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及法律体系
韩国采用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框架。FSC负责制定金融政策、监督金融机构和市场,并具有向金融机构发放监管许可的法定权限;FSS承担监管执行和机构检查等工作。KoFIU负责国家AML/CFT体系和金融情报,在虚拟资产登记事项上承担重要主管角色。不同活动可能由同一体系内不同部门办理,不能把FSC、FSS和KoFIU统称为一个牌照窗口。
金融准入按活动和专门法律划分。证券、投资交易、经纪、资产管理及信托主要落入FSCMA;支付类活动适用《电子金融交易法》;银行和保险分别适用专门法律;P2P平台有独立登记法;VASP则依金融信息报告法进行登记。公司登记只是设立实体,不自动带来受监管经营权。韩国不是欧盟/EEA成员,亦无由韩国许可自动扩张到其他国家的护照制度。
牌照及经营活动对应
涉及证券买卖撮合、代客交易、承销、基金集合投资、信托或投资组合管理时,应先按FSCMA业务单元、产品类别及投资者类型拆解,不能只用“证券牌照”一个名称概括。投资顾问或全权委托登记也不是所有投资服务的通行许可。
处理电子支付、预付储值或电子货币时,关键是实际资金流、支付凭证发行人及是否控制/转移资金。电子货币发行管理为许可,法定列出的其他电子金融业务多为登记,有限情形才有例外。VASP登记仅覆盖其法定AML监管类别,不能替代支付、证券、托管或银行审批;线上投资联动平台则有独立登记路径。
证券经纪与交易、资产管理/基金、信托及投资顾问;须按法定业务单元与产品、投资者类型界定,不是一张通用证券牌照。金融投资业务许可/登记(证券交易、经纪、承销、集合投资、信托、投资顾问及全权委托管理等)FSC;FSS依分工协助审查及持续监督。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金融投资服务与资本市场法》(FSCMA)把投资交易、投资经纪、集合投资、信托等区分为金融投资业务。获准范围以业务类型、证券/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场外衍生品等产品范围及专业/普通投资者类别确定。投资顾问及全权委托业务另有登记框架;不能因取得其中一项而当然开展其他业务。
- 申请条件
- 申请主体原则上为《商法》下股份公司或法令规定的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投资业务机构须在韩国设与其境外既有业务相符的分支或其他必要营业场所。申请人须具有达到总统令标准的自有权益资本,法律规定每个获准业务单元的资本门槛不得低于5亿韩元,实际金额须依业务单元表格核算;商业计划可行稳健;有足以保护投资者及经营业务的人员、电子计算系统与实体设施;高管合格;主要股东或外国机构满足适格、财务与社会信用要求;并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该5亿韩元是法律下限,不是各业务牌照一律只需该金额。
- 申请资料
- 通常应围绕法定许可申请及总统令规定附件准备:公司章程、注册和组织结构、拟申请业务单元/产品/投资者范围;股权和最终受益所有人穿透图、主要股东资格及资金来源证明;高管履历与无不适格事项材料;业务计划、预测财务与资本证明;本地场所和人员配置;投资者保护、利益冲突、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连续性安排;外包/集团内服务说明。法定申请表及附件清单必须按申请日的FSC规则核对,不能用通用咨询清单替代官方表格。
- 递交与开业
- 先确定具体业务单元和客户/产品范围,再可向FSC申请预备许可;预备许可法律审查期为两个月,最终许可审查期通常为三个月,已获预备许可后最终审查期通常为一个月。法律允许要求补正,补件期间及规定排除期间不计入审查期。获预备许可不等于可以营业,须满足附加条件并取得最终许可。审查法定期限不是实际批复保证。
- 持续维护
- 持续满足获准条件,维护资本、人员、系统、内部控制、客户资产保护和利益冲突机制,并遵守FSCMA下业务、记录、披露及监管报送义务。具体审慎资本、财务申报频率、审计及AML/CFT要求需按业务类型、机构分类及最新监管规则逐项确认;不得把申请时资本测试误作唯一持续义务。现有公开材料未支持存在一项适用于所有金融投资许可的统一年续牌程序,勿臆造续牌日期。
- 控制权变更
- FSCMA第23条设主要股东变更批准机制,拟成为主要股东者应按适用规定事先申请FSC批准;申请门槛、直接/间接控制判定及例外按现行韩文条文及监管规则逐案确认。业务范围扩大、许可条件或登记内容变化亦可能需要变更授权/登记,而不只是公司登记更新。股权交易签约和交割须设计为监管批准先决条件;股份出售不使许可脱离公司主体。
支付与电子金融;法定分类按实际资金控制、支付工具及处理功能划分。电子金融业务许可/登记(电子货币、电子资金转移、预付支付、支付网关等)FSC;持续监督依金融监管分工执行。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8条规定,电子货币的发行及管理须经FSC许可;电子资金转移、借记电子支付工具和预付电子支付工具发行管理、电子支付结算代理等列明业务原则上向FSC登记。特定单一商户、低于总统令规模门槛的预付工具,或不直接参与资金移动而仅传递处理信息的特定服务,可能适用法定例外;是否豁免必须按实际产品结构与现行总统令核定。
- 申请条件
- 需依拟登记业务的法律类别满足财务稳健、资本、偿付/负债比率、人员、系统、信息安全及消费者保护条件。FSC官方规则说明电子金融服务提供者受财务健全性、资本充足、资产健全及流动性规则约束;具体最低资本随业务类别、规模和现行施行令/监管规章而异,本次核实材料不足以为各类别给出可靠金额,故不臆列。申请主体及外资结构、业务实质和技术外包模式需先做韩国法分类。
- 申请资料
- 准备公司及股东资料、业务种类和资金流图、客户/商户合同样本、资金结算及退款机制、财务和资本证明、风险与消费者保护计划、IT架构/灾备/安全控制、外包和云服务说明、内部审计与合规制度、负责人及关键人员资料。应使用FSC指定的相应登记/许可表格并按类别补充证明;单纯软件技术供应商与实际控制支付、持有客户资金者的监管定位不同。
- 递交与开业
- 先以产品功能和资金实际流向确定是否许可、登记或法定豁免;再就适用类别与FSC沟通并组建韩国申请主体,满足资本、人员、系统和财务健全条件后递交;配合FSC/FSS审查与补件,完成批准/登记及适用的开业准备后方可开展受规管业务。不可仅以企业登记、商户合同或境外处理安排替代韩国金融登记。所核实法规文本在第28条区分许可、登记与例外;具体受理文件和审查时限应向FSC确认。
- 持续维护
- 依适用规则维持资本与财务比率、信息安全、交易记录、客户告知和投诉处理、事故赔偿或风险覆盖、业务连续性及灾难恢复;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或影响服务时按规则处置和报告。FSC公开说明电子金融服务提供者受资本、资产质量及流动性指标约束。未来版本《电子金融交易法》显示2026年12月17日施行;截至本页日期尚未生效的规定不得提前套用,亦须在生效日前复核新要求。
- 控制权变更
- 股东、业务内容、负责人、营业处所、系统或支付资金流程变更可能触发登记资料更新或事先批准。现阶段核实到的第28条只确认许可/登记业务类别,并不足以支持一套通用于所有电子金融业务的控制权批准阈值或时限。交易前应逐项查阅截至交割日有效的法、施行令及FSC规定,并取得书面监管意见;不可假设仅事后报备即可。
反洗钱法下的服务商登记,不是证券/银行牌照,也不代表所有代币交易或托管业务均已获准。虚拟资产服务商(VASP)登记KoFIU(隶属FSC体系);FSS等机关按分工进行检查和监管执行。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在韩国经营法定范围内的虚拟资产交易、托管/管理、钱包或相关交换服务,须先依《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报告及利用法》登记。VASP是否落入范围取决于真实产品、客户及资金/资产控制。境外平台若韩文运营、面向韩国用户推广或提供韩国信用卡买币等服务,官方曾认定可能属于面向韩国国内经营;境外公司注册本身不是豁免。VASP登记不等于获得证券经纪、支付、银行或投资管理许可。
- 申请条件
- KoFIU官方2026年公告确认,2026年8月20日起生效的登记准入规则包括:VASP负债比率不高于200%;过去三年无违约;未因违反金融法律而成为不健全金融机构或被撤销经营许可/登记;高管及主要股东满足法定资格审查;主要股东亦有负债比率及社会信用条件;具备虚拟资产业务专业人员、组织能力、计算机系统、网络安全、内部控制、AML与用户保护能力。另须按业务模式取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认证及满足适用的实名验证账户等条件;账户由银行独立风险评估,不保证开立。
- 申请资料
- 官方2024年公告要求登记及变更申报资料覆盖合规体系、主要股东状态、组织/人员/计算机设施/内部控制安排;申请包还应按登记手册提供公司及业务资料、管理人员与股东资格、ISMS认证、银行实名验证账户(若业务类别要求)、AML风险评估、客户资产保护及技术安全证明。应以KoFIU当日有效登记手册和法定表格为准。
- 递交与开业
- 先确认是否构成VASP及是否面向韩国境内;搭建韩国业务主体、组织与系统,落实ISMS认证和需适用的银行实名验证账户;完成适格人员/主要股东筛查、财务稳健性、AML及用户保护制度后向KoFIU提交登记报告,回应审查并在登记完成前不开展需登记业务。官方材料未提供可通用的审批完成期。2026年8月公告说明登记规则部分自2026年8月20日生效,其他若干条款则在公布六个月后施行;截至2026年10月12日,后者不得视作已生效,须检查实际公布日和施行条款。
- 持续维护
- 持续实施客户尽职调查、风险为本监控、可疑交易报告、记录保存、信息安全及用户资产保护。2024年6月27日起生效的规则要求主要股东及合规体系申报:股东或营业地址变化须在14日内报告;ISMS状态变化在30日内报告;高管、服务运营性质及实名验证账户信息变化须至少提前30日报告。2026年8月20日起新登记审查标准生效。另有虚拟资产转移旅行规则及CDD强化规则,其生效时间按2026年公告为公布六个月后,至检查日尚不能提前适用。
- 控制权变更
- KoFIU公告指出主要股东变更受申报监管,2024年规则要求变化发生后14日内报告;并且2026年8月20日起扩大主要股东审查范围及准入资格。该报告期限不等同于控制权无需事前批准或审查,重大交易须先向KoFIU核实变更登记/审查要求及是否暂停审理。不得在审批或必要报告未落实前完成实际控制权移交。
线上信贷撮合及投资联动平台登记;与普通放贷、证券众筹、基金管理不是同一许可。线上投资联动金融业务登记(P2P融资平台)FSC;FSS可受托检查业务、财务及相关资料。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通过线上平台连接投资者与借款人、经营法定P2P融资业务。不得把P2P登记宣传为可吸收存款、保本理财或开展一般证券基金管理。必须区分平台撮合、贷款发放、募集投资者资金及服务费安排。
- 申请条件
- 须为依韩国《商法》设立的股份公司;实收权益资本不少于5亿韩元,且不得低于总统令按平台贷款规模等规定的更高金额;有充足人员、电子计算系统及实体设施;商业计划合理稳健;高管与最大股东合格;设适当内部控制及利益冲突防范系统;财务状况和社会信用符合要求。申请人须在经营过程中持续满足主要登记条件。
- 申请资料
- 提交登记申请及支持文件,至少准备公司登记与章程、股东/最大股东及受益所有人资料、资本和资金来源证据、高管资格材料、业务计划和贷款规模预测、平台IT系统与信息安全、资金隔离/保管安排、利益冲突控制、借款人和投资者披露、投诉处理及财务稳健证明。确切附件和资本档位依总统令及业务规模核验。
- 递交与开业
- 成立韩国股份公司并确认业务确属线上投资联动金融;按业务规模核算资本;搭建平台、资金保管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向FSC提交登记;在通常两个月法定审查期内配合补件(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间);登记后方可经营。FSC登记完成将记入登记簿并公告。
- 持续维护
- 持续满足资本、人员、系统、内控和登记资格;依法律履行平台披露、资金管理、业务报送及监管检查义务。FSC可以要求提交业务和财务状况报告,FSS可检查业务和财产状况并要求账簿、文件及人员配合。登记内容改变,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FSC申请变更登记。具体定期财务报表、审计和培训频率应按现行法令与业务规模确认。
- 控制权变更
- 登记法要求对申请内容的变化申请变更登记,法定期限为变化日起15日;最大股东资格属于持续准入条件。是否须事前获批而非事后变更登记、最大股东变更具体文件及交易暂停条件,应按施行令和交易结构核验。不得把15日的变更登记期解释成当然可先行交割。
存款银行业务;高审慎门槛专门许可。银行业经营许可FSC;银行监管具体审查及持续监督由FSC/FSS按职能执行。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在韩国经营银行业务须取得FSC授权。一般公司注册、金融科技公司账户或电子金融业务登记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或以银行身份经营。互联网银行仍属银行经营许可体系,并非另设无牌照经营通道。
- 申请条件
- 申请主体、最低资本、股东持股限制、治理、财务稳健、管理层资格与经营计划受《银行法》及其施行令、监管规则约束。现有本轮已打开的银行法官方页面只确认须取得FSC授权,但未能可靠提取当前金额及完整附件;因此不在此给出资本数字或固定股权比例。立项前必须让韩国顾问按拟设全国银行/互联网银行/外国银行分行路径取得现行官方文本核验。
- 申请资料
- 通常需提供公司及控制链、主要股东财务实力和资金来源、董事高管资格、资本筹集、业务及地域计划、风险治理、资本/流动性管理、消费者保护、IT安全、业务连续性及退出安排。具体材料清单、申请主体资格和资本基准须向FSC/FSS按具体银行类别书面确认。
- 递交与开业
- 选择法人新设、互联网银行或外国银行分支的法定路径;预沟通监管机关并确认当前准入政策;提交许可申请及所有权、资本、经营计划、治理与系统材料;回应审查、补件及可能的股东适格性核验;获授权并满足附加条件后完成开业准备,未获许可不得吸收存款或对外经营银行业务。公开可读资料不足以承诺审批期。
- 持续维护
- 银行获准后须持续满足审慎监管、资本与流动性、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客户保护及AML/CFT要求,按规定报送财务和监管资料并接受现场/非现场检查。不得把许可时的一次资本缴足视作持续经营充分条件。
- 控制权变更
- 银行股东持股与主要股东资格受专门限制,交易前必须确认直接/间接持股、关联人合并计算和FSC事前批准要求。现有引用资料不足以支持某个通用控制百分比;不得以隐名代持、分散过户或资产交易规避。
申请条件及人员、资本、实体运营
金融投资许可申请人须具备合格法律形式、足够自有资本、可行稳健计划、投资者保护所需的人员和IT设施、适格高管与合格主要股东,并有利益冲突控制。法律规定金融投资业务单元资本下限为每单元不低于5亿韩元,但总统令可规定更高金额;这不是所有牌照固定资本,也不能用来替代逐业务单元计算。
线上投资联动融资法律明确要求韩国股份公司、至少5亿韩元权益资本且可能因贷款规模而更高,并持续保持人员、系统、经营计划、股东及内控资格。VASP自2026年8月20日起适用更严格准入检查,包括200%负债比率上限及高管、主要股东、组织和网络安全条件。电子金融类别各自资本及财务门槛不同;本次未核实到所有类别的现行金额,申请人应以现行总统令和监管规定核数。
所需注册与申请资料
所有申请应先形成可核验的一致业务叙述:谁向谁提供什么服务、客户在哪、谁控制钱或资产、交易如何结算、核心系统由谁运营。监管审查会把业务计划与资金流、股权控制、人员及外包安排互相核对;不同申报类型的法定表格和附件并不相同。
下列为项目文件夹建议,不替代FSC、KoFIU或相关法律规定的正式附件清单。外国股东文件应准备认证、翻译及更新版本;任何无法提供的资格证明应尽早披露并先向主管机关确认替代材料,不应以模板声明代替事实。
本章节准备清单
- 韩国公司登记证明、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组织架构及韩国营业场所证明。
- 直接与间接股权图、最终受益所有人身份、股东登记册、资金来源及资本缴付证据。
- 董事、高管、合规/AML负责人履历、任职同意和适格性证明;按适用类别准备犯罪及纪律记录资料。
- 逐项业务说明、客户类型和地域、产品条款、收费、营销材料、合同和客户资金/资产流向图。
- 三至五年业务与财务预测、资本计算、压力情景、运营成本及退出/业务连续性计划。
- AML/CFT风险评估、客户尽调、制裁筛查、交易监测、可疑交易升级、记录留存及培训制度。
- IT架构、系统访问控制、网络安全、灾备、事故通报、数据保护、外包供应商及云服务安排。
- 投资者/用户保护、投诉处理、利益冲突、客户资产隔离或资金保管安排及披露文本。
- VASP类别按适用情形补充ISMS认证、实名验证账户、主要股东申报及组织/系统/内部控制证明。
- 金融投资与P2P申请按适用业务单元或法定分类准备相应资本表、登记/许可申请表及补件索引。
设立、预申请、递交、评核、批复及开业
项目建议从许可分类而不是公司注册开始。先确认客户、产品、合同、资金/证券流、技术和跨境招揽是否触发一个或多个法律,再选择韩国实体、外资分支或与当地持牌机构合作的合规模式。监管沙盒仅能在具体指定条件下测试,不应当作永久豁免。
金融投资业务法定审查期通常为三个月;依法预备许可申请的审查期为两个月,取得预备许可后的最终许可审查通常为一个月。法定期限中的补件时间和规定排除期间不计入,且法定审查期不等于承诺批准时间。P2P登记法载明两个月审查期限,同样可要求补正。
- 01
1. 做业务定性
用客户、活动、资金/资产流、产品和所在地逐项对照专门法,确认许可、登记、备案或狭窄豁免;将跨境营销和韩国居民覆盖纳入判断。
- 02
2. 选定实体和范围
确定韩国股份公司或特定外国机构分支路径,厘清股东控制链、拟申请业务单元、产品和投资者类型;同步确认需本地建立的人员、系统及办公室。
- 03
3. 监管预沟通
将业务流程图、资本和所有权初稿提交FSC/FSS或KoFIU沟通,核实适用表格、证明文件、现行资本门槛和审查分工;任何口头意见应整理并请求书面确认。
- 04
4. 建设申请基础
落实资本来源、适格高管、合规/AML职责、IT和信息安全、内控、客户保护及供应商安排;VASP另核验ISMS和适用的银行实名账户。
- 05
5. 正式递交
按许可/登记类别向主管机关提交法定申请及附件,建立版本控制和证据索引。金融投资申请可评估预备许可,再满足条件后申请最终许可。
- 06
6. 回应审查
安排负责人集中回应补件、管理层问询、系统演示或现场核验;确保申请书与合同、网站、银行材料和实际运营计划一致。补件耗时可能不计入审查期。
- 07
7. 批准后启动
逐项完成批复附加条件、资本缴足、人员到岗、客户资金安排、系统测试及开业前控制;只有法定许可/登记已生效且条件满足后才开展受规管活动。
批复后开业条件
批准文件应与拟实际提供的活动逐项比对,记录业务单元、客户类别、产品、限制条件和开始经营的前置事项。预备许可或递交回执均不等同最终经营许可;VASP更须确认登记完成,方可开展需登记活动。
开业前应完成客户资金和客户资产路径验证、银行账户及支付/托管合同、投诉渠道、客户披露和系统灾备演练。银行、托管机构和合作支付机构会独立进行商业与AML尽调,监管许可不保证开户,也不保证现有银行关系在股权收购后继续。
后续维护、申报、AML及审计
韩国监管不是一次性领证。持牌或登记机构应持续维护准入条件,按适用业务接受报表要求、检查和资料调取,并保留能够重现客户、交易、审批、异常处理、外包监督和系统事件的记录。财务审计、监管报送、内部控制测试和培训频率须按各行业规则及机构规模核实。
KoFIU负责AML制度。VASP特别要管理客户尽调、制裁和风险筛查、交易监测、可疑交易报告、资金/虚拟资产转移信息及记录。2026年8月政府公告区分了8月20日已生效的登记准入规则与六个月后才生效的其他条款;如公布日后推算的日期尚未到达,不能将旅行规则扩展或其他未来要求当作当前义务。电子金融法下一文本标注2026年12月17日生效,同样应避免提前适用。
股东、董事、控制权及业务变更
金融投资业务的主要股东变更存在FSC批准机制,须在交易交割安排前核对控制人定义、审批门槛和申请文件。P2P登记内容变更有变化发生后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的明文期限;这并不自动证明控制权交易可以先交割后补报。
VASP规则要求主要股东及业务资料更新。2024年6月27日生效公告区分主要股东/营业处所变化14日内申报,ISMS变化30日内申报,以及高管、服务性质和实名账户相关变化须至少提前30日申报。2026年8月20日生效的新准入审查加强对主要股东的核查。电子金融业务、银行、保险的具体控制权阈值在本轮公开核实中不完整,须逐牌照作书面确认。
卖方出让完整路径
韩国金融许可并非可脱离获准主体独立买卖的商品。所谓出售通常是持牌公司股份、经营资产或业务的交易;股权交易保留原公司历史债务与合规责任,资产交易则不能当然把监管许可、客户合同或银行服务一并转给买方。
卖方应主动提供完整监管记录和已知风险,不应宣传“现货牌照”或保证批复。交易前先判断主要股东变更、登记资料修改、客户/资产转移、银行同意和员工安排分别是否构成交割条件,并要求买方配合监管审核。
- 01
1. 确认出售标的
区分股份控制权出售、少数股权、业务/资产出售、合并或牌照注销;明确哪些合同、客户资产、系统和员工拟留在主体内。
- 02
2. 核验牌照和边界
整理现行许可/登记文件、批复条件、业务范围、有效状态、监管来函、检查及整改事项,核实登记信息与实际活动一致。
- 03
3. 建立卖方资料室
按保密协议向合资格买方披露公司、股权、财务、税务、AML档案、客户/交易、投诉、诉讼、处罚、银行、外包、网络安全及人员资料。
- 04
4. 预判监管和第三方同意
由韩国本地专业人士按目标牌照确认主要股东审批/申报、变更登记、监管沟通、银行同意、合同转让及个人资料告知义务,并形成先决条件清单。
- 05
5. 协商附条件文件
将监管批准、银行复核、买方资金来源、关键人员留任、问题整改、客户保护和无重大不利变化列入SPA条件;明确监管不批时的终止和退款安排。
- 06
6. 保持牌照至交割
继续按期申报、维持资本与控制职能、妥善处理客户资产,不提前转移实际控制或停止关键岗位;逐项落实监管与银行交割条件。
- 07
7. 完成交接
在必要批准及条件满足后完成股权/资产交割,交付公司簿册、监管往来、AML及客户记录、系统权限和未决事项台账,并配合买方完成变更报送。
买方收购完整路径
收购韩国持牌公司不等于买到一张可即刻使用的牌照。买方承接的是公司、既往行为和持续义务;控制人不合格、资本不足、AML缺陷或历史违规都可能引发监管不批准、条件附加或后续整改。银行开户和核心供应商合同也须独立确认能否延续。
买方的估值应计入补足资本、技术整改、客户赔偿、历史税务/诉讼、系统迁移、关键人员替换及银行关系不延续的成本。未经适格性筛查和监管预沟通,不应仅按卖方口头声称的“牌照在手”签署无条件交易。
- 01
1. 验证主体和许可
从主管机关可核验渠道核实公司登记、许可/登记类别、范围、限制条件、状态及未决监管事项;确认牌照与经营活动匹配。
- 02
2. 检查买方适格性
穿透买方及最终受益所有人,审查资金来源、财务状况、关联方、诚信/处罚、专业经验和拟任高管;对VASP特别核对新主要股东准入规则。
- 03
3. 深度尽调
审阅监管申报、资本、财务/税务、AML/KYC、客户及交易抽样、投诉、争议、信息安全、外包、雇佣、银行和客户资产记录。
- 04
4. 量化整改和交割成本
将资本补足、合规缺陷整改、系统更新、客户通知、合同续签、审计和顾问费用列入预算,并为未能取得银行服务预备替代方案。
- 05
5. 取得监管路径确认
在签署或交割前确认是否须主要股东事前批准、登记变更、许可变更或单独新申请;取得必要监管沟通记录和书面意见。
- 06
6. 签署附条件SPA
设定监管批准、融资和资金来源核验、银行/重要供应商确认、陈述保证、赔偿、托管款和重大事项限制;未经批准不得实质提前取得控制。
- 07
7. 交割与监管移交
满足先决条件后付款交割,同步更新股东、董事及法定申报;接收授权记录、客户/AML资料、系统密钥、外包合同和检查整改台账。
- 08
8. 交割后整合
安排首日控制、客户资产核对、银行与监管联络、人员留任、权限重置、隐私保护和整改计划;按适用期限完成变更报告并持续经营合规。
资金、监管与交割后维护
交易文件应区分股份对价、营运资金、客户资产和监管资本,明确资金来源证据、支付路径、托管/退款机制及监管批准失败时的处理。任何保证金或托管安排都不能替代法定资本,也不能把客户资金作为收购对价。跨境付款还须由银行按外汇和AML要求独立审查。
交割时应以监管书面批准或完成相应申报为门槛,做好监管联系人、公司印鉴及档案、AML案件、客户投诉、系统访问权限和银行签字权限的双人移交。监管许可一般绑定法人主体;资产出售或换股不会令买方自动取得许可,银行可重新评估账户并终止或限制服务。
跨境、限制及待确认事项
韩国许可仅覆盖获准的韩国业务范围。境外金融机构向韩国居民提供服务仍可能触发本地许可/登记;VASP监管机关已就境外平台面向韩国客户经营采取执法措施。韩国注册并不授权向其他国家跨境经营,仍须在客户所在地另行评估牌照、营销、数据、制裁和税务要求。
截至2026年10月12日,应特别区分已经生效与未来规则:VASP 2026年8月20日开始适用的新登记准入规则已生效;同一公告所述六个月后施行的其他修改不得提前当作现行法。《电子金融交易法》国家法令信息中心显示的2026年12月17日版本尚属未来生效。银行资本、各支付类别资本细目及部分控制权阈值本轮未完整核实,须以法令原文及监管书面确认补齐。
唐生实务建议
唐生建议先把产品流程、客户所在地、资金和虚拟资产控制点、股东链及拟交易结构画成一张图,再判断韩国本地应申请哪一种许可或登记。对金融投资业务,先按产品和投资者类别拆分业务单元并核算资本;对支付业务,重点确认资金是否实际流经或由平台控制;对VASP,提前落实ISMS、银行账户可行性和主要股东适格性;对P2P,则按贷款规模核算法定资本并搭好客户资金保护。收购项目建议采取NDA后分阶段尽调、非约束LOI、韩国监管路径确认、附条件SPA、监管批准后交割的顺序。把银行书面复核、卖方持续维持许可、历史AML及客户资产核对列为先决条件。该项目组织顺序是唐生建议,不是法律的强制步骤;我们不承诺监管批准、账户开立、交易现货或固定审批时间。
行动前仍须确认的细则
金融投资业务资本实际金额依总统令、业务单元和产品范围确定;本页仅引用法律规定的每单元至少5亿韩元下限,没有对每一单元逐一核算当前具体金额。
电子金融各业务类别当前最低资本、财务比率、申请表及详细附件未在本轮逐类别核实;应查截至申请日有效的韩文施行令及FSC监管规则。法令中心所示2026年12月17日修订文本尚未生效。
银行法页面本轮无法提取现行官方英文正文细节,故没有列最低资本、股权比例、具体申请附件或控制权百分比;启动银行项目须由韩国本地专业人士按目标银行类别核验法令并与FSC确认。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牌照的具体申请条件、资本、经纪人资格及持续报告制度本轮未完成原文核实,故未纳入实质牌照清单。
金融投资、电子金融及银行许可的控制人审批阈值、具体递交门户和逐类法定附件须随交易结构及现行规则复核;本页仅陈述已核实的规则框架。
2026年8月VASP实施令公告说明部分条款六个月后施行,但本页所据公告未列完整公布日和逐条过渡安排;请在拟递交日复核原实施令附则及KoFIU最新登记手册。
FSC/FSS/KoFIU在不同牌照申请中的实际收件窗口及书面预咨询机制可能随业务类别调整,项目开始时需直接确认主管机关和当期申报渠道。
交易与跨境风险提示
把公司登记、VASP反洗钱登记、监管沙盒或技术供应商身份误认为覆盖证券、银行、支付或基金业务的全面金融牌照。
未经许可面向韩国居民招揽受监管服务;境外VASP以韩文网站或韩国本地推广并不能当然免除登记义务。
将投资顾问、投资全权管理、证券经纪、基金/信托、支付和虚拟资产服务合并成一个笼统“金融牌照”,导致漏申。
仅按法律最低资本下限预算,而未按具体业务单元、平台规模、财务比率和持续资本规则测算。
错把2026年12月17日电子金融法文本或VASP公告中六个月后生效的条款当成2026年10月现行义务。
在主要股东批准、登记变更或必要通知未落实前完成交割,或用资产交易、代持、拆分持股规避控制人审查。
假设牌照可以脱离法人转让,或假设买方交割后银行账户、实名账户、客户合同及云服务必然延续。
把韩国许可理解为全球经营权;其他国家/地区仍需单独评估当地许可、营销与客户资金要求。
未经核实宣称存在韩国现成牌照卖方、现货资产、可批承诺、固定审批期限或监管背书。
主管机关原文与资料依据
下列资料支持对应章节,不代表每类申请已经获批或所有细则均已审查。页面核实日期不代替原法规的生效日期;请在实际递交或交易前再次核对版本。
- [1] 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机构职责与许可权限介绍 ↗
FSC金融政策、监管和金融机构许可权限以及KoFIU反洗钱职能。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2] 韩国金融投资服务与资本市场法(KLRI英文法条,授权、预备许可及审查) ↗
金融投资业务单元、申请主体与分支、资本下限、经营计划、人员设施、股东资格、利益冲突、申请和审查期限、预备授权及主要股东变更条文。KLRI译本注明仅供参考,法律效力以韩文原文为准。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3] 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8条(国家法令信息中心) ↗
电子货币许可、电子资金转移/借记与预付支付/支付结算代理登记、豁免类别及文本标示的未来施行日期。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4] 韩国FSC:2026年VASP登记准入规则修订说明 ↗
政府批准实施令修订,VASP财务与社会信用、负债比率、违约史、主要股东、高管、人员系统及控制能力要求;登记条款自2026年8月20日施行,其他条款六个月后施行。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5] 韩国FSC:VASP登记申报规则修订(2024年6月27日生效) ↗
VASP合规体系及主要股东申报、股东/营业地点14日、ISMS 30日、部分业务资料至少提前30日申报以及既有机构过渡申报。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6] 韩国FSC/KoFIU:境外VASP面向韩国国内客户未登记经营的处理 ↗
韩国居民定向营销、韩文网站及面向国内消费者活动可触发VASP登记义务及执法风险。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7] 韩国金融投资服务与资本市场法:授权申请及主要股东变更批准相关法规 ↗
现行法令英文索引及FSCMA主要股东变更批准法规入口;动态站的该访问仅返回法规标题,条文细节采用已打开的同法条文页面及搜索定位并建议以韩文原文复核。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8] 韩国FSC/FSS:电子金融交易法施行及电子金融服务提供者监管规则说明 ↗
电子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财务健全、资本、资产质量、流动性、信息安全和消费者保护监管框架;历史公告,不作为当前具体金额依据。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9] 韩国KoFIU官方网站:VASP登记及AML制度入口 ↗
KoFIU职责、AML框架与VASP登记状态官方入口。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10] 韩国线上投资联动金融业务及利用者保护法(KLRI英文法条) ↗
平台登记主体、至少5亿韩元权益资本、人员/系统/业务计划/内控/股东条件、两个月审查、持续资格、15日变更登记及监管检查。KLRI译本仅供参考。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11] 韩国银行法(KLRI英文法令索引) ↗
确认经营银行业务须获得金融服务委员会授权;本次动态页面未成功提取完整条文,因此未引用资本或股东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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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综合金融准入参考,保留原法域卷宗关于金融许可、支付及相关制度的既有资料,非个案法律意见、证券发行意见或审批承诺。证券代币发行另需专项核验:应就证券属性、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活动向当地证券律师确认。普通公司注册、AML登记与完整金融牌照不同,股份/资产交易也不等于许可证脱离原法律主体直接过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