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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港永胜 RGYS 标识仁港永胜美国 STO 发行合规RGYS · GLOBAL LICENSING & COMPLIANCE
RGYS GLOBAL LICENSING / 亚洲

斯里兰卡金融牌照资料
申请、维护与出让收购

斯里兰卡不是单一金融牌照辖区,而是由斯里兰卡中央银行(CBSL)、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及其他行业主管机关按实际业务活动分别监管。银行吸收存款须取得银行牌照;融资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及开展法定finance business须有CBSL牌照;支付卡、手机支付系统和付款系统另受《支付与结算系统法》及相应规则管辖;国际或境内汇款服务另有MVTS登记要求;证券经纪须取得SEC市场中介牌照。

仁港永胜全球证券与金融准入资料品牌场景示意
部分细则待确认 · 详细资料资料核实:2026-10-12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专业讲解返回全球总册
LOCAL RULES · GLOBAL PERSPECTIVE

先辨明业务与属地,
再推进金融准入。

本页仅讨论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本土金融业务准入与持续监管。金融机关、公司注册机关和行业监管分别处理不同事项;CBSL负责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及相关服务,SEC负责证券市场中介,保险则另有保险监管委员会。本页不把邻国、离岸公司、自由区或跨境客户所在国制度合并进斯里兰卡制度。斯里兰卡许可不具备欧盟护照或全球通行效力;境外获客、营销、汇款、持有客户资产或提供投资服务,仍须逐个审查客户所在国、付款路径、合同履行地、代理人与数据处理地的许可及外汇限制。

主要主管机关

斯里兰卡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Sri Lanka, CBSL)监管银行、持牌融资公司、受监管微型金融公司、支付系统、支付卡及手机支付服务,并对MVTS服务提供者实施登记和监督;具体职权依业务专门法、规则及牌照条件。[1] [2] [3] [4] [5] [6] [7] [12] [13]

斯里兰卡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of Sri Lanka, SEC)对股票经纪、股票交易商、投资经理及其他法定市场中介实施牌照或注册,且证券交易所参与资格另有要求。[8] [9]

微型金融与信贷监管局(Microfinance and Credit Regulatory Authority)《微型金融与信贷监管局法》第9号(2026)设立的专门法定主管机关;该法大部分条款须经部长Gazette指定日期施行,未将其未经核实的施行状态表述为已生效。[11]

本页12章目录 · 申请 / 维护 / 出售 / 收购
01 / LICENSING & COMPLIANCE

主管机关及法律体系

斯里兰卡监管以业务功能为分界。银行法监管存款和银行业务;《金融业务法》第42号(2011)规范融资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及finance business;《支付与结算系统法》第28号(2005)涵盖支付系统、货币转移及货币服务提供者;证券经纪由SEC按证券专法与中介规则管理。先画出客户资金从何处来、谁持有账户、谁接收指令、谁承担支付或投资决策责任,再判断许可,不宜先选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再套牌照。

法律生效日不能用法案通过日代替。CBSL确认《银行(修订)法》第24号(2024)自2024年6月15日起生效。2026年《微型金融与信贷监管局法》第9号已于2026年3月20日认证;其生效条款规定除该条自身外,其余条款由部长以Gazette Order指定日期生效。新法第82条设有既有持牌微型金融机构承接规则,第80条规定既有无牌moneylender可自指定日继续经营最多24个月,且申请日须不迟于指定日后12个月。本次核验未找到新法指定施行日公告,因此不提前按未来制度办理,也不保证旧路径仍开放。

公司注册证书、FIU AML/CFT报告机构身份、沙盒参与、支付网络成员或行业注册,均不能取代金融牌照。斯里兰卡也不存在由一张中央“金融牌照”自动覆盖证券、保险、银行、外汇及虚拟资产服务的制度。

支付卡与手机支付不是概括性的科技公司许可。2013年Gazette规则第5条限定合格申请主体,并按支付卡发行、金融收单、客户账户型手机支付及手机电话型电子货币分业务类别;规则同时赋予CBSL附牌照条件和另行发布资本、治理及风险要求的权力。[14] MVTS则有独立登记体系。CBSL说明2025年修订规则自2025年12月31日起生效,并要求境外汇款服务提供者登记;这不能被理解为境外牌照自动获得斯里兰卡本地牌照或本地法人形式已获确认。[16]

本章节参考:[2] [5] [7] [11] [13] [14] [16]
02 / LICENSING & COMPLIANCE

牌照及经营活动对应

吸收公众存款、持续以公众资金从事借贷或投资,应优先核对银行牌照或LFC路径;微型金融需进一步审查客户群、吸收存款及服务组合,并因2026年新法施行日期未核实而取得主管机关书面意见。无存款贷款不自动等于银行或LFC业务,但其他消费者保护、利息、担保、AML/CFT及新法规定可能适用。融资租赁由CBSL登记,hire purchase在CBSL FAQ中被明确区分为另一法律安排,不能以融资租赁登记替代银行或融资公司牌照。

运营支付系统、发行支付卡、收单或营运特定手机支付系统,应分别核对PSSA及2013年支付卡/手机支付规则;境内或国际汇款服务需另核对MVTS登记。SEC股票经纪牌照只覆盖代表投资者交易非衍生证券的业务。CBSL公开声明截至其告示日期未曾向任何实体发出虚拟货币计划、ICO、挖矿或交易所许可;不得把MVTS登记、公司注册或AML/CFT合规说成VASP授权。

外汇兑换由授权银行或获准货币兑换人依对应外汇制度办理;本档案没有把兑换单列为可自由申请的通用牌照。保险承保和保险经纪属于独立保险监管路径,须直接向保险监管委员会核查公司登记指南、资本和专业人员条件。本页不将保险、信托公司服务或独立VASP列为已经核实的可申请牌照。

选择支付类别时,先辨明是否发行支付卡、为商户承担金融收单、运营关联客户银行账户的手机支付,或发行手机电话型电子货币。符合一般申请人资格不代表有资格经营每种类别:法规明定客户账户型系统运营者限于持牌银行、专门银行或融资公司,手机电话型电子货币系统运营者则属移动网络运营商类别。独立公司的一般LKR 150 million unimpaired-capital资格不自动覆盖这些类别限制。[14] MVTS登记需单独分析境内/跨境转移和代理结构;2025年修订要求海外汇款服务提供者登记,但不等于获准从事其他支付系统业务。[15] [16]

审慎金融机构牌照;本地银行业务持牌商业银行/持牌专门银行(LCB/LSB)CBSL Governing Board;适用法律规定的批准机制及牌照条件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仅在牌照许可范围内开展银行业务。LCB与LSB许可边界不同,不能把专门银行权限宣传为完整商业银行权限。银行业务牌照不等于支付卡或证券中介权限;相关服务仍须核对专门法和个案批准。

申请条件
当地申请人应按银行法与CBSL新银行指引形成合格公司架构;新本地银行初始最低资本指引列为LCB LKR 20.0 billion、LSB LKR 7.5 billion,境外设立银行的指引列为LKR 10.0 billion。境外银行可以被要求以分行或子公司进入,CBSL可基于财务稳健、风险管理、治理、资本与流动性要求采用子公司结构。申请人须证明资本与后续资金来源合法、股东及最终受益所有权透明、重大股东适格、董事CEO及关键管理人员符合适格标准、有稳健治理与风险能力,并说明成立银行对本国经济和银行稳定的必要性。具体资本金额和公司形式应以递交时有效CBSL规定及书面确认复核。
申请资料
书面申请及当期费用;拟设公司草拟章程,或既存公司的注册证书、章程及拟修订文本;董事、CEO和关键管理人员姓名、地址、履历、资格及经验;重大股东及UBO结构、持股比例和资金来源;公司既存时前三年审计报表;可行性报告及至少五年业务计划、未来3至5年存贷款与损益预测、分支计划、资本筹集安排、组织架构、人员编制、技术状态、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外国银行还需母行董事会承诺、母国监管批准证明、母行经营与财务信息及总部支持安排。
递交与开业
向CBSL Governing Board书面申请并缴纳适用申请费;提交法定表格、股东董事声明及商业可行性材料;CBSL检查申请主体、集团关联公司、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及治理适格性,可索取补充资料并调查;确认主体、资本、管理人员和分行/子公司架构;待CBSL作出牌照决定并满足附加条件后,再依牌照范围建立经营设施和开展业务。官方指南未给出可保证的统一处理时限。
持续维护
持续满足资本、流动性、治理、风险管理、监管报送、检查、审计及AML/CFT要求,并遵守牌照条件和CBSL方向。该路径不应假设为简单年度续牌;根据有效法律、指示和牌照条件管理年度费用、审慎报告、外包与关键人变更。
控制权变更
《银行法》及2024修法对重大权益、股东适格、所有权透明和控制影响作专门规制。新银行指引将超过10%有表决权股本或形成重大影响的权益作为重大权益审核例子;不可把该例子等同适用于所有金融牌照的统一门槛。交易前应由CBSL确认取得重大权益所需批准、申请人审查及任何表决权限制,不得先交割再补报。
[3] [13]
非银行审慎金融机构牌照持牌融资公司(Licensed Finance Company, LFC)CBSL Monetary Board/CBSL相关监管部门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依《金融业务法》第42号及CBSL规则在许可范围内开展finance business并吸收公众存款;不等同银行牌照,也不能仅凭LFC牌照声称可经营所有支付、外汇或证券活动。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斯里兰卡注册的Public Company;《金融业务法》排除私人公司、担保有限公司、离岸公司及海外公司作为持牌融资公司主体。CBSL现行FAQ列示LFC当前核心资本为LKR 2.5 billion,须在申请日核对最新方向和核心资本定义。还须具备遵守融资公司规则及指示的能力,证明资本及资金来源合法、偿债能力充分,且董事、CEO和关键管理人员具备适当的资历、经验、财务状况和适格性。董事会可调查申请人、控股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及具有重大财务或管理利益的相关企业。
申请资料
依《金融业务法(申请)规则第1号(2012)》及CBSL当前表格提交完整申请;公司注册证书、章程及董事会批准;股东、最终受益人、控制链和资本来源证明;董事、高管和关键人员资料、履历及适格声明;资本缴付及审计财务资料;业务范围、存款与信贷产品、客户风险、三至五年经营预测、组织与授权矩阵;审慎风险管理、流动性、内控、投诉处理、AML/CFT、IT和业务连续性安排。CBSL网页另列董事宣誓书/声明类文件;完整表单应以递交时CBSL申请包为准。
递交与开业
先判定活动是否属于吸收存款或法定finance business;设立并核验合格Public Company;确认资本、控制链和管理团队;按FBA Rule No.1 of 2012及CBSL表单递交申请及声明;配合董事、高管、股东和关联主体调查及补件;由监管机关决定发牌、附条件批准或拒绝;仅在正式牌照生效并满足牌照条件后开始受规管业务。FBA允许主管机关在满足潜在要求时给予临时批准,但临时批准不是可忽略条件的正式开业许可。
持续维护
维持当前核心资本与适用资本充足、流动性、账簿、审计、定期报告、检查、AML/CFT、客户保护及CBSL指示要求;按规则缴纳年度牌照费。监管机关可检查账簿及关联主体,未获牌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经营受规管finance business。CBSL FAQ列示每名存款人每家LFC的合资格存款保障上限为LKR 1.1 million,须以当期存款保障规则核验并准确披露。
控制权变更
FBA将公司重大权益定义涉及超过实缴资本10%的受益权益,亦覆盖达到相关比例的担保或赔偿;法条还设有特定控制及持股审批规则。拟收购前向CBSL提交买方、资金来源、UBO、拟持股、董事及业务影响资料,确认法定事前批准程序、通知和时间要求。不得将公司股份登记或签约视为牌照控制权已获监管批准。
[1] [2]
存款及微型金融服务专门制度;新法生效状态待主管机关确认微型金融公司许可/过渡中的微型金融机构CBSL(旧《微型金融法》路径);《微型金融与信贷监管局法》第9号生效后由新法定Authority依过渡规定接管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CBSL FAQ按旧《微型金融法》第6号(2016)描述LMFC路径,针对主要向低收入人士及微型企业提供的存款及金融服务。单纯不吸收存款的放贷,CBSL FAQ称按当时法律框架不因该法而当然要求LMFC牌照。2026年第9号法已颁布,但法条规定除生效条款外,大部分规定要由部长Gazette指定日期生效;截至核验未找到该指定日期,不能把新主管机关许可程序当作已可办理。

申请条件
旧路径的CBSL FAQ列明申请主体须为Public Company、有达到CBSL确定资本水平的核心资本、能遵守适用方向和规则并按《微型金融法(许可标准)规则第1号(2016)》申请;FAQ列示当前核心资本为LKR 150 million。因新法已颁布且可能改动监管主管机关与过渡制度,该金额仅作为CBSL旧路径FAQ所列信息,递件前必须书面确认仍适用。注册为微型金融NGO与持有LMFC牌照不同。
申请资料
如主管机关确认旧路径仍开放,需准备Public Company注册及章程、资本来源和审计资料、股东与UBO、董事及管理团队适格资料、微型金融业务及存款产品、目标客群、授信及催收制度、财务预测、风险与治理、AML/CFT和客户保护制度,并使用CBSL指定表格。新法具体申请表及实施细则须等待Authority和Gazette文件核实。
递交与开业
先取得CBSL对旧法是否仍受理新申请的书面确认;同时查验新法施行令、实施规则和现有LMFC过渡安排;确认申请主体、资本及活动定义;仅在监管确认可递件时按现行有效的指定规则提交材料;回应审查、补件并取得正式许可;未获明确许可或适用过渡身份前,不吸收存款或以持牌机构名义经营。
持续维护
旧法公开规则下,LMFC需遵守资本、风险、客户保护、报告及审慎要求;CBSL官网继续展示旧法页面和指示。新法第81条规定其在指定施行日废止2016年法,并对与新法不冲突的旧规则作承接安排;第82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既有持牌公司在指定日视为新法下持牌。应依届时生效日办理承接,不把法案颁布日当作过渡起算日。
控制权变更
本次核验没有确认新法生效前后适用于微型金融公司控制权变更的统一阈值或交易递交流程。签署或交割前,应分别向CBSL及新Authority(若已依法设立并接管)核实股东适格、批准、通知和既有牌照承接要求。
[1] [11] [12]
支付专门许可;包括支付卡发行、金融收单及特定手机支付系统运营支付卡/手机支付系统服务提供者牌照CBSL Payments and Settlements Department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支付卡及手机支付系统规则第1号(2013)》规定,未经CBSL许可不得作为支付卡或手机支付系统服务提供者经营。CBSL说明许可类别涵盖支付卡发行人、金融收单机构、客户账户型手机支付系统运营者和手机电话型电子货币系统运营者;其中后两类适用主体分别与金融机构及移动网络运营商相关,不能泛化为任何科技公司均可申请。

申请条件
需按实际产品确定属于支付系统运营、支付卡发行、收单或客户账户/手机电子货币类别,并满足该类规则、主体形式、CBSL批准及牌照条件。公开概览未提供统一最低资本或可适用于全部类别的人员人数;不应推定,也不以普通商户收单合同或技术外包资格替代许可。 《支付卡及手机支付系统规则第1号(2013)》第5条列明可申请主体为持牌商业银行、持牌专门银行、融资公司、获电信许可的移动电话运营商,或在斯里兰卡《公司法》注册、未减损资本至少LKR 150 million(或CBSL另定金额)的公司;担保有限公司、离岸公司及海外公司被排除在后一类主体之外。该LKR 150 million是规则规定的一类合格公司的门槛,不是所有类别统一资本;客户账户型手机支付系统运营者限于持牌银行/融资公司,手机电话型电子货币系统运营者对应移动网络运营商。
申请资料
应按具体类别向CBSL索取适用申请表和材料目录,并准备公司与股权文件、股东UBO及资金来源、董事及控制人员资料、服务流程和资金流、参与机构及结算安排、客户合同与披露、资金及结算风险控制、系统架构、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外包安排、投诉处理和AML/CFT文件。已访问概览页确认需持牌,但未公开一套可适用于所有申请人的完整清单。 2013规则要求使用CBSL指定申请表,提交申请所需文件和CBSL进一步索取的资料;公开规则未附通用封闭文件清单。
递交与开业
将产品资金流、账户关系、卡组织角色、收单责任和结算职责逐项分类;在投入开发或招揽前向CBSL PSD确认适用规则、合格申请主体和批准步骤;按所提供表格递交申请并说明参与银行、卡组织、代理及技术服务安排;回应监管对风险、系统、客户保障和运营流程的问询;取得相应类别牌照及其条件后,按许可范围上线。 第6–7条规定CBSL满意申请资料后可发牌并附条件;申请后收到CBSL通知才缴许可费,持牌期间每年1月缴年度费。不得将规则概览中的类别或商务合作关系等同于获批。
持续维护
遵守PSSA、2013年规则、CBSL支付系统方向及牌照条件;保持结算、客户资金处理、系统安全、事故响应、审计和监管报送控制。加入LANKAQR或使用获批支付网络本身不是独立金融牌照,具体结算和账户服务应由相应合格机构承担。 规则第9条要求在主要营业场所和每个分支机构展示牌照;第14–16条允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并要求提供资料。规则第12条列出未在牌照发出六个月内开业等可启动取消程序的情形(不是允许未持牌试营业的宽限)。
控制权变更
公开概览未列出通用控制权百分比或统一通知期限。股东、管理团队、产品、系统、关键外包商、结算伙伴或客户资金安排发生变化时,应在实施前按牌照条件向CBSL确认事前同意、批准或通知要求。 2013规则第10(b)条明确增加牌照所列业务类别须事先取得CBSL书面批准;第11条要求牌照持有人名称、注册办事处地址、董事会或章程变更生效后三日内书面通知CBSL。该条未给出股权收购/控制权的比例阈值,不能据此推定股权交易无事前审批;交易前须核对现行CBSL方向及其他适用法律并取得书面确认。
[4] [5] [14]
法定登记与监督;不是通用支付或银行牌照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者(MVTS)登记CBSL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MVTS Regulations No.1 of 2024依《支付与结算系统法》第28号(2005)订立。CBSL公告确认自2024年6月3日起要求所有MVTS提供者登记并接受监控。该登记针对money or value transfer service,不因此取得银行、电子货币、支付系统运营、货币兑换或证券业务许可。境外注册MVTS机构的CBSL页面指示联系支付系统部门了解详情。 CBSL 2025年政策措施文件记载,MVTS规则于2025年12月23日以第1号(2025)修订并自2025年12月31日起生效;其明确要求境外汇款服务提供者也在该监管框架下登记。此更新拓展登记对象,但不能据此推断境外法人可直接登记的法律形式或免除目的地国授权。

申请条件
应先按资金或价值转移活动、客户/受益人位置、代理及结算结构判定是否属于MVTS;满足2024年规则的申请人条件。公开流程页未列出完整资格阈值或统一资本额,因此须向CBSL书面确认本地设立与境外申请人路径、代理模式及可登记服务范围。 CBSL当前公开的2024格式申请表将服务分为仅境内D-MVTS、或境内兼跨境D-MVTS+C-MVTS;申请表要求填报公司注册号、成立和开业日期、分支、董事、股东、UBO、CEO、审计、合规负责人、银行账户及代理人。表内把持股超过10%者定义为“实质股东”,并另要求披露UBO(包含股权、有效控制或代他人交易情形);这属于申报识别口径,不等于收购控制权审批阈值。表内资质评估包括相关学历/经验、董事年龄等,但须核对修订后的完整现行标准。
申请资料
CBSL程序页提供MVTS登记申请表和信息手册;准备公司登记、控制权和UBO、董事及负责人、业务与资金流图、汇款走廊、代理及合作机构、AML/CFT风险评估、客户识别、交易监控、制裁筛查、报告与记录制度,并按表格要求附加证明。具体表项以下载的最新官方表格为准。 CBSL表格可核实的具体项目包括:公司及分支资料、董事/实质股东/UBO/CEO/代理人名单,三年资本资料并由外部审计师确认;公司章程目标及组织架构、客户与国家/地区、收费及至少三年业务预测和预测依据、分别处理客户/公司/代理人争议的机制;资金管理以确保受款人随时有等值资金、托管/托管银行安排及经托管银行同意的草拟协议、代理协议、业务中断/未到账补救机制;KYC样本、AML/CFT、流动性、操作风险/欺诈、业务连续性/灾备及信息系统文件。跨境申请还须披露境外合作方,提交其注册证明、当地许可、制裁/监管处罚说明、最近年度审计报表和跨境结算机制。该在线表格仍标注2024规则,2025修订后应先取得CBSL确认的最新版及境外提供者附加表项。
递交与开业
先核对服务是否落入MVTS定义并区分其他支付许可;下载CBSL登记信息手册与表格;境外注册申请人通过官方指定邮箱向CBSL确认路线;提交登记材料并配合补件和审查;仅在登记完成后依批准业务、代理和报告要求开展汇款服务;上线前另核验外汇及目的地国要求。 CBSL申请表要求按国内服务或同时跨境服务选择相应部分;申请表说明,申请人收到CBSL通知接受申请后缴一次性登记费LKR 50,000,获登记者按表格说明于每年1月缴LKR 50,000年度费。表格要求董事、实质股东、UBO、CEO分别提交宣誓书,并将填妥申请、宣誓书及相关材料送交CBSL Payments and Settlements Department。此流程与收费来自现行公开表格;因其标注2024规则而后续法规于2025年修订,递交前必须向CBSL核实费用、当前表格、受理渠道及境外申请人路径。
持续维护
按2024年法规履行登记后监督、资料更新、监管报告、交易记录及AML/CFT要求;维持登记资料真实并核对CBSL当期公开登记名册。登记不是一次性备案后不受监管,也不是承诺银行账户或代理关系持续有效。 在线申请表要求说明资金托管/保管、受款人等值资金持续可用、延误或业务中断补救、代理协议和对代理实施AML/CFT项目监控;这些是申请资料中的具体安排,不代表本报告已核实所有资金隔离/存款保障法定标准。
控制权变更
MVTS程序概览没有公布统一股东变更阈值或批准期限。交易前向CBSL确认登记主体、最终控制人、境外母公司、负责人及代理网络变化应走事前批准还是登记资料更新;不得因收购已登记公司而默认买方可立即控制汇款业务。 表格用“实质股东>10%”划定申请时需申报的股东,并要求列明UBO及其取得方式(股权、有效控制或代他人交易);它没有证明该比例是交易事前许可门槛。现未核实2025修订后控制权变化阈值、通知/事前批准时点及境外提供者的控制权规则,必须在签约/交割前向CBSL书面确认。
[5] [6] [7] [15] [16]
证券市场中介牌照SEC股票经纪人(Stock Broker)牌照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of Sri Lanka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SEC官方定义股票经纪为代表投资者买卖非衍生证券并收取佣金的经营者。股票经纪牌照与股票交易商、投资经理、单位信托管理公司及交易所交易参与资格不同;不要把普通公司投资或交易所会员宣传替代SEC牌照。

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满足《证券交易委员会法》、市场中介规则及SEC当期适用准入标准,提交指定申请、资料和费用。已访问SEC页面未给出可适用于所有申请人的统一资本额,因此不在此虚列资本数字。SEC公布了新申请及续牌表格,申请人应按最新规则、董事和管理团队适格、财务资源、内控、客户资产与交易系统条件准备。
申请资料
SEC现行牌照与注册页面提供Stock Broker/Stock Dealer新牌照及续牌PDF/Word表格,并称已统一声明书格式及列明各项文件。按当期申请包准备公司注册与章程、所有权及控制链、董事/管理人员资料与声明、财务及资本证明、交易和客户服务流程、利益冲突/投诉/AML-CFT/内控文件、交易系统及相关交易所安排。此为准备清单,最终清单以对应表格、规则及SEC补件要求为准。
递交与开业
确定活动确属非衍生证券经纪而非投资管理或其他中介;下载SEC最新新牌照表及文件目录;完成公司、董事、股东及财务文件;依指定方式向SEC提交并缴费;回应SEC问询,按要求建立交易、客户及控制安排;获批后另行确认交易所准入和系统测试;仅在SEC牌照有效且交易参与安排落实后开展经纪业务。
持续维护
SEC页面明确市场中介牌照有效期为签发日起12个月;续牌申请须在到期前三个月递交并缴纳规定续牌费。持续遵守SEC规则、监管标准、财务报告、交易与客户记录、客户资产及投诉控制、反洗钱义务和交易所规则。不得等到牌照到期后再处理续牌。
控制权变更
公司股东、控制人、董事、高管、业务范围及重要资料变更须逐项查对《证券交易委员会法》、适用中介规则和牌照条件。公开申请页面没有提供统一控制阈值或所有交易类型的办理期限;签署SPA前向SEC书面确认批准、同意或通知要求,并将监管书面意见作为交割条件。
[8] [9]
本章节参考:[1] [4] [5] [6] [8] [9] [10] [12] [14] [15] [16]
03 / LICENSING & COMPLIANCE

申请主体、人员、资本与运营条件

银行是重资本审慎牌照。CBSL新银行指引列出的初始资本为本地LCB LKR 20.0 billion、境外银行LKR 10.0 billion、本地LSB LKR 7.5 billion。指引同时审查股东资金来源、财务支持能力、重要股东适格、UBO透明、董事和CEO适格、治理记录及银行系统稳定影响。境外集团不能只凭母行牌照在斯里兰卡揽客,分行还是子公司由CBSL依个案条件决定。

LFC须采用符合FBA定义的本地Public Company。CBSL FAQ列出当前核心资本LKR 2.5 billion;应确认适用核心资本口径、实缴资金与申请日前可能更新的CBSL方向。核心管理层需能承担授信、风险、合规、AML/CFT、审计和客户保护职能。支付和证券类别不能共用一套假定资本:如果官方申请材料没有确认资本数额,应留空并书面询问,不用市场传闻填数。

CBSL旧法微型金融FAQ列示Public Company、合规能力和按指定规则申请等条件,并列当前核心资本LKR 150 million;该金额仅反映其FAQ中的旧制度信息。由于2026新法另设指定生效日和既有机构转换条款,是否可按旧法接受新申请需先获CBSL书面确认。

重要支付许可的规则级门槛可比原概览更具体:支付卡/手机支付规则第5(a)条列出银行、融资公司、获许可移动运营商,及在斯里兰卡注册且未减损资本至少LKR 150 million(或CBSL另定金额)的公司;担保、离岸和海外公司不属于该一般公司类别。手机账户业务另受运营者身份限制,因此不能把LKR 150 million概括成所有服务可由新设科技公司申请的普遍资本要求。[14] MVTS申请表要求申报实质股东(超过10%)及受益所有人、董事、CEO、资本与资金安排;并将适当资格/经验、调查事项等纳入适格资料。表中股东申报比例不是控制变更的获批门槛。[15]

本章节参考:[1] [2] [3] [11] [12] [14] [15]
04 / LICENSING & COMPLIANCE

所需注册与申请资料

各许可的法定表格并不相同。银行和LFC须先设合适法律主体;证券经纪须使用SEC当前专用新牌照表;支付或MVTS申请须向CBSL确认业务类别和对应材料版本。应建立一套可追溯的主档案,但每份文件均须标记针对的法定申请,不能把公司注册文件包直接当监管申请包。

建议在申请前对公司注册、董事会决议、股权结构图、UBO、资金来源及审计报表进行同一性核对。外国文件须确认是否需要公证、认证、翻译、母国监管证明或本地律师核证;该等形式要求应按申请表和主管机关回复落实,不应凭惯例推定。

支付卡/手机支付规则要求按CBSL指定表格申请,并提交随表所需资料及CBSL追加要求;Gazette规则本身没有刊出完整通用附件清单,因此仍须针对具体类别取当期表单。[14] MVTS公开申请表则给出了可核对的材料栏目:股东和UBO明细、董事/CEO/合规负责人、最近三年资本数据及外部审计师确认、代理和银行账户信息;三年业务预测及依据、目标国家/客户、交易及结算流程;资金保管和受款保障、托管银行和代理协议、延误/停业补救;KYC/AML/CFT、流动性、操作风险、连续性/灾备和IT系统文件。跨境业务还要提交境外合作方注册、当地许可、制裁/处罚及审计资料。该表格仍标注2024规则,2025规则修订后的新版本须向CBSL确认。[15] [16]

本章节准备清单

  • 公司注册证书、章程、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及董事会授权决议;拟设公司的,准备草拟章程及发起人资料。
  • 直接和间接持股结构图、最终受益所有人声明、控制权说明、关联公司清单及每名重大股东资金来源证明。
  • 董事、CEO、关键管理人员和控制职能负责人的身份文件、履历、学历/专业资格、任职经历、适格声明及监管要求的宣誓书。
  • 资本证明、银行对账或托管证明、出资路径、审计财务报表;银行既存公司准备前三年经审计报表。
  • 产品说明、客户类型、地域、合同样本、资金与数据流程图、收费方式、代理/合作方和外包商清单。
  • 三至五年业务计划、预算及损益预测、组织架构、员工配置、办公场所、系统架构、灾备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 风险偏好、授信与流动性政策、AML/CFT风险评估、KYC/CDD、制裁筛查、交易监测、可疑交易升级、记录保存、投诉、客户资金保护和内部审计制度。
  • 依牌照类别补充:银行可行性研究及母行监管批准;LFC董事宣誓书及申请规则表格;支付/MVTS申请表与参与方/代理资料;SEC股票经纪新牌照表和SEC要求的文件目录。
本章节参考:[2] [3] [6] [8] [14] [15] [16]
05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设立、预申请、递交、评核、批复与开业

监管申请宜在产品设计、签约与客户招揽前开展。法律实体的公司注册是前置组织步骤,不产生经营权限。监管部门可能要求关联公司信息、股东适格证明、技术控制、资金流、母国监管同意及补充说明,材料越能互相印证,越容易降低重复问询。

下列步骤是项目组织顺序而非主管机关承诺的法定处理期限。特别是银行和LFC,申请可以涉及审查、调查及附条件或临时决定;未满足决定书条件前不得对外表示已获正式完整牌照。

支付卡及手机支付许可依指定表格申请。规则第6条允许CBSL审阅申请资料后发牌并附条件,且保留拒发权;提交后收到CBSL通知才缴发牌费,持牌期间每年1月缴年费。未持牌不得开始业务。[14] MVTS公开申请表要求按境内或跨境业务勾选对应申请部分,递交董事、实质股东、UBO及CEO宣誓书和材料;按该表所载程序,在CBSL发出受理缴费通知后缴LKR 50,000登记费,登记后每年1月缴LKR 50,000年费。此为表格披露数额,因2025年修订与境外服务者纳入范围,申请前应确认新表、费额、办理渠道和补件/批准条件仍有效。[15] [16]

  1. 01

    1. 业务分类与法律意见核对

    绘制客户、合同、资金、资产、结算、代理、外包和跨境链路,识别存款、支付、汇款、证券及保险职能;将未确定边界以书面方式提交CBSL或SEC确认。

  2. 02

    2. 选择合格主体并预备治理

    依牌照要求选择Public Company、外国银行分行/子公司或其他允许主体;拟定章程、UBO控制图、董事会和关键人员安排。微型金融另确认新法第9号指定生效令。

  3. 03

    3. 证明资本与资金来源

    按当期资本方向筹集可核验资金,区分实缴资本、资本工具和集团支持;银行申请尤其要证明资金合法、股东适格和持续财务支持。

  4. 04

    4. 准备逐类材料

    使用CBSL或SEC官方当前表格,提交治理、业务计划、财务预测、合规与IT/运营控制。禁止套用其他牌照的旧表或把普通公司注册材料当申请完成。

  5. 05

    5. 递交并回应监管问询

    依官网指定方式递交并缴付公布费用;设立单一问询台账和责任人,逐项回复补件、股东/管理层适格、系统演示或业务模式问题。

  6. 06

    6. 核对批复条件与主体范围

    收到决定后核对被许可法律实体、活动类别、有效期、附加条件和生效要求;临时批准、登记申请回执或沙盒参加都不等于无限制正式牌照。

  7. 07

    7. 完成开业准备后受控上线

    满足资本、人员、系统、客户资产、银行结算、场所、保险和牌照条件;完成内部上线核准及适用监管通知后,才在获准范围内接收客户。

  8. 08

    支付/MVTS申请的类别专属节点

    支付卡/手机支付:锁定合格申请人及法规允许的具体业务类别,使用CBSL表格,待CBSL审核和书面发牌及满足条件后开业;六个月未开始相关业务可触发取消程序。MVTS:按境内/跨境选择表格栏目,完成公司、股东、UBO、资金保障、代理、审计、AML与技术材料,并先向CBSL确认2025修订下现行表单及境外提供者路线。登记证或提交回执本身不是支付系统许可。[14] [15] [16]

本章节参考:[2] [3] [4] [6] [8] [9] [14] [15] [16]
06 / LICENSING & COMPLIANCE

批复后开业、客户资金、银行与系统条件

取得许可后先逐项验收牌照所附条件,不要只核对公司名称是否出现在名册。需落实本地人员和职责、账簿保存、会计核算、风险限额、AML/CFT监测、申诉渠道、事故升级、数据访问权限和监管报告日历。支付或汇款模式还要明确谁控制客户账户、谁结算、谁承担退款与差错处理。

银行开户和清算渠道属于商业及运营安排,不是监管批准,也不能保证收购后保持不变。银行可独立进行KYC、制裁、资金来源、业务和风险审查;目标公司银行账户、代理额度、SWIFT或支付网络接入均须由相关银行或网络另行书面确认。

客户资金须依许可规定、产品合同和适用支付/审慎规则处理。没有经核实的法定隔离账户、保障上限或托管安排,不应向客户宣传“资金绝对安全”。涉及证券客户资产、支付结算和存款保险时,应分别按各自制度说明,不把一种制度的保障挪用于另一类客户。

支付卡/手机支付规则要求牌照持有人在主要营业场所及分支展示许可,并仅开展牌照列明类别;未在发牌后六个月启动业务属于监管机关可启动取消牌照程序的事由。[14] MVTS申请表要求将交易路径、受款人资金保障、托管、代理结算和发生停业/未到账时的补救纳入上线准备。表格要求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不应被夸大为已确认统一法定隔离账户或存款保险。[15]

本章节参考:[1] [4] [5] [7] [14] [15]
07 / LICENSING & COMPLIANCE

后续维护、申报、审计、AML与培训

持续合规应以牌照类别建立日历。银行和LFC按适用审慎规则维持资本、流动性、治理、账簿、审计、报表、检查和AML/CFT;支付卡/手机支付及MVTS登记主体按支付制度和登记条件维护参与关系、交易记录、客户保护及监管更新。公司年度申报与金融监管报表是不同义务,完成其中一项不代表另一项完成。

SEC股票经纪牌照有明确年度期限:牌照自签发日起12个月有效,续牌申请应在到期前三个月递交并缴费。不要把这个期限套用到银行、LFC、支付或MVTS登记。监管要求、费用和表格可能更新,应按所属年度的官方发布文件复核。

AML/CFT制度应实际运行:根据客户、国家、产品和渠道作风险评估;保留受益所有人、身份核实、交易监测及可疑交易决策记录;按法律要求向FIU提交报告;持续培训前线、合规与董事会,并通过抽样测试发现制度与业务执行偏差。未确认的法定年审期限或记录年限不在本文虚构。

支付卡/手机支付牌照一经发出,年费需在每年1月支付,牌照副本须在主要营业地及每个分支展示;CBSL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督并索取资料,安全稳健、客户保护或系统完整性问题可引发暂停业务和整改。[14] MVTS申请表公开列明每年1月年费LKR 50,000,并要求代理纳入AML/CFT项目及监控;由于表格仍采用2024规则标题,2025修订后的费额及持续报送/更新义务仍需核实。[15] [16]

本章节准备清单

  • 全年监管报送、牌照费、续牌、审计及公司申报日期的单一合规日历。
  • 资本、流动性、客户资产/结算对账和牌照附加条件的月度或适用频率监控证据。
  • AML/CFT风险评估、KYC/CDD、制裁名单筛查、交易监控、可疑交易升级和FIU报告决策留痕。
  • 董事及关键人员持续适格性、岗位培训、利益冲突和职责分离记录。
  • 客户投诉、差错退款、信息安全事件、网络攻击、业务中断及外包服务商的处置台账。
  • 任何股东、地址、业务、系统、外包及银行/结算安排变更的监管预评估和书面往来。
本章节参考:[1] [2] [4] [6] [8] [9] [12] [14] [15] [16]
08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股东、董事、控制权及业务变化

收购金融机构首先要识别目标持有的究竟是牌照、登记、豁免还是仅公司注册。银行法对重大权益及适格股东有明文制度;FBA也定义重大权益并允许监管调查股东及关联主体;SEC市场中介则须按证券法、牌照条件和当期规则核验控制及人员变更。不同类别的比例和审批不应相互套用。

任何董事/CEO替换、UBO变化、章程调整、新业务、客户资产管理模式变化、迁址、核心系统或重大外包变更,均应先核对对应牌照条件及监管规则。公开页面未给出所有类别共同适用的百分比和通知期限,因此应向主管机关书面确认是事前批准、事前同意、事后通知还是登记资料更新。

银行2024修法已于2024年6月15日生效。该法包含既有商业银行非金融子公司的五年处置规定,该期限自指定生效日算起;它属于特定银行既有子公司安排,不是所有目标金融机构控制权交易的通用五年宽限或审批豁免。

支付卡/手机支付规则没有给出股权收购统一阈值,但有具体的牌照变化程序:新增牌照未列明的业务类别须事前取得CBSL书面批准;名称、注册办事处、董事会或章程改变,须在变更生效后三日内书面通知CBSL。[14] 这不是股权控制权的完整审批规则,也不能据其沉默推定无需事前同意。MVTS表格把超过10%列为实质股东申报标准,并单独收集UBO有效控制资料;未发现公开材料将该申报定义等同于股权收购审批阈值。[15] MVTS在2025修订后含海外汇款服务者,但公开材料未给出其控制权交割门槛,交易前须获CBSL书面确认。[16]

本章节参考:[2] [3] [8] [9] [13] [14] [15] [16]
09 / TRANSACTION WORKFLOW

卖方出让路径:先核授权,再谈交易

卖方披露应基于监管资料和真实经营记录,不以“现成牌照”“快速过户”或报价制造未经核实的授权价值。出售金融公司时,潜在买方要看到目标主体实际获准活动、牌照条件、有效状态、监管往来和未决问题;牌照与主体相连,不能单独拆走。

卖方应将商业谈判与监管程序分开。下列NDA、意向书、尽调资料室和SPA先决条件是唐生建议的项目组织方法,不是斯里兰卡法规规定的强制合同模板。

如标的是持支付卡/手机支付牌照的公司,卖方应准确披露牌照列明类别、条件、年费状态、开业状态、CBSL检查及整改、董事/章程变化记录。规则要求董事会或章程变化在生效后三日内报告,且新增业务类别要事前书面批准;不要将这些明文义务写成“牌照股份可自由过户”。[14] MVTS卖方应提供已递交的股东和UBO清单、代理/境外伙伴及其许可、资金托管和补救安排、审计资料、申请表及监管通信,并披露实际超过10%的申报股东与UBO信息。[15] 2025年海外提供者登记规则可能影响交易架构,不能承诺境外主体或旧形式直接承接。[16]

  1. 01

    1. 确认出售标的和授权链

    取得原始牌照/登记证、最新名册记录、牌照条件及历次变更批准,区分股权出售、资产出售、业务转移和主体合并。

  2. 02

    2. 预筛监管与历史事项

    梳理资本、审计、报表、检查、整改、投诉、诉讼、AML/CFT、税务、数据、客户资产、外包及关联交易,形成可披露的问题清单。

  3. 03

    3. 控制保密和接触

    以NDA限定敏感信息使用,先提供匿名化概要;不得向未授权买方提供客户数据或个人资料。

  4. 04

    4. 监管预询问

    向CBSL或SEC核实拟议控制变化的批准/通知路径、买方适格、资金来源和预计审查节点;未获得答复前,不把监管批准写成既成事实。

  5. 05

    5. 约定有条件的交易文件

    在LOI/SPA中明确监管批准、银行复核、资本补足、关键人员、客户/合同、赔偿及终止机制等条件;卖方不得承诺牌照自动延续。

  6. 06

    6. 满足交割与移交

    按监管许可完成股东/董事登记及交割条件,交接账簿、客户服务、系统权限、监管联系人与未结事项,持续履行卖方保留责任。

本章节参考:[2] [3] [8] [9] [13] [14] [15] [16]
10 / TRANSACTION WORKFLOW

买方收购路径:从业务尽调到监管批准

买方不能只看一张牌照扫描件或公司登记。要独立向主管机关和官方名册确认牌照真实性、许可活动、当前状态、限制条件、年度有效期、未缴费用、投诉或执法事项,并评估目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控制变化审批。

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法律效果不同。股权交易改变主体所有权,可能触发监管对控制人及董事的审查;资产交易可能使原牌照仍留在卖方主体,而客户合同、支付系统或业务转移又需另行批准。不得把牌照当作可与法人分离转让的商品。

买方应分别核对支付牌照上获批类别和法人、每处营业地址是否展示许可、年费、是否及时开业、监管条件及检查整改;还需比对交易文件和真实资金/系统流程。董事会、注册办事处和章程变更有三日通知要求,扩展服务类别需事前书面许可,股权控制权具体审批另向CBSL确认。[14] MVTS尽调应验证申请表申报的公司、董事、>10%实质股东及全部UBO,有关银行和代理合同、客户保障、资金交付、AML、境外合作方许可和财务状况;表格所称>10%只是披露定义。境外汇款服务者在2025年12月31日起被纳入登记框架,故买方必须厘清跨境收购后登记主体与许可路径。[15] [16]

  1. 01

    1. 锁定真实许可范围

    核对目标主体注册号、监管名册、原始决定、条件和到期日期,并逐条比对实际网站宣传、合同和资金流。

  2. 02

    2. 完成监管与财务尽调

    查验审计账目、资本缺口、流动性、监管报表、检查整改、FIU/AML记录、客户投诉、诉讼、税务、雇员、数据、技术和外包责任。

  3. 03

    3. 审核买方适格及资金

    准备买方UBO、集团架构、资金合法来源、融资安排、声誉和拟任董事/高管资料,预先确认监管审查所需证据。

  4. 04

    4. 取得监管路径书面确认

    按牌照线向CBSL/SEC询问控制权交易的事前批准、通知、表格和先后次序;对于微型金融机构,确认新法指定施行日期和旧牌照承接状态。

  5. 05

    5. 谈判带条件的SPA

    设监管批准、公司及外汇手续、银行重新尽调、资本补足和关键人员适格为先决条件;明确失败时退款、长期截止日和终止权。

  6. 06

    6. 控制签约与交割时序

    不要在取得法定批准前完成投票权转让、董事更换或实际控制交接;将政府费用、印花税、公司登记和其他法定步骤交由本地顾问核实。

  7. 07

    7. 监管批准后交割

    完成股份/资产交付、对价支付、公司登记、监管申报和第三方同意;出具控制权和受益所有人更新文件。

  8. 08

    8. 交割后稳定运营

    立即落实客户通知、人员授权、系统权限、账簿移交、银行KYC更新、AML持续监控、监管日历及未决整改责任人。

  9. 09

    核实支付和MVTS实际监管档案

    从CBSL核对目标牌照/登记证、类别、法人和条件;审阅已报董事/章程变化、业务扩项书面许可、年费及未决检查。MVTS另将股东/UBO申报、客户资金保护与银行托管、代理合同、境外伙伴当地授权和跨境结算、AML及近年审计纳入尽调。将股权交易控制变化的书面监管确认设为先决条件;官方材料未公布统一收购比例或批准时限,不自行推定。[14] [15] [16]

本章节参考:[2] [3] [8] [9] [11] [13] [14] [15] [16]
11 / TRANSACTION WORKFLOW

资金、交割、银行和监管移交

交易价款安排应与监管路径配套。唐生建议将买方资金来源可验证、主管机关批准/同意、股东名册或公司记录更新、目标资本缺口处理、重要银行和结算伙伴复核、关键人员任职及客户资产安全列为交割先决条件或分段交割机制。此为交易项目建议,不代表法律明定交易必须采用某种托管账户或付款形式。

监管批准不约束商业银行继续维持目标账户。买卖双方应取得相关银行对控制权变化、实际受益人、签字权限及业务模型的确认;如银行要求重新尽调、限制或终止服务,应将应急流动性及客户服务连续性写入交割计划。

交割资料至少覆盖牌照和监管条件、公司注册册、董事会决议、监管往来、审计与税务、客户合同、投诉/诉讼、AML/CFT及数据、系统与访问权、员工和外包协议、银行与清算服务、未结监管整改。交割后按主管机关批准内容完成正式登记/通知,继续遵守原牌照条件及对买方新增的条件。

支付卡/手机支付交易交割清单应核对牌照列明活动、发牌六个月内是否开业、年费、在主要营业地及分支展示牌照、现有董事/章程记录;签约后任何董事或章程等变更应安排在适当申报流程内,且业务新增须先取得书面批准。[14] 规则未解决股权控制交易本身应于交割前获批与否,因此不得将股份登记作为监管批准替代。[14] MVTS交割前应由CBSL书面确认2025修订后的现行登记主体、境外汇款业务资格和控制权处理方式。交割文件移交股东/UBO申报、托管与代理合同、跨境合作方授权、审计及未结事项,并另行确认银行是否同意控制权变化。[15] [16]

本章节准备清单

  • 监管书面批准或明确的通知完成凭证。
  • 更新后的股东、董事、UBO和公司注册记录。
  • 买方资金来源及交割付款路径证明。
  • 目标牌照、条件、名册、监管往来及整改事项交接。
  • 银行及支付/证券结算合作方控制权变更KYC结论。
  • 关键人员任命、授权矩阵、系统权限和业务连续性验收。
  • 客户数据、客户资金或证券资产、投诉及未结交易逐项对账。
  1. 01

    附加支付与MVTS交割控制

    以CBSL书面答复确认股权控制变更是否需要事前批准、后续报告或更新登记;任何支付业务类别扩项须先取得书面批准。交割后核对董事/地址/章程变更的三日书面告知义务,以及银行、代理和托管安排的第三方同意。MVTS跨境目标还须确认2025年规则下境外提供者登记状态;不要把牌照/登记单独转让或把股份交割表述为监管认可。[14] [15] [16]

本章节参考:[2] [3] [8] [9] [14] [15] [16]
12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跨境限制、不可转让与未确认事项

本地金融许可只对斯里兰卡法律管辖的活动有效。境外招揽客户、跨境汇款、提供投资建议、托管资产、交易代币或使用外国代理人,须另查客户/业务所在国要求。CBSL关于虚拟货币的公开告示指出,该行未向任何实体授权经营虚拟货币计划、ICO、挖矿或虚拟货币交易所,并警告相关风险;不得以公司注册或MVTS登记绕过该立场。

支付系统与MVTS边界要按具体资金流和服务拆分。PSSA定义的money transmission可涉及境内、进入或离开斯里兰卡的转移;一项业务可能同时需要支付系统或支付卡授权及MVTS登记。任何单一类别都不应被假定覆盖全部链路。

截至2026年10月12日的重要待核项包括:2026年微型金融与信贷监管局法的部长指定施行令是否已经发布;其新规则、具体申请材料和监管承接日期;支付及MVTS各细分类的完整资本和控制变化门槛;跨境MVTS申请人的细则;以及保险经纪、货币兑换和信托服务拟开展业务的当前准入条件。交易、递件或上线前应向相应主管机关取得书面确认。

本章节参考:[5] [6] [7] [10] [11]
THE RGYS PERSPECTIVE

唐生实务建议

唐生建议先把业务拆成存款、信贷、支付、汇款、证券、保险和虚拟资产几个独立功能,再分别核对客户所在地区、实际运营地、资金控制人和合同主体。斯里兰卡牌照往往附着于特定法人及条件,购买股份前先确认买方适格、监管批准及银行服务能否继续;购买资产则不能当然带走卖方牌照。项目执行可采用NDA、LOI、法律及监管尽调、附先决条件SPA、分期付款和交割后监管移交的管理方式,但这些是交易组织建议,并非法定过户程序。对于微型金融项目,先核实2026年第9号法的指定施行令和既有许可过渡,再谈新设或收购;不得以审批时间、银行开户或牌照转让作保证。本文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唐上永(唐生)作合规资料讲解,不构成法律意见、报价、真实交易陈述或监管批准承诺。

唐上永(唐生)原始素描头像本文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专业讲解

行动前仍须确认的细则

未能在截至2026-10-12可检索的官方来源中找到部长依据《微型金融与信贷监管局法》第9号发布的指定施行日期Gazette Order;新法实际生效时间及过渡起算日仍未确认。

已核实支付卡/手机支付规则中一类公司的LKR 150 million未减损资本门槛、合格主体/活动边界和若干通知/费用规则,并已读取CBSL MVTS公开申请表的股东/UBO、资金保障、业务预测和风险控制清单;但仍未核实控制权收购阈值、是否一律事前批准、现行完整MVTS法规/2025修订条文及境外服务者直接申请/本地设立路线。MVTS在线表格仍标注2024规则,必须取得CBSL确认的修订版材料。

证券经纪具体资本、董事/股东适格细项以及控制变化的适用审批阈值,应按SEC现行规则及下载表格核验;SEC官网页面确认12个月有效期及到期前三个月续牌申请,但本次未能从SEC规则PDF提取可核对的完整股权变更材料。

本资料未展开保险公司/保险经纪、货币兑换、信托及公司服务、虚拟资产服务的完整申请路线;未核实的类别未冒充可申请的斯里兰卡牌照。

交易与跨境风险提示

无牌吸收公众存款或以不合格实体开展法定finance business可能违反《金融业务法》,普通公司注册、FIU报告身份及沙盒参与均不能抗辩。

把LFC、LSB、支付牌照、MVTS登记、微型金融NGO登记、租赁登记、SEC牌照相互替代或宣称为全球牌照,会造成超范围经营和误导客户风险。

2026年微型金融新法的大部分条文需部长指定生效日;截至本次核验未找到相关公告,既有许可转换日和新申请窗口不可自行推算。

目标公司股权变更、实益拥有人、董事或关键人员变更可能触发事前监管批准或其他程序;未确认前完成交割可导致监管措施、投票权受限或业务中断。

牌照不会自动转让至买方或新主体。资产交易、业务迁移、合并及更换关键外包商均须独立评估监管许可和合同同意。

银行账户、代理汇款关系、清算接入和支付网络不能保证因股权交割而延续;银行有独立KYC、制裁和风险审查权。

斯里兰卡许可不覆盖跨境目的地国。虚拟货币及交易所没有CBSL授权路径的官方告示,不应通过境外公司、支付登记或宣传文本掩盖业务实质。

不同来源中资本、收费及申请表可能更新;银行资本和SEC年度有效期以本页引用的官方指引/页面为据,实际申请或交割前应再次核对现行官方版本。

SOURCE DOCUMENTS

主管机关原文与资料依据

下列资料支持对应章节,不代表每类申请已经获批或所有细则均已审查。页面核实日期不代替原法规的生效日期;请在实际递交或交易前再次核对版本。

  1. [1] CBSL Finance and Leasing Companies FAQ ↗

    LFC与微型金融公司主体、资本、申请规则;无存款放贷、租赁登记、hire purchase、非法存款及存款保障说明。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2. [2] Finance Business Act, No. 42 of 2011 ↗

    融资公司许可、主体限制、书面申请、调查及适格审查、资本条件、重大权益定义。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3. [3] Guidelines on Opening of New Banks in Sri Lanka ↗

    银行申请程序和资料、股东与董事适格、资本额、境外银行分行/子公司安排及重大权益评估示例。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4. [4] CBSL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 ↗

    PSSA制度概览、支付卡及手机支付系统规则、许可类别与支付系统运营限制。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5. [5]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 Act No. 28 of 2005 ↗

    支付系统与money services监管权、货币转移/支付系统定义、CBSL规则及监督职权。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6. [6] CBSL Money or Value Transfer Service Providers - Licensing, Registration, Appointment and Authorisation Procedures ↗

    MVTS Regulation No.1 of 2024官方登记程序入口、信息手册、申请表及境外申请人联络指示。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7. [7] CBSL to Function as Regulatory and Supervisory Authority of Money or Value Transfer Service Providers ↗

    MVTS Regulation No.1 of 2024日期及2024年6月3日起登记要求。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8. [8] SEC Sri Lanka Licensing and Registration ↗

    股票经纪/交易商、投资经理及其他证券中介新牌照和续牌表格、指定申请材料目录。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9. [9] SEC Sri Lanka Stock Broker ↗

    股票经纪业务定义、市场中介牌照申请/续牌要求、牌照12个月有效及到期前三个月续牌。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10. [10] CBSL Public Awareness of Virtual Currencies in Sri Lanka ↗

    CBSL未发出虚拟货币计划、ICO、挖矿或交易所授权的官方立场及信用卡/借记卡相关限制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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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1] Microfinance and Credit Regulatory Authority Act, No. 9 of 2026 ↗

    2026年法案认证及指定生效日机制;微型金融既有机构承接、新moneylender过渡时限与旧法废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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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2] CBSL Microfinance Sector ↗

    旧《微型金融法》第6号(2016)于2016年7月15日生效的官方说明及旧LMFC许可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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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3] CBSL Implementation of the Banking (Amendment) Act, No. 24 of 2024 ↗

    确认银行法修正案自2024年6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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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4] Payment Cards and Mobile Payment Systems Regulations No. 1 of 2013 (Gazette Extraordinary No. 1813/25) ↗

    Regulations 4–7: prior licence, eligibility, activity classes, application/conditions and fee; regulation 10(b): prior written approval for an additional class; regulation 11: report name, registered office, board or articles changes within three days; regulation 12: possible cancellation if business is not commenced within six months; regulation 18: CBSL directions may set capital, governance, risk and customer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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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5] CBSL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as a Money or Value Transfer Service Provider (official application form) ↗

    Application form and instructions: D-MVTS/C-MVTS categories, fee and annual fee stated by the form, applicant/shareholding/substantive shareholder (>10%)/beneficial owner/director/CEO/agent and capital information, required affidavits, three-year projections, safeguarding/custodian and agent agreements, AML/KYC/liquidity/operational risk/BCP/IT policies, domestic transaction flow, cross-border partner and foreign authorization/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listed fitness criteria. Form bears the 2024 regulation title; its continued applicability after the 2025 amendment must be confir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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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6] CBSL Annual Economic Review 2025 – Major Economic Policy Measures ↗

    CBSL reports that MVTS Regulations were amended by Regulations No. 01 of 2025, issued 23 December 2025 with effect from 31 December 2025, and that overseas money transfer service providers are required to register under the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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