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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港永胜 RGYS 标识仁港永胜美国 STO 发行合规RGYS · GLOBAL LICENSING & COMPLIANCE
RGYS GLOBAL LICENSING / 亚洲

朝鲜金融牌照资料
申请、维护与出让收购

截至2026年10月12日,本页不能把朝鲜描述为具有可由外国申请人公开核验、按常规程序申请并可自由转让的金融服务牌照市场。朝鲜国家门户公开入口介绍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但本次未找到金融发牌机关、对外申请表、牌照规则或持牌人名册。

仁港永胜全球证券与金融准入资料品牌场景示意
特别制度与经营限制资料核实:2026-10-12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专业讲解返回全球总册
LOCAL RULES · GLOBAL PERSPECTIVE

先辨明业务与属地,
再推进金融准入。

朝鲜是独立主权国家,本页没有可归属的上级金融牌照法域。本文讨论朝鲜境内及与朝鲜相关的金融业务边界,不等于任何外国牌照在朝鲜有效。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由成员国落实,具体禁止、冻结、报告和许可程序还要看交易涉及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当事人国籍与组织地、资产所在地、银行所在地、美元或其他清算路径及指定名单;FATF反制呼吁是国际标准/政策信号,不取代各地实施法。[1][2] 朝鲜本地机构、金融业务准入、外国投资及公司法的完整现行文本、主管机关分工、申请人资格与收费,本次不能从可访问公开官方入口验证。

主要主管机关

朝鲜境内金融发牌与审慎监管机关(本次未能核实具体机关及职权)朝鲜官方公开门户仅能确认其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门户;没有据此确认可向外国申请人开放的银行、支付、证券、保险、信贷或虚拟资产发牌机关或名册。该项为研究缺口,不表示当地没有任何内部金融管理机构。[4]

联合国安理会朝鲜制裁委员会(1718委员会)负责监督安理会对朝鲜制裁措施;其决议和委员会批准/豁免安排是国际限制框架,不是朝鲜本地金融牌照监管机关。[1] [5] [6]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反洗钱、反恐融资及反扩散融资风险行动呼吁;2026年6月对朝鲜呼吁实施反制措施,不负责审批朝鲜本地牌照。[2]

本页12章目录 · 申请 / 维护 / 出售 / 收购
01 / LICENSING & COMPLIANCE

朝鲜金融制度、公开监管机关与法律边界

朝鲜是独立主权国家,不是由邻近国家或某离岸属地代行金融牌照的地区。本次检查的朝鲜国家门户 Naenara 将自身定位为介绍朝鲜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事务的网站,公开导航包括经济贸易等栏目;但未见金融监管机关的许可门户、外部申请说明或持牌名册。[4] 这只能支持“公开入口未能确认”的结论,不能据此断言国内没有任何银行、行政机构或内部规则。

跨境金融边界主要由联合国安理会对成员国的决议措施、各国国内实施制裁法和金融机构自身风险政策共同构成。1718委员会说明,成员国须防止可能贡献于被禁核导项目或制裁规避的金融服务,并对朝鲜银行分支、子公司、代表处、代理行及在朝鲜开设银行账户设有限制。[1] FATF在2026年6月继续对朝鲜呼吁采取反制措施。[2] 这些机关不是朝鲜本地金融牌照机关,也不为朝鲜公司或申请人签发经营许可。

本次能确认的限制存在明确适用边界:不能将所有交易笼统说成全球一律禁止;但不得忽视成员国须落实的决议、被指定主体的资产冻结、可促成被禁活动或规避制裁的金融服务限制,以及代理行和朝鲜境内账户/机构安排。人道主义或其他例外必须看具体决议、委员会批准和所在地法律,不能凭业务名称推定豁免。[1][5]

本章节参考:[1] [2] [4] [5]
02 / LICENSING & COMPLIANCE

业务活动与可确认许可路径对照

银行存款、支付汇款、兑换、证券及基金、保险、信贷、信托公司服务和虚拟资产,是需要在项目开始前逐项分类的金融活动。本次官方材料没有提供可供境外申请人核验的朝鲜本地牌照目录、业务定义、申请表或持牌数据库。故本页将其列为“未核验的本地许可路径”,而不是虚构一个统称牌照或把企业注册证书、AML登记、内部审批和合同许可等同完整金融牌照。[4]

联合国文件中的“金融机构”可能包括提供与银行相当服务的公司;但这句话用于实施制裁措施的金融机构定义,不能单独证明朝鲜对某业务设有何种牌照、资本或审批程序。[1][3] 实际项目需先拆分资金接受、保管、兑换、转移、投资建议、承保、放贷、客户资产持有和技术控制等功能,再匹配交易方、服务方、资金流及各法域法律。

国际限制不是一个可以购买的“朝鲜准入证”。第三国制裁许可证或委员会为特定活动的事先豁免,仅按其文本范围生效,不产生普遍金融经营权限。任何当地证书都须核对签发法律、权力来源、适用活动、地域、期限及是否可独立验证;查不到则不得宣传持牌。

未核验的本地许可路径/跨境受限金融活动银行、存款、代理行、汇款、支付与外汇兑换业务边界(非已核实朝鲜牌照)朝鲜本地主管机关及申请路径未能从公开官方资料核实;联合国1718委员会监督国际制裁措施,不是本地许可机关。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吸收存款、贷款、账户、代理行、汇款、支付、结算、兑换及银行类金融服务。不得把公司注册、银行账户、国有实体合同或第三国制裁许可称作该等业务的朝鲜金融牌照。联合国措施针对可能贡献于被禁项目或规避制裁的金融服务,并明确限制成员国与朝鲜银行的代理行、分支和账户关系;具体交易须逐项套用所在地实施法。[1][2]

申请条件
本次未找到可核验的本地申请主体类型、股东及最终受益人标准、董事和高管适格性、合规人员配置、资本或保证金数额、办公实质、客户资金隔离及审慎指标。不得为填补资料而使用兄弟站或中介所称资本门槛。对境外受监管主体,应按其本身法域规则完成所有权穿透、制裁筛查、风险评估及银行可接受性评估;这不构成朝鲜本地准入。
申请资料
不存在本研究可引用的朝鲜公开申请表或法定清单。若对方称有许可,应先要求可由签发机关独立核验的现行法律依据、签发机关全称及职权、原件和译本、许可持有人/控制人、获准活动地域与范围、期限条件、公开登记核验方式及变更记录;对交易本身另备主体及UBO图、资金来源与去向、银行和清算链、客户与产品说明、制裁意见及适用法域书面许可。上述为尽调要求,不是朝鲜监管文件清单。
递交与开业
没有经核实的朝鲜本地公开预申请、申报、补件、审批或开业程序,故不得声称可以按固定期限受理。拟开展相关跨境业务时,先划定客户、币种、支付链和银行,逐一确定所有适用法域;向有管辖权的制裁主管机关及银行书面询证是否禁止、是否存在具体许可;未获明确书面依据前不收款、不转款、不提供金融服务。第三国的个案许可只在其法定范围内有效,不等于朝鲜金融牌照。
持续维护
未找到朝鲜本地公开的年费、续期、财务报表审计、监管申报或AML维护规则,不能编造周期。联合国措施及所在地制裁清单持续适用;对允许的境外业务,应执行交易筛查、受益人及控制权更新、资金链核查、异常交易升级、记录保存、员工培训、银行通知与外包监督。FATF在2026年6月的行动呼吁强调终止相应代理行关系及限制业务和交易。[2]
控制权变更
未核实朝鲜本地股东、董事或控制权变更的审批阈值、通知期限或表格;未知不能解释成无需批准。任何实际或拟议股权控制、账户、代理行、管理层、业务或客户迁移,均应先核验所在地制裁、金融监管和银行同意要求。股份转让不会自动移转或延续任何未经核实的业务授权;资产交易也不移转许可。
[1] [2] [4]
未核验的本地许可路径/投资业务边界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资产管理、基金与托管边界(非已核实朝鲜牌照)本地证券、基金或投资服务发牌机关未能从所查官方入口核实;联合国和FATF并非证券牌照监管机关。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证券发行、交易或经纪、投资建议、基金募集与管理、资产保管及类似活动。本次没有核实可公开申请的朝鲜证券经纪、投资顾问、基金或资产管理许可,也没有可核验名册。境外证券牌照不能自动授权在朝鲜招揽客户或经营;凡牵涉朝鲜人士、实体、银行、资金或资产,须另外分析安理会措施和各有关法域限制。[1][2]

申请条件
未核实本地申请公司形式、资本、股东资格、专业人员、风险管理、客户资产隔离、基金托管人或本地实体条件。不得以境外资管牌照、基金备案、公司注册或某项目合同替代当地授权。
申请资料
没有本地公开申报材料清单。交易尽调宜先取得所谓许可及法律依据的可独立核实副本、基金/产品文件、投资者与控制链、资产保管链、托管和结算安排、资金来源、制裁筛查记录、银行书面意见及相关国家许可。以上仅为项目风险材料,不是监管申请文件。
递交与开业
本次无法确认本地申请渠道、表格、费用、面谈、审查时限或批复程序。任何推介证券、管理资金或建立投资产品的构想,均应先停在非执行阶段,由具有相关法域资格的顾问逐个核实准入与制裁限制;无主管机关书面依据时不得募资或开展业务。
持续维护
未核验本地年度牌照费、财务审计、监管资本、基金申报、投资者报告或续牌要求。若境外实体在其本地依法运营,依该实体实际许可条件维护账簿、估值、客户资产、利益冲突、制裁筛查及监管报告,并重新审查任何朝鲜关联方或资产。
控制权变更
未核实本地控制权变更的预批、通知或持股比例阈值。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实体的股权变更、受益所有人改变、关键人员替换、基金资产或管理权迁移,需分别按实际获牌法域的规则处理;不得因买入股份就宣传当地经营权无缝转让。
[1] [2] [4]
未核验的本地许可路径/金融中介边界保险承保、再保险、保险经纪、非银信贷、信托及公司服务边界(非已核实朝鲜牌照)未能由朝鲜公开官方来源核实上述业务的独立发牌机关、产品批准程序或公开持牌记录。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保险承保和经纪、融资、消费或商业信贷、担保、信托及公司服务等,不应仅因存在合同、介绍人或公司登记就视为受许可经营。本次没有确认朝鲜具备外国申请人可公开使用的相关牌照制度;涉及朝鲜交易方、银行或资产时仍须遵守安理会和交易相关法域限制。[1][2]

申请条件
本地股东资格、最低资本、技术负责人、精算/合规人员、保证金、客户资产制度、保单或贷款产品标准以及实质运营条件均未核实。将其他国家的资本要求套入朝鲜,或把贸易合同/借款合同包装成放贷许可,均不可靠。
申请资料
没有可确认的朝鲜申请文件清单。若交易方提供证书,应索取原始签发记录、法定依据、授权范围、持有人身份、存续状态和独立核验渠道。商业尽调还应覆盖产品合同、客户或保单持有人、担保及抵押、资金来源、关联方、赔付/追索路径、银行确认与相关制裁许可。
递交与开业
没有验证到针对保险、信贷或信托/公司服务的公开申请递交路径。不得凭经纪人口头承诺支付牌照购买款或启动对外销售;先确定业务实际性质及参与法域,再取得相关主管机关和金融机构的可核实书面结论。
持续维护
未核实本地监管申报、续期、年费、审计或AML报告周期。任何境外合法机构须继续遵守自身法域的客户审查、制裁筛查、账簿和申报义务,不能因为交易位于朝鲜或与当地实体签约而免除。
控制权变更
本地控制权变更及业务变更阈值未能确认。境外目标的股份出售、资产出售、业务承接、保险组合/贷款组合转移、信托委任或客户资料转移,分别可能需要监管批准、对手方同意、客户通知或数据合规措施;应以实际适用制度核定。
[1] [2] [4]
未核验的本地许可路径/高风险跨境活动边界虚拟资产发行、交易、托管、钱包及转移服务边界(非已核实朝鲜VASP牌照)朝鲜本地VASP注册/发牌机关及公开名册未能核实;FATF的反制措施呼吁不是VASP发牌。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代币发行、交易平台、经纪、托管、钱包、转移及相关支付服务。未发现可公开核验的朝鲜VASP许可类别或申请通道。技术上能够转移数字资产不代表法律上获准;数字资产或第三方钱包不得被当作规避制裁的替代结算方式。FATF要求对朝鲜有关人员及交易采取反制和加强尽调。[2]

申请条件
未确认本地申请主体、资本、冷/热钱包控制、客户资产隔离、技术审计、AML人员、旅行规则或网络安全标准;不得声称有确定资本或许可类别。其他法域的VASP授权只在其获准范围有效。
申请资料
不存在可核验的本地申请表。跨境筛查至少要求钱包及交易对手风险评估、地址和受益所有人关联分析、客户/UBO资料、资金来源证明、托管控制图、链上监测策略、制裁许可和银行政策意见;不得以区块链不可逆或匿名性替代尽调。
递交与开业
本次无法确认本地注册或审批步骤。上线、托管或转账前,先确定服务方、客户、控制人、钱包、交易所、链上/链下兑换和法币出入口所在法域;向有关主管机关及银行核实是否受禁或需许可。无明确书面法律路径时停止,不做试单探路。
持续维护
本地报告、续期、审计、技术审查和AML维护安排均未核实。若境外业务合法存在,按实际法域许可维护制裁筛查、钱包监测、记录、异常处理、事故响应、客户资产控制和监管报告;相关风险评级或名单变化时重新评估。
控制权变更
未核实本地VASP控制权阈值或预批要求。境外平台的股权、管理人、托管安排、钱包密钥控制、客户或数据迁移变更应按获牌地规则分别判断。买入代码、域名、钱包或公司不等于取得当地监管授权。
[2] [4]
本章节参考:[1] [2] [3] [4]
03 / LICENSING & COMPLIANCE

申请主体、人员、资本与实际运营条件

由于未能确认开放的朝鲜金融申请制度,本页不提供最低资本、净资产、保证金、董事人数、当地雇员数量、办公面积、申请人国籍或本地实质标准。兄弟站仅能作为查找方向,不能把其所列资本或通用牌照模板当作朝鲜法定数字。若有中介提出门槛,应要求其交付正式法规原文、条文号、公布及生效日期、主管机关和适用于该业务的书面依据;在核实前一律列为未确认。

声称的申请主体至少须先证明其公司与最终受益人身份可核验,并说明控制链、经营负责人、资金来源、客户所在地、产品功能、技术提供方、银行和清算安排。此处是项目尽调的基本识别工作,并非朝鲜法定合格条件。对任何境外受监管主体,股东适格、资本、负责人、内部控制和实质运营应按其实际获牌法域逐项核实,不能将境外牌照延伸成朝鲜业务权。

联合国和FATF材料特别提醒朝鲜相关交易中的复杂、不透明持股及前台/壳公司风险。[1][2] 因此,不能接受代持解释替代UBO披露,也不能以第三方付款、不同币种、离岸公司、数字资产或贸易安排消除制裁分析。

本章节参考:[1] [2] [4]
04 / LICENSING & COMPLIANCE

注册及所谓申请资料核验清单

本次未找到朝鲜金融牌照的官方资料清单或公开表格。若客户、卖方或中介声称存在许可,唐生建议先把“许可真实性”与“项目商业尽调”分开处理:前者必须能追溯至公布的法规和有权机关,后者用于识别交易风险。任何复印证书、扫描件、翻译件、登记号或印章都不能单独证明许可仍有效或可以转让。

跨境评估文件应足以重建交易全貌,而不只是公司档案。联合国/FATF强调制裁、金融关联、控制链和交易监测;FinCEN的官方咨询也提醒金融机构审查交易目的、来源和受益人信息,并在无法澄清是否涉及被禁止活动时考虑拒绝处理。[1][2][3] 下列清单是审慎核验资料,不是假称的朝鲜监管申请清单。

本章节准备清单

  • 自称许可的完整原件及经核实译本;签发机关、签署人职权、法定授权依据、法规条文和生效版本。
  • 可独立联系的主管机关确认方式,以及公开名册、官方公报或书面核验回复;若无公开名册,记录核验限制。
  • 许可持有人、注册主体、所有直接/间接股东、最终受益所有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穿透结构图及身份证明。
  • 申请或许可所称活动范围、地域、客户类型、渠道、期限、条件、暂停/撤销记录及历次变更文件。
  • 商业计划、产品流程图、客户来源、客户所在地、服务方与技术供应商清单、资金/资产流图、币种和清算链。
  • 出资人和融资人的资金来源、财富来源、账户证明、付款人和最终受益人说明,以及相关名单筛查记录。
  • 交易相关银行、代理行、托管人、结算机构和保险人的书面意见;不得以开户或曾经成功收款代替其持续同意。
  • 相关司法辖区主管机关许可、制裁豁免或委员会事先批准的正式文件及其条件;对许可适用对象、交易和期限逐项比对。
  • 既往监管/执法/银行问询、冻结或拒绝交易记录、审计和财务报表、AML/CFT制度、客户投诉及诉讼清单。
  • 如拟收购主体:股东名册、章程、董事决议、历史交易台账、客户/合同/资产清单、数据位置和隐私义务、税务与债务资料。
本章节参考:[1] [2] [3] [4]
05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设立、前期核验、递交与开业流程

目前没有经核实的朝鲜公开金融许可申请窗口,所以以下步骤不是虚构的申请流程,而是停止错误启动并核实法律路径的项目顺序。尤其不能先缴“牌照保证金”、提交个人资料、支付所谓官方费用或搭建业务系统,事后再寻找监管依据。

联合国第2321号决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委员会资料列有既有朝鲜境内银行代表处、子公司或账户须在90日内关闭等安排;这是当时一次性过渡要求,不是现时新申请窗口。第2375号决议于2017年9月11日通过,对合资及合作实体设限制,并对既有安排规定120日处置期限及委员会个案批准机制。这些历史期限已不是2026年可新行使的过渡期。[1][5][6]

  1. 01

    1. 业务与地域定性

    写明客户、交易对手、产品功能、资金和资产路径、币种、清算行、服务地、广告地及技术控制地。先判断是否触及银行、支付、证券、保险、信贷或虚拟资产活动,不以产品自称决定法律性质。

  2. 02

    2. 当事人穿透和名单核验

    确认主体、UBO、实际控制人、董事、代理人、资金提供者、收款人和关联方。对照联合国指定信息及每一适用国家名单,并调查前台公司、第三方代付和复杂持股。

  3. 03

    3. 验证本地法律依据

    要求声称的朝鲜主管机关及法规出处;通过独立官方渠道核实机关职权、法律现行版本、授权范围和许可持有人。Naenara公开入口未提供该等申请资料,因此在取得可靠书面证据前不得视为已确认路径。[4]

  4. 04

    4. 逐法域制裁意见

    由适格顾问按交易各方、银行、人员、资产、清算路径和合同履行地分析安理会措施及当地实施法。若需要特定许可或委员会事先批准,明确申请人、交易、金额/对象、期限和条件;许可未获批前不执行。

  5. 05

    5. 银行及合作方书面确认

    向拟用银行、代理行、托管人和支付机构披露完整朝鲜关联和资金链,取得正式书面可行性意见。银行口头初审、曾经开户或未被拦截的历史交易不是继续处理的保证。

  6. 06

    6. 决定停止、重构或在境外依法申请

    若无法证明合法路径,停止项目。若仅在某第三国存在合法业务路径,应向该国主管机关按当地规则申请,且只在当地许可范围内经营;不得把境外批复宣传为朝鲜牌照。

  7. 07

    7. 开业前复核

    在任何客户接纳或资金动作前,复查制裁名单、许可有效性、银行条件、合同、系统筛查、冻结/拒绝流程、记录和负责人授权。不能满足任一项时,不上线、不收款、不迁移客户。

本章节参考:[1] [2] [4] [5] [6]
06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许可核验后的开业、银行、客户资金与系统准备

本次没有发现可核验的朝鲜金融许可批文或银行开户条件,因此不能给出一个“获批即可营业”的朝鲜开业清单。若客户提供正式许可,应先验证签发权限和经营范围,并另行确认是否适用于拟议的产品、客户和经营地点;公司登记或项目合同不替代金融许可。

涉及朝鲜银行或朝鲜境内账户的安排,须严肃处理联合国措施。1718委员会列明成员国不得新设其金融机构在朝鲜的代表处、子公司或银行账户,并要求关闭既有机构/账户;适用该措施的具体主体及任何例外须看决议、委员会和各国实施法。[1][5] FATF还要求对朝鲜相关代理行和业务关系采取反制措施。[2] 因而,资金接收、客户资金保管、收单和结算不能仅凭当地合作方承诺安排。

若项目涉及经确认可合法处理的交易,应建立单独客户与资金账户、收付授权、筛查和冻结控制、制裁升级及拒绝处理机制,同时取得银行对最终受益人、交易目的和资金路径的书面接受。上述属于风险控制建议,具体法律义务仍须以适用法域原文为准;银行有独立拒绝或终止业务的权利,账户延续无法预先保证。

本章节参考:[1] [2] [3]
07 / LICENSING & COMPLIANCE

持续维护、申报、审计、AML与记录

未核实到朝鲜本地金融牌照的年费、续期窗口、年度申报、法定审计或持续资本要求。不能套用别国制度推断“每年续牌”,也不能将查不到年费解释成不需申报。对任何被声称已存在的许可,应要求其载明期限、缴费、财务报送和续期条件,并由签发机关核实。

跨境风险维护则可以确认方向:联合国要求成员国落实目标金融制裁及相应措施;FATF 2026年6月重申朝鲜反制,包括终止朝鲜银行代理关系、关闭其境内分支/子公司并限制与朝鲜人士的金融业务和交易。[1][2] FinCEN资料提醒金融机构关注朝鲜交易中的资金来源、交易目的、身份信息完整性、第三方转款和规避行为;它是美国监管机构的风险咨询,不能误写成朝鲜本地AML规则。[3]

如项目在某境外法域被明确允许,维护计划应按该法域牌照、许可及银行条件执行,保存主体及UBO核验、筛查命中和解除依据、资金路径、客户尽调、报告决定、拒绝/冻结、培训、外包及监管往来记录。名单、所有权、控制人、付款银行、客户或用途变化时及时复核;不确定是否可继续处理就先暂停。

本章节参考:[1] [2] [3]
08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股东、董事、控制权、名称、地点及业务变化

朝鲜本地牌照的股东/董事审批阈值、控制权比例、提前申报期限、变更表格和主管机关未能核实。不得断言股权变更无需审批,也不得把任何口头“可过户”意见当作监管许可。若存在真实授权,先由签发机关确认牌照是否可转让、是否须预先批准、原申请人资格是否随股权交易改变。

变化事项须分线判断:股权出售改变主体控制;资产出售只移转合同、设备或业务资产;董事或管理层更换影响治理;更名、迁址、产品扩张、客户迁移、钱包密钥/系统控制转移,可能分别涉及当地登记、行业许可、银行合同、制裁批准、数据和客户同意。安理会金融机构及合资限制意味着不能把股权重组或合资变更当作绕过限制的方式。[1][6]

第三国若适用控制权审批或制裁许可,须在签署、交割、付款或变更生效前取得所需批准或确认。即使股权交易在公司法层面完成,原牌照也不会脱离法律主体自动转移;资产买方不能凭资产买卖取得卖方授权。银行关系和代理行服务更不能保证随公司或资产一同延续。

本章节参考:[1] [4] [6]
09 / TRANSACTION WORKFLOW

卖方处置与所谓牌照出售路径

朝鲜金融牌照并无可核实的自由出售市场、公开过户程序或官方买卖名册。本节仅提供避免误导和控制风险的卖方准备顺序,不代表存在可出售现货或本公司掌握交易。卖方若以当地银行牌照、支付牌照、金融许可证等名义招揽买家,应先提供可独立验证的法律与监管证据;证据不充分,就应将标的描述为公司、合同或其他资产,而不能冠以牌照出售。

卖方不得隐瞒制裁名单关系、银行拒绝或账户冻结、监管/执法问询、历史付款、受益所有人、客户、合同、数据及资金来源。联合国和FATF对朝鲜关联的金融限制会影响对手方与交易链,不因签署保密协议、分期付款或先转让公司而消失。[1][2]

  1. 01

    1. 暂停牌照营销主张

    停止使用保证审批、可全球经营、可无条件过户等表述;整理许可原件、法律依据、签发机关、状态及变更记录。无法独立验证时,不将许可作为交易对价基础。

  2. 02

    2. 确定真实交易标的

    区分股份、业务资产、合同、设备、域名、数据和知识产权。明确公司登记或营业历史不是金融牌照证据,也不是银行账户可延续承诺。

  3. 03

    3. 建立完整披露资料

    披露所有权与控制图、财务和审计材料、客户/资金/资产流、银行关系、AML及制裁记录、监管往来、争议、债务及已知限制。

  4. 04

    4. 核验买方及融资链

    识别买方、UBO、控制人、融资人、董事、代理人和最终受益人,核查指定名单及资金来源;无法完成核验或存在禁止情形则停止接触/交易。

  5. 05

    5. 获取法律及银行书面意见

    按每一交易法域核实股份或资产交易的制裁、许可、申报、客户/数据和银行要求。不可将监管预咨询、开户意向或口头意见当作批准。

  6. 06

    6. 设定交割先决条件与退出机制

    若法律路径明确,文件中约定所需批准、资金来源证据、银行同意、不得提前交割/提供服务、拒批退款或终止安排及持续制裁承诺;如无法确认路径则不成交。

  7. 07

    7. 依法交割并归档

    仅在全部适用条件满足后按律师意见交割,完成账簿、合同、客户、数据和系统的合法交接并留存完整证据;不得转移被冻结或禁止处置的资金/资产。

本章节参考:[1] [2] [4]
10 / TRANSACTION WORKFLOW

买方收购与准入审查路径

买方首先要面对一个门槛事实:本次未核实存在可供其收购并继续在朝鲜开展金融业务的公开牌照。购买公司股份也不等于买到独立牌照;买入资产更不会自动接管卖方许可、银行关系或客户合同。若卖方声称“现成牌照”,在独立官方核实之前应视为未证实陈述,不宜支付不可退定金。

朝鲜相关交易还需要将买卖双方、融资方、受益人、银行、资金和资产路径纳入制裁评估。FATF 2026年6月仍呼吁实施针对朝鲜的反制;安理会对朝鲜银行、境内账户和合资安排的措施须按具体情况适用。[1][2] 公司收购不应成为绕开限制的工具。

  1. 01

    1. 先作可行性闸门

    要求卖方明确交易标的是股份还是资产、所谓许可由谁签发、法律依据及获准范围。未能确认真实授权时,将交易评估为普通公司/资产交易,不以牌照价值出价。

  2. 02

    2. 穿透买卖双方

    核实目标公司、卖方、买方、全部UBO、控制人、融资人、董事和中介,搜索指定信息与不利关系。评估第三方代持、前台公司、复杂多层结构和代理付款。

  3. 03

    3. 尽调历史与业务

    核对客户和产品、收入与交易样本、银行和代理行、审计、AML记录、监管通信、冻结拒绝、诉讼、负债、数据、外包、技术密钥及合同可转让性。

  4. 04

    4. 绘制交易及付款路径

    按买方付款人、收款账户、币种、清算行、资金来源、最终收款人及交割后账户逐环节列示,评估是否涉及朝鲜银行、指定方或可能被禁止的活动。

  5. 05

    5. 取得适用法律和银行确认

    由具备相关法域经验的专业人士书面分析当地实施法、是否需许可/报告/批准及其范围;向银行确认交易与未来账户关系可接受。未收到所需许可不得执行。

  6. 06

    6. 选择交易结构并写明先决条件

    按事实比较股份与资产交易,各自安排监管/制裁批准、银行同意、客户合同、数据、雇员及债务处理;说明牌照不自动转移、许可失效或拒批时的退款和终止权。

  7. 07

    7. 仅在可行后签约交割

    采用适当保密安排和有条件文件,先完成批准和资金来源核验,再交割。不得先控制目标、迁移客户、调用账户或开展受限制业务。

  8. 08

    8. 交割后独立复核

    复核实际控制权和资产转移、银行/客户同意、名单变化、账簿和系统权限;仅在相关法域明确允许的范围内继续业务,并持续监控新的风险信息。

本章节参考:[1] [2] [3] [4]
11 / TRANSACTION WORKFLOW

资金交割、监管/银行移交及交割后维护

交割的第一条件不是有买卖双方签字,而是所有付款与资产转移均有合法依据、完成适用的名单和制裁筛查,并获得必要的主管机关许可及银行接受。安理会决议下的例外可能要求委员会事先个案批准;必须核对具体批准书的对象、交易和期限,不能把批准推广到其他款项或后续经营。[1][5] 未获许可前应停止资金流,不可依赖托管或分期付款自动排除法律风险。

股份交割只改变公司所有权,不保证原有牌照、合同、账户或代理行关系持续有效;资产交易也不把卖方许可转给买方。银行可依法及依其风险政策重新审查、拒绝或终止服务。交割文件应把监管批准、银行书面同意、客户合同可转让性、数据处理、资金来源和拒批后的退款/解约列为独立事项。

交割后应立即锁定交易证据,更新所有权和负责人资料、账户权限、制裁筛查、合规责任、客户沟通及监管/银行申报。凡新发现指定关系、许可范围不符、资金来源不明或交易被当地规则禁止的情况,先暂停、冻结或拒绝处理并寻求适格专业意见;不得以交易已完成作为继续服务理由。

本章节参考:[1] [2] [3]
12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跨境、限制、不可转让与未确认事项

朝鲜相关金融业务处在高强度国际制裁和反扩散融资风险环境。FATF 2026年6月呼吁终止与朝鲜银行代理关系、关闭其境外分支和子公司并限制与朝鲜人士的金融交易;同时指出朝鲜使用前台公司、空壳公司、合资和复杂不透明所有权结构规避措施的风险。[2] 该呼吁由各地制度实施,不能简单说每个国家的具体禁令完全相同,但任何跨境机构均应先检查其适用规则。

联合国委员会资料还明确列出:成员国不得新开朝鲜银行的分支、子公司或代表处,须关闭已有安排并终止与朝鲜银行的合资权益或代理行关系;成员国不得在朝鲜新开代表处、子公司或银行账户,并须在历史期限内关闭既有安排。[1] 第2321号决议2016年11月30日通过,90日关闭期限是该次决议下的历史过渡安排;第2375号决议2017年9月11日通过,既有合资/合作实体的120日安排同样是当年的过渡期,存在需委员会事先批准的特定例外。[5][6] 截至2026年,不可将这些历史日数当作仍未开始的未来宽限期。

仍未确认的事项包括朝鲜境内具体金融监管机关与分工、银行和非银业务牌照类别、资本与人员门槛、申报表格和费用、金融AML与审计规则、续牌安排、控制权批准阈值,以及可由境外申请人依赖的官方查询/登记渠道。Naenara门户未呈现这些入口并不构成完整法律意见,也不证明某一内部规则不存在。[4] 可在获得朝鲜官方具体法律文本、正式主管机关回复并经独立翻译核验后更新;不能用中介材料补齐。

无论股份还是资产交易,许可都不会当然随交易自动转移;公司、合同、银行账户和当地登记也不是金融牌照。对每一单项目,先核对当事人/UBO、指定信息、银行路径、适用法域和交易目的,再取得书面意见。当地或境外许可最多授权其法定范围内的活动,绝不产生全球业务权限,也不保证银行或客户关系延续。

本章节参考:[1] [2] [4] [5] [6]
THE RGYS PERSPECTIVE

唐生实务建议

唐生建议,朝鲜项目先做“能否合法接触、收付和交易”的书面闸门判断,不先买公司、不先付所谓牌照费,也不先搭建收款路径。若卖方提出现成银行、支付、证券或VASP授权,请先拿到法规原文、签发机关权限和可独立核验的许可状态;查不到就按未证实处理。项目组织上,可在确认允许沟通的前提下签保密协议,再交换股权/资产清单、UBO图、资金流和银行记录;只有初步法律可行,才考虑附条件的意向文件和尽调;正式交易协议应将必要监管许可、制裁审查、银行书面同意、客户/数据移交及资金来源核验列为交割先决条件,并约定许可或银行未获确认时停止、退款和终止机制。上述NDA、意向书、尽调、SPA和交割移交属于商业项目管理建议,不是朝鲜监管程序,也不表示仁港永胜掌握朝鲜牌照卖方或保证交易、开户或审批。

唐上永(唐生)原始素描头像本文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专业讲解

行动前仍须确认的细则

未能从朝鲜官方公开入口核实金融发牌机关、银行/非银牌照名录、对外申请渠道及其主管权限;需以可验证的现行法规与有权机关正式书面回复补足。

未核实银行、证券、保险、信贷、信托公司服务或VASP的法定资本、保证金、人员资格、实质运营、客户资金保障及申请材料要求,本文不作数值推断。

未核实本地年度费用、续牌、监管财务报表、审计、AML/CFT申报、培训、外包监督、记录期限和控制权变更阈值。

联合国决议及FATF反制的具体执行方式由各成员国/适用法域落实;项目须根据交易相关国家、人员、银行和资产所在地确认本地实施法与许可要求。

朝鲜本地规则、官方门户内容或监管实践可能与公开英文入口不同;本次结论是截至2026-10-12对可访问资料的受限核验,不替代针对具体交易取得的现行法律意见。

交易与跨境风险提示

公开官方入口未提供可核验的朝鲜金融牌照申请程序、发牌机关、牌照名册或资本门槛;以固定资本、办理期限或成功率推介,均可能构成误导。

朝鲜相关主体、银行、资金或资产可能受到联合国措施及各国实施制裁影响。风险须按交易方、所有权/控制、币种、银行和清算路径逐项分析;无法确认是否合法时应暂停,而不是利用第三方、代持、离岸公司、数字资产或贸易安排绕行。

FATF截至2026年6月仍呼吁对朝鲜采取反制措施,代理行与金融机构的风险偏高;银行可能拒绝、延迟、冻结或终止服务,开户或历史成功付款不保证后续可用。

委员会批准或当地特定许可如适用,范围、对象和期限有限,不等同一般业务牌照;人道或其他例外必须逐项按正式文本核实。

股份买卖、资产买卖、客户/数据迁移、合同转让和银行账户变更是不同法律行为。许可不因股权或资产交易自动过户,银行关系亦不能保证继承。

第2321号决议的90日与第2375号决议的120日是历史过渡期,不得宣传为2026年仍可利用的办理窗口。

官方公开资料不足会妨碍核验主体资格、许可存续、客户资产保护、AML义务和变更控制要求;如不能获得正式法律文本或主管机关书面回复,不应把未确认事项描述为无要求。

SOURCE DOCUMENTS

主管机关原文与资料依据

下列资料支持对应章节,不代表每类申请已经获批或所有细则均已审查。页面核实日期不代替原法规的生效日期;请在实际递交或交易前再次核对版本。

  1. [1] 联合国安理会1718委员会:朝鲜制裁措施 ↗

    成员国对金融服务、被指定资产冻结、朝鲜银行境外分支/子公司/代表处、代理行关系、在朝鲜开立银行机构/账户、合资及例外的现行措施汇总;委员会不是朝鲜本地发牌机关。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2. [2] FATF:2026年6月高风险司法辖区行动呼吁(朝鲜) ↗

    2026年6月仍对朝鲜呼吁实施反制措施,包括终止朝鲜银行代理行关系、关闭其境外分支/子公司、限制与朝鲜人士业务关系和金融交易,并加强尽调。

    原文已读取 · 机构资料
  3. [3] FinCEN Advisory FIN-2013-A005:朝鲜相关金融风险 ↗

    美国FinCEN对朝鲜相关金融交易、第三方转款、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与目的、制裁规避及无法厘清交易时拒绝处理的风险提示;仅作美国官方风险咨询背景,不用作朝鲜本地规则。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4. [4] 朝鲜国家门户 Naenara 英文公开入口 ↗

    门户自述及公开栏目范围,用于限定本次未能从其公开入口找到金融发牌门户、申请表或持牌名册的研究结论;未发现不证明任何内部制度绝对不存在。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5. [5] 联合国安理会第2321号决议资料页(2016) ↗

    联合国安理会2016年决议措施摘要,含朝鲜境内既有银行代表处、子公司或账户的90日关闭安排及个案事先批准例外;属历史一次性过渡安排。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6. [6] 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号决议资料页(2017) ↗

    联合国安理会2017年9月11日通过的朝鲜金融制裁及合资/合作实体限制;委员会页面说明既有安排的120日处置期限及个案批准机制,属于历史过渡规定。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查看仁港永胜同公司相关法域专题 ↗

本页为综合金融准入参考,保留原法域卷宗关于金融许可、支付及相关制度的既有资料,非个案法律意见、证券发行意见或审批承诺。证券代币发行另需专项核验:应就证券属性、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活动向当地证券律师确认。普通公司注册、AML登记与完整金融牌照不同,股份/资产交易也不等于许可证脱离原法律主体直接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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