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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港永胜 RGYS 标识仁港永胜美国 STO 发行合规RGYS · GLOBAL LICENSING & COMPLIANCE
RGYS GLOBAL LICENSING / 欧洲

列支敦士登金融牌照资料
申请、维护与出让收购

列支敦士登是欧洲经济区(EEA)成员而非欧盟成员,金融服务须按活动取得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管理局(FMA)许可或符合法定登记/通知路径。FMA负责授予、变更许可并监督多类金融机构。主要准入类别包括银行、支付机构、投资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险机构及中介,以及MiCAR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CASP)。

仁港永胜全球证券与金融准入资料品牌场景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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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L RULES · GLOBAL PERSPECTIVE

先辨明业务与属地,
再推进金融准入。

属地为列支敦士登公国;上级区域框架为EEA,不是欧盟成员国。列支敦士登适用其本地实施法及纳入EEA的金融服务规则。本地许可不自动成为全球牌照;EEA护照只适用于相应制度允许的机构、服务与地域,并须完成监管机关通知程序。面向瑞士、英国、美国及其他第三国提供服务或营销,另须分析当地准入、消费者、数据、制裁和外汇规则。MiCAR只覆盖其定义的加密资产与服务;属于MiFID II金融工具的代币不在MiCAR范围内,NFT等个案也须具体分类。TVTG仍可能适用于与MiCAR范围互斥或未被涵盖的代币相关服务,但不得把TVTG登记宣传为CASP审慎牌照。

主要主管机关

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管理局(FMA)金融市场整合监管机关,负责金融服务许可、许可变更、机构审慎监督及相关登记/通知审查。[1] [2] [3] [4] [5]

列支敦士登政府及Lilex国家法律数据库政府负责法律制定及官方制度信息;Lilex提供有效法律文本,应核对申请日德文现行版本。[6] [7]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及EEA东道国主管机关ESMA公布MiCAR授权CASP登记册;EEA跨境服务须按具体部门法完成护照/通知,东道国仍可适用一般利益规则。[3] [8]

本页12章目录 · 申请 / 维护 / 出售 / 收购
01 / LICENSING & COMPLIANCE

主管机关及法律体系

FMA为列支敦士登金融许可主管机关,官方说明金融服务须取得许可,并由FMA授予和修改许可。具体法律按行业分线:银行适用BankG及相应审慎规则;支付机构适用PSA;资产管理公司适用AMA;UCITS/AIFM及基金适用各自法律;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依保险法体系;加密资产服务适用MiCAR及当地EWR-MiCA-DG。公司法登记是成立实体步骤,不是金融业务许可。

列支敦士登是EEA成员国而非欧盟成员。EEA成员资格不使所有牌照自动跨境有效;须确认相关法规已纳入EEA、相应服务允许护照并完成监管通知。瑞士不是EEA成员,瑞士业务需另行分析。MiCAR当地实施法于2025年2月1日生效;旧TVTG登记过渡安排至2026年7月1日,FMA公告确认涉及MiCAR授权活动的登记自2026年7月2日起失效。

本章节参考:[1] [3] [6] [8] [9]
02 / LICENSING & COMPLIANCE

牌照及经营活动对应

吸收存款或经营银行业务,先核对BankG银行授权;支付执行、汇款等按PSA判断支付机构许可,不可笼统使用‘汇款牌照’称呼。证券投资服务、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和基金本身是不同准入,不得以资产管理许可管理基金或持有客户资金。保险承保与保险中介亦分属不同监管身份,应向FMA核实对应业务类别。

加密资产业务先识别代币和服务。符合MiCAR的CASP服务在2026年7月2日以后不得仅凭旧TVTG登记继续;MiCAR之外的TVTG服务需单独判断。MiCAR将MiFID II金融工具排除在外,故证券型代币可能回到投资服务/证券规则。普通公司注册、AML通知、TVTG登记及白皮书均不能替代银行、支付、投资或CASP授权。

审慎授权;吸收存款、可偿还资金及获准银行业务银行/信用机构FMA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在BankG及适用EEA审慎框架批准范围内经营银行业务。分行、第三国机构和EEA机构的准入法律基础不同,不可用普通公司登记替代银行授权。

申请条件
须依列支敦士登法成立适当法律实体并在当地设注册及实际总部;向FMA证明股东、直接和间接合格持有人及受益所有人可靠,资金来源合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适当资格、经验及声誉,治理、风险、内部控制、合规、IT安全、外包、资本与流动性安排符合BankG/CRR/CRD适用要求。不得在未对照申请日有效法律和业务范围前引用单一资本数字;资本取决于机构类型、业务和监管审慎要求。
申请资料
公司章程和拟登记文件;集团/股权及受益所有权图;股东身份、资金来源、财务状况与无犯罪/专业适格证明;董事和管理层履历、职责、品格及胜任力材料;业务计划、三年财务预测、产品/客户/地域和资金流说明;风险、治理、内控、AML/CFT、制裁、投诉、外包、ICT/业务连续性和审计政策;资本证明、融资与流动性计划;系统架构、场所和人员配置;法律意见及FMA指定表格。最终清单依BankG及FMA个案要求。
递交与开业
先与FMA确认银行业务定义、法律实体、资本及审慎审查范围;完成当地设立与股东资金证明;提交完整申请及治理、财务、风险、IT和AML材料;回应FMA补件及管理层/股东适格性问题;通过授权决定并满足任何生效前条件后,才可开展获准业务。具体法定时限须依当时法律及完整申请起算规则确认。
持续维护
持续遵守资本、流动性、治理、风险、内部审计、会计审计、监管报表、存款保护(如适用)、AML/CFT、制裁筛查、信息安全与外包管理义务。依适用BankG/CRR/CRD及FMA通知提交财务和审慎报告;重大事件、违规及经营恶化及时报告。不得把年费等同续牌。
控制权变更
拟取得、增加或处分合格持股,或影响银行控制/重大影响的安排,须依BankG与FMA审慎评估指引在实施前向FMA办理法定通知/审查,达到相关法定情形不得先成交后补报。董事及管理层变更亦可能须事前批准或通知。具体比例、期限、计算口径及豁免以交易日BankG和FMA书面确认,不在本资料无条文支持下简化成单一阈值。
[1] [6] [7] [8]
审慎授权;支付服务支付机构(PI)FMA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可在支付服务法(PSA)许可范围内提供支付服务;须按业务功能区分汇款、支付执行、支付工具等。不可仅凭一般公司、AML登记或银行合作方身份自行提供受规管服务。

申请条件
FMA由银行监管部门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内容。申请主体、总部及实际管理、股东/管理层适格、适当资本与保障措施、治理与风险控制须符合PSA和适用EEA规则。资本金额随支付服务种类而异,须按有效PSA及FMA指引核定,不以兄弟站数字代替。
申请资料
法人设立/章程、组织图、股权与最终受益所有人及资金来源、董事和高级人员适格材料、业务和财务计划、支付流程与资金流图、客户及代理人安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AML/CFT和制裁制度、客户资金保护方案、IT与网络安全、外包和业务连续性、审计安排、资本证明及FMA表格。
递交与开业
依据PSA先定义具体支付服务;与FMA核实申请表及法定材料;设立并配置本地管理与运营;递交申请并答复FMA补件/访谈;获FMA授权且满足许可条件后上线;如拟进入EEA其他市场,另完成本地护照通知后再开始跨境服务。
持续维护
FMA说明其以机构法定报告、与董事会/管理层定期联系及外部审计报告进行持续监督;可索取资料、进行自身或特别审计并命令整改。机构须持续维护客户资金保护、内部控制、AML、投诉处理、事故报告、财务记录、审计及监管报告。
控制权变更
股权及控制权变更依PSA和适用EEA合格持股规则办理事前通知/评估;董事、业务范围、总部、重大外包或业务模式改变亦须按法规或许可条件事前申请变更/通知。确认适用阈值和程序后再签署无条件交割安排。
[2] [6] [7] [8]
审慎授权;证券投资服务、基金管理分别适用各自制度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人FMA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依AMA获得许可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为个人客户及集体投资计划提供投资组合管理、投资建议、接收及传递订单、代客执行订单和证券分析。该类资产管理公司不是基金管理公司,且不得接受或持有客户资金。UCITS管理公司、AIFM、投资公司和基金另依各自法律独立授权。

申请条件
资产管理公司须在列支敦士登设注册及总部,具适当资本(FMA FAQ公开说明不低于CHF 100,000),股东、管理层和关键职能适格;证明足够人员、治理、内控、风险、AML、记录管理和业务连续性。该CHF资本仅对应AMA资产管理公司路径,不可套用于其他投资机构。
申请资料
按FMA《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指引》及清单准备章程草案、业务计划、服务边界、组织和员工/管理层资料、股东/受益人和资金来源、资本证据、财务预测、内部组织与风险控制、客户分类及利益冲突、投资决策和订单流程、投诉、AML/CFT、审计、IT/外包、运营场所及拟定合同/营销材料。基金管理类另提交基金文件、托管/估值、风险管理及存管安排。
递交与开业
向FMA资产管理与市场部门申请AMA许可;先核实服务是否落入AMA或投资公司法及是否持有客户资产;依据FMA设立指引递交完整材料;由FMA审查股东及管理层、资本和经营安排并要求补件;获准并满足许可条件后开展列明服务。需要基金管理时另行申请相应UCITS/AIFM授权,不能用资产管理公司许可代替。
持续维护
依AMA、AML法和许可条件维持至少适用资本,聘任持续胜任人员,进行客户适当性/利益冲突管理、风险控制、外部审计、财务和FMA申报、AML记录及培训。不得接收或持有客户资金;EEA跨境服务须通过主管机关间通知完成护照手续。
控制权变更
FMA公开提供合格持股审慎评估指引及清单。直接/间接股东、受益所有权或重大影响改变应按AMA及适用规则向FMA事前申报/申请评估;管理层变更也须按法律要求处理。交易比例与时限须从交易日适用指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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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R授权或第60条通知;不是TVTG旧登记MiCAR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CASP)FMA;授权CASP并可在ESMA登记册查询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MiCAR服务包括代客托管及管理、交易平台运营、法币/加密资产兑换、加密资产互换、代客执行/接收/传递订单、代币配售、加密资产建议、组合管理及代客转移服务。符合MiCAR第60条列明的既有金融机构按通知路径申请对应服务;其他申请人通常走第63条CASP授权。

申请条件
需证明满足MiCAR相应授权条件,包括真实经营和治理安排、股东及管理人员适格、业务计划、审慎保障/自有资金要求、客户资产与资金保护、利益冲突、投诉处理、托管和ICT安全、外包及AML/CFT控制。具体自有资金按服务类别及MiCAR条文逐项计算,不能套用TVTG登记资本。
申请资料
按FMA提供的申请文件和MiCAR清单,提交拟提供服务清单、业务模式和地域、公司及股权结构、股东/管理人员适格与资金来源、治理与内控、审慎保障、财务预测、托管和客户资产分隔、投诉、利益冲突、交易平台/订单处理、转移安排、IT/网络安全和业务连续性、外包、AML/CFT、客户披露及法律意见。第60条通知亦需完整且实质一致的说明;材料不完整时不得提供服务。
递交与开业
FMA自2024年6月提供非正式预沟通、2024年10月接受初步材料;当地实施法于2025年2月1日生效后可提交第63条正式申请。先与FMA Fintech Unit沟通并确定第60或63条;按FMA发放模板提交高质量完整材料;配合FMA对完整性和实质合规审查及补件;取得有效授权/完成第60条通知后方可经营。EEA护照须在授权后另行通知。
持续维护
持续遵守MiCAR审慎保障、治理、客户资产保护、信息披露、投诉、利益冲突、ICT/外包、监管报告、审计和AML/CFT要求;重大事项按MiCAR与FMA要求通知。授权状态应在ESMA登记册及FMA渠道复核。TVTG范围内非MiCAR业务须独立分析其登记和AML义务。
控制权变更
控制权及合格持股变化须依MiCAR及当地执行规则向FMA事前通知/取得监管认可,不应将公司股权转让理解成自动转移授权。董事、服务范围和组织重大变化按MiCAR/许可条件办理通知或授权变更。具体时限、持股门槛以申请日条文核实。
[3] [9] [10]
本章节参考:[1] [3] [4] [5] [9] [10]
03 / LICENSING & COMPLIANCE

申请条件及人员、资本和实体运营

金融申请的共通核心是明确列支敦士登申请主体、注册和实际总部、股权和受益所有权、资金来源、有效治理、合格管理人员、风险控制、AML/CFT及能够支撑业务的人员与系统。FMA会审查申请资料内容和完整性,且可对管理层和股东作适格性审查。申请人须以具体业务、客户和资产流证明其结构与风险控制相匹配。

不同许可资本不得混用。AMA资产管理公司FMA FAQ公开说明资本至少CHF 100,000,但AMA公司不得接受或持有客户资金。银行、支付机构、投资公司、基金管理人和CASP分别按其生效法及获准服务计算资本/审慎保障;申请前应从现行法律和FMA指引书面核定。

本章节参考:[2] [3] [4] [5] [6] [7]
04 / LICENSING & COMPLIANCE

注册与申请资料

先完成业务边界图,将产品、客户类型、目标国家、资金/资产保管、代理商、技术外包和收入来源逐项列出。申请材料必须彼此一致:章程与业务计划、网站和客户合同、预测财务、AML风险评估、人员配置及资金来源不能互相矛盾。缺少完整性会延误审查;CASP的第63条申请尤其要求申请人主动证明所有授权条件。

以下为项目资料底稿清单,FMA最终可按许可类别要求补充法定表格、德文文件、认证或翻译。卖方资料应与买方申请资料分开,非公开资料仅在保密安排下进入交易尽调。

本章节准备清单

  • 拟设/现有公司章程、注册摘录、董事及签字权证明、注册地址与总部运营证明。
  • 集团架构图、直接及间接股东名单、最终受益所有人、投票权/控制协议、股东身份证明和专业履历。
  • 股东财富来源、投资资金路径、银行流水/审计财报、资金来源合法性及制裁筛查资料。
  • 董事、高管及关键控制职能人员履历、适格性声明、职责分工、经验与可投入时间。
  • 分产品业务计划、客户类型和地区、营销方式、资金/代币流、三年预算与现金流预测。
  • 资本/审慎保障计算、注资凭证、融资承诺、客户资产隔离与保护安排。
  • AML/CFT风险评估、客户尽调、持续监控、可疑活动升级和报告、制裁筛查、记录保存及培训制度。
  •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和审计安排、利益冲突、投诉及客户披露文件。
  • IT架构、数据保护、网络安全、业务连续性、灾备、关键外包合同及退出计划。
  • 银行、清算、托管、保险、审计和法律顾问意向/合同;所有前提条件和不可替代性说明。
本章节参考:[2] [3] [4] [5] [6]
05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设立、递交、补件、评核与开业

申请应按‘先定性、后组建、再递交’组织。不得先以普通公司名义开展受规管服务,也不要把FMA非正式沟通当成批准。法定审查时限及其起算取决于具体许可和资料完整状态,本资料不提供统一审批天数。

MiCAR第60条通知与第63条授权不同:通知信息未完整前,金融机构不得提供相应加密资产服务;其他主体应正式申请CASP许可。TVTG旧登记对MiCAR业务的过渡期现已结束。

  1. 01

    业务定性与书面确认

    形成产品、客户、资金流、资产控制和地域矩阵,向FMA确认适用法律、许可类别、申请主体及前置资本/管理层条件。

  2. 02

    预沟通与主体准备

    依类别预约FMA部门;CASP可向Fintech Unit申请非正式沟通。确定本地实体、实际管理、股权结构、关键人员及经营地址。

  3. 03

    整理完整申请

    以适用法和FMA清单准备业务计划、股东/管理层适格性、资本、治理、AML、风险、ICT与外包证明;统一公司文件和对外描述。

  4. 04

    向FMA正式递交

    依规定渠道提交表格及附件并缴纳适用费用;保留版本、递交证明和逐项文件清单。

  5. 05

    监管评估和补件

    及时处理完整性/实质性问题、访谈和修订要求;涉及股东资金来源或管理层适格性时,提交可核证原始支持。

  6. 06

    授权/登记及运营前条件

    收到正式许可决定或完成法定通知后核对获准活动、附加条件、资本到位、关键人员任命和系统准备。未满足条件不得营业。

  7. 07

    开业与跨境通知

    完成当地运营测试、客户文件、银行/托管安排和监管报告流程;欲向其他EEA国家提供服务时,先完成适用护照通知,第三国单独审查。

本章节参考:[1] [2] [3] [9]
06 / LICENSING & COMPLIANCE

批复后开业准备

许可批复不是银行开户或结算能力的保证。开业前应确认获批服务、资本和许可条件均落实,关键管理层及控制职能已到位,客户合同和披露准确表达许可边界,系统能够留存审计轨迹并满足隐私、网络安全和业务连续性要求。

支付或银行项目须先落实客户资金保护、支付清算和银行关系;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接受/持有客户资金,应使用适当托管或银行安排。CASP应验证客户资产控制、钱包/密钥管理、转移流程、客户资产隔离、事故响应及第三方外包,并为客户说明任何银行服务并非监管背书。

本章节参考:[2] [3] [4] [5]
07 / LICENSING & COMPLIANCE

持续监管、审计、AML与费用维护

FMA对支付机构的持续监督包括法定报告、与董事会/管理层直接和定期联系,并主要依靠外部审计报告;FMA亦可索取资料、开展自身或特别审计并要求整改。其他类别依各自法律及FMA许可条件持续报告和接受审计。按规则缴纳监管费用、更新公司登记和保持资本,不应误称为每年续牌;如制度采用持续授权,应描述为年度报告/费用及持续监督。

所有持牌实体须持续运行风险为本的AML/CFT体系:客户及受益人识别、制裁筛查、交易监控、可疑事项内部升级和依法报告、记录保存、员工培训、定期有效性测试。将关键职能外包不转移董事会和持牌实体的最终责任。重大事故、财务恶化、控制缺陷和资料变化须依适用规则及时向FMA报告。

本章节参考:[2] [3] [4] [5]
08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股东、董事、控制权及业务变化

对银行、支付机构、资产管理及CASP,股权收购应先判断是否形成直接/间接合格持股、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变化。交易双方应在签约前取得适用法规与FMA要求,必要时将监管批准/不反对、买方适格审查列为交割条件,不可先完成股权转让再补申报。法定比例、申报期限和计算方式按各许可适用法律分别核对,本资料不把某一制度阈值套用于其他行业。

董事/高级管理层、注册地/总部、名称、服务范围、重大外包、股本、组织架构及业务模式变更可能属于事前许可变更、通知或监管核准。先查牌照决定、适用法和FMA表格;未确认前不要对外启用新名称或新增业务。

本章节参考:[4] [6] [7] [8]
09 / TRANSACTION WORKFLOW

卖方出让持牌公司的完整路径

卖方出售前应把牌照和实体状态核准,而不是只展示注册证书或历史TVTG记录。需整理当前获准业务、FMA函件/条件、监管申报和检查、审计/资本、AML缺陷、客户投诉、外包、银行关系、诉讼和未决整改,并将不适合公开的信息在保密协议后分阶段提供。

股票交易改变被监管主体控制权,买方适格审查和监管程序会影响时间与可成交性;资产交易不会自动带走许可、客户合同、银行账户或监管历史。不得宣传‘牌照可直接转让’、现货保证或FMA预批。

  1. 01

    核验主体与授权

    取得最新FMA公开登记、许可决定、法定公司摘录及全部附加条件;核对许可范围、是否暂停/限制及是否存在整改。

  2. 02

    卖方内部合规盘点

    汇总审计、监管往来、报告、AML记录、客户资产/资金、投诉、诉讼、外包、资本和银行往来,列示历史违规及未结事项。

  3. 03

    交易结构初判

    与法律顾问比较股权交易与资产交易;确认拟出售的实体和牌照范围,识别需FMA批准/通知、客户同意和合同转让事项。

  4. 04

    保密与资料室

    签订NDA后分层开放资料,先提供脱敏目录,再提供经授权的个人/客户资料;维护问答日志与文件版本。

  5. 05

    买方筛选和监管路径

    审查买方股东、资金来源、经验、计划服务及管理团队是否适配;提前就控制权变更与FMA沟通。

  6. 06

    签署附条件文件

    SPA列明FMA监管许可/无异议、反洗钱尽调、资金来源、关键人员、融资和银行复核等条件;未满足不得视作可无条件交割。

  7. 07

    条件满足后完成交割

    依监管决定完成股权登记、董事更换、客户/对手方通知、档案移交及FMA后续报告。

本章节参考:[2] [4] [6] [7] [8] [10]
10 / TRANSACTION WORKFLOW

买方收购持牌主体的完整路径

买方须把监管尽调与商业尽调并行:登记册只证明某时点的登记信息,不证明目标当前全部业务均获授权,也不证明无历史违规。应核实许可覆盖的实体、服务和地域,审阅FMA往来、审计、资本、AML、IT、客户投诉、银行和外包安排,并对未披露事项设置专项陈述保证与赔偿。

交易的监管可行性取决于新控制人的适格性、资金来源和未来运营计划。资产购买、业务转让或收购空壳实体均不能自动使牌照、客户合同或银行通道转至买方;第三国客户所在地及EEA护照状态也须逐项确认。

  1. 01

    定义拟购业务和交易范围

    明确购买股份还是资产、谁持牌、哪些产品和客户拟保留;核对目标实体与许可决定的法定名称完全一致。

  2. 02

    检查当前授权状态

    向FMA公开资料/ESMA CASP登记册核对许可及状态,并向卖方索取FMA全部函件、报告、限制和监管事项。

  3. 03

    买方适格与资金尽调

    准备买方股权/受益所有人、资金来源、财富来源、专业经验、制裁筛查、董事和管理层适格资料。

  4. 04

    监管预沟通及申报

    交易前向FMA确认合格持股/控制权程序、文件与时间要求;按相应法律提交申请或通知,不能假设股权比例低于某数即豁免。

  5. 05

    开展法律与运营尽调

    检查资本、审计、AML、客户资金/资产、合同、数据、IT、人员、税务、银行和未决责任;必要时请本地律师、审计师及技术顾问核证。

  6. 06

    签署附条件SPA

    将监管核准、无重大不利变化、资金到位、融资、必要客户/银行同意、管理层接任及资料准确列为交割条件。

  7. 07

    获批后交割和接管

    仅在监管前提完成后付款交割,提交股东/董事变更,并将关键控制职能、AML案件、监管申报和客户服务无缝接续。

  8. 08

    交割后复核

    按时完成FMA后续报告、商业登记/受益所有人更新、合同通知及银行复核;检查许可决定条件均继续满足。

本章节参考:[3] [4] [6] [7] [8] [10]
11 / TRANSACTION WORKFLOW

交割资金、监管与移交

SPA应明确监管审批先决条件、监管拒绝或延迟处理、交割前不得控制目标业务、客户资金及代币保护、卖方协助义务、资料交付与历史责任分配。资金可设置托管或分期释放,但须确保付款安排不违反监管规定或构成未经批准的控制权转移。FMA许可仅授予获准法律主体,换股不等于牌照脱离主体可自由转让。

交割清单应列明股东/董事决议、登记变更、FMA批准/通知、受益所有权更新、员工/关键岗位移交、AML客户档案和案件、审计底稿、客户及服务商通知、外包和银行复核。银行可以重新尽调、要求重签或终止服务,监管批准不保证账户延续。交割后由新董事会重新确认治理、资本、合规和申报日历。

本章节参考:[2] [3] [4] [6] [8]
12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跨境、限制与待核实事项

列支敦士登许可仅覆盖授权决定中的活动,不产生全球业务权限。EEA护照必须先确认法规纳入状态和适用通知;瑞士、英国、美国及其他非EEA市场须分别分析。金融产品面向消费者的营销、客户资产托管、代理网络、远程服务和外包均可能改变准入结论。制裁、反洗钱、数据保护、税务、雇佣和银行对手方要求与FMA许可并行。

截至核验日MiCAR过渡期已结束:FMA公告称MiCAR授权范围内TVTG登记于2026年7月2日起失效;不可把旧登记作为CASP经营依据。FMA的英文公告自动翻译可能存在语言误差,交易应与德文法令及FMA最新登记交叉核验。未公开核定的资本、申请费、期限、控制阈值、个案附件和过渡例外均须通过有效法规、现行FMA清单或书面答复确认。

本章节参考:[3] [6] [7] [8] [9] [10]
THE RGYS PERSPECTIVE

唐生实务建议

唐生建议先别急着找‘现成牌照’。请先把拟做的每项产品、客户所在国、资金或代币由谁控制、是否代客下单/托管、是否吸收可偿还资金及营销渠道写成业务流程图,再拿该图向FMA及当地持牌律师做书面定性。若考虑收购,应先验证许可主体和FMA登记状态,再做NDA、意向书/排他安排、监管与财务/AML/IT尽调、附监管条件的SPA、监管申报、条件先决交割和交割后合规接续;这是交易组织建议,不是监管法定程序,也不代表有可售现货。资产交易不能承接原牌照,股权交易也须面对新控制人审查。银行开户与维持账户另作工作流,不能在估值或交割中当成保证。

唐上永(唐生)原始素描头像本文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专业讲解

行动前仍须确认的细则

本页已核实FMA主管类别及若干牌照路径,但未逐条提取BankG、PSA、AMA和MiCAR全部现行德文条文;具体资本、期限、监管费用、控制阈值和法定附件须由当地律师按申请日版本逐项核算。

FMA资产管理公司页面链接的2017年设立指引PDF在网页提取时不可读;该指引及检查表须从FMA下载后核对版本和全部附件,除FMA FAQ公开的CHF 100,000最低资本外,不在此补写未读细节。

FMA英文MiCAR过渡终止公告注明机器翻译;公告称TVTG登记于2026年7月2日对MiCAR需授权活动失效。应以德文修法原文及交易日FMA/ESMA登记册作最终核验。

支付机构、银行、保险及基金类别虽有监管类别确认,但其完整个别申请表、资本数额、审查时限和逐项持续申报频率需针对具体业务向FMA取得最新清单。

未对特定客户的第三国营销、瑞士准入、制裁许可、税务、雇佣或数据传输作个案法律意见。

交易与跨境风险提示

无FMA适当授权而开展金融服务可能构成违法;公司注册、AML登记、TVTG登记或商业介绍均不能替代许可。

EEA身份不等于欧盟成员身份,也不等于可直接向全球客户展业;护照须逐项满足部门法和通知流程。

MiCAR本地过渡期已结束,MiCAR范围的旧TVTG注册自2026-07-02失效;不得依靠旧登记继续经营。

MiCAR与MiFID II、TVTG存在边界,代币分类和实际服务改变可能触发多重或不同制度。

控制权收购、管理层变更可能要求事前批准/通知;未获监管许可即交割会导致交易违约或监管风险。

许可证不能脱离获批主体自动转让;资产购买不转移许可、银行合同或客户合同。

银行可独立审查客户和股东,开户、账户延续、清算或支付通道均不由FMA授权保证。

资本、监管费用、报告频率、控制阈值和法定期限应以交易/申请日现行法核定,不可套用其他法域或过时营销材料。

SOURCE DOCUMENTS

主管机关原文与资料依据

下列资料支持对应章节,不代表每类申请已经获批或所有细则均已审查。页面核实日期不代替原法规的生效日期;请在实际递交或交易前再次核对版本。

  1. [1] FMA:Licences and authorizations ↗

    FMA负责金融服务许可的授予及变更;金融服务原则上须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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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FMA:Payment institutions ↗

    支付机构由FMA银行监管部门监督;许可文件审查、定期报告、外部审计、FMA检查和整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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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FMA:MiCAR ↗

    EWR-MiCA-DG于2025-02-01生效;MiCAR业务范围、CASP服务、MiCAR与TVTG/MiFID边界;当地过渡安排截至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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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FMA: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authorization ↗

    AMA资产管理公司获准投资服务范围;不得作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持有客户资金;EEA护照通知机制;指向设立指引和合格持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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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 FMA:Asset Management and Markets Division ↗

    官方确认UCITS、AIFM、投资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及MiCAR等监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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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6] Lilex:Bankengesetz (BankG), consolidated law ↗

    列支敦士登银行法官方合并文本;银行开始营业须FMA许可。具体条文应以申请日德文有效版本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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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7] 列支敦士登政府:Founding and managing a company ↗

    政府企业设立与管理信息入口;公司设立属地层面与金融许可的区分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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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8] FMA:FMA Guidance 2017/20 – Prudential assessment of qualifying holdings ↗

    FMA关于合格持股的审慎评估指引;股权取得、增加或处分应按适用制度事前评估。PDF原始响应取得,但文本提取不完整,具体阈值需人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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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 FMA: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s—procedures pursuant to Articles 60 and 63 MiCAR ↗

    CASP第60条通知与第63条授权差别、FMA预沟通/初步申请时间线、材料完整性和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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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 FMA:End of the Transition Period Under MiCAR ↗

    FMA确认MiCAR过渡期结束;MiCAR需授权活动的TVTG登记自2026-07-02失效;公告英文为自动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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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仁港永胜同公司相关法域专题 ↗

本页为综合金融准入参考,保留原法域卷宗关于金融许可、支付及相关制度的既有资料,非个案法律意见、证券发行意见或审批承诺。证券代币发行另需专项核验:应就证券属性、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活动向当地证券律师确认。普通公司注册、AML登记与完整金融牌照不同,股份/资产交易也不等于许可证脱离原法律主体直接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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