说明拟议交易结构、买家和控制人、业务范围及融资来源,获取书面确认的事前同意/重新申请程序。
- 06
附条件签署与交割
SPA列明监管同意、资金来源审核、银行/托管安排及必要许可持续有效为先决条件;未经所需批准不转移控制、客户资产或营业。
买方收购路径
买方应先决定是否收购持牌法人股权,或仅购置业务/资产。购买资产不会把目标公司的牌照带给买方;购买股份也不保证原许可在控制权变化后继续有效。须在签约前识别哪些人员、合同、客户资金、数据和技术许可不能随交易自动移交。
跨境买家要先做国家/地区政策审查、制裁和出口管制核对、出资路线分析及预期银行关系压力测试。FATF要求对伊朗适用有效反制措施,涉及境外分支、代理行或金融服务时可能直接阻止关系建立;因此财务模型不能将‘取得当地许可证’等同国际结算可运行。
善贷基金买方须辨明目标持有经营许可还是仅持有登记/设立许可,并核验法人、业务限制、缴资、治理批准和当前状态。[1] 指令要求许可转让取得CBI事前批准,但未列股份收购阈值;建议向CBI提交比例、UBO、融资来源、拟任董事及交割后治理方案,书面确认路径后再解除SPA监管条件。
尽调重点包括受托/存款、贷款台账、AML、资金来源、分支批准、监管处罚及审计。银行/兑换目标牌照当前效力和控制交易影响不能从CBI 2009资料确认。[8]
本章节准备清单
- 核验目标持有经营许可而非仅设立许可、主体/范围/条件和CBI对买方控制人、治理变更的书面意见;不得推定比例豁免。[1]
- 01
定义拟买活动与结构
按牌照类别列出实际产品、客户、地域、资产/资金控制和交易渠道;评估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或重新申请的法律差异。
- 02
识别实际卖方及UBO
核验卖方授权、目标法人、完整股权链、最终控制人和合法所有权,排除代持、关联利益及受制裁人士。
- 03
先做制裁及可交易性门槛审查
按买方、银行、投资人、软件和支付链的相关法域筛查;取得必要法律与合规判断,任何无法解决的限制均暂停交易。
- 04
尽调牌照与历史经营
核对许可原件/监管确认、条件、续存状态、资本、监管检查、处罚、申报、AML档案、审计、客户资产、税务、诉讼和未结投诉。
- 05
预先咨询监管机关
提交拟议买方、UBO、融资来源、管理团队、收购比例及后续业务计划,取得所需事前批准、适格审批或重新申请路径的书面确认。
- 06
制定附条件SPA
把监管同意、银行与托管可行性、卖方陈述保证、重大不利变化、客户/员工及数据交接、退款/撤销机制列为明确条件。
- 07
满足条件后交割
只在资金合法可交付、监管批准生效及持续经营安排落实后交割;否则延期或依约退出,不先接管受监管业务。
- 08
交割后重新确认
向监管机关更新实际控制和管理资料,重审许可条件、AML风险和银行通道;不得以旧名册截图取代持续核验。
资金交割及交割后移交
交割资金路线须在签约前确认可合法汇入、收取、兑换和最终结算;列明 escrow/托管是否可行、账户所在地、币种、资金冻结风险、退款路线和银行拒收机制。任何报价或SPA款项都不应通过不透明第三方、代持或试图绕过制裁的安排支付。银行开户、收款或旧股东过去能汇款不构成买方未来银行服务保证。
交割清单应涵盖监管批文原件、公司印章及法定账册、会计与审计资料、监管申报、AML案件及记录、客户合同和通知、员工/关键人员同意、保险安排、IT凭证交接及网络/托管合作方确认。仅移交最小必要业务凭证;不得转交个人身份验证或客户资料违反隐私、保密及当地规定。
善贷基金交易应在签约前取得CBI对许可转让及拟议交易路径的书面意见;SPA可把必要批准、牌照持续有效、治理核准及资金合法可交付列为先决条件。[1] 此为落实明文批准要求的交易安排,不替代监管同意。未获必须批准不得移交控制或经营。
交割核对许可、股权/UBO、章程、公报、监管函件、治理决议及获批分支,交割后按要求更新监管资料。托管、支付及客户资料移交须另核合规和可执行性;不保证银行或汇款服务。[3]
本章节准备清单
- 善贷基金交易把CBI对许可转让/拟议交易的必要书面批准、牌照持续有效、人员核准及合法交割列为先决条件。[1]
跨境边界、限制与未确认事项
FATF 2026年6月19日声明确认伊朗仍为‘高风险且须采取行动’法域,并呼吁采取有效反制措施,包括限制相关国家/人士的业务关系或金融交易、限制新代理行关系及风险复核既有关系。FATF也提示人道、粮食、医疗、外交及个人汇款需基于风险适当处理。这些要求会令海外银行、保险人、基金、清算和云服务机构拒绝伊朗关联,并非取得伊朗牌照即可消除。
OFAC针对美国法域或美国联系实施多层制裁。OFAC官方材料显示,指定人士的直接/间接50%或以上所有权可能使其所持实体财产被阻断,并列出涉及伊朗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指定个人及重要金融服务的制裁风险。具体适用须查看当日制裁法规、名单、所有权规则及适用许可;不能将美国规则误说为伊朗国内牌照规定,也不能仅凭美国规则断言非美国人士在任何情形都被禁止。
本轮未能完整读取SEO、CII现行许可手册,也未能核实所有银行、兑换、支付和保险类别的当前最低资本、申请费用、控制权阈值、年度申报周期或办理时限。中央银行法和CBI善贷基金指令的适用状态已按生效条文区别处理;善贷基金旧指令中的金额需CBI书面确认。未确认事项列入gaps,不应在营销材料中转写为保证获牌、保证账户、现货牌照或可全球展业。
唐生实务建议
唐上永(唐生),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建议客户把伊朗项目分成三道门:先厘清业务及申请类别并取得当地监管书面路径;再对所有投资人、UBO、银行、软件、代理和资金链完成与相关法域相匹配的制裁及FATF反制措施审查;最后才投入公司设立、资本、员工和技术成本。拟买牌照公司时,NDA、LOI、监管预询、法律/财务/AML尽调、附监管先决条件SPA及交割后移交是交易管理建议,不是伊朗监管规定或对真实卖方的陈述。先核清法律主体和许可条件,切勿为‘快买快开’先转股、接管账户或支付不可追回定金。当地牌照不带来境外经营权限,也不保证国际银行关系。
行动前仍须确认的细则
未能访问SEO官方在线服务及规则数据库正文;经纪、投顾、资产管理和基金的当前资本、人员资格、申请表、收费和具体控制权门槛待SEO书面核实。
CII第92号保险经纪规则和线上补充规则的官方站在本次访问时拒绝提供正文;法人申请资格、资本、考试、责任保障、续期、年费和控制权变更程序待CII确认。
已读取CBI善贷基金指令全文并厘清其历史资格、材料、许可程序及变更条款;该指令记载于2009年,未确认截至2026年修订/替代情况及5亿里亚尔金额是否现行,仍须CBI确认。
未核实2023年中央银行法对各银行、非银行信贷、兑换、汇款和支付业务分别适用的现行资本表、外资资格、申请费用、申报时限及控制权阈值。
未确认伊朗是否存在可供新设的独立VASP、TCSP或广义数字资产经营牌照,也未确认各自由区的金融机构特许制度;不将其描述为已开放路径。
未从公开材料确认所有金融牌照的统一年费、续牌周期、年度审计或监管报送频率;应逐牌照取得现行条件。
未核实银行、兑换/支付、证券及保险牌照的现行直接/间接持股和UBO变更阈值、事前审批表单及期限;善贷指令亦未列一般股权交易门槛,须针对具体结构向主管机关书面确认。
交易与跨境风险提示
伊朗在FATF 2026年6月19日声明中仍要求采取有效反制措施;新建金融关系和已有代理行关系都可能受限,须逐一进行风险和机构政策审查。
伊朗国内许可不会消除美国或其他适用制裁、出口管制及银行去风险限制;对特定交易的合法性不能仅凭国籍或登记地判断。
牌照附着于获批法人、控制人和范围,善贷基金指令明确禁止未经CBI事前批准转让;普通资产出售不转移许可,股份交易亦不自动保留许可。
中央银行法第67条引入新法生效及旧规冲突判断;不可套用未更新的旧资本或牌照条件作为现行保证。
不透明的实际受益权、代持、受限制资金来源、未经批准的代理或跨境收付可能令申请、银行开户、交割或持续经营失败。
未核实VASP、TCSP或独立基金牌照类别之前,不应把AML登记、公司证书、支付网络资格或证券投资者代码称为相应完整牌照。
监管受理、补件、人员核准、许可及银行开户均无本资料可证明的统一完成时限;不得作获批保证或承诺全球展业。
善贷基金指令原文可读取,但记载2009年通过;未经修订核对,资本额、许可期限和详细条件不得宣传为2026年现行保证。
主管机关原文与资料依据
下列资料支持对应章节,不代表每类申请已经获批或所有细则均已审查。页面核实日期不代替原法规的生效日期;请在实际递交或交易前再次核对版本。
- [1] 伊朗中央银行:善贷基金设立、经营及监督实施指令(波斯语) ↗
非营利性质;创办人及董事/总经理资格;5亿里亚尔文本资本条款和可能调整;申请资料;先设立许可后登记及经营许可;六个月许可有效期;经营限制、财务记录、CBI检查、转让及治理变更限制。须注意该网页所载规则较早,当前资本及有效文本需要CBI确认。 本次再次读取CBI官网完整波斯语正文;末条记载波斯历1388年5月20日经货币与信贷委员会批准(2009年),第4—15条资格/材料/两阶段许可,第14条许可转让,第19—22条账户经营限制,第31—38条财务监督及组织变更。须核实后续修订和现行效力。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2] 伊朗金融情报单位:伊朗中央银行法官方托管PDF(英文译本) ↗
中央银行法由议会于2023-06-20通过、公益委员会于2023-11-08确认;第67条规定通知总统后六个月生效,并规定不冲突的既有CBI规章暂继续适用;本页对中央银行许可及新旧法关系的说明。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3] FATF:2026年6月高风险法域及行动呼吁声明 ↗
截至2026-06-19伊朗仍处于须采取行动/反制措施的高风险名单;有效反制措施、代理行及风险限制要求、未完成行动计划和人道/个人汇款风险处理提示。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4] 美国财政部OFAC:伊朗制裁项目官方资料 ↗
美国对伊朗制裁的法律、行政命令、法规和许可资料入口;伊朗金融部门限制、动态许可更新及适用范围应按具体交易核对。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5] 伊朗证券交易组织:电子政务市场服务及金融机构许可服务 ↗
SEO电子服务涉及金融机构许可;官方搜索目录指向金融机构设立及经营许可服务。网站在本次访问中无法解析,故仅作待复核线索,不据此给出具体资本或程序时限。
原文读取受限 · 不作为已核实数值依据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6] 伊朗中央保险:直接保险经纪规则第92号 ↗
CII官方规则目录将第92号规则列为直接保险经纪规范;搜索索引指示须取得正式执业证。正文在本次访问中无法读取,故详细门槛需主管机关确认。
原文读取受限 · 不作为已核实数值依据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7] 伊朗中央银行:银行及信贷机构许可名录入口 ↗
CBI公布由其批准设立和经营并受其监督的银行、信贷机构及其他机构名录;当前页面抓取返回不完整,使用本资料时应直接在CBI名录核对目标主体。
原文读取受限 · 不作为已核实数值依据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8] 伊朗中央银行:2009年度银行网络政策监管文件(波斯语) ↗
读取文件标题及适用年份;第20—21条历史文本载明货币、银行、信贷活动依CBI许可、规则和监督开展,并列银行、信贷合作组织、兑换所、善贷基金等监管对象。仅支持历史监管边界,不证明2026新设开放、现行类别、资本、申请表、控制阈值或效力。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本页为综合金融准入参考,保留原法域卷宗关于金融许可、支付及相关制度的既有资料,非个案法律意见、证券发行意见或审批承诺。证券代币发行另需专项核验:应就证券属性、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活动向当地证券律师确认。普通公司注册、AML登记与完整金融牌照不同,股份/资产交易也不等于许可证脱离原法律主体直接过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