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及法律体系
荷兰金融监管采取双峰分工。AFM以市场行为、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为核心,DNB负责审慎监管;两机关会就支付机构、投资公司等特定授权交换意见。银行是欧元区单一监管机制下的特别路径:在荷兰注册的申请人向DNB申请,DNB参与审查,银行不得在ECB授予授权前营业。机构应先按真实业务流分类,而不是先买一家BV再以公司登记推定可经营。
Wft是本地核心法,叠加PSD2、MiFID II、MiCA等欧盟规则。MiCA主要规定加密资产发行和服务商准入;AFM注册簿会显示获授权或通知、以及获准服务。特别注意两项日期并非互相矛盾:荷兰CASP的MiCA旧制过渡在2025年6月30日结束;DNB所说2026年3月1日是某些CASP涉及EMT转移/托管时的PSD2执法安排节点,不能用来为2025年以后无MiCA许可运营辩护。
欧盟护照可以在完成本国主管机关通知后扩展至其他EEA市场,但只覆盖已获准服务和合规通知范围,不是全球许可证。对荷兰加勒比区及王国其他地区须单独评估,不把本土DNB/AFM结论直接套用。
荷兰牌照及活动对应
支付服务通常对应DNB的PI授权;向客户发行电子货币对应EMI授权,二者可在业务模型允许时组合申请,但权限和审慎要求不是同一张牌照。银行业务是吸收可偿还公众资金并为自身账户放贷,须走ECB/DNB银行许可,不应与非银行消费信贷混淆。向客户提供投资服务或开展投资活动通常对应AFM MiFID II投资公司授权;集体投资计划管理、交易场所、基金管理人及保险业务另有专门制度。
加密服务须按MiCA的CASP服务类别分别授权;发行稳定币或电子货币代币也可能涉及DNB、MiCA及EMI/支付规则。技术外包、信息中介或登记本身不是牌照,也不能仅凭服务合同规避许可。AFM一般金融服务牌照还覆盖部分信贷提供、保险中介和投资建议等活动,是否适用取决于客户、产品及具体服务方式。
信托/公司服务并非可随意借用的‘TCSP金融牌照’;荷兰信托办公室属于单独法定监管体系,需对具体活动查验Wtt 2018及DNB当前准入路径。本轮重点文件未逐项核实该制度细节,因此不把公司服务登记列入可直接申请的金融授权结论。
支付与汇款支付机构授权(Payment Institution,PI)DNB(相关行为监管与跨境安排可能涉及AFM及其他EEA主管机关)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依PSD2和Wft许可范围提供支付服务,例如现金存取、支付交易执行、支付工具发行/收单、汇款、支付发起或账户信息等具体服务。必须按申请表精确选择服务类别;仅技术处理、商业代理、有限网络等法定排除或豁免须先依业务事实确认,不可仅凭公司名称或合同把实际支付服务称为技术服务。PI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客户资金须按规则保障。仅从事支付发起或账户信息的主体有专门资本/保险处理,不能套用传统PI资金业务许可。
- 申请条件
- 申请主体须为在荷兰设立且具备合适法律形式、实际治理能力的实体,股权链和最终受益人透明,资金来源可验证,不能妨碍有效监管。应配备经诚信及适任审查的日常决策者和关键职能负责人,建立比例适当的治理、风险、合规、AML/CFT、信息安全、客户投诉、业务连续性、会计和外包监督机制。初始资本按PSD2服务分档:仅提供PSD2附件I第6项服务为至少EUR 20,000;仅提供第7项服务为至少EUR 50,000;提供第1至5项任一服务为至少EUR 125,000。持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适用初始资本或监管计算值中的较高者;不同活动组合、集团抵扣及监管计算方法须逐案确认。
- 申请资料
- 主要材料包括经营计划及至少前三个财年的预算预测;拟申请服务清单、客户和地域、资金流图、代理/分支及支付系统参加安排;股东、控制链、受益所有人、股本与资金来源证明;章程及商会登记资料;治理、职责分配、内控、风险管理、会计、AML/CFT和制裁政策;客户资金隔离/保障安排及开户证明或银行已完成客户接受程序并承诺授权前冻结账户的文件;初始资本已缴存证据;安全政策、敏感支付数据访问控制、欺诈/事件响应、客户投诉、业务连续性、外包和代理监控资料;董事、高管及关键职能人员履历、身份证明、适格性和可靠性问卷。最终以DNB现行表格说明为准。
- 递交与开业
- 先与DNB厘清具体服务分类和是否可能适用豁免;在荷兰准备申请主体、股权和真实运营资源。通过DNB Supervisory Applications在线服务递交申请,需具备e-Herkenning访问能力,并一次性附齐正式表格、计划、资本证明和客户资金保障证明。DNB先做完整性核验;不完整通常要求补缺一次,仍不完整可能不进入实质审查且申请费用仍可能发生。材料完整后进入实质评估,DNB核验治理、业务计划、适格性、资本、AML与ICT安排并可提问、面谈或要求修订。DNB官方说明完整申请的三个月审查期自完整之日起计算;补件与法定程序会影响实际日历进度。仅在取得授权或获准登记为豁免机构后方可按准许范围开业。
- 持续维护
- 持续保持审慎自有资金、客户资金保障、账簿、支付安全及事件通报安排,履行AML/CFT客户尽调、持续监控、可疑交易处理与制裁筛查,维护年度财务审计/监管报送、年度监管征费及及时更新申报。持续培训董事、员工及代理;对重大ICT、代理、外包、服务地、客户群或产品变化先识别申报/批准要求。PI授权不是按固定期限自动届满的“年度续牌”,但须遵守持续监管和征费;具体申报频次及费用依机构分类、现行表格和监管通知核定。
- 控制权变更
- 拟取得或增加金融企业直接/间接股权至10%或以上、达到相应表决权或取得类似控制的,通常需事前申请DNB无异议声明(DNO);如增持跨越已获DNO的档位上限,也需新申请/变更。DNB列出的持股带可包括20%、30/33%、50%或100%上限,须按持股结构及间接控制计算。董事/日常决策者、关键职能、业务范围、名称、注册地址、外包及治理变更另按Wft、授权条件及DNB通知/事先核准机制逐类核对。资产转让不等于许可随业务资产移转;买方新主体接手支付业务通常须先有自身授权。
电子货币、预付价值与支付电子货币机构授权(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EMI)DNB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以电子方式储存、代表对发行人的债权并由发行人收取资金后发行的电子货币,须按电子货币制度取得DNB授权或确有法定例外;EMI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相关支付服务。普通积分、封闭用途余额、稳定币、存款及支付账户不可不经分类即归入同一许可。符合定义的电子货币代币可能同时受MiCA与支付服务规则影响,须逐项判断发行与托管/转账功能。
- 申请条件
- 拟发行电子货币的主体应在荷兰设立并具备透明股权、可被监管的实际治理、足够人员及财务资源。需满足电子货币机构的初始资本、持续自有资金、客户资金保障、适任可靠管理层、稳健运营、风险控制、AML/CFT和安全管理要求。本文已核实DNB要求先取得授权或列入豁免电子货币机构登记才可经营,但未从所读官方页面确认现行具体资本数值及各类活动组合的计算方式,因此不引用单一资本数额,申请前应向DNB核对适用法条和表格。
- 申请资料
- 除PI类通用资料外,应提供电子货币发行/赎回机制、面值和客户合同、资金收取及隔离安排、赎回和投诉流程、流动性预测、代币/余额账本与对账控制、储值和客户资金风险评估、运营及灾备测试、技术和关键外包协议。提交资本缴存证据、荷兰银行客户资金保障账户证明、股权和最终受益人材料,以及管理层适格性资料。若产品兼有支付功能,应以服务流程图说明与PI申请的关系及是否需并行授权。
- 递交与开业
- 先界定产品是否构成电子货币,并评估是否还构成支付服务或MiCA下电子货币代币活动;向DNB预先咨询复杂产品分类。依DNB现行EMI申请表在监管申请渠道递交主体、发行机制、资本和客户资金保障材料。完整性检查后进入实质审查,补充治理、技术、AML及赎回机制证据;管理人员需及时完成任职审查。收到DNB授权或法定豁免登记后,再完成客户合同、账户系统、赎回通道及适用的EEA通知程序,未经许可不得先行发行或经营。
- 持续维护
- 持续按发行余额和适用方法满足自有资金要求,及时赎回电子货币,保障客户资金,维护日常对账、欺诈监控、投诉、AML/CFT、制裁、网络安全与业务连续性记录。依DNB要求完成定期财务/审慎报告、审计和监管征费,发生重大业务、产品、治理或资本变化时更新监管资料。授权本身不应被误称为每年自动续期牌照;是否有报告期限、年费及豁免登记续报要求按届时DNB文件确认。
- 控制权变更
- EMI持牌主体的10%及以上直接/间接股权、表决权或类似控制变更,按DNB DNO事前核准制度判断;跨过既有获批持股档位须重新办理。管理层适格性变化及业务范围、发行产品、客户资金银行安排、重要外包和名称地址变化亦可能需事前核准或通知。买卖客户储值负债或电子货币业务资产不能使许可自动转给收购人;若目标法人不变而发生股东变更,须先取得适用DNO并确认牌照条件未受影响。
证券经纪、交易与投资服务投资公司授权(MiFID II investment firm)AFM(依业务会征询DNB审慎意见;特定系统性/大型机构适用欧盟审慎监管安排)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按MiFID II/Wft授权范围开展一项或多项投资服务或活动,包括接收/传递或执行客户订单、投资咨询、投资组合管理、自营交易、承销/配售及运营多边交易设施或有组织交易设施等。许可范围是逐项授予的,不能仅凭“证券牌照”推定可经纪、托管、管理基金或发行产品。集体投资计划管理、UCITS/AIFM、交易场所运营、数据报告服务可能适用各自独立许可或注册制度。
- 申请条件
- 申请人须具备可识别的欧盟/荷兰监管实体、透明控制结构、健全治理和足以覆盖获准业务风险的资本与审慎安排。AFM审查日常决策者和监事适任/可靠、组织架构、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合规、内审、客户资产保护、投诉处理、适当性/适合性及执行政策;复杂自营或场所业务还需具备交易监控、市场滥用监测、资本/流动性与系统韧性能力。最低资本依授权服务、业务性质及MiFID II/IFR类别具体核验,不以普通BV注册资本、PI资本数字或售牌宣传替代。
- 申请资料
- 使用AFM MiFID II投资公司专用表格及附件清单。通常包括三年业务计划和财务预测、投资服务/工具/客户类型明细、治理及组织图、股东和合格持股链、资金来源、章程、荷兰商会摘录;董事、监事及关键职能人员履历、身份、适任/可靠性材料;风险管理、合规和内审安排、利益冲突、客户分类、订单执行、客户资产/资金保护、薪酬、投诉、产品治理、外包/ICT、业务连续性、AML/CFT和监管报告制度。AFM网页确认投资公司申请应使用MiFID II企业表格,申请附件应逐项依据表格清单核对。
- 递交与开业
- 先确定是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管理人、金融顾问/中介还是其他单独监管类别,并与AFM对许可边界进行预沟通。通过AFM Portal取得适用MiFID II申请表和附件清单,准备实体、资本、人员及逐项业务范围证明。将完整申请提交AFM;AFM可与DNB协调审慎意见并要求补件、人员面谈、治理或业务模型调整。MiFID II申请表本身要求申请人说明授权业务和支持文件,法定处理期须按适用Wft程序及AFM最新说明判断,不能将面向一般零售金融服务的时限无差别套用所有投资公司。获批后按获准业务建立订单、客户分类、披露、记录和监管报告,再开始业务。
- 持续维护
- 持续遵守MiFID II行为义务、最佳执行、客户适当性/适合性、客户资金资产隔离、交易报告、市场滥用监控、冲突管理、薪酬和投诉制度,按适用资本与流动性要求进行审慎报告和审计。维持管理层和关键控制职能胜任,按要求提交财务、交易和监管数据,及时缴纳监督征费;重要外包及ICT风险纳入DORA框架。许可通常依持续合规维持而非简单按年续期,须按授权条件及监管登记检查其当前状态。
- 控制权变更
- 收购/增加MiFID持牌公司的合格持股,一般以直接或间接取得10%资本或表决权、或形成类似重大影响为触发点,适用DNB/欧盟审慎评估程序;荷兰DNB列明相关持股DNO机制及档位。应在实施前向适当机关申请,不因签署SPA或股份交割先行生效。董事、监事、业务范围、注册信息、交易场所和重要外包变动,分别核对AFM/DNB事前批准或通知义务。资产交易后由买方公司开展投资服务须有自己的授权或依法完成业务转移程序。
虚拟资产及加密资产服务加密资产服务商授权(CASP,MiCA)AFM(部分稳定币发行人由DNB承担主管职责;MiCA下需按活动和代币类别分流)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为客户提供MiCA定义的加密资产服务须取得CASP授权或依法适用的通知/豁免路径,包括托管与管理、运营交易平台、加密资产与资金/其他加密资产兑换、订单执行、配售、订单接收传递、咨询、组合管理及客户指示下转移等。代币发行、资产参考代币、电子货币代币发行不是一张CASP许可即可全部覆盖;金融工具型代币可能退出MiCA而进入MiFID II。AFM公开注册簿列示其或其他EEA监管机关授权/通知的CASP以及获准服务范围。
- 申请条件
- 拟申请主体须满足MiCA关于欧盟设立、有效管理地、组织与治理、控制权透明、董事适格可靠、客户利益保护、利益冲突、风险、投诉、外包、ICT/DORA、AML/CFT及制裁控制的要求。需证明审慎保障满足MiCA适用类别和业务规模,确保客户资金及加密资产分隔与托管控制,并建立交易平台、市场监控或客户咨询相关的专项能力。资本/审慎保障按服务类别适用MiCA规则核算;本档案不对未逐项核实的现行数值作统一承诺。荷兰MiCA旧制过渡期按AFM注册资料已在2025年6月30日结束,不能以旧Wwft/VASP登记替代CASP许可。
- 申请资料
- AFM现行申请资料包括管理函、关注事项及文件目录;CASP授权表和清单覆盖一般资料、运营计划、治理、风险与合规(含ICT/DORA)、业务连续性、资金和加密资产隔离、AML/Wwft、制裁/Sanctiewet、资金转移规则(TFR)、审慎保障及合格持股。每名执行董事、监事提交任职通知、诚信审查表或无不良事项声明、管理层/监事胜任矩阵、标准履历、身份证明、任命理由及职务说明;过去八年曾居住荷兰境外者按AFM表格要求附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材料须以页码交叉引用解释如何符合MiCA。
- 递交与开业
- 先完成代币/服务分类,判断MiCA、MiFID II、EMI和PSD2是否并行适用;排除仅有公司注册或旧AML注册便可营业的错误假设。按AFM要求填写CASP申请表与清单,并通过Cryptshare发送至crypto@afm.nl。AFM完整性核查后开展MiCA实质评估,可能就治理、人员、托管控制、业务连续性、DORA、AML、市场诚信及资本安排提出补件或访谈。只有取得授权并按AFM/欧盟注册状态核实获准服务后,才可在荷兰开展对应服务;跨EEA开展时按MiCA护照流程通知,不代表全球授权。
- 持续维护
- 维护获准服务范围、资本/审慎保障、客户资产分隔、托管私钥控制、投诉与利益冲突管理、交易平台公正透明、AML/CFT及制裁、资金转移信息要求、DORA ICT风险、重大事件报告、外包管理和定期监管报告。遵守MiCA市场滥用及客户披露要求,及时更新公开注册信息和AFM要求的年度/事件申报、监管征费。若业务同时触发PSD2,须独立取得PI授权或由合规支付服务商合作承接;DNB页面所述至2026年3月1日的克制执法安排,范围是部分CASP的EMT相关支付业务,不是MiCA授权过渡延期。
- 控制权变更
- MiCA下控制权及合格持股须按CASP专门制度事先向主管机关申报/获批;申请表明确要求披露合格持股并涉及DNB审慎职责。不能把一般股权交易当作纯公司登记变更。董事与监事任职需要AFM适格/可靠评估,重大服务范围、控制、治理或托管外包变更须按MiCA和主管机关指引事前申请或通知。以旧登记主体收购时还须确认其MiCA授权状态和实际获准服务,而非只查旧虚拟资产登记。
申请条件、人员、资本与实体运营
监管评估不是检查公司是否注册,而是评估申请主体能否在荷兰受有效监督并安全运营。应准备清楚的股权链和UBO、股东资金来源、决策权、控制安排、人员职责、风险管理和当地运营资源。空壳、名义董事、未落实的客户资金安排、由集团外包全部关键决策而无法监督,都会使申请材料与实际能力不一致。
人员要求按牌照分线:AFM投资公司与CASP的管理层/监事会接受适任及诚信审查;DNB PI/EMI及银行有相应的可靠性、适格性审查。支付机构PSD2最低初始资本按活动分为EUR 20,000、EUR 50,000、EUR 125,000,且持续资本计算可能更高。MiFID公司、EMI、CASP和银行资本须依其具体许可类别与当前适用审慎规则计算,本页不把兄弟站或中介报价中的数字当成法定要求。
跨境申请人须把董事管理能力、荷兰实体实际职能、客户资金账户、监管资料和关键控制落实到真实运营。没有官方依据时,不应虚构必须有若干荷兰籍董事或本地最低员工数;但也不能假设纯注册地址即满足有效管理要求。
公司注册与许可申请资料
先建立材料目录并按同一版本管理公司章程、股东结构、业务计划和政策。PI申请尤其应先落实最低初始资本已缴付证明,以及客户资金保障账户已开设或银行承诺在许可授予前冻结账户;DNB将这两类材料列为常见缺漏,可能导致完整性阶段无法通过。
投资公司申请须使用AFM MiFID II专用申请表及其附件说明;CASP须按AFM现行文件清单准备管理函、申请书、清单和按章节交叉引用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应以本业务实际流程撰写政策,不能复制与客户资金、托管、代币、交易方式不相符的通用范本。
具体资料要反映谁负责决定、谁监控、数据及资金流向何处、系统故障后怎样恢复。提交前逐项核对股东与董事姓名拼写、组织图、预测、资本证明和客户合同的一致性;外文材料翻译和公证要求按当次监管表格核实。
本章节准备清单
- 荷兰商会(KvK)登记摘录、组织章程、注册地址及实际营业场所说明、股权和控制结构图、最终受益人资料。
- 每名直接/间接股东及控制人的身份证明、履历、财务状况、资金来源证据、既有金融监管持股及相关声明。
- 三年经营计划与逐年损益、资产负债、现金流预测;压力情景、客户数量/交易量假设、资本与流动性方案。
- 牌照服务清单、客户画像、地域和渠道、完整资金流/资产流图、客户合同、费用及投诉处理流程。
- 董事、监事、日常决策者及关键职能人员CV、身份证件、任命理由、岗位描述、适任矩阵和诚信审查表;依类别附居住地无犯罪证明。
- 公司治理图、职责分离、风险管理、合规、AML/CFT、制裁、内审、会计、利益冲突和业务连续性制度。
- 支付/电子货币申请的缴足资本证明、客户资金保障账户证明或银行承诺、对账流程和赎回安排。
- 投资公司订单处理、客户分类、适当性/适合性、最佳执行、客户资产保护及交易监控资料。
- CASP服务授权矩阵、托管与私钥控制、加密资产/客户资金隔离、DORA与ICT风险、市场监控及MiCA审慎保障材料。
- 关键IT、云服务、代理、分销、托管、支付结算及集团内外包合同、尽调、监督指标、退出和业务连续性安排。
- 监管历史、既有许可或登记、审计财报、税务资料、诉讼/投诉/事故及整改说明;以AFM/DNB现行表格要求补充。
设立、预申请、递交、补件、评核、批复及开业
实务上建议先做监管分类,再设立或调整荷兰申请主体。若已设立公司,应先检查其章程、实际管理、股东资金来源和银行开户是否与预定牌照相容。预沟通能帮助厘清DNB与AFM分工,但咨询并非预批,也不替代正式申请。
完整性是开始审查的重要门槛。DNB PI程序先核验完整,再进入实质审查;AFM也明确不处理缺少关键表格与附件的申请。准备阶段要锁定资本和银行客户资金安排,避免申请先递交而关键账户、管理层任命仍未落实。
主管机关可要求补充资料、修订计划、提供证明或面谈。公开网站上的一般时限不保证个案获批日期;适用法定时限的起算、暂停、补件及复杂案件延期均须按具体牌照程序判断。
- 01
1. 界定业务边界
绘制客户、资金、产品、技术、交易及地域流程,区分支付、电子货币、投资、银行、MiCA与其他法定许可;记录可能适用的豁免及需要主管机关书面确认的点。
- 02
2. 确定申请主体与股权
选择荷兰法律实体并完成公司登记、股权链、UBO、股东资金来源及实际管理安排;避免先以代持或空壳结构形成监管疑问。
- 03
3. 预沟通及内部准备
与对应主管机关说明业务模型和拟申请服务,准备董事/监事、关键职能人员、资本、客户资金保障、系统、政策及三年预测。预沟通只用于分类和澄清,不构成许可承诺。
- 04
4. 按专属渠道递交
PI通过DNB Supervisory Applications(须e-Herkenning);AFM投资公司在AFM Portal使用MiFID II表格;CASP依AFM现行指引把申请、清单及管理函通过Cryptshare发送至指定收件地址。
- 05
5. 完整性筛查与补件
逐项回应缺件通知并维持申请版本一致。DNB说明PI分完整性和实质两阶段,申请材料不完整可能不启动实质审查;AFM对未齐申请可能暂不处理,申请费用仍可能发生。
- 06
6. 实质评估
主管机关审阅股东、管理层、业务计划、资本、治理、客户资金、AML/CFT、ICT/外包和客户保护,可能安排面谈、提出细节问题或要求调整业务范围。银行路径由DNB评估后进入ECB决定。
- 07
7. 批复后开业
收到正式授权及满足附加条件后,再核对登记簿、牌照服务范围、资本账户、客户资金保护、合同与系统上线;另办EEA护照或其他跨境通知,未经许可不得先行经营。
批复后开业条件
收到授权不表示所有产品都可以上线。开业前应把正式决定中的服务范围、附加条件、客户类别、地域、资本和报告要求转成内部控制清单,并在AFM/DNB公开登记中核实持牌法人和实际获准活动。CASP尤其要核验AFM登记簿的服务范围,不能用‘MiCA已申请’替代许可。
支付或电子货币机构须让客户资金保障账户、付款结算、对账、退款/赎回、交易限额和事件升级机制实际运行。投资公司应先测试订单接收、执行、客户分类、记录和最佳执行安排;CASP需完成托管控制、私钥权限、资产隔离、ICT/DORA与市场监测测试。
银行开户、代理合作、支付清算、客户资产托管均由第三方独立尽调和风险决定,金融监管批复不保证商业银行一定开户、维持关系或在股权交易后继续服务。开业前要将银行服务中止或重审纳入恢复与业务连续性计划。
后续维护、报告、审计与AML
持续合规应按牌照类别维护,而非误解成每年重新申请一张牌照。持牌实体须跟踪监管征费、财务和审慎报送、年度审计、董事及关键职能变动、监管登记和牌照范围。PI需监控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公司须执行MiFID行为义务;CASP需落实MiCA、DORA、AML/CFT、制裁及资金转移规则。
AML/CFT体系要从风险评估落到客户身份及受益人识别、制裁筛查、持续交易监控、可疑交易内部升级和法定报告、记录保存、员工培训与独立测试。董事会应留存批准政策、风险报告、事件决策、整改闭环和外包监督证据。具体提交频次、年度缴费金额和财务报表期限按机构类别及当年官方日程核验,不在此编造通用日期。
荷兰公司注册与监管持续监督是两套义务。KvK资料、UBO、税务、劳动和GDPR安排须同时维护;公司登记不替代DNB/AFM报告。外包并不会转移持牌主体对客户、监管或控制环境的责任。
股东、董事、控制权及经营变化
先将变更分成股权/投票权控制、董事及关键职能人员、经营范围、法人重组/资产转移、名称地址、外包与ICT、客户资金安排。不能假设所有变化都只需年报披露,也不能假设所有情况统一事前许可;具体看各牌照法源、授权条件及主管机关表格。
DNB所述DNO适用于拟取得或增加金融企业10%及以上资本、投票权或类似控制的合格持股。增持越过获批持股档位上限时仍可能需新的/修改的DNO;间接持股按控制及乘数方法计算。交易交割前应由律师/监管顾问确认适用于目标PI、EMI、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的通知方、资料和时间。
CASP须依MiCA控制权与合格持股机制,并对董事/监事执行适任和诚信评估。银行控制权路径需纳入ECB/DNB单一监管要求。名称、营业场所和业务范围变化则分别核实AFM或DNB是否要求事前批准、通知或更新登记。未经批准先转移控制,可能导致投票权限制、执法风险或目标业务无法继续。
卖方出让持牌主体完整路径
卖方出售的通常是持牌法人股权或业务资产,不存在将牌照从法人上剥离后单独交付的通用路径。交易准备前应核实目标法人名称、登记状态、授权范围、监管附加条件、最新财务、资本、客户资产、银行及历史监管往来,并评估买方控制权审查。
卖方不能为促成交易隐瞒历史缺陷或将过渡期当成已授权。应持续履行客户保护、资本、AML和申报义务至交割;若买方不能及时获得控制权许可、银行不接受变更或资产无法依法迁移,交易应允许延后或终止。以下步骤是交易组织建议,不是法定审批清单的替代。
不得将空壳现货、审批包过、监管已预批或银行保证续存作为营销承诺。交易对价和交割条件应以正式许可状态、监管决定、资产可迁移性及尽调结果确定。
- 01
1. 卖方整理资料
收集牌照决定、监管通信、登记簿截图/核验记录、股权链、董事任职、财报审计、监管报送、资本计算、AML文件、投诉/调查/事故、客户与银行合同、外包/系统和诉讼税务资料。
- 02
2. 预筛交易结构
与潜在买方区分股份交易、业务/资产出售、合并或重组;初步确认DNO或MiCA控制权审批、员工和客户迁移、数据转移、银行尽调及牌照主体能否继续经营。
- 03
3. 签署保密及附条件意向文件
先签NDA并限定资料用途,再用非约束LOI/TS明确尽调、监管批准、融资、银行与关键人员安排等前提;不得将LOI写成牌照已经可转让。
- 04
4. 完成买方尽调和披露
提供受控数据室与问题台账,书面披露监管缺陷、历史客户资金差异、未结投诉、AML事件、审计保留、外包风险及牌照限制。
- 05
5. 谈判附条件SPA
约定监管许可/DNO、买方适格性、银行同意或重新开户、资金来源、监管沟通、客户通知、关键人员留任、陈述保证、赔偿和终止权;股份交割不得早于法定事前批准。
- 06
6. 监管递交与交割准备
双方按主管机关要求提交控制权申请/通知并回应问询;维持目标资本、牌照及正常运营,落实交割资金、董事决议、签字权限和客户资产核对。
- 07
7. 交割与卖方退出
仅在条件满足后交割,移交股东名册、公司印章/权限、监管档案、合同和系统访问;完成约定的过渡服务、监管合作和交割后争议处理,不宣称监管责任随售出而自动消失。
买方收购完整路径
买方需先确认目标牌照真实、有效且覆盖计划业务,随后判断拟收购的是法人控制权还是若干资产/合同。取得股份可能保留原法人和牌照,但控制权事前审批、董事重新适格审查、银行重新尽调和客户合同条款仍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资产交易通常不会把原许可自动带到新法人。
买方来源资金、UBO、集团结构和交易后商业计划将受到审查。若买方无法满足股东适格性、资本支持、治理或当地实质要求,即使卖方持有有效牌照,也不保证收购可获批。
建议在SPA中将监管批准、银行安排、重大客户合同、资金来源和关键管理人员落实作为先决条件,并设计未获批时的退款、延期、终止机制;这属于交易风险管理建议,而非主管机关规定的统一格式。
- 01
1. 确认目标及业务适配
从AFM/DNB公开登记和原始授权决定核验法人、许可范围、限制、状态及监管记录;映射计划业务与现有许可差距。
- 02
2. 深度监管及商业尽调
核查股东/UBO、资本、审计、监管报送、AML样本、客户资金、投诉和调查、税务债务、银行账户、外包与网络安全、诉讼、客户合同及终止条款。
- 03
3. 对买方做准入测试
预先准备买方身份、资金来源、集团控制链、诚信与财务能力、拟任董事、治理方案、资本承诺及交割后商业计划;识别10%门槛、DNO档位和CASP专属控制权规定。
- 04
4. 商定附条件交易文件
设定监管批准、银行复核/新账户、关键合同同意、数据合法迁移、资本充足、重大不利变化和卖方披露为先决条件,并分配批准前后经营责任。
- 05
5. 事前申请控制权审批
依牌照向DNB/AFM及适用的ECB体系提交买方、UBO、资金来源、拟持股比例、治理与经营计划;在依法须审批的事项获准前不完成控制权转移。
- 06
6. 交割就绪核对
重新确认许可状态、资本、客户资产对账、银行可用性、保险或专业赔偿保障、董事任职、系统权限、客户/交易记录与监管申报无重大缺口。
- 07
7. 依法交割及通知
审批条件满足后按公司法完成股份或资产交割,更新KvK/UBO、公司治理和主管机关资料,依规定通知客户、交易对手、银行及外包商。
- 08
8. 交割后整合
设立百日整合计划,确保AML案件、制裁名单、客户资金对账、监管报告、管理责任、员工培训、外包监督及信息安全控制不中断,并按时完成仍未结束的监管要求。
资金、交割、银行及监管移交
资金交割建议经受监管的银行/托管渠道完成,区分股权对价、目标公司营运资本、监管资本与客户资金。不得挪用客户保障资金支付卖方对价;交割资金应有可核验来源,并与向主管机关申报的资金来源说明保持一致。客户资金、电子货币余额、客户加密资产或证券不得作为普通公司资产自由交付。
交割文件应记载监管许可条件、批准函、公司决议、股东名册、董事任免、银行授权、客户资产/负债基准日、数据交接及系统权限;监管档案与AML记录须受访问控制和保存期限约束。监管机关批准控制权与商业银行接受股东变化是独立事项,银行可以重新尽调、要求补件、限制或终止服务。
交割后应立即核对客户、员工、监管、银行及外包商通知义务,完成KvK/UBO更新、DNB/AFM变更申报、业务授权与EEA通知核查。业务资产迁移至新实体时先确认其自身许可或可适用的法定程序,不能以SPA约定替代监管授权。
跨境边界、限制、制裁及待确认事项
荷兰/EEA授权不产生全球业务权限。EEA内依具体牌照走护照通知;EEA外客户招揽、产品销售、资金转移、数据跨境、制裁筛查及当地牌照须按每一目的地另行确认。客户位于荷兰、荷兰公司在境外经营和境外平台向荷兰客户营销,可能产生不同许可连接点。
股份收购不是资产转让,牌照也不是独立可自由转让财产。持牌法人控制权变动可能需要事前DNO或MiCA审批;资产出售、合并或新公司接手可能要求新的授权。监管批准不保证银行、支付清算、客户合同、托管或关键外包关系续存。
本次已核实DNB/AFM及欧盟官方材料,但未逐条复核全部Wft配套法规、全部投资公司资本等级、EMI资本计算、CASP审慎保障明细、牌照费用年度更新、各类申报日历、荷兰信托办公室制度和具体基金/保险许可。相关数值、处理时间及控制阈值应在业务模型确定后通过主管机关最新材料书面核定;不可把未查明写成无需批准。
本页不是法律意见,也不承诺监管批准或存在现货牌照交易。唐生建议客户在付订金前取得授权原件、登记核验、监管沟通和银行状态的独立证据,并由荷兰当地专业人士审阅交易文件及适用法。
唐生实务建议
唐生建议荷兰项目按“先分类、再定实体、后申请或交易”的顺序推进。第一步把资金、客户、产品、加密资产、托管、兑换、转账和营销地域画成业务流程图,并逐项对应PI、EMI、MiFID II、银行或MiCA授权;遇到支付发起、电子货币代币或集团内服务边界,应在上线前向AFM/DNB寻求针对事实的书面分类意见。新设项目先锁定股权和UBO、资金来源、决策人员、实际治理、资本及客户资金银行安排,再编写相互一致的经营计划、预测和政策。收购项目不接受“牌照可以单独转卖”的口头说法:先核验目标法人、登记范围、监管限制、监管往来、资本、客户资金和银行合同,再签NDA、有限披露LOI及以监管审批、银行复核、买方适格性和关键合同为条件的SPA。股份交易与资产交易分别设计,未获事前批准不得完成控制权转移。交割前后安排客户资产核对、AML档案交接、监管报告责任、银行签字权和90至100日整合计划。所有预估时间、资本需求及获批可能性须以对应授权类别和官方要求复核,不以本页作个案审批承诺。
行动前仍须确认的细则
未逐条检索全部荷兰Wft、Besluit prudentiële regels Wft及监管细则的现行合并版本;具体申请应由荷兰专业人士按交易日核验条文及最新AFM/DNB表格。
未在本轮官方原文中逐类确认EMI当前最低资本及持续自有资金计算、投资公司IFR/IFD资本等级、MiCA CASP审慎保障具体数值;故不提供易误导的统一数额。
未复核各牌照类别最新申请费、年度监管征费及个案实际审查时限;网站所示一般程序不等于保证审批周期。
未详查荷兰信托办公室Wtt 2018许可、非银消费信贷、保险及保险经纪、AIFM/UCITS基金管理、众筹、交易场所、特定有限网络/小型支付豁免;拟从事这些业务须另作专门分类和官方核验。
交易控制权变更除DNB一般DNO门槛外,MiCA、银行、投资公司及特定大型机构可能适用各自程序;实际交易须向有权机关确认递交时点、资料、通知及适用豁免。
本页以欧洲荷兰为范围,不覆盖BES荷兰加勒比区及其他荷兰王国内辖区;相关项目须另行研究。
交易与跨境风险提示
将荷兰公司注册、KvK摘录、UBO登记、旧AML/VASP登记或AFM/DNB申请回执宣传成完整金融牌照。
支付服务和发行电子货币分类错误;PI只能按授权经营且不得吸收存款,资金保障账户和自有资本必须分开管理。
把支付机构初始资本法定下限当作全部获批资金需求;持续自有资金、启动亏损、客户资金保障及经营储备可能要求更多资金。
把MiCA过渡期截止日与CASP涉及EMT支付服务的PSD2安排混为一谈;旧荷兰CASP过渡路径已于2025年6月30日结束,DNB提及2026年3月1日的是另一个支付许可边界执行节点。
未办理DNO或CASP控制权审批即先行交割,或仅按直接股权百分比而漏算间接控制、表决权、特别权利及跨越既有批准档位。
资产交易或业务剥离后假设原法人许可自动跟随,或将银行账户、清算关系和客户合同当成必然持续。
将EEA护照理解为全球许可,忽视非EEA客户所在地监管、营销限制、GDPR、制裁、税务及跨境外包要求。
依靠名义地址、兼职挂名董事或完全外包的控制职能申请,导致实际管理及有效监管能力不足。
买方未核查监管调查、客户资金差额、审计保留、AML缺陷、制裁命中、外包和ICT事件及监管报告欠缺,收购后承接历史责任。
未经核实相信售牌报价、预批、保证开户、保证获批或匿名成功案例;本档案不提供特定现货牌照信息,也不承诺结果。
主管机关原文与资料依据
下列资料支持对应章节,不代表每类申请已经获批或所有细则均已审查。页面核实日期不代替原法规的生效日期;请在实际递交或交易前再次核对版本。
- [1] AFM:Authorisation and supervision ↗
AFM/DNB双峰监管职责、AFM/DNB/ECB授权路径及部分申请协作分工。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2] DNB:Licensing requirement for payment service providers (overview) ↗
荷兰支付服务需DNB许可、豁免或法定例外;取得授权/登记前不得开始经营。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3] DNB:Application form and notes — payment institutions ↗
DNB在线递交方式、完整性和实质审查两阶段、客户资金账户证明与最低资本缴付证据、三个月完整申请审查期起算。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4] AFM:Licence application forms (MiFID II) ↗
MiFID II投资公司和数据报告服务商分别使用专用申请表,申请需按附件清单提交。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5] DNB:Licence as a bank — overview ↗
荷兰银行须取得ECB授权;荷兰注册办事处申请人向DNB递交,获批前不得营业。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6] AFM: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s register ↗
CASP登记簿展示AFM或其他EEA主管机关授权/通知及获准服务;荷兰MiCA过渡路径结束于2025年6月30日。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7] AFM:Forms for CASP authorisation and notifications ↗
CASP申请渠道、材料清单、治理/AML/DORA/客户资产/审慎保障文件及管理层适格性材料。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8] Regulation (EU) 2023/1114 on markets in crypto-assets (MiCA) ↗
MiCA统一适用范围、CASP授权监管架构及法定过渡条款;本页国家过渡终止日另依AFM官方登记说明。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9] Directive (EU) 2015/2366 (PSD2) ↗
支付机构申请材料、客户资金保障、治理控制、初始资本EUR 20,000/50,000/125,000分档及持续自有资金原则。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10] DNB:Qualifying holding ↗
10%股权、表决权或类似控制合格持股定义;增持需DNO、持股档位及间接持股计算方法。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11] DNB:Licence application for CASPs — PSD2 intersection ↗
CASP特定EMT转移/托管涉及PSD2支付服务时的支付许可边界、例外及截至2026年3月1日的执行安排;非MiCA过渡期限。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12] AFM:Licence application ↗
AFM一般金融服务许可范围、适任/可靠、治理和控制结构要求、在线流程及一般法定处理时限说明;未将一般时限不加区分套用于MiFID投资公司。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本页为综合金融准入参考,保留原法域卷宗关于金融许可、支付及相关制度的既有资料,非个案法律意见、证券发行意见或审批承诺。证券代币发行另需专项核验:应就证券属性、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活动向当地证券律师确认。普通公司注册、AML登记与完整金融牌照不同,股份/资产交易也不等于许可证脱离原法律主体直接过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