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及法律体系
巴拉圭金融监管中心是BCP。银行业务的基本法为第861/96号法,兑换实体另受第2794/2005号法约束;EMPE及PISP由支付系统法律和BCP专门规则覆盖。保险由第827/96号法建立SIS监管框架。证券市场在第7572/2025号法下转由SV监管。SEPRELAD处理AML/CFT义务主体与登记,不能替代金融业务主管机关作出的授权。
第7572/2025号法在2025年11月7日公布于《官方公报》第265号,第328条明确自公布次日生效;同条规定旧证券监管规章只要不与新法抵触、未被废止/修改/替代,暂时继续适用。第329条废止旧第5810/2017号法。BCP于2025年11月启动新规咨询,2026年3月、10月仍在发布基金监管草案,因此开展证券业务前应核实相应类别在当日的有效细则,不把草案当成已生效规章。
业务是否受许可不取决于公司在当地注册时选择的业务名称。习惯性吸收可返还公众资金用于贷款或投资,可能构成金融中介;跨境客户和远程交付也不能因此排除属地许可审查。巴拉圭授权只解决其本国监管问题,不授予在巴西、阿根廷、乌拉圭或全球营销的权限。
官方法条、BCP现行决议、个案授权条件和普通公司/税务登记是不同层次。预先核对业务流向、资金归属、客户类型和系统角色,分别判断公司设立、金融授权、支付系统接入与AML登记。
牌照及经营活动对应
吸收公众存款并持续用于放贷/投资,走银行、金融公司或其他金融中介的BCP授权。纯外汇兑换应按第2794号法选择兑换公司或兑换经纪类别;支付平台按实际保管、发行电子货币、代客支付或在SPI发起付款等功能分别检验EMPE/PISP和支付规则。不得把“金融科技”当成一项万能牌照。
保险承保和保险经纪是不同准入。证券经纪、投资建议、基金管理、发行和托管也分别登记。PSAV若从事买卖、交换、转移、保管或相关服务,应按SEPRELAD规则处理AML主体登记,同时评估是否还触发支付、证券、金融中介等实质许可;本研究未核实存在可替代BCP授权的独立综合VASP经营许可。
非存款现金信贷可能适用BCP信贷发放人/信贷商登记,而不是银行牌照;登记本身不赋予吸收存款权。受托管理、信托或基金资产亦须识别由何种银行/金融实体、基金管理人或受监管主体承做,普通公司注册证书不可替代对应金融许可。
以产品操作而非品牌宣传进行边界测试:谁收钱、谁负返还责任、谁控制账户、谁撮合/建议投资、谁持有用户资产、谁承担保险风险。任何一环变化均可能改变所需类别。
2025年规则把PISP单独定义为直接连接SPI、提出客户授权付款请求但本身不持有结算账户/客户资金的参与者;银行、金融公司、支付运营商和金融科技法人可以依各自路径申请。金融科技主体必须在巴拉圭设立并有本地法定住所,实缴资本达140个法定最低工资;连接SPI还须签约并通过技术测试。EMPE则用于依法处理电子货币及非银行转账,须事前获BCP授权并承担用户资金保障。两者不得因都属“支付”而相互替代。[13][14][15]
银行与金融中介许可银行、金融公司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经营授权BCP董事会(申请递交SIB;SIB提出审查意见)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依第861/96号法,习惯性向公众吸收存款、借款或其他须返还资金,并用于贷款或投资等金融中介活动须先获BCP明确授权;银行、金融公司和其他信贷实体的许可边界、可做业务及名称均依其类别及法规。自有资金放贷并非当然等于银行业务,但交易规模、惯常性和影响可被BCP纳入监管;应评估现金信贷发放人登记,而不能收取公众存款。
- 申请条件
- 可由符合巴拉圭公司法的本地股份公司申请;境外金融集团可评估设子公司或分行,分行还需母国监管批准、监督资料、母行报表和责任承诺。须指定符合条件的发起人,披露穿透至自然人控制人的股权链,排除不透明不记名股份;股东诚信、偿付能力、资金来源及持续资本能力,董事高管品格与胜任力均经SIB审查。资本须达到申请类别当年适用的最低金额与风险资本规则;2026年资本以BCP当期类别通函核算,本文不套用历史数值。 2025年现行合并程序进一步要求:发起人须为创办股东并具公证授权,须排除特定监管任职冲突、无力偿债/逾期、刑事定罪、司法限制、破产、欠税或支票账户禁用等不适格情形。法人股东披露至实际自然人控制者,股权链不得含可交付转让的不记名股票;直接或间接超过20%的持有人列入披露清单(这是设立资料披露门槛,不等于所有牌照类别的控制权审批阈值)。每名股东合并净资产至少须为其拟投金额的两倍,并证明资金合法来源;董事和行政人员履历、纪律/处罚、关联企业、民刑事争议及财务状况会被适格审查。外国集团/分行另需本国监管许可与监督合作、合并监管和偿付能力资料,部分条款要求投资级评级。[12]
- 申请资料
- 公司名称与注册办公地、发起人授权文件、章程草案、股东/UBO穿透图、各层股东章程和管理人清单、自然人身份证明及五年居住地刑事/警务和破产等证明、财产收入和资金来源证据、拟任董事高管简历及适格声明、业务及投资计划、三至五年财务预测、资金/信贷/风险政策、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主要业务流程、内部审计与控制方案、IT和营运连续性安排。外国材料须认证、合法化并由合格译员译成西班牙语;分行另附母行近年审计报表、母国监管机关同意、资本汇入及母公司承担责任证明。 最新合并程序具体列明:发起人身份/住址及正式授权;法人股东RUC、章程、管理人员、超过20%直接/间接股东和穿透控制链;自然人股东警察与司法证明(境外现居或过去五年居住地的等效证明)、不受禁任/破产/司法限制证明、纳税合规、资产收入宣誓及佐证、合法资金来源和至少为拟投资额两倍的合并净资产证明。拟任董事及行政人员提交经宣誓的详细简历(学历、培训、经历及可核验证据)、警察/司法和资格证明、资产负债/担保情况、税务证明、任职关联与相关破产/民事赔偿诉讼说明;金融监管机关的处分/调查记录由SIB用于管理适格评估。分行申请的外国文件须认证、合法化并由注册公译员译西语,另附母行近五年审计财务、母国监管许可/意见、常驻资本与责任承诺、监督合作安排及规定的信用评级材料。[12]
- 递交与开业
- 发起人先与SIB确认类别和当年资本底线,正式申请应由发起人向SIB递交。SIB完成文件形式及跨部门实质审查,通知补件并审阅经营计划、资本来源及管理团队。达到规定条件后申请人按监管指示在两家广泛发行报纸公告三次、跨十五日,供第三人提出异议。异议和监管意见完成后由SIB提交评估意见,BCP董事会作出授权决定。获批后完成公司登记并按规定存入/证明资本;至少提前60日通知预计开业日期,并具备运营、信息系统与控制设施。开业前未取得书面授权不得吸收公众资金或以银行名义经营。 2025年合并版将缺件答复期定为通知日起六个月;资料完整后,BCP法定决定期为三个月。资料无缺陷时仍须由申请人负担在两家大报刊三次、横跨十五日公告并接受异议,之后SIB提出评估及意见供BCP董事会决定。获准后登记章程;按规定在批准通知后48小时内将最低资本存入受SIB监管的金融机构,并保留资本支出凭证;授权一年内启动经营,且至少在计划开业日60日前通知SIB并证明运营和IT设施就绪。申请不完整期间不应把法定审理期当作已开始,任何期限均非批准保证。[1][12]
- 持续维护
- 持续维持类别资本、偿付能力和流动性比率,按BCP规则提交定期财务及审慎报表,接受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实施适用会计、外部审计、内部审计、治理、风险、消费者保护及AML/CFT控制。银行许可非简单按年自动续牌;按监管要求缴纳适用监督费用、提交年报及申报,并持续满足授权条件。
- 控制权变更
- BCP/SIB现行合并开业规则规定,单笔或累计股票整合、买卖或转让导致持股达到/超过股本10%时,事先须取得SIB授权;申请新股东须满足该规则对股东的同等资料要求,包括身份、合并净资产、合法资金来源、适格与纳税材料。10%按该规则文字为每笔或与此前交易累计;不要把20%设立披露线误作控制审批线,也不要未经核实把此门槛扩大解释到所有牌照。买方或卖方应将间接链条、共同安排和实际控制事实一并提交SIB书面确认,且不得在事前授权前交割/让渡实际控制。董事任用、章程及开业事项仍另按许可条件办理。[12]
外汇兑换货币兑换公司(Casa de Cambios)经营授权BCP董事会与SIB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从事法定范围内货币现钞及外汇兑换的公司须依第2794/2005号《兑换实体法》取得经营授权。兑换牌照不等于银行、一般跨境汇款、电子货币或支付牌照。兑换经纪人是不同的较窄类别,不能提供兑换公司所有活动。
- 申请条件
- 须符合兑换实体法律形式、资本、治理和SIB准入要求;公司股东及董事须申报身份、股权控制、资金来源及适格性。具体法定资本额、缴付额及分支资金配置以该法、适用BCP决议和2026年度监管口径核实,不在未核对金额的情况下引用历史报价。需有巴拉圭营业地点、现金保管与结算控制、账簿和反洗钱安排。
- 申请资料
- 申请人章程及公司登记、股东/最终受益人名册、股东和董事适格证明、资本及资金来源证据、经营计划与预计兑换业务量、分支地点和安防方案、会计和交易记录系统、AML/CFT风险评估与程序、授权代表资料、外国股东文件的认证西语译本,以及SIB表格/决议要求的其他材料。
- 递交与开业
- 先按兑换公司或兑换经纪人划定活动,向SIB确认当前申请清单与资本计算。成立适当实体并准备控制人及财务证明后向SIB提交申请。按主管机关指示完成评估、补件与公示/第三方异议步骤。待BCP授权决定生效、实体登记和资本条件落实后,才可启用柜面、分行、业务系统和对客宣传。分支机构必须先获允许,并依适用规定配置资本。
- 持续维护
- 维持授权资本、交易账簿、汇率与客户交易记录,依监管及AML/CFT规则报告、保存资料并配合SIB检查;遵守分支审批和经营地址范围。第2794/2005号法要求账簿文件至少保存五年,涉诉文件应延至争议最终结束。核实每年监管费和申报安排,未确认的续牌周期不可自行宣传为固定续牌制。
- 控制权变更
- 任何股权收购、增资、董事或业务结构变化均先核对第2794/2005号法和现行SIB程序;已查到的官方原文未确认一个适用于所有兑换实体、所有比例的统一持股事前审批阈值。因此签约前向SIB书面确认拟议比例、间接控制和一致行动安排,监管书面批准/无异议及登记更新作为交割条件。
支付与电子货币电子支付机构(EMPE)授权及支付发起服务提供者(PISP)授权BCP(SIB负责相关技术和审慎审查;PISP依专门支付监管规则)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EMPE依专门监管规则以法人及专属业务模式处理、管理或提供电子支付/电子货币服务;余额保障与用户合同须符合支付规则,余额不是银行存款保险。PISP是在即时支付系统SPI内受规管的支付发起服务商,按BCP授权规则发起支付;不得将PISP准入与EMPE、银行或一般跨境汇款许可混为一谈。第7503/2025号《国家支付系统法》认可支付服务商并授权BCP决定其具体监管范围;2025年8月BCP更新PISP监管规则。
- 申请条件
- EMPE申请公司章程须规定专属经营目的,并展示股东净资产足以覆盖认缴投入、明确受益所有人、适格董事及技术负责人、业务和财务预测、稳健平台、信息安全、灾难恢复、风险内控、AML/CFT方案及客户资金保障信托安排。PISP按其单独监管规则提供技术接入、安全/网络安全、运营及系统参与方案;不应仅凭EMPE资格推定获PISP授权。不同支付类别最低资本、担保金额和模型适配要求应由BCP按当前规则书面确认。 PISP现行专门规则另要求申请人是依巴拉圭法律成立、在巴拉圭有法定住所的法人,最低资本为140个当时适用的法定最低工资,申请时须全额认缴并实缴,获批后持续维持;BCP可依市场情况以说明理由的决议调整该最低额。它是发起SPI付款但不管理客户资金的路径,不替代持有/发行电子货币的EMPE。EMPE规章规定电子货币资金100%以受托财产和/或存放BCP的资金保障,没有从已读规则中确认统一的EMPE最低公司资本数字;不得把PISP最低资本套用给EMPE。[13][14]
- 申请资料
- 申请书、公司RUC和章程、股东持股和关联方资料、股东个人的财产收入/资金来源、刑事司法与税务证明、法人股东近三年财报及组织文件、董事高管和授权人履历与适格证明、业务和运营计划、三年财务预测、技术架构/网络拓扑、业务连续性与备份、信息安全和操作风险手册、AML/CFT政策、代理/销售点/技术商/电信商合同范本、用户协议、投诉处理及资金保障信托或等效机制资料。 对PISP,当前最低文件另包括正式申请和法定代表授权、RUC/税务合规、公司章程及已实缴资本证据、管理层资料、银行/金融机构参考、PISP业务部门说明、与商业客户主合同、技术方案/商业客户登记和收费模型、治理/签署权限图、SIPAP规则承诺、KYC合规声明、消费者投诉/补偿政策、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操作风险控制。EMPE需提交股东与管理人员的财产/诚信及外国文件认证译本、业务和运营计划、AML程序、技术平台/连续性/备份、通讯商及必要CONATEL无异议材料、代理/销售点/关键技术供应商合同和风险条款、用户加入合同及受托保障机制。EMPE电子货币余额由信托和/或BCP账户保障,保障资金每日收盘校准并按客户/代理/销售点区分;需提供每日自动对账安排。[3][13][14]
- 递交与开业
- EMPE由法定代表人向BCP递交书面申请和支持资料。监管审查文件完整性、股权和资金来源、技术平台与合同;补件须按通知期限答复(EMPE规则载明通常为通知后60日)。技术评估通过后按要求在两家主流报纸公告三次、跨15日;无异议并完成技术与法律意见后提交BCP董事会批复。获批后EMPE应在授权决议日起180日内开业,否则可能撤销授权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PISP另按现行PISP规章提交SPI参与及安全审核,取得其专门授权后上线。 EMPE由法定代表人向BCP申请,技术审查、文件补件及广告公示仍依2018开业决议:缺件通常须在通知后60日提交;通过技术/法律评估后在两家广泛发行报纸公告三次、横跨15日;最后公告后无异议30日,方进入提交BCP董事会决定环节。2018程序文字要求获批后180日内开业;2024合并经营规则又把未在授权后六个月内启动电子货币业务列为可取消授权事由,按具体业务/授权决议核实起算和日历算法。未获BCP事先授权、未达技术平台条件前,不得经营受规管服务。[3][13] PISP由SGGOF进行技术意见及机会/便利性审查:银行、金融公司与支付运营商的正向意见由总经理授权;金融科技申请再交BCP董事会,获批后须签SPI接入合同并完成连通、安全和功能测试后进入生产。PISP规则没有给出统一法定批复时限;缺件通知后六个月未完成可被拒,且12个月内不能再申请。2026年SIPAP总规进一步规定,非银行参与者接入类型/交易由BCP决定,书面申请并按其裁量评估资格;技术要求由SGGOF告知并给合理适应时间。[14][15]
- 持续维护
- 持续保障电子货币余额并将用户资金按规则置于信托/保障机制,维护可用性、网络安全、业务连续性、交易限额和客户协议,管理代理、销售点和技术外包,按SIB要求报送和受检。对服务费用等用户合同变更按适用规则履行至少30日预先通知。支付机构另履行AML/CFT和客户投诉记录。维持授权条件而非把电子钱包登记当作存款银行资格。 EMPE经营规则的可核验硬条件包括:电子货币为本币、每用户每家EMPE一户,余额及月度入账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薪(受现行规则/BCP调整)、可随时按面值赎回且不得设复杂赎回门槛、余额非银行存款且不计息、不得做金融中介;EMPE应每日保证至少100%未用余额并每日自动对账,发现缺额下一工作日补足。非银行转账限额按2024修订的来源渠道分别计算,须防止把40个日工资或3个最低工资上限混作统一限额;客户合同须经BCP预先批准,公布费用/投诉程序,费用变更至少提前30日通知。PISP持续遵守SIPAP安全、信息披露、投诉、KYC/AML和业务连续性义务;文本要求MFA、最小权限、加密、漏洞治理、定期独立网络安全审计、事件报告及第三方风险管理。([13] [14] [15])
- 控制权变更
- 已读EMPE开业决议、合并运营规则及2025 PISP规则均未证明对所有EMPE/PISP交易存在统一百分比的股权事前审批线。PISP需维持许可所依据的国内法人、法定住所、140最低工资资本、治理/技术/安全能力及SPI参与条件;股权/控制变化应签约前向BCP/SGGOF书面确认是否需适格核准、重审授权、修改合同或系统接入。EMPE交易同样须确认股东/UBO、客户资金保障、信托与账户控制、技术平台、关键外包及用户合同连续性;不应推测其他类别的银行10%规则适用。[3][13][14][15]
证券、投资顾问、经纪与基金证券市场主体、投资服务及基金相关登记/授权BCP证券监管局(SV);最终适用类别依第7572/2025号法及现行规章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证券经纪、投资建议、基金管理、基金、发行、交易、托管结算和其他证券市场活动分别对应不同主体类别及公共登记,不能笼统称一个证券牌照。第7572/2025号法取代第5810/2017号《证券市场法》,2025年11月8日起生效。其第328条同时规定旧监管规则在不与新法抵触、未被废止、修改或新规则取代前暂时继续适用。
- 申请条件
- 申请人需按预定服务识别正确登记类别,建立透明股权与UBO链、合格管理层、客户资产和利益冲突控制、技术和业务连续性、风险管理、适当披露、客户投诉和AML/CFT能力。不同角色的实体形式、最低资本、任职资格及责任各不相同。未能在已确认的通用官方资料中核实当前每一类别资本额和细则,故不在此编造统一数字;需由SV按类别书面确认。
- 申请资料
- 类别对应的公司及章程文件、股权和UBO图、资本来源和财务报表、董事/高管及负责人员履历和适格证明、业务计划、拟提供产品和客户类型、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及风险手册、利益冲突和适当性流程、客户资产/基金托管安排、IT与网络安全方案、外包和连续性协议、客户披露和投诉模板、审计及AML/CFT资料。具体申请表、资本证明和分类附表须以SV当前规则为准。
- 递交与开业
- 先向SV确认第7572/2025号法下业务类别和仍然有效的旧规。建立获准法律实体并准备人员、资本及完整申请文件,再按SV当期指定渠道提交登记/授权申请。配合形式审查、技术或法律补件、人员审查及可能的会谈。只有SV批准并完成公共登记后,才开展相应证券服务;基金募集、产品发行、上市或交易安排还可能需另行获批。2026年10月2日SV仍就基金流动性风险规则征求意见,该项目是草案而非已经生效的许可条件。
- 持续维护
- 持续遵守适用主体/产品类别规则、公开披露、审慎财务、资产隔离、审计、AML/CFT、客户适当性、利益冲突、市场行为和监管报送。第7572号法生效不代表原全部规章立即失效;第328条保留不抵触规则。维护时应逐项核对SV公布的在行规范和过渡通知,不凭旧第5810/17页面推断资本或登记要求。
- 控制权变更
- 证券类别具体控制人事前同意、阈值及申报时点需依据新法配套规章和SV对相应登记类别的要求确认。股权、合并、管理人、董事高管、基金文件、客户资产和业务迁移不能视为纯粹公司内部变更。交割前应将SV书面批准或无异议、公共登记更新及客户资产/基金连续性设为先决条件。
保险与保险经纪保险/再保险人及保险中介授权登记BCP保险监管局(SIS)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第827/1996号《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务由本地股份公司或外国公司分支经营,并须在运营前经SIS授权;保险代理人、保险生产人/经纪人、理赔人及再保险经纪人是独立授权或登记主体。成立公司不等于获准承保。
- 申请条件
- 保险人应依法设立并以承保保险为专属目的,实缴达到法律规定资本,组织者及负责人无禁止任职情形,提交符合各保险分支的经营计划、保险产品计划和监管要求。外国分支适用与本地公司相当的准入条件,并须提供母公司近五年资产负债表等资料,以证明偿付能力至少达到本地要求。中介人员须满足SIS针对各职业类别的资格与登记要求。
- 申请资料
- 股份公司设立文件、股东及UBO穿透和资金来源、董事/管理层诚信资历、实缴资本证明、保险业务计划、申请经营险种和条款费率/精算资料、准备金与偿付能力方案、再保险安排、治理和内控、审计及AML/CFT材料。境外保险公司须提交经认证翻译的母公司最近五年财报及偿付能力文件、母国监管许可和分支授权、巴拉圭分支资本及责任承诺。中介另提交身份证明、专业资格、责任和业务资料。
- 递交与开业
- 确定承保或中介类别及险种,向SIS提交主体、人员、资本及保险计划材料;根据个案监管意见补件、修订产品和精算文件。SIS依法审查,符合条件后在法定90日期限内作出意见/决定;该期限须以法定完整申请起算并结合现行程序核对,不应宣传为必然批准。授权后办理主体/分支登记、保险产品所需备案和运营系统配置,再开始承保或经纪。
- 持续维护
- 维持最低资本、技术准备金、偿付能力、再保险和投资约束;提交审计财务资料、业务及监管报表,接受现场检查并履行消费者、合同、理赔和AML/CFT义务。保险辅助人或经纪人应维持个人/法人登记状态、资质及续办要求;SIS当期程序决定更新和费用。不得将《保险法》早年对既有保险人的过渡资本补足时间误读为2026新申请人延长期。
- 控制权变更
- 股权/最终受益人变化、董事管理层调整、承保险种或资本变化应先按保险法及SIS当前要求核对批准、备案或通知。已核对法条并未足以确认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统一控制比例门槛;在书面确认监管程序前不先交割或让新控制人实际接管。
申请条件、人员、资本及运营实体
金融申请的共同审查逻辑是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透明、合法资金来源可追溯、董事高管胜任且无监管禁入,业务计划与本地实际运营能力相匹配。法人股东须穿透到自然人控制人,管理、账簿、合规和技术控制不能只依赖未披露的境外关联公司。海外材料通常需认证并翻译成西班牙语。
银行和金融中介适用法定资本与审慎指标,金额会随类别和当年规则变动。EMPE规则要求股东净资产覆盖拟认缴资本并展示客户余额保障机制。保险资本按法律险种和现行调整规则核算。证券主体在新法下分类型判断。本文没有足够官方依据给出一组可跨牌照通用的资本数字,故不列未经核定的金额。
SIB及BCP特别审查可行性:盈利/流动性预测、治理、关键职能、内部审计、AML/CFT、操作风险、IT安全、业务连续性、客户资金保护和投诉处理。申请主体须为适合类别的公司或获准分行,普通有限责任实体不能仅凭公司章程开展受许可金融中介。
投资人如以既有公司收购替代新设,应先核实目标公司的实际牌照类别、范围、条件和监管记录,再把买方适格性、资本补充、人员和经营计划同时提交监管机关;旧牌照不会因买卖自动扩大权限。
银行/金融中介的本地设立条件已有可操作的当前官方标准:创办人具创办股东身份和公证授权;股东无条例列示的不适格情形,法人链透明至自然人实际控制者且不含可交付转让的不记名股票;股东净资产至少为计划投资额两倍并可追溯出资。董事与行政人员须提交详尽履历和财务、司法、纪律、关联企业、税务资料,由SIB评估健康审慎经营适格性。境外集团还要满足母国监督、合作、集团评级等额外审查,非单纯成立巴拉圭分公司即可。[12]
支付路径须按功能选择。PISP最低准入目前可核对为本地法人、本地法定住所、140个法定最低工资的全额实缴资本且持续维持;申请书和技术方案通过BCP核准后还要签SPI参与合同、通过接入测试。EMPE具专属电子支付业务目的并经BCP事前授权,平台需在服务前达到在线实时、质量、安全与连续性要求;其用户余额保障至少覆盖100%未用电子货币。现已读官方资料没有提供可把140最低工资直接移用至EMPE的依据。[13][14]
所需注册与申请资料
递交材料须能从公司法律文件追溯到实际业务和客户资金流程。下列清单是以银行和EMPE公开流程为基础的项目底稿;兑换、保险、证券及PISP申请应再按各自适用表格和现行通函调整。主管机关可以要求额外的财务、声誉、来源资金、系统安全或客户保护证明。
境外自然人和法人材料宜预留公证、附加证明、领事认证和西班牙语宣誓翻译时间。准备一张股权控制图、一张资金来源及运营资金流图、一套政策/合同版本清单,可减少商业计划、章程、申请表和银行开户材料口径冲突。
不得以咨询准备清单替代监管机关正式要求。控制人证明、授权签署、公司文件版本、申请活动范围和资本认缴金额应由当地律师/会计团队结合最新BCP清单复核。
银行申请的法定底稿现应按BCP 2025合并规则核对,而非只沿用2010旧清单:promoter/发起人经公证授权和资格证明;章程草案及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人股东RUC、章程、管理者、超过20%持股资料及至自然人控制人的完整链条;自然人股东诚信、税务、财产与资金来源证据,境外五年居住地的警察/司法等效证明,净资产不低于拟投额两倍;董事履历(含教育培训和经验证明)、财务负债/担保、任职关联、争议/监管历史;投资计划需含获准业务、信用/流动性/外汇/利率及资产估值风险政策、组织与人员、业务流程、内控和审计。外国分行材料另有母行监管许可、近五年经审财务、资本常驻本地及监管合作/评级要求。[12]
PISP新增的法定资料不应套用EMPE的整套申请表:正式申请、在巴拉圭代表权证明、实体识别和RUC/税务证明、章程及资本证明、管理层与治理/签约授权、银行/金融机构参考、PISP业务单元描述、商业客户合同、运行和收费方案、SIPAP合规承诺、KYC声明、消费者投诉/补偿规则、网络安全与运营风险政策。EMPE则围绕电子货币:股东及高管资料和资金来源、运营计划及预测、实时技术平台/连续性/备份、AML控制、信托/BCP保障账户、每日自动对账、经批准用户合同、代理/销售点和技术供应商合同、通讯商/CONATEL要求材料。EMPE用户资金保障规则要求每日校准且不低于100%未用余额。[3][13][14]
本章节准备清单
- 巴拉圭公司章程草案、设立证明、注册地址及经营场所资料、RUC及法定代表授权文件。
- 直接/间接股东名单、各层法人章程和登记摘录、最终受益人和控制关系图、关联企业/其他受监管机构持股披露。
- 股东及UBO身份证明、居住地/国籍资料、警察和司法记录、破产/清偿及税务证明、财产收入声明、银行流水/审计报表和资金来源证据。
- 董事、高管、合规和技术负责人履历、学历/资历、岗位职责、利益冲突及适格声明。
- 业务计划、客户类型和地域、产品说明、费用定价、资金流图、代理/分销与跨境安排、三至五年财务预测和压力场景。
- 内部治理、授信/交易审批、风险、内审、AML/CFT、客户尽调、制裁筛查、可疑交易处置、投诉和记录保存制度。
- 信息系统架构、网络安全评估、灾备和业务连续性方案、系统/电信商/外包合同及监管检查权条款。
- EMPE额外准备用户合同、资金保障信托、代理/销售点和技术提供商合同范本;PISP补充SPI连接/授权及安全材料。
- 保险申请补充险种、条款费率、精算、准备金与再保险资料;境外保险分支补母公司近五年经审财务资料。
- 证券申请补充所选角色、客户资产托管、利益冲突、适当性、基金/产品文件及SV要求的类别附件。
- 所有外国文件的认证原件/认证副本、加注或领事认证及西班牙语合格译文;监管来函、补件及版本留档。
- 银行股东:直接/间接持股表需揭示至自然人实际控制人,附法人章程/RUC、股权比例、并行持股和无不记名股票证据;自然人投资人提交净资产至少为认购投资两倍的合并证明、出资来源、税务、警察/司法及不适格证明。
- 银行董事/行政人员:经宣誓履历(教育、培训、经历及核验材料)、财务状况与担保、税务、关联任职和监管纪律/诉讼等适格信息。
- PISP单列:本地设立/住所、140最低工资资本全额实缴凭证、法定代表授权、治理与管理层、银行参考、技术及收费方案、商业客户主合同、KYC/消费者/网络安全和运营连续性政策。
- EMPE单列:专属目的章程、实名股东及资金来源、业务/财务计划、通讯商及关键服务合同、信托或BCP资金保障方案、100%余额保障每日对账、技术测试及经BCP批准的用户合同。
设立、预申请、递交、评核、批复至开业
银行和EMPE规则展示了明确的前置审核逻辑:由发起人/代表向SIB或BCP申请,完成正式审阅、跨部门意见、监管补件和公众异议程序,再由BCP董事会作出决定。其他牌照类别的门户、表格、公示及决定方式可能不同,不可直接套用银行流程。
SIB规则对银行申请规定,资料补足后法定评估期限才开始计算;未完整申请、第三方异议或监管补件可能影响时间。SIB可以要求追加材料。EMPE规则则规定通知缺件后60日内答复,并载明公告后无异议时向董事会提交。上述期限不是审批承诺。
证券领域须采用第7572/2025号法下当前有效的登记路径。新法次日生效,但配套规范持续制定中;递交前应查SV当日有效清单,并就不清楚的旧规则存续问题书面确认。
银行正式流程按现行2025合并版执行:创办股东授权代表向SIB交件;SIB协调BCP相关部门审项目、股东和管理层,发缺件通知后申请人有六个月答复;文件完整后BCP法定决定期为三个月。形式合格后申请人在两家大报三次、15日内刊登公告,接受依法提出的第三方异议;SIB形成报告提交BCP董事会。批准后办理章程登记,48小时内按通知存入最低资本,授权一年内启动,并提前不少于60日通知SIB拟开业日、证明运营/IT基础设施就绪。[1][12]
EMPE的已公开申请仍由法定代表人向BCP递交,技术平台由监管相关部门评估;通知缺项通常60日内补齐,正向技术/法律意见后刊登两家大报三次、15日,最后公告后30日无异议才提交董事会。规则要求事前批准后方能开展电子货币/非银行转账,操作平台必须可实时处理并具安全与连续能力;获批180日内开业的程序条款与现行规则所列六个月内未开业可取消授权相呼应,具体起算按批准决议核对。PISP则由SGGOF审技术要求和机会/便利性;银行/金融公司/支付运营商的批准路径与金融科技不同,金融科技获董事会授权后必须签SPI合同并完成连通、安全、功能测试。2026 SIPAP总规要求非银行参与者书面申请接入,BCP决定参与类型和可做交易并可按资格裁量批准;此项系统准入不替代PISP专项授权。[3][13][14][15]
- 01
1. 业务分类和预沟通
梳理客户、资金、产品、业务地点和交易责任,区分银行/兑换/EMPE/PISP/证券/保险/AML登记,并向主管机关核对当期资本、申请类别和申请材料。
- 02
2. 设立申请主体和治理
落实发起人、UBO、巴拉圭实体或获准分行方案,完成章程草案、治理架构、管理层及合规技术负责岗位。
- 03
3. 汇编完整申请
提交业务/投资计划、股东资金来源、董事胜任资料、风险与AML/CFT制度、财务预测、技术系统和客户合同等类别文件。
- 04
4. 正式递交与形式核查
向SIB、BCP、SV或SIS对应部门递交;保留正式收件编号并建立补件日历。SIB公开规则允许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通知缺项和补充要求。
- 05
5. 实质评估和补件
监管机关审查控制人、资本来源、管理团队、市场影响、业务计划、技术系统和风控安排;按通知逐项应答,必要时修订章程或计划。
- 06
6. 公示、异议与最终意见
银行和EMPE程序包含按规则在报刊发布申请并接受第三方异议的步骤;其他类别是否公示须按其现行规定确认。SIB完成技术意见后报BCP董事会。
- 07
7. 授权、实体登记与开业核查
取得书面授权决议后完成公司登记、资本/保障落实及监管登记;按类别准备系统、客户资金账户、审计、AML培训与开业通知。未经授权和开业条件确认不得上线受规管业务。
批复后开业、客户资金、银行及系统条件
批准决定和实际开业是两个阶段。银行规则要求实体完成组织准备,至少提前60日向SIB通知预计开业日并具备运营和IT基础设施;银行新设许可另有一年内启动的要求。EMPE获批后应在180日内开始经营,否则可能撤销许可并有一年不得重新申请的后果。
EMPE用户余额应依规则由信托等保障安排支持,不属于BCP存款保障基金承保的银行存款。开业前需让客户合同清楚说明余额、收费、赎回、投诉和非存款属性。银行开户、清算/SPI接入、代理协议和技术供应商合同均需分别取得对方审核,不因监管批复而自动开通。
开业检查建议覆盖客户开户/KYC、交易限额、可疑交易升级、双人授权、账实核对、系统故障演练、备份恢复、投诉处理、用户通知和监管报告演练。银行可基于自身风控决定开户与否,不承诺目标主体一定可开户或账户可持续。
开业核查应按支付许可分流:EMPE只有在事前授权且实时平台满足要求后提供电子货币/转账;获批后有180日程序要求,另核对六个月取消授权规则。开业前信托或BCP存款担保应覆盖每一客户/代理/销售点余额,日终核对并在缺额后下一工作日补足;合同说明非存款/不计息、限额、面值赎回和投诉。PISP应完成BCP SPI合同、技术安全/功能测试并获准进入生产;其工作是发起付款而不接触客户账户密码或持有资金。两种授权均不保证银行开户或持续银行服务。[13][14][15]
后续申报、审计、AML及日常维护
持牌实体须根据其类别维护资本、审慎比率、财务报告、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按监管要求提交定期报表、配合检查并记录重大事项。银行与支付机构须对业务风险、客户资金和技术安全保持持续管理;保险人另维护偿付能力、准备金、再保险和产品义务;证券主体按对应登记角色履行披露及客户资产规则。
SEPRELAD登记属于AML/CFT合规层。PSAV等被覆盖主体须识别客户和受益人、按风险实施尽调、监控交易、形成可疑活动报告决定、保留记录并培训人员。具备SEPRELAD登记不能替代BCP针对实际支付、证券或金融中介活动的许可。
不同牌照并非统一按年续期。本文已核实的法规要求以持续有效授权、监督申报和年度审计为核心,但没有确认全部类别的统一续牌日期和年费金额。应建立由官方通知驱动的申报、费用、保险中介资格/登记更新及审计日历,不凭惯例编造续牌周期。
股东董事、控制权、名称、地址与业务变更
银行股权转让规则较明确:每笔或累计交易令持有达到或超过10%股本时,须事前取得SIB批准,且申请材料须符合新股东审核要求。核算时需把间接持股和既往收购结合评估;签署SPA不等于监管同意,建议监管批复作为交割先决条件。
兑换公司、EMPE、PISP、保险和证券主体各自控制权门槛和程序不完全相同。没有核实统一阈值的类别,应在签约前向对应监管部门递交事实完整的书面询问,确认事前批准、事后通知还是登记更新。董事、高管、名称、章程、营业场所、分支、系统、外包、客户资产、产品和服务地域变更也应逐项对照许可条件。
股权交易与资产交易的监管后果不同。买下牌照实体的股份并不会消除实体历史责任,资产买卖通常更不能把许可作为一项独立资产移交。涉及合并、业务转移、客户合同和存量资金时,还须安排客户同意/通知、数据迁移、托管和监管报表连续性。
银行股权规则须依2025合并文本处理:任何单笔或累计股权整合/买卖/转让达到或超过10%股本,均须先获SIB授权;申请新股东提交与初始股东相同的适格、财产和资金来源材料。条例另要求申请资料披露法人超过20%直接/间接持有人和完整控制链,该20%是披露线,不取代10%交易批准线。间接控制、一致行动与控制人更换不应自行按纯登记变更处理;在签约/交割前将结构图、交易累积情况送SIB书面确认。[12]
EMPE/PISP不能照搬银行10%数字。已读现行专项规则没有确认对支付实体适用的统一百分比门槛。PISP股权或实际控制变化可能影响其国内法人资格、住所、140最低工资持续资本、管理团队、技术安全评估和SPI接入合同;EMPE变化可能影响授权申请时披露的股东、100%用户资金保障、信托/银行安排、关键外包和平台。签署交易文件前向BCP/SIB/SGGOF按具体活动和控制事实确认应事前审批、重新审查、通知还是改登记;无书面确认前把批准或无异议设为条件,不预先移交控制。[3][12][13][14][15]
卖方出让与退出路径
卖方须先确认拟出售的是持牌公司的股份、部分股权还是业务/资产。巴拉圭金融授权附着于被批准的主体、控制人和活动范围,不存在凭合同自动出售独立牌照的通用机制。不得在未获主管机关同意时向买家承诺许可必然延续。
卖方应如实提供所有权链、许可证/登记证书、许可条件、历次监管沟通、检查和整改、资本与审计、AML报告和培训留痕、客户投诉/诉讼、银行账户与服务商关系、外包及数据/系统安排。对潜在买家披露应受保密协议和适用数据保护要求约束。
以下为交易组织建议,不是巴拉圭法定监管步骤;正式交易由当地律师、会计师和监管顾问确认,禁止虚构现货牌照、报价或必批交易。
若出售标的是银行实体,卖方尽调包须先放入许可原件/经营范围/附加条件、SIB历次函件与检查整改、股东和UBO链、资本与出资证明、审计/监管报表、拟售股份和历次累计转让计算。达到或累计达到10%股本的交易须先行取得SIB许可,卖方不得将“已签SPA”表述为牌照已转让。支付实体卖方要另提供PISP/EMPE授权及系统状态:PISP的140最低工资资本和SPI接入/安全测试,EMPE的客户余额逐日保障、信托账户核对、用户合同、投诉及平台/代理/供应商合约。没有查明的支付控制权阈值须以主管机关书面确认,不对买家承诺既有许可可直接移交。[12][13][14][15]
- 01
1. 卖方授权与保密
取得股东/董事出售授权,签署NDA并设定资料室权限,先移除无关个人敏感资料。
- 02
2. 许可和主体状态盘点
向BCP/SIB/SV/SIS或SEPRELAD核对登记状态、类别、条件、未结事项及是否存在转让限制;准备官方证明。
- 03
3. 交易范围与风险揭露
厘清股份出售、资产出售、合并或业务迁移方案;披露监管往来、资本缺口、客户资金、税务、诉讼及银行关系。
- 04
4. 买方初筛
按买方控制人诚信、资金来源、经验和拟经营计划筛选,避免先向无资格买家提供受限监管资料。
- 05
5. 监管预咨询及意向
就拟交易结构向主管机关作书面预咨询;可签非约束性LOI,但应明确不构成许可转让或经营权承诺。
- 06
6. 附条件交易文件
当地律师起草SPA/资产协议,把监管批准、卖方陈述保证、历史负债、客户/员工/数据过渡和资金托管作为适当先决条件。
- 07
7. 监管批复后交割
完成控制权批准、支付和登记更新后移交合规档案,并按监管/客户/银行要求通知相关方。
买方收购尽调及准入路径
买方的首要事项不是议价,而是识别目标实体实际持有什么权利:法定牌照、经营授权、业务登记、AML主体号、证券类别或支付系统接入各不相同。核对公开登记及BCP/SIB/SV/SIS书面许可原件,确认许可状态、附加条件、获批活动及是否有暂停/整改。
买方需披露最终受益人、控股图、资金来源和偿付能力,证明新控制团队有能力持续维护资本、人员、AML、技术、客户资金及本地运营。若收购涉及银行达到或超过10%,SIB事前许可是交割红线;其他类别也需在未核实门槛时向监管机关书面问明。
尽调要穿透审查历史经营与报送,而非仅看登记证书。涉及资产收购时,需确认客户合同、个人资料、资金和记录能否依法移转,并重新取得或变更相关批准。收购完成也不保证现有开户行继续合作。
银行收购的准入审查现在可逐项对照BCP现行申请档案:买方自然人最终控制链透明、无法规列明的不适格、资金来源可核查,且净资产合并不少于拟投资额两倍;新董事/高管须有可核验履历并经SIB适格审查。单笔或累计达到10%股本先取得SIB事前授权。PISP买方应证明巴拉圭设立及法定住所、140最低工资全额实缴并持续维持、经营/治理/网络安全合格,还需SGGOF路径及SPI接入测试;EMPE买方另须审查余额保障100%和信托/BCP对账,不得把对目标的股份尽调替代获准活动审查。([12] [13] [14])
尽调文件室重点纳入监管决定/最新登记与获批业务边界、股权链和资金来源、资本及所有权变动记录、股东/董事适格材料、审计报表、检查和补件/处分、AML档案、消费者申诉、客户资金/信托与每日对账、技术安全和重大事件、SPI连接与测试、商业客户及代理/电信/技术合同、银行与清算安排、税务诉讼、数据与客户合同迁移。公司股份收购承接目标实体的历史责任;资产收购不当然承继该实体的牌照、SPI资格或客户合同。
- 01
1. 目标资格核验
取得目标法定名称、RUC、公开登记条目和全部授权决议,向主管机关确认类别、状态与范围。
- 02
2. 监管和财务尽调
审阅监管检查/整改、资本及财报、审计意见、AML/CFT记录、诉讼投诉、报送逾期和可能的行政处分。
- 03
3. 控制人适格与资金来源
准备买方股权穿透、UBO身份证明、来源资金证明、财务能力、董事高管履历和拟任命安排。
- 04
4. 本地业务可行性
核对牌照是否覆盖买方拟做的产品、客户群、付款链、营销国家、代理及技术外包,估算资本补足和改造支出。
- 05
5. 向监管机关预咨询/申请
在签署或交割前把交易结构、控制变化及拟经营计划提交主管机关确认;银行10%及以上取得SIB预先授权。
- 06
6. 附条件签约
由本地律师起草SPA或资产转让文件,以许可/控制权批准、尽调满意、资本和资金来源确认、必要客户同意为交割先决条件。
- 07
7. 交割与账户沟通
通过托管或受控支付完成价款,监管批准生效后更新公司和监管登记;分别取得银行关于账户继续使用或重新审查的确认。
- 08
8. 交割后治理接续
落实董事与合规任命、监管申报权限、AML培训、系统/授权账号更新、客户通知和历史档案保存,并安排独立合规差距审查。
资金、交割和监管/银行移交
监管批准、商业价款支付和公司股权登记是独立事项。SPA宜约定价款托管/分期条件、监管拒批的退出机制、未披露负债赔偿、资本注入、关键人员持续任职、客户资金与记录连续性,并以当地律师核对的监管批复作为实际控制权变更前提。
交割清单应包括公司登记更新、股东名册及UBO申报、牌照持有人/控制人变更备案、董事高管更新、办公地址和系统权限、客户与员工通知、银行和支付服务商书面复核、监管报送责任切换、AML/KYC档案保管和个人资料合法移交。监管批准不约束商业银行必须维持账户或信贷额度。
如交易以资产或业务转让完成,应逐项确定客户合同转让、应收款/储备金、资金隔离、支付清算和未结交易的法律承接。新公司通常不能沿用卖方实体的许可;运营前须向相应机关确认自身许可及系统准入。
银行股权交割必须把SIB针对10%及以上单笔/累计交易的事前授权作为不可后补的控制权先决条件,并核实新股东资料已通过审核;获批/条件满足后再付款、更新股东/UBO及公司登记、更新董事及监管联系人并正式移交审计、AML、报送和系统权限。银行新设程序中的48小时资本存款、60日前开业通知和一年内开业,不能误套为每宗股权收购的固定时限。[12]
支付业务交割前后另设独立监管工作流:核实PISP仍满足本地法人/住所和140最低工资实缴资本,取得BCP对控制变动及SPI参与的确认,视要求更新接入合同/安全测试;EMPE核实100%余额保障已不间断、每日对账及信托管理未因控制人/银行变动失效,用户合同及代理/技术/通讯商关系合法延续。若拟采用资产转让/业务迁移,先取得新经营主体自己的授权/系统准入并完成客户合同、数据及资金安排;禁止把牌照作为独立资产交割。监管批准不绑定商业银行或信托机构继续合作。[13][14][15]
跨境边界、限制与待确认事项
巴拉圭是独立金融发牌法域,但牌照只授予当地法定主体在核准范围内运营的权利。面向境外客户推广、跨境汇款、外币兑换、境外资产管理、发行代币或代理外国金融产品,仍需逐一分析客户所在国、资金流经国和基础设施所在国的法律。不能将Mercosur经贸安排宣传为金融护照。
证券新法第328条的过渡条款是法定规则存续,不是将旧制度无限期冻结。2026年10月2日SV还在征求基金流动性规则草案意见,证明至少该议题尚处制定阶段;对新市场参与者,应向SV核实已发布的主体细则和临时适用条款。VASP方面,已确认SEPRELAD的AML框架及登记材料,但未确认独立全面经营牌照,故需按每一项实际业务另作许可判断。
银行规则中可确认的10%控制审批门槛不应挪用于保险、兑换、支付或证券。目标牌照不脱离法人自动转让,资产出售也不自动承继许可;银行开户关系、代理通道和客户资金托管都需另行确认。不得据此承诺审批结果或保证目标公司有可出售牌照。
本资料未完全核实证券所有主体类别的2026配套资本/申请细则、各类别控制权阈值、兑换/保险所有当期资本更新值及各机构适用年费续办周期。正式提交前应通过SIB、SV、SIS、SEPRELAD分别书面核对。
2025年银行申请规则不是沿用旧清单即可:现行合并文本将缺件答复期改为六个月、完整申请后BCP决定期三个月,并细化了股东两倍净资产、穿透及董事适格资料;卖方/买方应依据该版准备,不能引用旧版90日补件期。2025 PISP规则要求本地设立、法定住所及140最低工资资本;2026 SIPAP总规调整系统参与框架,专项授权与系统接入均要满足。[12][14][15]
唐生实务建议
唐生建议先把产品流程画成资金、客户、系统和合同四条线,再决定申请主体和准入类别。若项目是银行或EMPE新设,最容易低估的不是公司注册,而是透明股权/资金来源、合格管理层、完整IT与业务连续性、用户资产保障、巴拉圭本地执行能力和监管补件时间。收购项目建议先NDA和许可核验,再做监管/财务/AML/诉讼尽调,以非约束LOI确定交易范围,完成本地律师审阅的SPA并把监管批准设为先决条件;价款用托管或分期,待监管及公司登记完成后再交接。买家需单独取得银行关于账户复核的确认。上述交易组织建议是项目管理方法,不是法定审批替代品;不会承诺批牌、牌照可转让、银行关系延续或存在现货出售标的。
行动前仍须确认的细则
第7572/2025号证券与产品市场法下证券经纪、投资顾问、基金管理等全部登记类别截至2026-10-12的最终资本表、细分类别规章及完整过渡实践尚未逐项核实;证券类申请前仍须向SV确认现行文本。
2026年度银行最低资本指数化金额,以及兑换公司、保险及证券各类当前最低资本/资本更新值和费用,未在本次支付/银行专项范围内逐一计算;PISP现行法定底线为140个法定最低工资,EMPE已读规则未显示统一最低资本金额,仍需BCP对个案书面确认。
已核实银行股份每笔或累计达到10%须事前获SIB授权;但EMPE/PISP、兑换、保险、证券对间接控制、一致行动或较低比例实际控制的批准/通知门槛仍未确定,应按拟议交易向对应监管机关确认。
银行申请的完整申请后法定三个月决定期、缺件答复六个月及开业步骤,以及EMPE/PISP各自程序已具体化;但所有类别的固定续牌周期、年费日期和平均审查期仍未有统一证据。
SEPRELAD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规则仍仅可确认属于AML/CFT主体制度;未有依据证明存在可替代BCP各项实质许可的综合VASP经营牌照。
SEPRELAD第314/2021号决议及2025年PSAV登记操作指引的官方PDF仍未能可靠提取条文文字;PSAV登记字段及操作细节需以清晰官方文本或当地主管机关确认为准。
交易与跨境风险提示
在没有BCP事先明确授权时吸收可返还公众资金,可能被认定为无牌金融中介;改用电子钱包、数字资产或境外合同名称不当然规避当地监管。
SEPRELAD主体/AML登记、RUC、普通公司设立、技术接入或境外牌照均不等于当地实质金融业务许可。
巴拉圭牌照不自动覆盖其他南美国家、远程营销、国际汇款、证券推广或海外客户资金保管。
银行控制权交易未取得SIB事前同意、遗漏间接持股或累计持股计算,可能导致交割无效风险、监管制裁或牌照连续性问题。
股份出售保留目标实体过去的监管、税务、客户、AML、诉讼与资产负债风险;资产出售则通常不能一并转让许可证。
银行、托管行和支付服务商可按其独立风险政策复核或终止关系,监管批准不能保证账户延续。
将第7572/2025号法下2026年仍在征求意见的草案当作有效规章,或误把已废止的第5810/2017号法作为唯一现行法,均会造成许可分类与交易判断错误。
主管机关原文与资料依据
下列资料支持对应章节,不代表每类申请已经获批或所有细则均已审查。页面核实日期不代替原法规的生效日期;请在实际递交或交易前再次核对版本。
- [1] 第861/96号《银行、金融公司及其他信贷实体通则》官方文本 ↗
金融中介定义、BCP事先明确授权原则、公众资金活动边界和银行监管法源。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2] BCP第8号决议第31次会议(2010):新设银行/金融机构及持股转让程序 ↗
发起人与申请材料、股权穿透、公告补件、90日处理逻辑、60日开业通知、资本交付以及达到或累计10%须SIB事先许可。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3] BCP第1号决议第77次会议:电子支付机构(EMPE)设立授权程序 ↗
EMPE法人专属目的、股东/董事/财务/技术/AML材料、技术审查、公示及60日补件、180日开业期和用户合同要件。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4] 第2794/2005号《兑换实体及兑换公司法》BCP官方法条 ↗
兑换公司及兑换经纪人分线、SIB监督、分支监管、文件保存与货币兑换活动法律框架。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5] 第827/96号《保险法》BCP官方法条 ↗
保险人法律形态、事先授权、专属目的、最低资本法定框架、外国分支五年财报和90日法定决定期间,以及保险中介定义。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6] 第7572/2025号《证券与产品市场法》2025年11月7日官方公报刊载文本 ↗
证券市场新法第328条(2025-11-08生效、旧规不抵触时延续)、第329条废止旧第5810/2017号法及法定监管框架。链接由证券市场机构提供的《官方公报》第265号原刊扫描件。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7] SV Circular SV.SG. N°005/2026(2026年3月20日证券新法配套规范草案咨询) ↗
证券监管部门说明第7572/2025号法配套规则仍处咨询,并覆盖基金管理人、基金、另类资产基金和私募基金规范项目。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8] SV Circular N.º 015/2026(2026年10月2日基金流动性风险规则草案) ↗
明确2026-10-02仍处就新法项下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不应将该草案写成生效要求。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9] 第314/2021号SEPRELAD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决议 ↗
虚拟资产服务商被纳入SEPRELAD AML/CFT主体框架与交易监控报告义务;该文件是AML规范,不是替代BCP许可的综合金融牌照。
原文读取受限 · 不作为已核实数值依据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10] SEPRELAD虚拟资产主体登记操作指引(2025年版) ↗
PSAV经SEPRELAD主体登记系统办理AML/CFT登记和资料提交的操作路径。
原文读取受限 · 不作为已核实数值依据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11] BCP关于PISP授权规则及第7503/2025号国家支付系统法的官方说明 ↗
2025年8月27日PISP授权规则更新、第7503/2025号法承认支付服务商及BCP确定监管范围的权限。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12] BCP Resolution No. 8, Act No. 19 (8 May 2025), consolidated rules for opening banks, financial companies and other credit entities ↗
Official consolidated opening regulation as amended in 2025: promoter and shareholder eligibility; ownership chain; shareholder net worth and source of funds; director screening; foreign group and branch conditions; six-month deficiency response, three-month determination after completeness, publication, one-year launch deadline, 48-hour minimum-capital deposit and 60-day pre-opening notice; 10% prior approval and matching buyer materials remain in the consolidated text. Resolution date is 2025-05-08; access is recorded for this research on 2026-10-12.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13] BCP Resolution No. 9, Act No. 41 (5 September 2024), consolidated Electronic Payment Means Regulation (2014/2020/2024) ↗
Consolidated EMPE operating rules and territorial scope; no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or interest; e-money account and transfer limits; domestic transfers; full 100% safeguarding of balances through trust/BCP deposit, daily reconciliation and shortfall cure; prior BCP authorization, technology-readiness, cancellation grounds, customer contract and complaint requirements. Resolution states the 2024 amendment took effect on its date.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14] BCP Resolution No. 15, Act No. 35 (27 August 2025), Authorization Regulation for Payment Initiation Service Providers (PISP) ↗
PISP scope and direct SPI connection; Paraguayan-incorporated legal entity and domestic legal domicile; minimum capital of 140 statutory minimum wages, fully subscribed/paid at application and maintained; application documents, review and differentiated approval pathways, SPI contract/technical tests for fintechs, ongoing obligations and no explicit universal change-of-control threshold in the reviewed rule. It abrogates the 2023 PISP authorization resolution and states effectiveness the day after publication.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15] BCP Resolution No. 2, Act No. 31 (13 July 2026), General Regulation of Paraguayan Payment Systems (SIPAP) ↗
Current 2026 general SIPAP participant framework: BCP determines access type/transactions for non-bank participants, may admit participants on written request and qualification criteria at its discretion, and SGGOF communicates system technical/design requirements with a reasonable adaptation period; dedicated PISP authorization rules remain in separate regulation.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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