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及法律体系
立陶宛不是仅有公司登记或AML备案的宽松属地,而是欧盟成员国,有可确认的本地金融许可制度。BoL负责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许可和监管,提供EMI、PI、银行、金融经纪、保险、基金管理等申请类别;MiCA下BoL也是本国CASP许可的主管机关。欧盟立法直接构成制度核心,立陶宛本国法律、监管决议和程序规则再补充具体申请与持续监管。
MiCA于2023年通过,法令规定整体自2024年12月30日起适用,资产参考代币和电子货币代币相关条文较早自2024年6月30日适用。BoL确认立陶宛既有虚拟货币兑换和托管钱包经营者的国内过渡安排于2025年12月31日终止。故2026年10月12日,旧登记不再构成继续提供MiCA加密资产服务的合法依据;仍须持有立陶宛或其他欧盟成员国MiCA授权,或属于MiCA规定的既有受监管金融机构例外并完成所需批准/通知。
BoL对EMI、PI标准许可均提示通常三个月评估时间,且须以完整、充分材料为前提,形式补件或实质问询会使计划延后。法律时间框架不是结果保证。立陶宛公司注册、税务登记或商业名册资料只是主体手续,不取代金融监管许可。
牌照及经营活动对应
先看业务实际做什么,而非项目名称。发行可按面值赎回的电子货币通常走EMI;不发行电子货币但提供法定支付服务通常走PI;专业向客户提供MiCA范围内加密资产服务则走CASP。支付机构若持有客户资金,不能只用支付发起/账户信息许可来覆盖;电子货币、支付服务和加密服务可能叠加授权。
吸收存款和放贷要评估银行许可。证券型代币或涉及金融工具的业务落入证券法规则而非MiCA;保险承保、保险经纪、基金管理和消费信贷亦是BoL分别监管的类别。公司登记、税务登记、旧VASP名单或一般公共名册不等于完整金融牌照。限制活动EMI/PI不是低成本取得EEA通行权的替代品,其效力限于立陶宛境内。
电子货币与支付电子货币机构(EMI)标准许可/限制活动许可立陶宛银行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标准EMI可发行及赎回电子货币,并在授权范围提供支付服务;发行电子货币须能按面值赎回。限制活动许可为立陶宛境内路径,不享有EEA护照;BoL指南说明其不适用标准最低初始资本,但受平均未偿电子货币金额限制。电子货币不是银行存款,EMI不能以此许可吸收公众存款。
- 申请条件
- 申请人须为适格法律实体,并在许可时已具备安全、稳健经营条件。标准EMI最低初始资本为350,000欧元,且持续自有资金要求可能高于初始资本;发行电子货币部分按适用方法计算,欧盟电子货币规则规定方法D为平均未偿电子货币的2%。须有信誉良好且财务稳健的合格持股人、适格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可执行的业务计划及与规模复杂度相称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系统、业务连续性、合规及客户资金保护安排。限制活动EMI指南称最近六个月平均未偿电子货币每月不得超过900,000欧元;触及该限制应在发现后30日内申请标准许可。该限制路径本地有效。
- 申请资料
- BoL指定申请表及许可规则附件材料。实务资料包括公司章程及登记资料、完整股权与最终受益人结构、持股人诚信和资金来源证明、董事及关键职能人员问卷与履历、业务和财务预测、拟提供服务及目标市场、组织架构与职责矩阵、治理和内部控制、风险评估、AML/CFT制度、电子货币发行赎回流程、客户资金隔离/保护安排、资本证明、自有资金计算、会计与报告安排、信息安全和业务连续性、外包/代理及监督方案、申诉处理程序和经营场所资料。最终清单以申请时有效的BoL规则附件和补件要求为准。
- 递交与开业
- 先与BoL许可团队预沟通并界定电子货币与支付服务边界;设立或确定立陶宛申请法律实体并将治理、管理和实际运营准备到位;按BoL电子申请系统提交申请、缴纳当期许可费;BoL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完整性初检,齐备后进入实质评估;配合专家提问、会议及补充材料;BoL董事会决定许可或拒绝;取得授权并满足开业条件后才可按批准业务开展。BoL公开指南称标准EMI评估通常为完整且充分材料后三个月,材料不全时补交后重新起算或延长,不能据此承诺审批日期。
- 持续维护
- 持续维持适格治理、最低资本/自有资金、电子货币按面值赎回和客户资金保护,按日核对客户负债与隔离资金,管理交易、投诉、事件、业务连续性、外包及信息安全;提交BoL适用财务、活动、资本和资金保护报告;建立AML/CFT风险评估、客户尽调、交易监测、记录保存、可疑活动升级及员工培训;接受审计、监管检查和问询。限制活动EMI持续监控月均未偿电子货币是否逼近900,000欧元门槛;该许可没有被本次核验为可跨境或可自由续期的标准许可。
- 控制权变更
- 电子货币欧盟规则要求拟取得或处分合格持股者在取得前通知主管机关;当直接或间接持股或表决权比例跨越20%、30%、50%,或使EMI成为/不再是子公司时也须预先通知。达到合格持股范围、重大影响或集团关系改变应先向BoL核验完整材料与适用程序,不得先交割后补手续。董事、负责人、关键职能、章程、业务范围、资金保护安排或重大外包改变,分别依许可条件及BoL规则办理通知、审批或许可范围变更。限制活动许可也不能视为股权交割免审。
支付服务支付机构(PI)标准许可/限制活动许可/仅账户信息服务许可立陶宛银行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授权范围可涵盖支付账户存取款、支付交易执行、直接扣款、卡或类似工具支付、信用转账、支付工具发行或收单、汇款、支付发起、账户信息等法定服务。仅账户信息服务有独立许可类别。PI不得吸收存款;若收受资金并发行电子货币,应另行评估EMI资格。BoL限制活动PI许可仅覆盖本地及法律列举的有限支付服务,不具有标准PI的EEA护照。
- 申请条件
- 最低初始资本按服务类别为20,000欧元(仅汇款)、50,000欧元(仅支付发起)或125,000欧元(账户、支付交易、支付工具发行/收单等类别);持续自有资金须符合PI适用计算方法,不能只在成立时注资。管理人员须具良好声誉、适当资历经验;股东须能支持稳健审慎经营。若仅提供支付发起或账户信息服务,须有专业责任保险或相当保证。限制活动许可没有上述初始资本要求,但BoL指引列有平均月交易金额不超过3,000,000欧元的经营边界。
- 申请资料
- 提交BoL许可申请及相应附件,包括申请实体及股权/控制资料、三年业务计划与预算、服务清单和资金流图、资本证明及持续自有资金计算、客户资金保护方案、治理与内控、风险/安全政策、敏感支付数据保护、事件及投诉处理、业务连续性、AML/CFT安排、会计与报告、代理/分支及外包安排、支付系统参与、管理人员适格性文件。支付发起或账户信息服务还应提交专业责任保险或相当保证的证明。外文材料按BoL提交规则翻译、认证;海外公文视情形办理海牙认证或合法化。
- 递交与开业
- 先按账户、汇款、收单、支付发起等客户资金和系统功能判断PI或EMI;向BoL预沟通,并明确拟申请的服务类别;建立申请实体和治理、AML、信息安全、资金保护及保险安排;通过BoL电子申请系统提交申请及附件并缴纳许可费;BoL于五个工作日初检形式完整性并由专员进行实质评估;按问询补件,BoL公开指引所示标准申请完整材料评估时间通常为三个月,限制活动许可约两个月;BoL董事会作出许可决定;完成开业前账户、系统、人员和客户保护测试,之后仅按核准服务运营。
- 持续维护
- 维持最低资本及监管口径自有资金,持续实施客户资金隔离与对账、支付安全和事件管理、投诉处理、反欺诈及AML/CFT。BoL发布定期财务和活动、初始资本/自有资金、资金保护、服务及投诉报告表,并列有支付交易、客户和AML/CFT监督数据报告表;各表的适用性和报送周期须按实体许可和最新规则核定。保存会计、业务、交易和控制记录,接受法定审计与监管检查,确保代理及外包商受到监控。支付发起/账户信息许可持续维持职业责任保险。BoL官网当期政府许可费金额可能调整,本页不作永久报价。
- 控制权变更
- PI合格持股取得、处分或跨越适用比例须按PSD2及立陶宛实施规则事前通知主管机关;已核得明确比例的电子货币规则为20%、30%、50%及子公司地位变化,PI适用门槛应以BoL当前PI法规和个案书面指引复核,不能机械套用或假设无须审批。股权出售、合并、业务迁移、增加服务范围、关键管理层或地址/组织架构变化均应在交易文件中设置监管确认条件;仅出售资产不使买方自动继受PI许可。
加密资产服务MiCA加密资产服务商(CASP)许可立陶宛银行;依据欧盟MiCA及立陶宛主管机关安排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仅可开展许可列明的MiCA服务,例如为客户托管和管理加密资产、运营交易平台、以资金或其他加密资产兑换、执行/接收传递订单、代客配售、提供加密资产建议、组合管理或转移服务。证券型金融工具、存款、支付服务和电子货币不因称作代币而当然落入MiCA;须逐项分类。获许可CASP可以按MiCA向欧盟其他成员国跨境经营,但应遵循法定通知程序。
- 申请条件
- 通常申请人须是有成员国注册办事处的法人或其他合格事业体,在欧盟有有效管理地点,至少一名董事居住于欧盟;管理机构须具良好声誉并有足够知识、技能和经验;合格持股股东须具良好声誉,申请披露直接/间接持股和控制链。须具备MiCA要求的审慎保障:不少于服务类别对应的50,000、125,000或150,000欧元最低固定资本,并持续不低于上一年度固定管理费用四分之一,取较高者;可依MiCA认可形式配置自有资金、保险或相当保证。必须建立治理、内控、风险、AML/CFT、业务连续性、ICT安全、客户资产和资金隔离、投诉处理及外包监督安排。具体资本类别按MiCA附件IV服务组合核算,不能只按宣传中的单一功能估算。
- 申请资料
- MiCA第62条要求提供法律名称及商业名称、LEI、网站及联系资料、法律形式和章程、运营计划(列明服务种类、服务地点和营销方法)、符合审慎保障的证明、治理安排、管理机构诚信与能力材料、合格持股人身份/持股比例与声誉证明、内控及风险制度(含AML/CFT风险和业务连续性)、ICT系统和安全技术说明及非技术概要、客户资产和资金隔离程序、投诉处理程序等。还须按适用服务准备外包安排、利益冲突管理、定价/执行、托管与私钥安全、交易监测、客户披露及审慎资本计算文件。申请文件具体格式遵从MiCA及BoL当前实施模板。
- 递交与开业
- 先将每项拟议产品、代币性质、资金流和客户界面分类,排除金融工具或支付功能另行许可问题;与BoL对照MiCA第62条和本国申请指引确定CASP或既有金融机构新业务通知路径;设立符合欧盟实质要求的立陶宛申请实体并准备管理层、资本、技术、客户保护及AML体系;按BoL指定电子渠道提交文件;接受完整性审查、人员适格性与治理评估、书面补件和必要会议;待BoL授予CASP许可或依法确认既有受监管机构的扩展授权/通知后,核实ESMA名册和获批服务范围;最后完成银行安排、客户条款、系统控制及开业测试。不得以旧VASP名单登记替代MiCA授权。MiCA规定服务开始前必须取得适用授权或符合既有金融机构的核准/通知例外;BoL公开页未在本次核实中给出可用于承诺的统一总审批周期。
- 持续维护
- 持续符合MiCA授权条件,维持审慎保障并年度复核固定管理费用;保持有能力的管理人员、有效内控、风险管理、业务连续性和ICT安全;妥善隔离和对账客户加密资产及资金,管理托管、私钥、投诉、利益冲突、交易记录和市场滥用监测;依当地AML/CFT法履行客户尽调、持续监控、可疑交易升级/报告、记录保存和培训;按BoL适用规则提交审慎、财务和事件报告并接受检查。外包不免除CASP责任。增加许可服务须申请扩展授权并更新材料。MiCA不是按年度简单续牌制度;须区分持续合规、资本和费用义务与牌照期限。
- 控制权变更
- MiCA申请资料须披露直接和间接合格持股,法定“合格持股”包括至少10%资本或表决权、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持股;但不能仅凭定义推断每种CASP股权交易的具体通知时限或审批路径。本次核验未确认BoL当前对CASP控制权变更的完整操作期限,故拟交易双方须在签约前向BoL书面确认适用的预先通知/同意、收购人适格性及审批条件,不得先完成控制权转移。管理机构更替、许可服务扩展、注册办事处或有效管理地点变化及重大业务模式变化也应按MiCA与BoL规则事前核对。
银行与存款银行/专业银行牌照立陶宛银行并依欧元区单一监管机制与欧洲中央银行协作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适用于吸收公众存款及其他可偿还资金并发放贷款的银行业务。专业银行为法律规定的较窄银行活动范围,不能将其等同于全功能银行或仅凭公司设立开展存款业务。银行许可与EMI/CASP不同,审慎监管、存款保障及资本制度另行适用。
- 申请条件
- 须满足银行许可、股东适格性、稳健资金来源、治理与风险控制、人员适格、经营计划和实际可开业条件。未在本次研究中核对BoL当前银行牌照最低资本及ECB个案审查口径,本页不列金额,申请前须直接以最新银行法及BoL/ECB书面要求确认。
- 申请资料
- 至少准备法律实体和集团架构、资本来源与股东资料、银行业务计划、风险与审慎管理、治理及管理人员适格材料、IT/安全和连续性、组织及控制安排、财务预测和运营准备情况;具体清单依银行许可规则及ECB/BoL个案流程。
- 递交与开业
- BoL电子申请系统列有银行及专业银行许可类别。实际项目应先与BoL/ECB确定适用的单一监管机制申请路径,再按其要求提交完整卷宗、答复问询并等待主管机关正式决定;不可因公司已成立或取得其他金融许可而营业吸收存款。
- 持续维护
- 持续履行银行审慎资本、流动性、治理、风险、存款人保护、财务报告、审计及监管检查要求。该类别超出本页EMI/PI/MiCA主线,须由银行项目单独核实详尽监管申报和ECB要求。
- 控制权变更
- 银行控制权与合格持股变更须走适用银行审慎监管事前审查程序,交易文件必须以取得必要监管批准为交割条件;本页未核实各持股层级具体程序,不能套用EMI阈值。
证券、资产管理与保险投资服务与基金管理许可;保险及保险经纪许可立陶宛银行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BoL申请目录列有金融经纪公司、集体投资业务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资产管理或基金运营应按投资服务类别及基金结构分别确认许可;保险承保与保险分销/经纪并非同一许可。此类类别不是EMI、PI或MiCA许可的附属权利。
- 申请条件
- 各类别有独立的资本、股东、人员适格性、治理、客户资产、产品及风险规则。本次未逐项核对最新行业法定金额和所有类别申请清单,因此不在此推定资本或人员数额;实际项目须向BoL取得对应现行许可清单。
- 申请资料
- 应按投资服务、基金类型或保险角色,准备主体和股东、业务计划、适格管理层、风险/内控、客户资产与利益冲突、基金文件或保险业务方案、技术和外包等专属材料。不得以公司登记、公共名册列名或普通中介身份替代所需完整许可。
- 递交与开业
- BoL电子申请入口设有上述类别申请。先确定活动是否属于受监管投资服务、集体投资管理、保险承保或保险分销,再选择准确申请类别,按行业法规提交材料、完成补件及正式审批后方可经营。
- 持续维护
- 持续按各自行业规则维护资本、客户保护、适格人员、报告、审计、AML/CFT、产品治理及监管检查。年费、申报频率、续牌或定期评估安排须逐类核对,不将其混为EMI或CASP维护规则。
- 控制权变更
- 按相应投资、基金或保险法规核实合格持股和控制权预先通知/批准。不得援引本页EMI的特定门槛替代其他许可制度的判断;资产转让亦不自动转移许可。
申请条件及人员资本实体运营
EMI和PI申请的重点不是纸面资本单项,而是许可之日已准备安全稳健经营。BoL审查运营计划能否由股东资源落实,管理层是否诚信且有能力,职能分工、风险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及信息系统是否匹配业务规模。申请人应能说明客户所在地、资金从何处进入、如何隔离或赎回、依赖哪些银行和外包商。
标准EMI最低初始资本为350,000欧元;PI初始资本按服务为20,000、50,000或125,000欧元,且持续自有资金不能低于适用标准。MiCA CASP按服务组合适用50,000、125,000或150,000欧元固定最低审慎保障,并持续满足固定开支四分之一的要求,孰高为准。限制活动EMI/PI虽不要求这些最低初始资本,但受本地经营和交易/电子货币规模限制。资本应由可核实、无不当负担的资金支持,不能将拟议资本误称为已缴足资本。
所需注册与申请资料
BoL许可卷宗要求实质信息,不宜仅提交公司注册文件和一份通用商业计划。申请必须与实际产品、目标市场、资金流、技术供应商及客户资产安排一致;若同一集团提供电子货币、支付和加密服务,应把许可边界及集团内服务安排清楚区分。
BoL电子递交规则要求申请人或获授权代表办理;许可申请及文件可用立陶宛语或英语,其他语言材料须翻译并按要求认证。海外签发文件通常应办理海牙认证或合法化,除非法律或国际协定有例外。提交后如计划或情况发生改变,申请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BoL;不要在信息尚未确认时先行提交。
本章节准备清单
- 申请法律实体登记资料、公司章程、注册办事处、管理地点及联系方式;CASP准备LEI、网站、客服渠道和MiCA规定的身份信息。
- 股权组织图至最终受益人、各层直接/间接持股比例、投票权、控制协议、股东诚信与财务能力材料、资金来源路径及资金证明。
- 董事、管理层及关键职能人员名单、职责、履历、资历证明、诚信问卷和利益冲突说明;CASP另说明至少一名董事欧盟居住安排。
- 逐项列明拟提供服务、客户群、客户地域、销售营销方式、收费方式、资金流和代币分类;准备三年财务预测、预算及情景分析。
- EMI准备发行、赎回、分销流程、客户资金保障和对账;PI准备法定支付服务范围、客户资金保护、支付系统参与及代理网络;CASP准备MiCA第62条运营计划和每项拟申请服务的作业程序。
- 治理和内部控制文件、风险评估、AML/CFT政策与客户尽调、制裁筛查、可疑活动升级、记录保存及培训计划。
- 资本到位凭证、初始资本与持续自有资金计算;PI支付发起/账户信息服务提交适用专业责任保险或相当保证;CASP计算固定资本和固定费用保障两项孰高金额。
- 信息安全与ICT架构、敏感支付数据保护、业务连续性、灾难恢复、事件通报、投诉处理、外包和代理合同及监督方案。
- 客户资产/资金隔离、账户安排、客户披露和赎回退款流程;准备银行或支付机构洽谈资料,但不把银行意向函当作监管许可。
- 外文证明文件的翻译、签署及认证材料,申请人授权书和电子签名文件;按BoL当期表格逐份建立索引和版本控制。
设立、预申请、递交、补件、评核、批复与开业
标准申请应在正式递交前完成监管边界设计和运营准备。BoL鼓励潜在EMI或PI申请人及早联系,讨论业务分类、流程与监管期望。MiCA CASP应以MiCA第62条清单为基础,不能直接沿用旧VASP登记表格。
BoL表示在收到EMI/PI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材料初检;通过形式审查不代表实质认可。完整申请评估指南时间约三个月,受补件影响;MiCA CASP须遵循自身法定评估程序,BoL目前公开材料并未给所有复杂项目一个可承诺的总周期。
- 01
定业务边界
梳理客户、资金、代币、支付账户、赎回、收单、交易平台和托管功能,分别确定EMI、PI、CASP、银行或其他牌照是否适用;需要叠加许可时不要用单一许可覆盖。
- 02
预沟通及立陶宛实质安排
与BoL确认许可类别、项目安排及申请人实体要求,落实股东资金、管理团队、经营地点、控制职能、客户资产保护、银行合作路径和技术外包。
- 03
准备实体及完整文件
设立或确定适格立陶宛申请法律实体,准备公司、人员、股东、资本、业务、风险、AML/CFT、ICT、财务预测和运营文件,确保文件内部一致。
- 04
电子递交并缴费
由申请人或正式授权代表按BoL指定电子程序提交相应申请表和附件。EMI、PI许可费须在提交时按STI当期收费和官方说明核对,不沿用旧报价。
- 05
形式检查与实质评估
BoL进行形式完整性审查并将卷宗交由相关专员评估。及时补交信息,安排管理层答问或会议;经营计划变化应遵守BoL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变更的指引。
- 06
监管决定与授权范围确认
BoL董事会依适用程序作出授权或拒绝决定。收到许可后逐字核对授权服务、限制和开业条件;CASP确认实际授权/例外路径及公开登记状态。
- 07
开业验收
完成系统与资金保护测试、银行和客户合同、报告流程、内部控制及人员到岗。仅在许可生效并满足全部条件后,以授权范围开始服务;跨境经营另行办理适用护照/通知。
批复后开业、客户资金与银行系统
监管许可批准的是特定法律主体、活动和条件,并不自动保证商业银行账户、清算接入、卡组织、客户资金专户、交易流动性或第三方支付伙伴。开户银行会独立执行客户尽调、业务风险评估、制裁筛查及资金来源审查,可能要求调整产品或拒绝服务。
EMI和PI须在客户资金进入前落实法定隔离/保障模式与日常对账流程。CASP须能证明加密资产及法定资金按MiCA要求隔离、托管控制和保护;若业务实际执行支付交易,还要评估是否需PI或其他资格。上线前应通过端到端测试,涵盖账户开立、拒绝交易、赎回、退款、投诉、系统中断和疑似洗钱升级。
后续维护、年费、申报、AML、审计与外包
获批后持续义务与获批前准备同样重要。EMI/PI需要持续满足资本或自有资金,按正确口径核算客户资金和未偿电子货币,执行对账、保护和监管报送;BoL公开报告表涵盖财务、活动、资本、客户资金保护、服务、投诉及AML监督数据。管理层须定期审查异常、投诉、事件和外包服务,而不是只在年审时整理资料。
金融机构应持续履行适用的AML/CFT客户尽调、受益所有人识别、交易监测、制裁控制、升级及法定报告、记录保存和培训义务,并遵守审计及监管检查。CASP须执行MiCA治理、客户资产保护、投诉、利益冲突、外包和ICT安全要求。许可不等于每年续牌;BoL应缴监管费用或年度报告义务与是否存在定期续牌是不同概念。各报告周期和费用需以经营类别及当期规则核实。
本章节准备清单
- 持续资本/自有资金监控、董事会审阅记录、客户资金保护核算及定期对账凭证。
- BoL适用财务、业务、资本、客户资金保护、投诉、服务和AML/CFT报告台账及递交证明。
- AML/CFT风险评估、客户尽调和受益所有人档案、交易监控、可疑活动内部升级与报告记录、制裁筛查、员工培训记录。
- 外包和代理商清单、风险评估、服务级别、访问权限、审计/监管访问权、事故升级和退出计划。
- ICT资产及权限清单、系统安全测试、业务连续性演练、重大运营/安全事件登记和整改追踪。
- 法定审计或适用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税务申报、公司登记与受益所有人信息更新。
- 年费、监管费及保险/保证续期凭证;不要把持续缴费误作牌照续期批准。
股东、董事、控制权、名称、处所及业务变化
股权交易要区分已许可实体的股权控制权变更和业务/资产出售。EMI欧盟规则明确:取得或处分合格持股,以及比例达到、超过或跌破20%、30%、50%,或EMI变为/不再为子公司,应在交易前通知主管机关;监管者可反对不利于稳健管理的交易。不得因买方只购买少数股权或未改公司名称就自行判断无须申报。
CASP的合格持股定义包括至少10%资本或表决权,或可施加重大影响,但本次查证未确定立陶宛CASP每种控制权变化的完整申报期限和BoL操作程序。PI、银行、证券、基金和保险的持股规则也不能全部套用EMI门槛。董事/管理层、许可服务、章程、经营场所、有效管理地点、重大外包或客户资金保护模式改变,签约前逐项向BoL核实是批准、事前通知还是事后报告。
卖方出让完整路径
立陶宛不存在可脱离公司主体单独出售的EMI、PI或CASP许可。所谓牌照出售通常是持牌公司股权交易、资产交易或业务迁移;卖方必须保持目标实体持续合规并披露真实监管状态。公司在公开登记册仍可查到,并不能证明其目前获准营业、资本充足、无监管限制或银行合作仍有效。
以下NDA、意向书、尽调和买卖协议是唐生建议的交易组织方法,不是监管强制模板,也不代表有现货卖方、报价或获批承诺。是否可以交割,必须依许可类别确认控制权监管路径并取得全部必要批准。
- 01
建立可核验卖方资料室
准备主体登记、章程、现行监管授权及限制、监管通信、审计账目、资本、自有资金、客户资产、AML/CFT、投诉、税务、诉讼、外包、信息安全和银行账户材料,说明任何历史问题和未决事项。
- 02
核验牌照现况和可转让交易结构
卖方与顾问先核对BoL或相关欧盟公开名册、许可范围、限制/暂停状态及监管函;区分股权交易与资产出售,不能宣称牌照可直接过户。
- 03
签署保密安排并审慎接触买方
在合适保密约定后提供脱敏概要,待买方资格及资金来源初筛后开放敏感客户、交易和系统资料。不得在广告中声称监管预先批准或保证买方接续银行。
- 04
买方尽调和缺陷整改
配合买方核查资本、监管报送、客户资产对账、AML档案、交易监控、数据保护、税务、债务、争议、外包和关联方;在交易文本中记录已知缺陷、整改责任及价格/赔偿安排。
- 05
协商附监管条件的交易文件
把BoL/其他主管机关适用批准或无异议、收购人适格性、银行复核、关键人员安排、客户合同及资金安全作为先决条件;约定长停日、监管拒绝后的终止和交割前正常经营义务。
- 06
按法定程序申报并保持运营
向监管机关提交其要求的控制链、资金来源、买方计划与治理材料;在许可要求完成前不移转控制,不分流客户资产,不注销实体或关键系统。
- 07
同步交割及交割后配合
监管许可条件满足后依合同交割,完成公司、受益所有人、董事、银行签字权限和系统访问交接;卖方依约协助监管问询和记录移交,保障客户权益。
买方收购完整路径
收购持牌公司可保留同一法人主体,但许可证能否在买方控制下继续使用取决于主管机关对收购人、管理层、治理、资本和业务计划的判断,并不因签了股权协议自动延续。买方应为监管审查、银行重新尽调和历史责任承接留出充足时间。
若仅买资产或客户合同,买方一般不能继受卖方许可,须另行取得自己的授权并妥善处理客户迁移、合同同意、数据保护及资金安排。无论哪种结构,银行账户、处理商协议和关键外包合同均可能有控制权变更条款,不能假设随股权自动延续。
- 01
确定真实业务与许可需求
逐项确认目标业务在立陶宛的现状和交易后计划,核对是否需要EMI、PI、CASP叠加授权或其他许可;不得把旧VASP登记当作CASP牌照。
- 02
初步监管和法律尽调
检索BoL/欧盟官方登记及许可文件,确认范围、状态、限制、监管函、检查和整改;复核股权层级、最终受益人、资金来源、诉讼、财务及税务。
- 03
深度经营与合规尽调
抽查客户资金和加密资产对账、赎回和退款、资本计算、AML/CFT个案、制裁筛查、投诉、可疑交易处理、数据保护、ICT事件和外包控制。
- 04
预先与主管机关及关键银行沟通
在不披露未经许可资料的前提下确认收购人适格性审查、控制权申报内容和时限,征询主要银行及支付伙伴是否需重新尽调、批准或重签。银行答复不是监管批准。
- 05
签署附条件SPA
在SPA中明确控制权监管批准、其他主管机关同意、关键人员留任、资本补足、银行安排、客户资产无重大差异、历史缺陷整改、客户及数据迁移和交割长停日。
- 06
提交收购人材料并等待监管决定
按许可类别提交股权比例、控制图、资金来源、信誉/财务能力、买方业务计划、治理和目标实体整合方案。未获必要批准前不得完成法律或事实控制转移。
- 07
交割与运营移交
监管条件满足后完成股权交割、公司登记及受益所有人更新、董事任免、银行和系统授权、监管联系人和文件目录交接;核对客户资金隔离及关键人员权限。
- 08
交割后稳定化
按适用时限更新BoL及其他主管机关信息,监控资本和报告日历,重新验证AML风险评估、外包及银行准入,不因收购完成而暂停既有客户保护义务。
资金、交割条件、监管与银行移交
交割款安排应与监管批准、买方资金来源核查及交易结构相匹配。唐生建议由双方律师和银行安排可核验的托管/交割机制,明确监管批准前不得释放控制权或目标公司资金,并预留资本补足及整改资金;这是交易管理建议,不是BoL规定的统一托管要求。
交割清单至少涵盖许可决定和监管往来、董事会与股东决议、股份登记、受益所有人资料、银行授权及账户状态、客户资金/加密资产对账、AML与投诉记录、系统和密钥权限、外包合同、数据访问、财务账册、法定报告日历及客户通知方案。银行关系需银行自行确认,不保证因股份交割而延续。交割后首月应由新旧团队核实监管报表、资金保障和AML案件交接,保留责任追踪。
本章节准备清单
- 监管批准/通知完成证明及授权范围核对。
- 股份、公司治理、董事及受益所有人登记更新凭证。
- 交割日资本、客户资金或客户加密资产独立对账报告。
- 银行及支付伙伴书面确认、签字权限和账户控制交接;若未确认,明确应急方案。
- AML客户档案、监控警报、监管问询、投诉、事件和未完成整改的安全移交。
- 核心系统、域名、云端、密钥、多重签名、管理员权限和外包商联系人清单。
- 下一报告期、审计、许可费和年度维护事项责任人及日历。
跨境、限制、制裁及未确认事项
欧盟/EEA护照不等于全球业务许可。EMI、PI须按对应欧盟通知机制办理跨境;CASP可依MiCA在欧盟范围服务,但服务必须在授权清单内并符合客户保护、营销、AML/CFT、制裁和东道国规则。向欧盟外客户展业另按当地法核验,不能以立陶宛许可规避美国州汇款、英国、香港或其他国家/地区的牌照要求。
MiCA对特定代币和金融工具边界、电子货币代币及支付服务可能形成叠加要求。BoL在2025年提示旧虚拟货币经营者须于2025年12月31日前取得新制度许可,否则失去继续经营权;截至本页日期不应收购只持旧登记的主体作为合规经营捷径。银行开户、客户资产托管及交易流动性始终需独立核验。
唐生实务建议
唐生建议先做一份逐产品的资金流与代币分类图:客户如何入金、由谁持有资金、资金是否可赎回、是否发行电子货币、是否代客托管密钥、是否撮合或执行订单、是否触发支付交易。再据此判断EMI、PI、CASP或其他牌照是否叠加,而非先注册公司再补许可。拟申请者宜在递交前让管理层、合规、财务和技术负责人共同走一遍真实客户旅程,确保书面制度能在系统中执行。收购项目则先做保密安排和监管/银行双重尽调;将监管批准、资金来源、历史AML缺陷、客户资产核对和银行复核列为交易先决条件,SPA约定拒批退出机制。以上属于唐生项目组织建议,不是法定程序,也不代表有可售现货、可批承诺或特定客户交易业绩。
行动前仍须确认的细则
BoL公开CASP页面及MiCA第62条资料已核实申请框架,但本次未确认立陶宛CASP具体费用、全部本国操作模板、个案总审批期限及控制权变更的完整本地申报时限;递交或交易前应向BoL书面核验。
BoL公开MiCA过渡期公告确认立陶宛既有VASP安排截止2025年12月31日;未逐案核验所有旧登记主体在过渡期内是否及时申请、是否取得过渡个案安排或是否已被除名。
投资服务、银行、基金管理和保险类别仅依据BoL官方申请目录确认制度存在;本页未逐项研究这些牌照的资本、人员、全套材料、时限或变更阈值,不应把其简述作为可递交的申请清单。
EMI限制活动许可900,000欧元月均未偿电子货币和PI限制活动许可3,000,000欧元月均支付交易数据来自BoL公开授权指南;具体计算、例外和当前法规版本需在项目启动时向BoL复核。
本页未核验任何具体公司的现行牌照状态、监管处罚、银行账户或出售意向;不得据此推定存在可收购标的。
交易与跨境风险提示
旧立陶宛虚拟货币兑换/托管钱包登记在2025年12月31日后不能替代MiCA CASP授权。
EMI或PI限制活动许可不产生欧盟/EEA护照;把其宣传成全欧许可存在严重合规风险。
许可范围按具体服务列明;支付、电子货币、证券型代币和加密资产服务可能需要多重授权。
资本门槛不等于全部资金需求;持续自有资金、客户资金保护、经营成本和监管可能要求额外资源。
公司股权收购不能保证监管批准,资产收购通常不转移卖方许可;先交割可能触发监管和表决权后果。
监管授权不保证银行账户、清算、卡组织或客户资金账户继续存在;银行可独立拒绝或要求重做尽调。
欧盟护照仅覆盖适用欧盟法律和办理通知后的跨境范围,不赋予全球展业权。
AML/CFT、制裁、数据保护、ICT和客户资产保护失效可能导致处罚、业务限制或许可撤销。
产品归类、股东实际控制、外包实质、营销地点和客户所在地可能改变许可结论,应由BoL及各目标地主管机关书面确认。
主管机关原文与资料依据
下列资料支持对应章节,不代表每类申请已经获批或所有细则均已审查。页面核实日期不代替原法规的生效日期;请在实际递交或交易前再次核对版本。
- [1] 立陶宛银行:电子货币机构许可指南 ↗
EMI业务定义、全牌照及限制活动许可、350,000欧元资本、限制活动规模条件、申请文件概述、五工作日形式初检、三个月评估、申请费用及股东和管理层要求。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2] 立陶宛银行:支付机构许可指南 ↗
支付服务范围、限制活动PI的本地效力、20,000/50,000/125,000欧元初始资本、月均交易边界、保险、文件与评估流程。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3] 欧盟《加密资产市场条例》MiCA(Regulation (EU) 2023/1114) ↗
MiCA实施日期、CASP授权及跨境服务、申请材料第62条、审慎保障第67条、管理与客户保护要求、合格持股定义和CASP过渡框架。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4] 立陶宛银行:MiCA加密资产服务商授权 ↗
立陶宛CASP主管机关、需授权或适用既有金融机构审批/通知、可提供服务类别和金融机构例外范围。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5] 立陶宛银行:加密资产服务商过渡期结束公告 ↗
立陶宛既有虚拟货币兑换及钱包运营者MiCA过渡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后未获授权者不得继续经营。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6] 立陶宛银行:金融市场许可电子申请及递交规则 ↗
银行、EMI、PI、投资经纪、基金管理、保险等申请类别;电子提交权限、语言、翻译认证、文件合法化及计划变化五个工作日通知规则。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7] 立陶宛银行:支付机构监督报告表 ↗
PI财务和活动、资本与自有资金、客户资金保护、投诉及AML/CFT监督报告项目,以及运营/安全事件报告表。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8] 欧盟电子货币机构指令(Directive 2009/110/EC) ↗
电子货币法定定义、350,000欧元初始资本、平均未偿电子货币2%方法、客户资金保障及合格持股变化的事前通知比例。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9] 欧盟支付服务指令PSD2(Directive (EU) 2015/2366) ↗
PI申请文件、支付服务类别、20,000/50,000/125,000欧元最低初始资本、治理及内部控制材料。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10] 立陶宛银行:EMI和PI运营要求及治理建议 ↗
EMI/PI客户资金核对、自有资金计算、内部控制、事件登记、治理和控制职能独立性等持续监管关注。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本页为综合金融准入参考,保留原法域卷宗关于金融许可、支付及相关制度的既有资料,非个案法律意见、证券发行意见或审批承诺。证券代币发行另需专项核验:应就证券属性、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活动向当地证券律师确认。普通公司注册、AML登记与完整金融牌照不同,股份/资产交易也不等于许可证脱离原法律主体直接过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