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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港永胜 RGYS 标识仁港永胜美国 STO 发行合规RGYS · GLOBAL LICENSING & COMPLIANCE
RGYS GLOBAL LICENSING / 亚洲

缅甸金融牌照资料
申请、维护与出让收购

缅甸金融服务不是一张可覆盖各项业务的通用金融牌照,而是按业务分别由缅甸中央银行(CBM)、证券交易委员会(SECM)及保险业务监管体系等管理。商业银行须取得CBM银行牌照;非银行金融机构(NBFI)登记证不等于银行牌照。

仁港永胜全球证券与金融准入资料品牌场景示意
部分细则待确认 · 详细资料资料核实:2026-10-12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专业讲解返回全球总册
LOCAL RULES · GLOBAL PERSPECTIVE

先辨明业务与属地,
再推进金融准入。

本档案仅限缅甸联邦境内依缅甸法律设立或获准经营的实体及实际在缅甸提供服务的活动。银行、外汇、移动金融、证券、保险和微型金融分别适用本地法规;仰光证券交易所上市资格、外资投资许可或公司注册本身均不当然代替金融牌照。缅甸境内公司开展境外客户业务、从境外招揽缅甸居民、境外收付款、代理清算、外币结算或远程提供数字服务,均需逐一核对缅甸外汇、金融许可、投资、税务及反洗钱规则,并核实客户所在地监管法。CBM移动金融规则所定义服务以缅币本地账户和本地支付为核心,不能作为跨境汇款或外汇授权。缅甸许可不产生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营权限。

主要主管机关

缅甸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Myanmar,CBM)银行牌照、NBFI登记、移动金融服务提供者登记及外汇业务许可与监督;按具体业务另行确认支付、电子货币或其他服务是否需独立批准。[1] [2] [6]

缅甸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of Myanmar,SECM)证券交易商、经纪商、承销商、投资顾问、证券公司代表及证券交易所等市场机构的准入、条件与持续监督。[4] [5]

微型金融业务监管委员会(Microfinance Business Supervisory Committee)及缅甸微型金融监管企业微型金融业务许可、按类别确定最低资本、监督、现场检查、收费及报送;地区或邦工作委员会参与申请审查转递。[3]

保险业务监管委员会(Insurance Business Supervisory Board)及财政部保险人、承保代理、保险经纪的许可审查、资本与费用条件、保险资金、审计及持续监管;外国投资项目还涉及财政部及投资许可审查。[7] [8]

本页12章目录 · 申请 / 维护 / 出售 / 收购
01 / LICENSING & COMPLIANCE

主管机关及法律体系

缅甸是具有本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独立法域,金融许可按活动分线,而非统一牌照。银行和移动金融由CBM管理;证券牌照由SECM管理;微型金融由微型金融业务监管委员会按地区转递申请并监督;保险业由保险业务监管委员会和财政部体系管理。CBM《金融机构法》明文将银行牌照与NBFI登记证分开,并禁止无牌吸收存款。公司注册仅产生法人,不是金融业务授权。[1]

业务分类须按资金是否可赎回、是否吸收公众资金、客户资金由谁持有、是否提供境内外汇款、是否撮合证券、是否承保或代理保险逐条判断。外汇交易另适用《外汇管理法》及CBM规则;AML登记或向金融情报单位报告也不替代业务许可。官方站点收录的法律原文有历史版本,遇到2026年新规、表格或门槛须书面核实后再承诺项目日程。[2]

银行法第2条规定重大权益为10%或以上资本/表决权或CBM认定的管理控制;第42及45条要求该类银行权益取得事前批准。该标准只针对银行,其他行业的股份变更需各自确认。[1]

本章节参考:[1] [2] [3] [4] [7] [11] [12]
02 / LICENSING & COMPLIANCE

牌照及经营活动对应

拟吸收公众存款或经营银行业务的,应以CBM银行牌照为主线;NBFI登记证只覆盖其核准的非银行金融活动。移动钱包应判断是否属于MFS,独立公司按CBM登记,并遵守缅币、本地账户、100%客户资金保障及代理授权规则。跨境汇款或外币兑换不得因为拥有MFS登记证而提供,外汇业务需单独核对CBM外汇许可。[1] [2] [6]

证券自营、证券经纪、承销、投资顾问和证券公司代表对应SECM法定牌照。寿险、财产险及保险经纪对应保险业务牌照。小额贷款则区分不吸收存款和吸收存款型微型金融许可。缅甸官方公开材料未确认独立VASP牌照申请路径;不得以公司登记、AML指引或虚拟货币公告包装VASP许可。基金管理、托管、数字代币和跨境服务应先向CBM、SECM等书面分类。[3] [4] [7]

证券公司许可的申请字段、>10%股东背景调查以及客户资产隔离在SECM规则中具体列明;SECM政府页面确认其负责许可和检查。检查公告所列客户开户、AML报告、内控和合规人员问题,可用于收购尽调核查,但公告不是通用新牌照条件。[5] [12] [13]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者法律身份及可做业务不可混同。NBFI登记证不是吸收公众存款或经营银行业务的授权。银行牌照(Banking Business Licence)及NBFI登记证CBM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银行牌照仅可在牌照条件下开展银行业务;禁止无牌吸收存款。NBFI仅可在登记证、适用法规和CBM指令范围经营。外汇、支付、移动金融、证券及保险业务须另作活动分类,不因银行或NBFI身份当然获准。

申请条件
银行申请主体须为缅甸法律下设立的公司或实体;外国银行可申请子公司或分行路径并提供母国监管证明。提交材料须能证明可审慎经营、真实资本与资金来源、适任重大权益人、董事及CEO,以及可受CBM持续监管的组织、场所及风险安排。CBM可因资料不完整或不实、预计不合规、股东影响危及稳健经营、关联集团妨碍监管或国内经济金融状况拒绝申请。现行最低资本金额须向CBM核定,本文不引用可能过时数值。NBFI另须申请登记证,现有公开来源未给出通用资本数字或完整流程。《金融机构法》第2条将重大权益定义为直接或间接拥有金融机构10%或以上资本或表决权,或按CBM认定直接/间接控制其管理;第42及45条规定单独或一致行动取得银行重大权益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在达成任何收购协议或安排前取得CBM批准。CBM可核查背景、要求补件,并因个人不适格、法人董事/CEO不适格或影响审慎经营而拒批。该10%是银行法重大权益门槛,不得与法中其他控制定义或其他牌照的规则混同。[1]
申请资料
银行申请须有规定表格、缅甸设立证明、章程及设立文件、总行和分支地点、申请人经审计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授权及认缴资本、业务活动和组织结构计划、重大权益所有人资格经验职业及财务状况、董事和CEO资格经验,以及允许CBM调查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财务、刑事和专业背景的授权书。外国银行另交国际评级报告、母行资本及本国/全球资产资本排名、为缅甸子公司或分行履责的资金承诺、母国监管人关于有效银行牌照、获准设立缅甸子分支及董事高管适格的书面证明。NBFI材料清单须另向CBM取得。重大权益收购申请的现行表格及支持文件由CBM规章另定;已读取的法律授权CBM作背景调查及要求额外资料,但没有列明一份适用于所有收购人的封闭文件清单。交易资料应预备买方及一致行动人完整股权/UBO链、董事及CEO适格资料、收购融资和资金来源、拟议持股/治理影响,并在取得CBM当期清单后填报;这些准备项目中,法定核心为书面申请、CBM背景核查及补件权。[1]
递交与开业
公司或外国银行准备合规主体和材料后向CBM递交。CBM可要求补件及背景审查;不完整申请可退回,超过指定期限未补齐可能视为撤回。对完整申请,法律规定CBM应在收件后不迟于六个月书面通知决定。获批后按牌照条件建立资本、治理、风险、审计和系统;银行须在获牌一年内开业。
持续维护
按CBM牌照条件经营,遵守审慎、资本、流动性、报表、账簿、检查及AML/CFT义务,不得开展超出许可的活动。法律规定银行牌照不得转让;银行牌照、名称和业务持续有效性按具体牌照条件核验,不能假设有统一年续牌或有效期。重大股东权益取得须事前申请CBM批准;银行控制权变化、合并及出售实质业务需事前书面批准。
控制权变更
银行重大权益取得须依《金融机构法》向CBM书面申请并事前获批;法条所载‘重大权益’的适用口径及执行材料需按CBM现行规定确认,不应自行设定可安全交易的持股百分比。控制包括直接或间接影响董事会构成,或合计持有20%或以上表决权。银行控制权变化、银行间业务收购或重大业务出售、合并需CBM事前书面批准,并提交拟议协议及相关资料。股权交易不使牌照脱离原主体,业务或资产转让也不是牌照转让。《金融机构法》第2条的重大权益阈值为10%或以上资本或表决权,或CBM认定的管理控制;第42、45条禁止未经事前批准即签署取得重大权益的协议/安排。因此银行股权买卖SPA应以事前批准为先决条件,签约前须先按CBM要求处理申请,不宜把20%控制概念误读为10%以下的安全港。现行申报附件和审批时限未由法条列明,须向CBM确认。[1]
[1]
本地移动支付及移动金融服务的专项登记;不是银行牌照、外汇牌照或跨境汇款授权。移动金融服务提供者登记证(Mobile Financial Services Provider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CBM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规则列出的缅币移动账户开立和维护、存取款、账户间转账、个人间本地支付、个人对政府、本地商户及企业间支付,以及CBM另行规定的服务。规则要求相关账户和服务只用缅币;商业银行开展移动金融服务也需依新服务程序取得CBM许可。代理须获CBM授权使用。

申请条件
非银行申请人须依缅甸公司法设立独立公司;商业银行不适用独立公司要求但仍须依CBM程序获准开展新服务。2016年规则原文规定投入资本至少30亿缅币,登记费为资本的0.1%;因属早年规则,启动前应向CBM书面确认该金额和收费是否仍适用。申请人须有清晰业务范围、三年业务及代理网络计划、合格董事高管,并取得电信主管部门或现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人的不反对意见(按申请人身份适用)。规则规定申请者(商业银行除外)须按《缅甸公司法》设独立公司;已见文本要求至少30亿缅币投入资本及资本0.1%登记费。该规则日期为2016-03-30,并未证明金额在2026仍未修订;提交前须向CBM核实。商业银行开展MFS亦须依CBM新服务程序获批。[2]
申请资料
递交申请表、公司设立及章程、拟提供服务流程和类型、经营地址、三年业务计划和代理网络计划、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料、适用的不反对意见、资本缴付和0.1%登记费凭证,以及CBM要求的其他资料。代理网络申请须另交区域计划、代理风险评估、代理政策和流程、标准代理协议草案、拟由代理提供的服务及代理内控安排。代理服务并非仅报代理名称:应提交未来三年的区域代理计划、代理政策与程序、服务清单、标准代理协议草案、代理风险评估及代理内部控制政策。规则另要求董事及高管资料、经营地点、服务类型和流程、三年业务计划及适用的不反对意见;不应把该代理资料误作所有权变更的替代申报。[2]
递交与开业
先将产品和资金流限定为缅币本地服务并向CBM确认准入分类;成立独立缅甸公司(非银行);向CBM提交登记申请和文件;配合补件审查。CBM对完整申请应在收到后9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获登记不表示代理自动获批,也不代表可经营外币、跨境汇款、存款银行或证券业务;代理须另按规则取得授权。规则明文的完整申请决定期为90日;该期限不等于已获登记或代理批准。代理人任命后两周内向CBM报送规定资料,相关资料变化亦须两周内更新;该明确期限只针对代理人资料,不能外推至股东、UBO或控制权变化。[2]
持续维护
必须将客户资金以相当于预期客户余额100%的流动资产存放于缅甸商业银行的独立账户,不得与自有资金混同;每日核对并在规则规定时点补足短缺。设立内控、会计、AML/CFT、灾难恢复及安全审计制度。规则规定代理信息两周内报送、代理资料变化两周内更新;支付系统修改须提前30日提交方案并取得许可;年度审计报告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相关账户和交易记录保存至少五年;重大安全事件等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CBM。上线六个月后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并履行季度服务报告和客户投诉处理要求。
控制权变更
规则明示不得将该登记证当作银行牌照,且须从严对待系统修改和代理变动,但已打开官方规则没有足以确认统一股权比例阈值或任何股东变更是否属事前批准的条文。签署或交割前须向CBM书面询问股东、最终受益人、董事、主要管理人员及代理变动所适用的批准、通知和审查;不得把‘两周更新代理资料’误作股东变更宽限期。已读2016规则明确代理资料两周申报、系统修改须提前30日申请许可,但未见股东/UBO变更的门槛或统一事前审批条文。因而买卖双方应在签约前将股东、最终受益人、董事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方案提交CBM书面分类;不得以代理更新期限推定可先交割后报。[2]
[2] [6]
证券及资本市场;个别类别由证券公司申请,投资顾问及代表可有独立申请路径。证券业务牌照(证券交易、经纪、承销、投资顾问、证券公司代表)SECM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法定类别包括证券自营交易、经纪、承销、投资顾问、证券公司代表及SECM通知另定类别。证券公司获交易、经纪或承销牌照的,也可在法律规定情形开展投资咨询;独立投资顾问按条件申请。代表个人须有证券公司推荐。不得把基金管理、托管或虚拟资产交易自动归入某一证券类别,须按产品和活动另向SECM及CBM确认。

申请条件
证券公司须依缅甸公司法登记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含‘Securities’,并具备SECM规定的授权资本及最低实缴资本。SECM审查资金充足、资本和流动资产、知识经验及经济需求;公开规则将资本金额交由SECM按类别规定,本文不猜数值。投资顾问个人/实体和代表须满足各自资格;申请会接受申请人、董事、负责人员及持有超过10%表决股的股东背景调查。《证券交易规则》第72条要求按申请类别提交公司名称、实缴资本、总分支办公室、董事及负责人员的教育和经验、合规人员资料、兼营业务及委员会规定事项;并附章程、业务方法说明及资格声明。SECM可调查申请人、董事、负责人员及持有超过10%表决股份股东的财务、刑事和专业背景。该>10%是许可申请背景调查范围,并非股权交易自动获批或普遍事前同意的法定门槛。[5]
申请资料
书面申请列明公司名称、实缴资本、总分支办公室、董事及负责人员姓名学历经验、合规人员资料、申请牌照类别、兼营业务和SECM要求的事项;附件包括公司章程、业务方法说明、符合资格声明及委员会要求文件。备妥董事及主要股东身份证明、背景和资金来源、业务计划、资本证明、客户资产保护、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营业地点及人员履历。法规明确要求证券客户款项和资产独立记录并为客户持有。投资顾问/代表另按相应资格和推荐路径提交材料。应把牌照类别/兼营业务、申请人及>10%投票权股东资料、董事与负责人员/合规人员教育履历、章程、业务方法、资本及流动资产证明作为申请材料主干;SECM可另要求规定文件并进行背景审查。获牌证券公司对客户款项须信托持有、不得与自有资金混同,并为每位客户分别记录资产与资金。[5]
递交与开业
公司设立并完成牌照类别和经营活动映射;向SECM申请一项或多项适用证券业务牌照;按要求补件并接受财务、刑事和专业背景调查;证明资本、流动资产、人员和运作条件;取得列明限制条件的正式牌照后才可经营。牌照期限、费用和续牌费由SECM规定;如续办,持牌人须至少在届满30日前申请。若做公开发行,发行程序须另获SECM批准,法律规定SECM对该申请作出决定的期限为60日。
持续维护
依牌照条件和SECM规则保存业务、客户资金及资产记录;客户款项须信托持有且不得与公司自有资金混同。须以SECM认可程序进行会计和审计、提交规定报告,遵守禁止行为及发行、交易要求。续牌提前至少30日申请。无许可不得转租或转让牌照;证券公司拟与其他企业合并或自愿清算,须先取得SECM许可。
控制权变更
《证券交易法》禁止牌照转让,并明确证券公司合并或自愿清算须事前获SECM许可。已访问的证券法和规则要求SECM核查持股超过10%表决股东,但该规定在所见规则中是背景审查范围,并非可直接认定的股权变更安全港或统一批准阈值。拟股权收购、控制权变化、董事/合规人员更换、业务及营业地址变化,应先向SECM取得书面分类和要求;达到公司合并或清算情形时按法定事前许可办理。规则第72(c)确认SECM可在牌照申请时对超过10%投票权股东做背景调查;这本身不构成持股变化的批准阈值。法律第33(c)明文规定证券公司与其他企业合并或自愿清算须事前许可,第34条禁止转让/转租牌照。单纯股份转让的具体事前同意或通知要求在已读文本中未能确认,交易前须向SECM书面问明,不得把>10%背景审查等同股权变动审批。[4] [5]
[4] [5]
非银行小额信贷;法律区分不接受存款和接受存款的机构。许可证无固定法定期限,但不等同银行牌照。微型金融业务许可证(存款型/非存款型)微型金融业务监管委员会;相关地区/邦工作委员会转递,微型金融监管企业承担审查协助和现场监督。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可按许可范围提供小额信贷。存款型机构可接受自愿存款并放贷;非存款型不得将公众存款作为资金来源。汇款、保险、境内外借款或其他金融服务属于需另获委员会批准的附加活动,不因MFI许可证而当然允许。

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为缅甸法律认可的公司、合作社、协会或其他合法机构,设立管理机构并满足委员会规定的资格。须提交可行性研究,说明拟经营地点、市场和当地需求、资金需求及取得来源、预期效益及管理方案、管理层资格技能、申请的业务类别。申请人必须以现金缴足实缴资本,并按规定将资本存入指定缅甸经济银行相关账户;最低资本依机构类别由监管委员会确定,公开法条没有通用数字。
申请资料
规定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公司或机构登记证书、章程、管理机构及负责人资格;业务区域和市场需求资料;经营模式、贷款产品、客户类型和利率/收费安排;资本金额、来源、缴足证明、指定账户存款凭证;拟吸收存款与否、资金来源及客户保护安排;预算、财务预测、AML制度和委员会规定的补充文件。地区或邦工作委员会先审查并转交监管委员会。
递交与开业
按申请地向地区/邦微型金融工作委员会提交申请及可行性研究;监管企业和工作委员会审查后转交微型金融业务监管委员会;监管委员会审查并可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决定许可或拒绝。获批后15日内向指定账户缴交许可费;监管委员会在发放或取消许可时于缅甸公报公告。获牌后须在六个月内开业。
持续维护
按委员会规定保留会计和业务报表、接受现场检查,任命获批审计师并依指定格式定期报告。须遵守反洗钱法;贷款档案应含申请及资金用途、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文件,必要时有集体决议记录。净利润25%存入一般储备账户,直至储备达到实缴资本100%,之后按规则处理。许可无固定期限但不意味着不需缴年费;委员会可设年度许可费。增设分支、变更营业地点、停业或合并/分立须履行法定事前批准程序。
控制权变更
牌照不可转让;合并或分立须经相关工作委员会转交并事前获监管委员会批准,合并或分立后新实体必须取得新牌照。开分支、更换营业地点及关闭业务须事前批准。一般股东或最终受益人变更的具体申报门槛在已访问法条中未见,交易前应向监管委员会书面确认并审查其对申请人身份、管理层、资本及持续适格性的影响。
[3]
保险;保险人、承保代理、经纪分别须获业务许可,许可不得转让。保险人、承保代理及保险经纪业务牌照保险业务监管委员会;财政部参与规则、许可、外国投资及申诉事项。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保险法列明寿险、火险、综合汽车险、现金运输险、现金保管险、忠诚保证险及部长经批准增加的险种;承保代理代表保险人承保,经纪代表被保险人联系保险人。不得把保险代理人、公司登记或投保资格等同保险公司牌照。跨境承保、再保险及外币保险另受许可与监管指令限制。

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是依缅甸公司法或1950年特别公司法设立登记的公司,按险种、承保代理或经纪类别申请。监管委员会确定资本、押存、牌照条件及资格;1997年保险规则虽列出资本和保证金旧数额,但也明定监管机关可经批准修订。为避免将旧数值误报为2026现行要求,本档案不将该金额作为现行门槛,应取得FRD/监管委员会书面现行清单。外资须核实财政部和投资审批要求。
申请资料
官方规则要求填写AH-MA-KHA 1表并附必要证明文件;具体现行清单须向保险监管委员会/财政部金融监管部门取得。项目资料应准备公司注册及章程、股权与UBO、资本和资金来源、拟经营险种/业务计划、精算与产品定价、再保险安排、偿付能力和投资计划、主要负责人资格、治理风控/AML、营业地址、经审计财务资料及外资审批材料。不得仅按1997年表格或旧RFP递件。
递交与开业
完成公司设立并由监管部门确认适用险种和当期资本条件;填写AH-MA-KHA 1表,向保险业务监管委员会提交申请及证明;委员会审查并可面谈;获通知批准后依当前要求缴资本、押存及许可费;提交缴款凭证后取得正式业务牌照。旧规则载明缴费后15日内签发,但现行办理时限应向监管机关复核。获牌后12个月内须开业;分支办公室须取得委员会许可。
持续维护
按牌照条件经营并维持保险基金、保单登记、准备金和资产;寿险业务须按法律要求聘任精算师、至少每四年精算估值并提交报告,必要时由另一精算师复核。年度财务报表须审计,规则要求财政年度后四个月内向监管委员会提交年度账目和报告。重大产品表格、保费费率及保险资金投资须按审批要求执行;保险人或承保代理需提交再保险安排。按具体牌照和监管机关书面指示缴年费,而不将旧规则数额视为现行。
控制权变更
保险法明确牌照不得转让;公司股权收购不自动转移许可,资产交易也不会让买方取得原牌照。已访问的保险法和1997规则没有足以确认现行统一控制权百分比及完整前置申报门槛的内容。因此交易前须就股东、UBO、董事、负责人、资本和保险组合变更向监管委员会/FRD书面确认批准、通知及客户/保单安排;分支设立须取得许可。
[7] [8]
本章节参考:[1] [2] [3] [4] [5] [6] [7] [12] [13]
03 / LICENSING & COMPLIANCE

申请条件、人员资本及实体运营

银行申请人须是缅甸法律下成立的公司或实体;外国银行须提供母国监管证明、国际评级、资本排名及履责承诺。CBM审查重大权益人、董事、CEO的资历及诚信,也可评估关联集团是否妨碍监管。完整申请法定审理上限为六个月,但申请不完整、补件和个案沟通会影响实际时间。CBM可因经济金融条件而拒绝;不能把资本充足单独当作获批保证。[1]

MFS官方规则文本列出至少30亿缅币投入资本、资本0.1%登记费和完整申请90日决定期,但规则形成于2016年,实施前应核实当前金额与收费。证券公司须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含Securities并达到SECM按类别规定的授权和实缴资本;公开规则没有可在此确认的现行统一金额。微型金融最低资本由委员会按类别决定;保险旧规则金额可能已修订,均须以监管机关当期书面要求为准。[2] [3] [5] [8]

对银行重大权益,金融机构法第2条定义为直接或间接持有10%或以上资本/表决权,或CBM认定的管理控制;第42、45条要求收购人向CBM书面申请并在签订取得该权益的协议或安排前获批。该法定门槛仅适用于银行,不可套用到MFS、证券、保险或MFI。[1]

MFS规则要求非银行提供者设独立缅甸公司,2016规则文本所列资本为至少30亿缅币及登记费为资本0.1%;由于未找到官方后续文本证明该数额当前有效,申请人应在资本承诺前向CBM核实。证券申请则须列实缴资本、办公室、董事/负责人员及合规人员背景;资本充足和流动资产按许可类别审查,官方已读规则未列可确认的统一金额。[2] [5]

本章节参考:[1] [2] [3] [5] [8]
04 / LICENSING & COMPLIANCE

公司注册与牌照申请资料

共通底稿应呈现申请主体、直接及最终受益所有权、资金来源、关联方、拟提供产品、客户和资金流、财务预测、实际办公地、治理架构、风险控制、AML/CFT、信息安全、投诉、审计和外包安排。各牌照需按主管机关表格准备,不应以通用商业计划或公司注册文件取代专门材料。银行法直接规定公司设立文件、业务计划、资本、审计财务、负责人履历和背景调查授权。[1]

证券许可另须说明牌照类别、实缴资本、办公室、董事及负责人员学历经验、合规人员、业务方法和兼营业务,并接受超过10%投票权股东等背景调查。微型金融须交可行性研究及存款类别、市场需求、资金来源和管理能力资料。保险规则引用AH-MA-KHA 1表,但旧法表格及旧RFP并不足以证明2026现行材料,应先向FRD取正式清单。[3] [5] [8]

银行法第8条清单还要求拟设银行主营业地和分支、经审计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授权/认缴资本、业务类型和组织架构、重大权益人资格经验及财务状况、董事与CEO资格履历,以及允许CBM对申请人、关联人士、董事和CEO做财务/刑事/专业背景调查的授权。外国银行另交国际评级、母行资本与排名、资金履责承诺及母国监管人证明。[1]

MFS申请按2016规则附服务流程与类型、营业地点、未来三年业务及代理计划、董事和高管资料及按申请人身份适用的不反对意见;代理网络另交区域计划、风险评估、代理政策流程和标准代理协议草案。证券申请依规则第72条附章程、业务方法说明和资格声明,列出资本、办公室、董事/负责人员和合规人员履历以及申请类别;SECM可调查>10%投票权股东,但该调查范围不等于股权收购许可阈值。[2] [5]

本章节准备清单

  • 法人设立证书、章程、股东名册、直接/间接股权图、最终受益人及控制链说明
  • 股东、董事、CEO、合规负责人及关键人员身份证明、履历、资格证明、诚信和背景审查同意书
  • 实缴资本、资金来源、银行流水/审计财务、未来三年预算及压力情境
  • 业务计划、产品条款、收费、客户所在地、支付路径、代理和外包安排
  • AML/CFT风险评估、客户尽调/强化尽调/制裁筛查、交易监控、可疑交易升级流程及培训记录
  • 实际办公地址、分支计划、系统架构、灾备、网络安全、客户资产隔离和记录保存方案
  • 银行申请附审计报表、资本数据、总行/分行地点及外国母行监管证明;证券申请附牌照类别和证券客户资金隔离方案
  • 微型金融附市场可行性、资金使用用途、借款/担保文件样本和存款类别;保险申请附现行表格、精算、再保险和产品资料
  • 银行重大权益收购:拟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名单、直接/间接持股和表决权计算、UBO链、董事/CEO适格和资金来源材料;先向CBM取得当期第42条支持文件清单,并在签署取得重大权益的协议/安排前取得第45条批准。[1]
  • MFS申请:营业地点、服务流程/类型、三年业务与代理网络计划、董事及高管信息、适用的不反对意见、资本与登记费凭证;代理另附未来三年区域安排、代理风险评估、代理政策、拟提供服务和标准代理协议草案。[2]
  • 证券公司申请:公司名称及牌照类别、实缴资本、主分支办公室、董事/负责人员/合规人员学历经验、兼营业务、章程、业务方法描述及资格声明;预备>10%投票权股东的财务、刑事、专业背景核查资料。[5]
本章节参考:[1] [2] [3] [5] [8]
05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设立、预沟通、递交、补件、评核及开业

缅甸准入应先完成业务边界意见,而不是先签定不可撤回的租约或向客户招揽。公司成立和投资许可应与金融审批相衔接;如拟在缅甸取得外资持股,还须另核投资和外资限制。监管机关可要求背景调查、补件、面谈、检查系统和场所;法定时限不等于批准承诺。[1] [3] [7]

可核对的法定时限有差异:银行完整申请决定期限不超过六个月;MFS完整申请为90日;微型金融委员会法条载明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保险旧规则和证券牌照期限需以当前主管机关回复为准。补件、解释、外国文件认证及许可条件落实会使实际项目变长。[1] [2] [3]

各条线的可核验申请资料不同。银行依金融机构法第8-9条交主体/章程、审计账目、资本、计划、重大权益人和管理层资料及背景调查授权;MFS依2016规则交服务、三年计划、董事高管、资本和费用资料,并单独准备代理网络材料;证券依第72条规则列明实缴资本、办公室、董事负责人员、合规人员、牌照类别、兼营业务和业务方法附件。[1] [2] [5]

对银行收购,法条的关键顺序不是“先签SPA再申请”:重大权益为10%或以上资本或表决权,或CBM认定管理控制;取得协议/安排须在CBM事前批准后方可订立。申请附件由CBM规章/补件要求决定,已读法条本身未列完整清单。其他许可的股权变动门槛不能据此推定。[1]

  1. 01

    界定产品和边界

    画出资金及客户流程图,明确存款、贷款、付款、外汇、代理、证券、保险、数字资产和境外环节;向对应主管机关书面询问分类。

  2. 02

    设立主体并确认外资路径

    确定缅甸公司或获准外国银行分支/子公司结构;核实投资许可、公司章程、名称、股东及最终受益人要求。

  3. 03

    预沟通并拿到清单

    向CBM、SECM、微型金融委员会或保险监管部门索取当期申请表、资本标准、收费表、负责人适格要求和控制权变更要求。

  4. 04

    编制和正式递交

    依相应官方表格提交所有权、资本、业务、人员、风控、IT、AML、地点和财务资料;保留受理凭据、版本及全部附件。

  5. 05

    补件及实质审查

    及时回应问询,安排负责人面谈、背景核查、场所或系统核验;不将申请受理、公司登记或中介确认视为获牌。

  6. 06

    取得正式许可并完成开业条件

    逐项验收许可条件、资本缴付、客户资产安排、人员到位、代理批准和技术测试;银行获牌后一年内开业,MFI六个月内开业,保险规则要求十二个月内开业。

  7. 07

    开业前复核

    确认许可证书、有效状态、允许活动、条件和监管名册;设置月度合规日历后方可按获准范围开始经营。

  8. 08

    按牌照准备正式申请包

    银行按金融机构法第8-9条准备公司/章程、审计账目、资本、业务结构、所有人和管理层资料及背景调查授权;MFS按2016规则准备服务方案、三年计划、董事高管及代理文件;证券按规则第72条填写资本、办公室、负责人和合规人员资料,附章程、业务方法及资格声明。数字及表格以监管机关当期要求复核。[1] [2] [5]

  9. 09

    完成审批后再按法定窗口开业

    保留正式许可/登记证及其限制条件;银行须在获牌一年内开业,MFS须先取得CBM登记且代理按规则授权,MFI获牌后六个月内开业。开业时限与申请决定期限不同,任何申请受理或公司登记均不能代替许可。[1] [2] [3]

本章节参考:[1] [2] [3] [4] [5] [7] [8]
06 / LICENSING & COMPLIANCE

批复后开业、资金、银行和系统条件

监管批准只是开业门槛的一部分。须逐条满足牌照条件、资本缴足、人员适格、场所和系统检查、客户协议、会计与审计安排、AML/CFT、客户投诉、业务连续性和监管报表要求。银行必须在牌照发出后一年内开始经营;MFI在六个月内开始;保险法允许监管机关因未在十二个月内开业取消牌照。[1] [3] [7]

MFS须将客户资金按规则隔离并维持相当于预期余额100%的合格流动资产,账户以缅币为主;代理必须经CBM授权。证券公司收到的客户款项须专款专用、为客户持有且与自有资产分开。银行开户属于商业银行独立尽调,审批机关或牌照均不保证银行开户、代理清算、外币结算或国际合作关系可以建立或延续。[2] [5]

本章节参考:[1] [2] [3] [5] [7]
07 / LICENSING & COMPLIANCE

年费、报送、审计、AML及记录维护

持续合规按牌照分别执行。银行受CBM审慎监管和检查,按牌照条件维护资本、报表、账簿和适用AML义务;证券牌照期限与续牌由SECM规定,需至少提前30日申请续期。MFI许可证无固定期限,委员会仍可设年费,并要求定期报告、获批审计师审计和现场检查;不要将无固定期限误解为免年费或无需持续审查。[1] [3] [4]

MFS规则要求每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经审计年度报告、保存相关记录至少五年,并在系统变更前30日提交计划并取得许可。保险人需维护保险基金、精算和再保险安排,年度账目审计并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交;精算估值至少每四年一次。对跨境客户和资金,须依FATF风险采取强化尽调;截至最新打开的2026年6月FATF声明,Myanmar仍在要求强化尽调的call-for-action类别,不等同自动适用全面反制措施。[2] [5] [7] [9]

本章节参考:[1] [2] [3] [4] [5] [7] [9]
08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股东、董事、控制权及业务变化

银行控制权和业务交易的法定要求最明确:取得银行重大权益须事前向CBM申请批准;控制包括影响董事会构成,或直接/间接合计达到20%或以上表决权;银行控制权改变、合并、取得/出售重大业务需CBM事前书面批准。即使交易设计为股权出售而非资产出售,也需分析重大权益和控制权条款。其他金融牌照不得援引银行的20%定义作为安全港。[1]

证券牌照不得转让,证券公司合并须SECM事前许可;MFI许可证不得转让,合并/分立、分支、营业地变更及停业需事前批准;保险法亦禁止转让保险牌照。MFS公开规则未确认通用控制权阈值;代理人资料变化两周内报告不等于股东变化通知期限。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董事、UBO、实际控制人、地址、资本、产品、系统、分支和外包变动均应先向该牌照主管机关取得书面分类,不可默认为交割后补报。[2] [3] [4] [7]

银行收购的实质门槛已在法条明确:直接或间接10%或以上资本/表决权,或CBM认定的管理控制,属于重大权益;收购人须向CBM书面申请,且在订立任何取得重大权益的协议或安排前获得事前批准。CBM可调查适格性并要求补充资料。此为银行专属规定,不应用于其他牌照。[1]

一般公司法的股东登记程序另行适用,不等于金融监管许可。DICA Form C-3表明,公司在股权转让登记后21日内须以规定表格向Registrar申报转让;涉及成员名册、股本或最终控股公司资料时须依表格填写。该公司登记申报不能替代CBM/SECM等可能要求的事前审批,亦不能使牌照转让。[11]

MFS规则明确两周更新期限针对代理人资料;证券规则对>10%股东的规定是许可申请背景调查;在已读材料内两者均不足以证明有普遍股权变更许可门槛。交易双方应先按具体交易结构向相应监管机关取得书面分类,再设置批准、通知、公司登记和交割的先后顺序。[2] [5]

  1. 01

    先确定监管审批触发点

    银行交易穿透计算直接/间接及一致行动人持股;若取得10%或以上资本/表决权或构成CBM认定的管理控制,须在签署相关取得安排前申请并取得CBM事前批准。证券、MFS、MFI及保险分别取得主管机关对拟议股东/UBO/董事变化的书面分类;不要照搬银行门槛。[1] [2] [3] [4] [5] [7]

  2. 02

    公司登记申报与监管审批分开排期

    批准条件满足、股份转让登记完成后,依DICA Form C-3及《缅甸公司法》第86条,通常由公司在登记转让后21日内向Registrar提交转让通知;如股权变化影响股本、成员名册或是否成为foreign company,按表格对应栏和附件更新。该21日是公司法申报期限,不是金融监管事前审批宽限期。[11]

本章节参考:[1] [2] [3] [4] [5] [7] [11]
09 / TRANSACTION WORKFLOW

卖方:持牌企业股权出让的准备及监管路径

卖方须先确认出售的是持牌法律主体股权,还是部分资产、客户合同、技术或业务。金融许可属于监管主体且一般不能脱离主体转让;保险、证券、MFI法条明文禁止许可转让,银行控制或业务出售有CBM事前审批。不得将公司登记、旧许可复印件、MFIU登记或银行账户作为可自由买卖的牌照现货。[1] [3] [4] [7]

监管者可能审查买方、资金来源、受益所有人和未来控制安排。卖方应披露监管检查、整改、投诉、诉讼、税务、资本、客户资金、AML问题、银行往来和未履行报告,并保持日常经营及牌照条件直至依法完成变更。NDA、意向书、尽调、SPA、监管先决条件和交割清单属于交易组织建议,不是法定审批或成交保证。

卖方对银行目标公司应及早披露重大权益登记和历次CBM书面批准;收购人达到直接/间接10%资本或表决权,或构成CBM认定管理控制时,须在订立取得安排前完成CBM事前审批。对MFS代理变更、系统变更分别核对其两周更新/提前30日申请规则,不要以代理资料更新代替股权审查。[1] [2]

公司法登记准备应包括拟议转让文书、批准决议/章程条件核对、交割后成员名册及UBO/最终控股公司变更信息。DICA Form C-3要求在股份转让登记后21日内向Registrar申报;该申报时限只属于公司登记,并不延后金融监管事前批准。已读Form C-3明确超过35%外国所有/控制会使缅甸注册公司属于表格所称“foreign company”,但不因此自动获得任何行业许可或外资批准。[11]

  1. 01

    确认目标资产与授权

    核对牌照原件/名册、法人注册状态、每项获准业务、期限、费用、条件、暂停或整改事项,并分类股份与资产交易。

  2. 02

    整理卖方尽调资料

    备齐股权及UBO图、审计报表、资本、客户资金、AML档案、监管函件、诉讼税务、银行合同、代理/外包及系统资料。

  3. 03

    在保密协议下接洽

    NDA后提供脱敏资料,核实买方身份、资金来源、受制裁筛查和实际受益人;不得承诺牌照可过户或银行关系必然保留。

  4. 04

    先行监管分类

    将拟议交易结构、持股比例、董事和业务变动提交对应主管机关,取得书面说明所需事前批准、申请材料、时间和临时经营要求。

  5. 05

    拟订附条件交易文件

    将主管机关批准、银行复核、资本和客户资产交接、关键人员、数据合规及重大不利事项列为先决条件;另行约定长停日和失败退出。

  6. 06

    获批后完成交割

    只在监管条件满足后交割股权或许可范围内资产;更新登记、人员、UBO、客户通知和银行文件,提交监管要求的交割后资料。

  7. 07

    补齐可核验许可及审批轨迹

    按持牌主体逐项整理正式牌照、附加条件、CBM/SECM/MFI/保险监管往来、股东及UBO申报和待办整改;银行目标特别核对10%重大权益取得是否曾依法取得事前批准。证券许可申请对>10%投票股东背景调查的规定不等同股份交易批文。[1] [4] [5]

  8. 08

    把申报责任和先后写进交易文件

    银行交易在取得CBM事前批准前不订立取得重大权益的协议/安排;其他业务的批准、通知或不反对要求先书面分类。再把监管批准、公司法程序、客户资金/合同迁移、银行尽调及监管交割后文件设为先决条件或交割义务;这是交易安排建议,不能替代法定批准。[1] [2] [11]

本章节参考:[1] [2] [3] [4] [5] [7] [11]
10 / TRANSACTION WORKFLOW

买方:收购前验证及获批接续

买方不能只购买一个牌照编号。须确认执照与法律主体一致、许可持续有效、实际业务没有超范围、历史报告和客户资产完整、监管整改已结清,并了解银行账户及代理合同的控制权条款。牌照不可转让意味着买方取得目标股份也不等于自动获得牌照以外活动、境外权限或银行持续服务。[1] [3] [4] [7]

买方股东、最终受益人、资金来源、董事、高管和拟经营计划可能接受主管机关适格性审查。交易前先解决银行、CBM或其他主管机关的审批路径,再完成SPA和交割安排;在批准未完成前不得由买方实际控制、经营或以目标牌照为买方业务宣传。

买方须按具体持牌主体准备可供监管审查的穿透资料,包括最终自然人受益人、直接及间接持股/表决权、一致行动关系、董事及关键管理人员背景、资金来源和融资安排。银行重大权益的法定标准为10%或以上资本/表决权或CBM认定的管理控制,且须在订立取得安排前获CBM批准;证券>10%股东调查是证券申请的背景审查要求,不能当作交易批准的统一门槛。[1] [5]

交易完成后公司须按DICA Form C-3更新成员名册等公司资料;其指引要求股份转让登记后21日内公司向Registrar申报。私人公司填报新成员、变更成员或退出成员资料;Form C-3对上市/公众公司成员信息申报另有范围说明。公司登记完成不等于牌照已移转,亦不保证外资身份、投资许可或银行关系获准延续。[11]

  1. 01

    核实法律主体和许可证据

    向主管机关独立核验公司状态、许可类别、有效条件、公开名册、年费及任何停业、暂停、调查或整改;不单靠卖方截图。

  2. 02

    执行业务及合规尽调

    检查客户合同、客户资产/资金、AML/KYC、制裁筛查、可疑交易决定、审计、资本、监管报告、诉讼、税务、信息安全及代理外包。

  3. 03

    穿透买方股权和资金

    准备收购资金来源、融资文件、UBO、关联方、董事和关键人员背景材料;先评估是否有外资、投资审查或银行来源资金限制。

  4. 04

    向监管机关提交变更/收购申请

    银行重大权益或控制交易按CBM法定事前批准;证券、保险、MFS、MFI依各自规则向主管机关申请书面确认,不能套用同一股权门槛。

  5. 05

    谈判附条件SPA

    约定交割先决条件、卖方陈述保证、监管批准、银行重新尽调、客户资金和数据处理、历史负债赔偿及未获批退出机制。

  6. 06

    完成交割前检查

    重新确认批准未撤回、许可仍有效、资本和关键人员符合要求、客户资产已核对、监管报表已补齐、银行及代理合同可接续。

  7. 07

    按获批结构交割

    完成股权登记、董事任免、UBO和公司资料更新;仅在监管允许后变更经营控制,并向客户和合同相对方作所需通知。

  8. 08

    交割后整合及监管复核

    逐项实施批准条件,向监管机构提交交割后申报,重做银行KYC、授权签字、系统权限、AML风险评估及员工培训。

  9. 09

    按目标牌照规则测算审批及尽调主体

    银行:穿透持股/投票权及一致行动人,10%门槛或CBM认定管理控制触发事前批准;证券:核验持牌主体、牌照类别及>10%股东背景披露历史,并向SECM确认现行控制变更程序;MFS:核查代理两周报告和系统变化提前30日审批,不将其误作股东规则。[1] [2] [5]

  10. 10

    规划公司登记、外资身份和资料交接

    核对章程的股份转让限制及批准决议;交割后由公司及时更新成员名册并在转让登记后21日内向Registrar交Form C-3。按Form C-3核验外国人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超过35%是否改变foreign company身份;这只是公司法表格分类,行业外资准入须另核。[11]

  11. 11

    监管批准前保持独立运营

    在所需事前批准完成前,买方不得实际接管受监管经营或以目标牌照开展业务;交割前复核许可条件及公司登记安排,随后办理监管交割后通知、银行重做KYC、访问权限及AML风险评估。上述接管控制属于审慎交易步骤,不构成监管机关批准承诺。

本章节参考:[1] [2] [3] [4] [5] [7] [11]
11 / TRANSACTION WORKFLOW

交易资金、交割、银行和监管移交

建议把监管批准、买方适格审查、公司法变更、税务、外资条件、必要银行尽调、客户资金核验和关键合同同意设为交割先决条件。资金可按商业谈判设计分期、托管或监管批准后支付;这属于交易控制建议,并非缅甸监管机关保证的流程。不得以已付款、已签SPA或已变更公司登记推定金融牌照已有效转移。

交割时逐项移交许可证书、监管往来、法定账簿、AML/CFT档案、客户投诉、交易监控、审计底稿、代理合同、客户资金对账、保险保单/赔案、系统和数据权限;依法限制个人数据及客户资料的披露。收购不会强制银行维持原账户、授信或清算服务,银行可重新评估受益人、资金来源、业务和国家风险。交割后向监管机关、公司登记处、税务机关、客户和银行作适用通知,并检查首个报表周期。

交割顺序须区分行业监管审批与公司登记:对银行,凡单独或一致行动取得直接/间接10%或以上资本或表决权,或落入CBM认定的管理控制,先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CBM批准,然后才能订立取得权益的协议/安排;银行法不允许以SPA先签后批作为通用路径。[1]

股份转让登记后,公司依DICA Form C-3及《缅甸公司法》第86条在21日内向Registrar申报。表格针对资本、成员名册、最终控股公司及foreign company身份变化分别收集资料;不能把公司登记提交日当作金融牌照转移日。Form C-3所称foreign company包括缅甸注册公司由外国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超过35%的情形;实际行业外资限制和许可另行判断。[11]

若属MFS,代理任命/资料变化两周内报送,系统变更须提前30日提交方案并获CBM许可;这些是MFS营运规则,不是股东交易安全港。交割计划还应逐笔对账客户资金、核对授权代理、银行账户、代理和服务合同是否允许控制权变化,并在监管批准范围内通知客户及提交交割后资料。[2]

  1. 01

    监管先决条件先满足

    在任何银行重大权益收购协议/安排订立前取得CBM事前批准;对其他持牌活动按各监管机关书面确认的许可/通知条件办理。审批未完成前,不转移实际管理控制、不经营未获授权业务。[1] [2] [4] [7]

  2. 02

    记录股份转让并办理DICA申报

    完成章程允许的转让登记、更新公司成员名册及交割文件;公司在股份转让登记后21日内提交Form C-3并按情形更新直接成员、最终控股公司、股本及foreign company状态。此项是公司登记义务,不代替金融审批。[11]

  3. 03

    监管条件下移交业务

    核对交割日现金/客户资产、MFS代理及系统变更许可、客户合同、银行/清算合同、关键人员、审计及AML记录;按主管机关要求申报新控制人并完成交割后复核。账户延续和服务合同接续需相对方同意,不作保证。[1] [2] [5]

本章节参考:[1] [2] [3] [4] [5] [7] [11]
12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跨境风险、牌照限制及未确认事项

缅甸牌照仅覆盖获批的当地活动,不自动覆盖境外客户营销、外国币种交易、国际资金转移或其他国家许可。MFS规则限缅币本地服务;CBM外汇规则对跨境外币转移、证据和报告设有单独控制。证券、保险和MFI许可均非自由转让。银行牌照特别严禁无牌吸收存款;MFI存款业务也限于获得相应许可的存款型微型金融机构。[1] [2] [3] [4] [6] [7]

截至已打开的FATF 2026年6月声明,缅甸仍要求金融机构按风险开展强化尽调,特别增加关系和交易监测;声明并非说已对缅甸实施全面反制,而是称如至2026年10月未见进一步进展会考虑反制措施。本档案没有打开到2026年10月之后的正式更新,因此不能断言反制措施已触发或不会触发。证券法2026年修法在官方新闻页面仅见刊载标题/索引,未能读取法条正文,故不能确认其生效日或过渡安排;本页不把未核实修法当成现行条文。[9] [10]

公司股权变更本身还有独立DICA申报要求;Form C-3显示公司在股份转让登记后21日内申报。该期限不得误作任何金融监管事前批准的补正期。[11]

本章节参考:[1] [2] [3] [4] [6] [7] [9] [10] [11]
THE RGYS PERSPECTIVE

唐生实务建议

唐生建议客户先把产品画成资金流、合同流、数据流和客户所在地四张图,再决定缅甸实体与牌照。银行、MFS、外汇、证券、保险、MFI不可用一个主体名称或一般注册证书混为一谈。优先向CBM/SECM/FRD及微型金融委员会取得带日期的书面分类意见和最新清单,尤其核实资本金额、外资持股、控制权审批、现行收费、银行账户可得性及证券法2026年修法。若涉及收购,可采用NDA、买方KYC、监管预沟通、法律/财务/AML尽调、附先决条件SPA、批准后交割与交割后审计台账的项目路径;这些是交易管理建议,不是当地法定审批替代物,也不构成承诺可购得牌照或获批。 银行股权交易特别注意《金融机构法》10%重大权益与签约前事前批准;在取得CBM批准之前不得将SPA签署或交割视作可补办手续。完成股份转让登记后,公司另有Form C-3的21日申报义务,但该公司登记不替代牌照审批。证券申请中的>10%股东背景核查及MFS代理申报规则均不可扩张解释成通用股权变更门槛。

唐上永(唐生)原始素描头像本文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专业讲解

行动前仍须确认的细则

缅甸官方证券法服务页仍展示证券交易法原文,但2026年4月Law 52/2026修正案的官方页面未显示可读取正文;截至本次检查不能确认具体修文、生效日期或过渡安排,证券申请或交易须先索取正式公报文本。

已读《金融机构法》第2、42及45条明确银行重大权益为直接/间接持有10%或以上资本/表决权,或CBM认定的管理控制,并须在订立取得安排前获批;仍未确认CBM现行收购申请表、全部附件及审理时限。此银行标准不可泛化为其他金融牌照。

MFS 30亿缅币资本和0.1%注册费来自2016年CBM规则原文;应由CBM确认其在2026年仍有效及是否有后续资本/收费修订。

SECM按牌照类别确定证券公司授权资本、最低实缴资本、许可费用和期限;已读公开规则未能核实现行数值及2026年修法后的状态。

微型金融最低资本和年费由监管委员会按类别确定;公开法律文本未给现行统一金额,须取得现行通知、缴款要求和当期表格。

保险的1997规则列出旧资本、保证金和收费,并授权监管机关修改;本次未取得可确认2026现行资本、押存、外资条件、产品类别和完整申请资料的官方最新清单。

未找到可核验的独立缅甸VASP牌照申请程序;数字资产活动必须在开展前由CBM、SECM及MFIU等书面分类,不能根据AML/CFT指引推定获准。

FATF已打开的最新官方缅甸陈述为2026年6月,不能据此判断2026年10月是否已作新决定。

交易与跨境风险提示

缅甸金融制度分业监管,NBFI登记、MFI许可、MFS登记、AML登记、公司注册和银行牌照彼此不能替代。

截至官方FATF 2026年6月声明,须对缅甸关系和交易采取与风险相称强化尽调;声明称如到2026年10月没有进一步进展会考虑反制措施。 checkedAt为10月12日,但本研究未找到10月后正式决定,须重新核验。

银行、证券、MFI及保险牌照依法不得自由转让;股权取得也可能触发事前审批或监管适格审查。资产交易通常不会携带许可。

银行开户、代理清算、国际汇款渠道、保险再保险、客户合同和技术供应商合同均可能因股东控制变化而重新审查或终止;不得保证延续。

移动金融规则仅能支持获准本地缅币业务,不应据此宣传外币钱包、跨境汇款或银行存款业务。

外币汇兑和国际资金转移需要独立核验CBM外汇许可和当期外汇控制,不能将一般付款服务登记等同外汇业务许可。

不得将缅甸牌照宣传为其他法域的金融服务权限,也不得绕过制裁、AML/CFT、客户尽调和银行风险审查。

证券法2026年修法官方全文、生效及过渡安排未能读取;证券活动的最新法条和既有规则是否被修改须由官方或当地律师进一步核对。

SOURCE DOCUMENTS

主管机关原文与资料依据

下列资料支持对应章节,不代表每类申请已经获批或所有细则均已审查。页面核实日期不代替原法规的生效日期;请在实际递交或交易前再次核对版本。

  1. [1] 缅甸《金融机构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Law),政府贸易服务门户全文 ↗

    银行许可申请资料及完整申请六个月决定、银行牌照开业和禁止吸存、重大权益事前申请、银行控制/合并事前批准、20%投票权或董事会影响控制定义、牌照不得转让。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2. [2] CBM《移动金融服务规则》(Regulations on Mobile Financial Services,2016年3月30日) ↗

    独立公司登记、30亿缅币资本及0.1%登记费(须核对现行性)、完整申请90日决定、代理人、客户资金100%隔离、系统和AML内控。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3. [3] 缅甸《微型金融业务法》(Microfinance Business Law),政府贸易服务门户全文 ↗

    微型金融监管架构、申请可行性研究、吸收/不吸收存款分类、缴足资本、30日审理、许可无固定期限、15日缴费、六个月开业、许可不可转让及合并分支变更先批、审计报告及储备要求。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4. [4] 缅甸《证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Law),政府贸易服务门户全文 ↗

    SECM职权及交易、经纪、承销、投资顾问、证券公司代表类别;证券牌照续期至少提前30日申请、牌照不得转让、合并及清算事前批准。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5. [5] 缅甸《证券交易规则》(Notification No. 1806/2015),政府贸易服务门户全文 ↗

    证券牌照申请字段及附件、超过10%表决股东背景调查范围、资本/流动资产和能力审查、客户资产隔离及审计要求。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6. [6] CBM《外汇管理规则》(Notification No. 7/2014;页面标示2021年更新) ↗

    外汇持牌人跨境转移文件留存五年、交易报告、外币转账证据和国际汇款业务边界;具体牌照申请条件未由该文本完整说明。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7. [7] 缅甸《保险业务法》(The Insurance Business Law No. 6/96),政府贸易服务门户全文 ↗

    保险人、承保代理和经纪分类及业务牌照;保险牌照不得转让;开业时限、精算估值、年度审计/申报、分支及保险基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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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8] 缅甸《保险业务规则》(Notification No. 116/97),政府贸易服务门户全文 ↗

    保险牌照申请表AH-MA-KHA 1、委员会审查/面谈、资本和费用可修订、牌照及年费旧规、规则规定年度报告期限。旧金额不作为现行数值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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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 FATF 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2026年6月声明 ↗

    截至2026年6月对缅甸采取与风险相称强化尽调、加强交易/关系监控;如到2026年10月无进一步进展将考虑反制措施,并说明并非截至该文已确定的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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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 Global New Light of Myanmar:National Defence and Security Council Law 52/2026 页面及报纸索引 ↗

    可访问页面的刊载标题和索引信息;正文没有可读取的修法条文,不能支持修订内容、生效或过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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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1] DICA Form C-3: Change to share capital or register of members (Myanmar Companies Law 2017) ↗

    Form C-3用于股本、成员名册(含成员资料/最终控股公司)和foreign company身份变化;《公司法》第86条转让登记后21日申报;表格定义foreign company为外国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超过35%;私人公司与公众公司成员资料申报范围及表格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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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2] Office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of Myanmar,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Revenue: History, Policy, Objective, Responsibilities, Reforms ↗

    政府页面说明SECM法定功能包括证券业务许可、证券交易所许可、OTC市场许可、监督和检查;该页面历史/现行成员资料较旧,不用于现任人员或当前许可状态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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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3] SECM Announcement No. (5/2020), Announcement of Inspection Results for 2019 (18 May 2020) ↗

    SECM检查公开的问题包括证券公司客户开户文件收集、客户/交易记录、AML/CFT信息收集和报告、内部手册/合规手册及合规人员职责;作为尽调/持续合规风险项目的官方监管示例,不是新的牌照申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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