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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港永胜 RGYS 标识仁港永胜美国 STO 发行合规RGYS · GLOBAL LICENSING & COMPLIANCE
RGYS GLOBAL LICENSING / 亚洲

巴勒斯坦国金融牌照资料
申请、维护与出让收购

巴勒斯坦国金融准入按活动分属PMA与PCMA。官方法律数据库可读的2022年第41号《国家支付法令》确认:支付服务及金融科技服务须取得PMA许可;拟经营者在向国家经济部登记前,必须先取得PMA书面批准;电子货币发行人须将对应资金存入巴勒斯坦境内持牌银行的独立保障账户。

仁港永胜全球证券与金融准入资料品牌场景示意
部分细则待确认 · 详细资料资料核实:2026-10-12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专业讲解返回全球总册
LOCAL RULES · GLOBAL PERSPECTIVE

先辨明业务与属地,
再推进金融准入。

本页只讨论巴勒斯坦国本地境内准入。PMA管辖的银行及支付活动与PCMA管辖的证券、保险、金融租赁、按揭融资活动须按产品、资金流、客户资产及合同角色拆分;即使同一集团同时开展多种业务,也须逐项向主管机关确认许可边界。PCMA是巴勒斯坦本地法定资本市场监管机关,并非欧盟/EEA通行许可,也不授予以色列、约旦或其他国家经营权。实际运营所在地、客户所在地、资金实际流经地、代理及营销对象可能各自触发额外法律和银行审查。巴勒斯坦政治及地域环境可能影响银行代理、清算、人员到场和监管联络;在交易或上线前,需由当地律师及相关机关核实具体地点和安排。 已补读的2022年第41号《国家支付法令》第8条还要求拟提供支付或金融科技服务者在向国家经济部登记前取得PMA书面批准;此先行书面批准与后续经营许可证是不同程序。该法令的正式生效日取决于官方公报刊登,本次未另行核定刊登日期。

主要主管机关

巴勒斯坦资本市场管理局(Palestine Capital Market Authority,PCMA)依据2004年第13号《资本市场管理局法》建立的独立机关,监督非银行金融部门,包括证券、保险、金融租赁和按揭融资;证券部门涵盖交易所、存托转让中心、证券公司、金融专业人士及投资基金。[1] [2] [5]

巴勒斯坦金融管理局(Palestine Monetary Authority,PMA)依据PMA法定职责监管银行、信贷、汇款及支付服务等银行体系活动。2022年第41号《国家支付法令》第7至10条赋予PMA对支付系统、支付服务公司、金融科技公司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专属监管权限,并规定许可、检查及报告框架;第8条另要求先取得PMA书面批准方可向国家经济部注册拟经营主体。该法令未在正文列出资本额、完整申请材料、时限或控制权变更阈值,仍需取得PMA现行实施指令。[5] [7] [9]

金融跟进单位(Financial Follow-up Unit,FFU)巴勒斯坦AML/CFT金融情报及协调机构。FFU官网称其依据2015年相关法令及修订设立,并指出国家委员会按2022年第39号AML/CFT法令及修订成立;AML/CFT报告和监督义务并不替代PMA或PCMA行业经营许可。[6]

本页12章目录 · 申请 / 维护 / 出售 / 收购
01 / LICENSING & COMPLIANCE

主管机关及法律体系

巴勒斯坦金融服务不由单一机关发放一张全能许可。PCMA官网说明,其作为依据第13/2004号法律设立的自主机构,监管证券及非银行金融部门,包括保险、金融租赁和按揭融资;证券部门依据第12/2004号《证券法》和第13/2004号《资本市场管理局法》发展,并自2005年起由PCMA负责监管。PCMA官网同时列出证券公司、托管人、基金和专业人士等许可指引。

PMA监管银行业及银行体系业务。支付钱包、支付服务、银行、汇款和兑换应先根据客户资金流与产品功能向PMA分类。FFU执行AML/CFT金融情报及协调职能,2022年第39号法令建立国家AML/CFT委员会的制度;AML报告人身份、公司登记、测试或技术接入都不取代行业许可。本次PMA英文页面可读性有限,故支付、银行细则及2022法令对VASP经营许可的适用均列为需进一步核实事项。

支付领域另有可直接核读的上位法。2022年第41号《国家支付法令》第7、8条将支付系统、支付服务公司、金融科技公司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置于PMA专属监管之下,禁止无牌提供支付或金融科技服务;拟向国家经济部登记此类经营主体者须先取得PMA书面批准。第9条仅对电子货币发行规定对应资金保障账户,第10条设检查及资料报送权,第12条列明公司许可费用。[7] [8]

本章节参考:[1] [5] [6] [7] [8] [9]
02 / LICENSING & COMPLIANCE

牌照及经营活动对应

PCMA可确认的非银行牌照路径至少有四类:证券公司与证券专业人士、保险及再保险、按揭融资与专属房地产融资中介、金融租赁。证券业务应拆分经纪、客户组合管理、托管、基金及顾问职能;保险要按险种获批;按揭融资适用于中长期不动产抵押贷款及再融资;金融租赁按资产融资本质分类。

银行与支付类应另向PMA确认银行牌照、电子支付公司、汇款/兑换及非银信贷类别是否开放和适用的申请路径。现有资料不足以确认其2026年具体资本、组织形式和申请表,不会将AML登记或一般公司注册写成PMA金融牌照。巴勒斯坦官方资料未确认有独立VASP许可申请路径,本页不列虚拟资产牌照,也不把此点解释为可无牌经营。

PMA支付服务许可是本次重点补充路径:依第41号法令第8条,PMA先行书面批准是公司登记前置步骤,之后另行取得经营许可;不得以支付系统技术接入或AML登记代替许可。该法令第14条同时明确禁止在PMA以专门指令规范前经营虚拟资产或作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不得将其定义条款、AML身份或一般支付许可解读为当前VASP开放许可。[7] [8]

支付系统及电子支付服务许可支付服务公司许可(PMA)巴勒斯坦金融管理局(PMA)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2022年第41号《国家支付法令》第1、2条将支付服务界定为涉及支付指令发送、接收及执行等服务,并适用于支付系统、运营者、支付服务公司、金融科技公司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第7、8条规定PMA专属监管并禁止无牌提供支付或金融科技服务。PMA发布的官方公告显示,2018年第1号《支付服务公司许可指令》曾开放许可申请,覆盖支付系统及电子支付服务;2022年法令废止2012年国家支付结算法令,并规定旧指令在不与新法冲突范围内继续适用。公告所载六个月整改期是当时过渡安排,不能当作当前许可宽限期。

申请条件
法定先后次序较明确:有意经营者须在向国家经济部登记前取得PMA书面批准;服务提供者还必须先获PMA许可证方可经营(2022年第41号法令第8条)。新法令未规定统一最低实缴资本、股东/UBO国籍或持股门槛、管理人员资格、实体处所标准或许可审批时限;2018年指令的全文及现行修订本未能从PMA公开栏目读取,故这些事项须按PMA现行实施指令书面核实。法令第12条载明支付服务公司的非退还申请费1,000美元、一次性许可费20,000美元及年度许可费5,000美元;申请前应核实有无后续修订及适用口径。
申请资料
第41号法令第8条授权PMA通过实施指令订明许可条件;该法令正文未列出统一申请表或完整支持材料清单。本次PMA官网监管栏目只能读到分类栏目,未读取到具体表格及规则附件。故下列为顾问筹备用资料框架,不声称是法定封闭清单:PMA书面预先批准申请、拟议主体和章程、股东链与UBO、资金来源和资本证明、董事及高管资料、服务和资金流图、商业计划及财务预测、技术/网络安全和业务连续性说明、风险与内部控制、AML/CFT制度、客户条款及外包/银行安排;须以PMA最新正式表格替换或补充。
递交与开业
依第41号法令第8条,先向PMA申请书面预先批准,再向国家经济部登记拟设主体,随后向PMA补交完整许可申请;不得把公司注册、预先批准或支付系统接入当作经营许可证。向PMA核实2018年第1号指令及后续修订的有效文本、申请表、资本、股东适格、技术安全与其他先决条件。第12条载明的费用为申请费1,000美元(不退)、一次性许可费20,000美元、年度许可费5,000美元;第10条允许检查业务账簿、系统、财务及控制并要求按PMA指令提供定期资料。法令未给统一决定期限或完整审查步骤;获正式许可并满足批准条件后,方可在核准范围开业。
持续维护
第10条规定PMA可随时委派检查员查验账簿、记录、自动化系统和财务资料,评估资本与资产质量、风险、管理、流动性、内控及系统安全;公司须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并按PMA后续指令提交财务及统计数据、经审计财务报表和其他信息。第13条规定PMA保有持牌公司中央登记册并公布持牌名单。年度费在法令第12条明列;其他续牌期限、报表周期、审计标准和业务维护义务需核对现行实施指令。电子货币发行人另依第9条将收到的全部对应资金存入巴勒斯坦持牌银行的电子货币保障账户,该账户独立于公司自有账户并保障电子货币用户权益;不得泛化为所有支付服务公司客户资金制度。第16条要求遵守现行AML/CFT法令及配套规则。
控制权变更
第41号法令第8条确立新设服务提供者在公司登记前取得PMA书面批准、第10条赋予检查权、第13条要求持牌人进入PMA中央登记册;本次已读法令正文没有明确规定持股比例、间接控制或UBO变化阈值,也没有说明已持牌公司股权转让一律事前批准还是事后通知。拟议股权或资产交易前,卖方和买方应向PMA提交交易结构及买方/UBO资料,取得针对该交易的书面程序意见,区分预先批准、通知、登记更新或新申请;不得从条文未列阈值推定无需批准。
[7] [8] [9]
PCMA非银行金融许可按揭融资公司许可/房地产按揭融资专属中介许可巴勒斯坦资本市场管理局(PCMA)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第7/T/R/Ain号(2007)规章针对中长期按揭融资公司及房地产融资专属经纪/估值业务。公司获许可后可按核准范围直接提供抵押融资,或以间接方式为银行或其他按揭融资机构再融资;房地产经纪或估值许可受该规章所限定的按揭融资目的约束,不是一般房地产中介通行许可。

申请条件
规章第4条规定申请公司应依巴勒斯坦现行公司法注册为股份公司,或为已满足登记条件的外国公司分支;实缴资本不少于500万美元;章程宗旨应包括按揭融资;并符合规章第39条财务偿付能力标准。管理层需有相应履历及身份证明,申请人还须提供PCMA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该金额和条件来自2007年原始文本,申请前须取得PCMA对其截至申请日仍有效、适用于目标业务及外国分支的书面确认。
申请资料
认证的公司章程、细则及注册证书;董事会组成及授权签字人资料;实缴资本证明及资金来源;新设申请人的三年预算、可行性研究、融资来源、投资形式、资金流、损益预测;既存公司的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组织架构、执行管理人员简历、职务及身份证明;财务偿付能力资料;目标产品、抵押登记与贷款生命周期说明;PCMA补充要求的其他材料。
递交与开业
先向PCMA以书面方式确认产品属于直接贷款、二级市场再融资还是其他金融活动,并确认外资主体形式和现行资本。依当期公司法完成股份公司注册或外国分支登记,准备并递交许可申请及支持材料。规章所附申请程序载有补件和审查机制;按揭许可条文规定PCMA在完整申请后60日内作出许可或拒绝决定,且如补件,期限起算需按条文核实。获批后支付适用费用、满足条件并在六个月内开始营业;确因条件未能启动时,规章允许向PCMA申请延期。核对官方登记及许可条件后才可面向公众经营。
持续维护
规章第21至22条规定PCMA维持许可登记,登记资料逐年更新;许可有效至当年12月31日并按年续期,续牌申请按该规章须在届满前30日提出并缴纳适用费用。第23条将业务限制为中长期贷款,用于房地产建设、购买、翻修或改善,并要求房地产已登记或进入登记程序并作为贷款担保正式登记。须依第39条维持偿付能力,定期更新董事、经理、审计人、资本、地址及分支资料;完整的审计周期、报表模板及AML申报频率需核对当前指引。
控制权变更
2007规章要求向PCMA登记股本、董事、经理、地址和审计人等资料,但本次已读条文没有充分确认股权比例触发门槛或控制权交易究竟需事前批准还是通知。买卖双方应在签约前向PCMA书面询问控制权审批、股东适格、资金来源及买方运营能力审查。取得书面批准或确认并完成登记更新前,不应将股权交割视为监管程序已经满足。
[3]
PCMA保险业务许可保险及再保险公司许可巴勒斯坦资本市场管理局(PCMA)保险监管部门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承保及再保险按获批险种分别许可;一家公司不得因获得某一险种许可而推定可以经营所有一般保险、人寿保险或再保险业务。代理人和其他保险服务提供者另受相关约束。

申请条件
官方托管的第6号(2007)《保险公司许可规章》要求经营保险者先取得许可,并在规章文本列出最低资本:单独一般保险或单独人寿险为500万美元;兼营一般险与人寿险为800万美元;再保险为1亿美元。该资本数是2007年文本中的数值,且文本另有旧公司须在2008年底前调足资本的历史过渡条款;本档案不把它等同于2026年当前资本标准,必须由PCMA书面确认现行规则、资本口径、分险种要求及后续修订。
申请资料
新设本地公司需提交阿拉伯语及英语拟用名称、创办人姓名地址和持股及履历、计划经营险种、声明资本和公开认购资本、公司注册证书、章程及细则;法律顾问、审计师、精算专家和创办阶段银行资料;经济可行性研究、至少三年中期经营计划、再保险安排、创办人会议记录及授权签署人、拟任总经理和关键人员履历、代理及保险服务合同样本、拟用保单及保险证明的阿拉伯语文本并附英语译本。外国保险公司另须提交母公司业务、注册文件、授权及实缴资本、董事与管理人员履历,并说明巴勒斯坦当地资本、分支经理和关键岗位。PCMA可要求补充资料。
递交与开业
先让PCMA确认拟设本地保险公司还是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每个险种的许可和资本要求,以及2007年规章是否仍适用。成立或登记申请主体后,填写监管部门规定的新设保险申请表,提交本地或母公司材料、资本证明和险种资料。按《保险法》第51条所指程序接受审查、补件与监管决定;官方文本未提供本页可确认的统一审理期限,不承诺固定获批周期。获批后缴付当期费用,取得列明险种的许可证,开业前完成精算、再保险、保单、代理和客户服务安排,并在营业地点显著展示有效许可。
持续维护
第6号(2007)规章的许可自签发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年中签发仍按完整年度计费;须申请年度续期并支付当期费用,获牌公司在总部及各分支显著展示许可证,在官方文件和出版物列出许可登记号及日期。保险公司还应维护偿付能力、准备金、再保险、精算、理赔与投诉、保单文本、代理管理、审计和AML/CFT安排;各项报送期限以《保险法》及当前PCMA通告为准。上述有效期制度来自2007年规章,须先查明当前规则是否修改。
控制权变更
已核读规章要求披露创办人、每人股份数量、董事、高管及外国母公司背景,但本次文本不足以确定一般股权变化阈值及事前批准条款。保险公司股东、UBO、董事、险种、分支或再保险安排拟变更时,交易前取得PCMA书面意见,确认事前批准、申报、牌照证书变更或客户/保单移转要求;不可仅凭公司登记变更推定保险许可自动延续。
[4] [5]
证券经纪、证券业务及个人专业许可证券公司及证券专业人士许可巴勒斯坦资本市场管理局(PCMA)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PCMA监督证券交易所、存托与转让中心、证券公司、金融专业人士及投资基金,并列有证券公司许可、托管人、基金、客户证券组合管理和投资顾问/金融顾问专业许可等制度。需按经纪、管理客户组合、托管、投资顾问、发行或其他实际职能确认牌照;不得由证券公司一般许可推定全部活动均获授权。

申请条件
依PCMA官网资料,适用框架为第12/2004号《证券法》及第13/2004号《资本市场管理局法》与各项指引。具体公司形式、最低资本、人员资格、股东适格、托管条件和营业系统因许可类别而异。本次打开的PCMA许可目录列出证券公司许可及客户组合管理和顾问专业许可,但没有完整展示各类别细则,因此申请人必须向PCMA索取当前指引,不能套用按揭融资或保险资本。
申请资料
按拟申请类别向PCMA确认当期清单,至少准备公司注册和组织文件、股权及UBO图、资金来源、董事和高管履历、负责人及专业人士资格、业务计划、客户与产品范围、交易及资产保管流程、利益冲突政策、合规和AML/CFT制度、内部控制、审计安排、IT与记录保存资料及财务预测。以上为准备框架而非已确认的PCMA统一法定清单。
递交与开业
将拟做业务逐项对应证券公司、个人专业许可、客户组合管理、基金或托管类别,向PCMA确认需分别申请的许可。取得当期表格与清单后提交主体、股东、人员、业务和控制资料;响应PCMA补件、面谈或系统核验要求;获准后只在证书与批复范围内经营并核对PCMA名册。因公开可读的目录不足以确认当前完整申请步骤及法定审理时限,不提供时间或费用保证。
持续维护
PCMA官网列有披露、强制上市、证券公司偿付能力、市场透明、公司管理审计、AML规章及专业人士相关指引。持牌证券机构应按其牌照条件维护资本/偿付能力、客户资产隔离和对账、交易留痕、利益冲突、投诉、审计、监管报送、AML/CFT、人员资格及信息安全。具体申报期与续牌要求按各牌照的当前书面规则核对;不可把通用公司年报义务误作全部证券监管报告。
控制权变更
公司董事、股东、受益所有人、关键专业人员或持牌职能变动可能改变许可条件。已查看的公开许可索引不足以确定比例门槛或事前批准规则,变更前须向PCMA书面确认买方及控制人适格审查、事前同意、个人专业许可变更和客户证券组合移交程序。
[1] [2] [5]
非银行金融机构许可金融租赁公司许可巴勒斯坦资本市场管理局(PCMA)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PCMA官网将金融租赁列为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部门,并将其描述为以资产购置融资、由租赁公司购入承租人选择的动产或不动产并授予使用、占有及受益权的融资方式。业务是否构成金融租赁及具体公司许可条件须以现行租赁法律和PCMA批准范围为准。

申请条件
已访问PCMA主页确认部门归属和业务性质,但未核读金融租赁公司许可规章全文,故不得报资本、公司类型、人员标准或投资限制。申请前向PCMA索取现行许可指引,确认本地实质、股东及董事适格、偿付能力、租赁资产管理、会计及客户保护要求。
申请资料
至少按监管部门当期清单准备公司及股权文件、UBO和资金来源、董事及高管履历、三年业务及财务计划、租赁资产采购与权属、租金与违约管理、供应商及外包安排、会计和客户披露、风险管理、AML/CFT、IT及审计资料;列明为审慎准备建议,须以PCMA正式表单核定。
递交与开业
先由当地法律顾问分析合同安排属于普通租赁或金融租赁,再向PCMA书面确认是否需要许可及所需主体形式;取用当期申请文件并核实资本和缴费标准;递交申请及治理、资产、风险和运营材料;回应补件或检验;只有在取得有效许可且满足附加条件后才能开展受监管金融租赁。
持续维护
按核发许可的条件持续保持偿付能力、租赁资产权属与保险、租金和违约记录、客户披露、审计、AML/CFT、投诉、供应商及外包控制。公开主页未给出年度续牌、年费、监管报表频率或资本金额,因此均应由PCMA书面确认后编入维护日历。
控制权变更
在股权转让、管理层更换、租赁资产组合转移、改变产品或外包关键管理之前,先向PCMA确认事前批准或通知义务及客户合同承继程序。本次未找到可确认的统一持股阈值,不据此推断无需监管同意。
[5]
本章节参考:[1] [2] [5] [6] [7] [8]
03 / LICENSING & COMPLIANCE

申请条件、资本、人员与运营实质

按揭融资可引用的具体条款来自PCMA 2007年第7/T/R/Ain号规章:申请人为巴勒斯坦股份公司或符合登记条件的外国公司分支,实缴资本至少500万美元,章程列明按揭融资业务,并符合该规章第39条偿付能力标准。新公司提交前三年预算及资金流假设,既存公司提交过去三年按国际审计标准编制的审计报告;管理层履历、职务及身份证明也在规章清单中。

保险第6号(2007)规章载有各险种最低资本:一般险或人寿险各500万美元,兼营两类800万美元,再保险1亿美元;它规定先前已获牌公司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资本调整。这是历史文本,不是经本次研究确认的2026现行标准,不能用于预算或营销承诺。申请人应先让PCMA确认该规章的现行效力和最新资本表。证券、金融租赁、银行和支付人员及资本要求须依据各自当前指引核验,不可从上述历史数值类推。

支付服务公司有明确的法定准入顺序,但详细适格标准由PMA实施指令确定。第41号法令第8条要求取得PMA书面批准后才向国家经济部登记,之后还必须取得PMA正式许可;法令第12条记载支付公司申请、一次性和年度费用分别为1,000、20,000及5,000美元。法令没有明列最低资本、股东国籍/控制门槛、管理人员经历或决定期限;必须查取PMA现行指令和个案书面确认,不以顾问清单补成法定条件。[7]

本章节参考:[3] [4] [7] [8]
04 / LICENSING & COMPLIANCE

注册与申请资料

PCMA按揭许可申请应以规章第4条为底稿:认证章程、细则和注册证书,董事及授权签字人清单,资本与偿付能力证明;新公司准备三年预算、可行性研究、资金来源和预期损益,经营中的公司准备三年审计报告;另附组织架构、执行管理人员简历和身份证件。应把抵押品登记方式、贷款期限、定价、资金来源及催收外包等产品操作资料一并准备,便于说明业务与规章范围一致。

保险申请资料明显更广:创办人股权和履历、险种、公司设立文件、法律顾问/审计师/精算专家、银行、三年经营计划、可行性研究、再保险安排、管理层、代理合同和阿拉伯语保单。外国保险人还要提供母公司章程、授权及实缴资本、董事和管理层履历及本地分支安排。证券和金融租赁需先取得各类别当期官方表格,不用其他类别模板替代。

支付服务许可文件:法律正文把许可条件与材料交由PMA另行指令规范,未在第41号法令列统一清单。PMA公开电子支付公司栏目显示有指令及通告档案,但本次可读页面没有呈现可检索的附件正文。因此,申请表、股东/UBO、资本来源、董事、高管、计划书、客户资金和系统安全文件均应先向PMA获取当期清单;本章清单中的业务流图、财务预测、AML/CFT、IT安全、外包及银行安排只是尽调/筹备建议,不代表经核实的法定文件要求。[7] [8]

本章节准备清单

  • 本地注册证书、章程及细则;外国分支则附母公司注册、授权、存续及在巴勒斯坦登记文件。
  • 完整股东链、最终受益人、持股数、资金来源证明、关联方、董事及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和履历。
  • 资本缴付及资金来源凭证、银行证明、财务预测、既存企业近三年审计财务资料。
  • 按揭:三年可行性研究、产品与抵押登记路径、偿付能力材料、管理层组织结构。
  • 保险:每一拟申请险种、精算师和审计师资料、再保险安排、阿拉伯文保单与英文译本、代理合同和三年计划。
  • 证券/租赁:向PCMA获取当期类别申请表、关键人员资格标准及资本附件后补齐,而不是使用通用申请清单推定合规。
  • AML/CFT风险评估、客户尽调、交易监控、制裁筛查、可疑活动升级与记录保存制度;确认FFU、PMA或PCMA分别适用的报送通道。
  • 支付许可的法定前置件:向PMA取得拟登记经营主体的书面批准(第41号法令第8条);预批准与正式经营许可证分别留档。
  • 向PMA索取现行申请表、股东及UBO审查表、资本证明格式、人员资格、商业计划、系统和安全要求、AML/CFT制度及费用缴纳凭证格式;未取得正式表格前,所列材料只是筹备建议。
  • 逐项确认第12条支付服务公司申请费、一次性许可费、年度费的现行适用及是否有修订;勿误用该条另列的VASP费率,因为第14条明文禁止该类活动直至另行规范。
本章节参考:[3] [4] [6] [7] [8]
05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设立、预申请、递交、补件、评核、批复与开业

唐生建议先将客户类别、资金流、合同、客户资产、产品和市场推广拆成活动矩阵,再确定是PMA还是PCMA主管以及是否需多项授权。正式设立前向监管机关申请书面分类意见,特别核实按揭及保险历史资本条款、外国公司形式、当前表格、申请费和股东控制审查。

按揭规章载明PCMA许可决定不超过60日、完整申请及补件期限按条文计算;该期限是2007原文规定,需核实当前法律效力,不应视为承诺时间。获牌公司须在六个月内开始营业,必要时可向PCMA申请延期。保险需依据《保险法》第51条程序,但本次已核条文没有可确认的统一审批时限。

对支付服务公司,先行书面批准有直接法条依据:第41号法令第8条要求拟提供支付/金融科技服务或虚拟资产服务的申请人,在向国家经济部注册前取得PMA书面批准;随后还要向PMA完成许可程序。法令第20条规定旧指令仅在不与新法冲突范围内继续有效;PMA 2018年公告记载第1号支付服务公司许可指令当时开放申请,但原公告所称整改期不应直接沿用为当前豁免。第21条规定法令自官方公报刊登日起施行,本次未据签署日推定刊登或生效日期。法令没有给审批时限。[7] [8]

  1. 01

    活动分类与监管预询

    向PMA或PCMA说明产品、客户、资金、资产保管、跨境和外包流程,书面确认监管主体、许可类别、公司形态、资本和是否需并行许可。 支付/金融科技项目须按2022年第41号法令第8条先取得PMA书面批准,再办理国家经济部公司登记;事先批准不等同经营许可。

  2. 02

    建立适格实体

    按许可类别注册本地股份公司或获准形式的外国分支;先核实名称、章程业务范围、股权结构和本地登记条件。 对支付服务/金融科技申请人,先完成PMA书面预批准后才办理公司登记;不得先注册后补办而忽略法定顺序。

  3. 03

    完备材料及内部控制

    完成资本来源证明、三年计划、治理与人员安排、审计/精算材料、AML/CFT、客户保护、系统安全及运营连续性文件。

  4. 04

    正式递交并缴费

    按监管部门当前指定窗口和表格递交完整申请,保存签收、版本及缴费凭证;不要假定旧规章的线上入口或费率仍有效。 支付服务公司费用以第41号法令第12条记载为申请费1,000美元(不退)、一次性许可费20,000美元、年度许可费5,000美元;申请前核实是否修订。

  5. 05

    补件和监管评核

    指定负责人统一答复补件,提交修改版并解释变化;配合股东、管理层、系统、资本、产品或办公地点核验。监管机关可能要求额外材料。

  6. 06

    取得正式批复并满足条件

    核对批复所列法定主体、业务范围、有效期、资本、人员及附加条件;申请人未满足条件前不得开始受规管业务。

  7. 07

    准备开业并核对名册

    按许可要求完成营业场所、银行和结算安排、客户合同、客户服务、系统测试、人员到岗及AML/CFT控制;上线当日再次核实牌照和登记状态。

  8. 08

    仅在正式获牌后开展业务

    根据第41号法令第8条,无许可不得提供支付或金融科技服务。取得正式批复后按许可证列明的主体、服务和条件开业;电子货币产品另满足第9条保障账户要求。

本章节参考:[3] [4] [7] [8]
06 / LICENSING & COMPLIANCE

批复后开业、客户资金、银行与系统条件

取得批复不等于可立即不受限制地营业。先核对证书所列主体、险种或产品、分支、附带条件和开业期限。按揭公司还须把资金来源、贷款用途和抵押登记流程落实;保险公司须完成精算、再保险、阿拉伯语保单、代理和理赔安排。许可证应按适用规则在经营地址展示。

客户资金及银行服务必须单独落实。取得当地许可证不会迫使任何银行开立或维持账户,也不保证跨境清算通道、汇兑或与境外支付系统连接。银行尽调可能要求股东来源、业务合同、客户地域、制裁筛查、资金流和实际控制信息。银行账户、支付基础设施技术接入或监管测试都不是金融牌照。

支付服务开业边界依第41号法令第8条:只有PMA正式许可后方可提供许可内支付/金融科技服务。若服务包括发行电子货币,第9条要求对应全部收款存入巴勒斯坦持牌银行的独立电子货币保障账户,并与公司自有账户区分;该法定账户安排仅针对电子货币发行,不应扩展为所有服务商统一的客户资金制度。银行是否开户、持续服务或提供跨境清算仍由银行独立决定。[7]

本章节参考:[3] [4] [5] [7]
07 / LICENSING & COMPLIANCE

年费、续期、财务、AML及外包维护

按揭规章第21及22条规定登记资料逐年更新,牌照有效至每年12月31日并须年度续牌,续牌申请按规章在到期前30日提交。保险第6号(2007)规章规定牌照自签发日至当年年底有效,须申请续期、支付适用费用并在总部及分支显著展示。这些周期需于首次申请时确认当前文本没有修改。

持牌机构应保持资金和客户记录、受益人识别、制裁筛查、交易监控、可疑活动上报、申诉、内部审计、员工培训、外包及业务连续性安排。对按揭公司,另维持偿付能力、抵押品与贷款档案;对保险公司,另维护精算、准备金、再保险、承保理赔和保单文本;对证券公司,依PCMA披露、资本、客户资产和市场透明指引维护。精确报表周期和审计形式须按各类别当期通告落实。

支付公司还受第41号法令第10、12、13及16条约束:PMA可检查公司账簿、记录、自动化系统、财务和内控;公司须按后续指令定期报送财务、统计及审计资料;法令载有年度许可费5,000美元;PMA维持并公布中央持牌登记册;持牌人须遵守现行AML/CFT法令。当前报送格式、频率、续牌截止日及控制变更申报期未由本次可读原文确定。[7]

本章节参考:[1] [2] [3] [4] [6] [7]
08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股东、控制权、董事、名称、地点及业务变化

PCMA按揭规章的许可登记包含公司资本、地址、董事、经理及审计师等信息,并要求逐年更新;保险规章要求申报创办人、股份、董事及管理团队等资料。本次已读官方文本未确认一个可通用于所有许可的股权比例控制阈值,因此任何股权转让、间接控制、UBO、董事或高管变动都不能被默认为仅需事后备案。

名称、营业处所、分支、产品、客户资产模式、代理、托管、系统、外包和跨境范围变化可能影响原许可条件。签署有约束力的交易文件前,按牌照分线向PCMA或PMA取得书面答复:变更是否须事前批准、登记更新、重新评估适格性或变更许可证书。保险续保组合、证券账户、按揭贷款组合和客户资料迁移还涉及客户保护与合同承继。

第41号法令没有在已读正文列出支付公司收购或股权控制的百分比阈值。其第8条先行书面批准针对拟经营主体在国家经济部的登记,第10、13条则规定监管检查和持牌登记;不能据此把新设登记前置批准扩大解释成每次收购的明确法定先批,也不能反向推导收购无须批准。交易前应向PMA书面确认股权、间接控制、UBO、董事和许可登记变更程序,并把答复作为SPA交割条件。[7]

本章节参考:[2] [3] [4] [5] [7]
09 / TRANSACTION WORKFLOW

卖方出让路径

卖方应先确定拟售对象是普通公司股权、股东权益还是资产和业务;持牌公司的控制权变更不等同于许可证可以脱离主体出售。公开资料没有显示许可可作为独立无形资产自由转让。不得先宣传可立即经营、保证批复或存在现货牌照。

除监管资料外,卖方还需整理资本缴付、历史审计、续牌记录、监管来往、AML/CFT缺陷、客户合同、银行和代理安排、诉讼、投诉、贷款/保单/证券未结义务、数据、外包与员工资料。唐生建议在签约文件中明确披露责任、监管条件及不成交易的客户保护安排。

PMA支付公司出让还需关注第41号法令的主体许可与交易范围:支付服务公司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获PMA许可的公司;许可不是可从主体拆出的资产。公开的第41号法令没有说明控制权变更门槛或牌照能否随资产转移。卖方应在营销前核实PMA名册、原预批准、正式许可和全部条件,披露监管往来、报送、检查、电子货币保障账户余额及对账、AML/CFT整改和未清客户义务;具体交易审批路径取得PMA书面确认后再承诺交割。[7] [9]

本章节准备清单

  • 支付业务:PMA预先书面批准、正式许可证、当前登记册记录、服务范围及所有批复/变更文件。
  • 检查支付服务是否包含电子货币发行;如包含,核验第41号法令第9条保障账户与发行余额、银行对账及用户义务。
  • 整理PMA检查/报送、审计、AML/CFT整改、处罚和监管往来;不得宣称买方已获批准或许可证可独立转让。
  1. 01

    卖方授权与初筛

    核验卖方有权出售股份或资产,取得董事会及股东授权;先检查官方许可主体、活动范围、附加条件及有效状态。

  2. 02

    制作保密信息包

    签署保密协议后准备匿名概况、股权和UBO、资本及财务、审计、客户义务、监管来往、AML/CFT、诉讼、银行及外包资料。

  3. 03

    排除牌照瑕疵

    披露未续牌、条件未满足、调查、投诉、偿付能力、客户资金和数据问题;不得把历史批准或临时测试状态描述为有效经营牌照。

  4. 04

    取得控制权初步意见

    在承诺交割前向对应主管机关询问买方和交易的事前批准、适格审查、通知、补件和客户过渡要求。 对支付公司须向PMA核实收购是否涉及新预批准、许可主体变更或许可重新申请;法令正文未列统一控制权阈值。

  5. 05

    谈判有条件交易

    在LOI或SPA中明确监管批准、资金来源和客户保护为条件先决;设置监管未批、银行关系中断或客户移转不可行时的退出及退款机制。

  6. 06

    交割前履约

    卖方继续维持资本、报告、续期、客户资产、保险理赔或贷款服务,不提前将牌照、监管名义或客户责任移交。

  7. 07

    完成批准后交割

    仅在主管机关要求的批准/确认和合同条件完成后过户,按监管要求更新股东、董事、地址、签字人和许可名册资料。

本章节参考:[2] [3] [4] [7] [9]
10 / TRANSACTION WORKFLOW

买方收购路径

收购现有公司不等于买到一个可随意使用的许可。买方须评估目标主体能否依法持续经营,原批复是否附有特定股东、业务、人员或地点条件,以及控制权变更会否触发重新审批或不适格。资产交易通常不会自动转移许可证、银行账户、客户合同、保险责任或贷款记录。

买方还应对目标作监管、财务、AML/CFT、客户资产、银行、制裁、数据及运营尽调,特别检查按揭抵押权登记、保险未决赔案、证券客户资产与交易留痕。交易价款安排应与审批和交割条件相连;当地牌照不产生跨境营业权,且银行继续服务须另行取得银行确认。

收购PMA持牌支付公司时,应先以第41号法令第8条区分新设前置书面批准与现有持牌公司控制权变更:法律文本只明确拟登记经营主体须先取得书面批准,未明确股份收购阈值或审批机制。因此应把交易结构、买方及UBO、资金来源和拟任董事提交PMA,书面确认是否事前同意、通知、更新登记或重新申请;不可把第8条机械解释为已持牌公司的每项股权变更自动触发或不触发批准。另核查该公司是否持有PMA有效牌照、未受暂停/限制、年度许可费与报送正常,电子货币保障账户是否足额并与发行余额及用户负债核对。[7] [9]

本章节准备清单

  • 主体与许可:核对PMA中央登记册、许可范围、附加条件、检查/处罚、年费、审计及定期报送状态。
  • 控制权:提交买方/UBO、资金来源和交易结构,书面确认事前审批/通知、登记更新、新申请及批复条件。
  • 运营与客户:审查支付流水、用户资金、投诉、AML/CFT、IT安全、外包与银行安排;如有电子货币,逐笔对账第9条保障账户。
  • 区分股份与资产交易:不得假设支付服务许可、用户余额、银行账户或合同可自动随资产出售承继。
  1. 01

    确定收购路径

    比较股权收购与资产/业务收购。确认各路径的许可是否继续附着目标法人,以及客户合同、贷款、保单或证券账户能否依法承继。

  2. 02

    核验牌照和实体状态

    从PCMA或PMA确认许可证类别、有效期、条件、暂停或处罚状态、未完成续期及官方登记;索取所有批复和往来原件。 对PMA支付业务,要求PMA核验中央登记册状态及许可原件;第13条规定公开持牌人名单,但需另索取完整批复和条件。

  3. 03

    买方适格性预审

    准备买方及UBO、控股结构、资金来源、制裁和声誉材料,董事及管理人员履历、当地运营和专业能力证明。

  4. 04

    全面尽职调查

    检查三年审计和资本、监管报送、AML/CFT、审计整改、客户投诉、未结赔付或贷款、诉讼、数据、雇员、外包、税务和合同。

  5. 05

    主管机关书面确认

    将交易结构、持股变化、董事计划和经营变化提交监管机关,确认事前审批或通知、所需材料、是否需重新申请以及条件履行次序。 对控制权审批阈值和需否重新申请,法令正文未作规定,必须按本宗交易取得PMA书面确认。

  6. 06

    签订附监管条件的SPA

    约定尽调交付、监管批准、资金来源、银行复核、客户资产连续性、历史责任赔偿及长停日;不将获批或银行续存写成卖方保证的事实。

  7. 07

    完成监管及运营过渡

    取得所需批准后完成股权登记、董事和签字人变更、客户与员工通知、数据权限、监管报送、审计及AML/CFT控制移交。

  8. 08

    交割后复核

    核对官方名册、许可证、资本和报告日历;确认客户资产、合同、银行账户、系统与关键人员已连续运行,必要时先暂停新增业务。

本章节参考:[1] [2] [3] [4] [5] [7] [9]
11 / TRANSACTION WORKFLOW

资金、交割、银行及监管移交

股权交易资金宜通过双方认可、可审计且适用的托管或银行路径支付。交易文件明确监管批准未取得时款项如何退还、托管费用由谁承担、长停日如何计算及历史违规由谁负责。不能把取得批准与价款释放条件混在含糊的交割后承诺里。

交割清单应包括股东和董事登记、许可条件更新、监管报告联系人、印章和授权、账簿与备份、AML/CFT案件与培训、客户投诉、资金和贷款对账、保险未决理赔、证券客户资产对账、供应商合同、网络安全凭证及银行确认。银行或代理关系需要银行单独复核,监管批准不保证账户延续。

对于PMA支付公司交易,交割前需把监管书面答复、买方/UBO审查、许可登记更新和未决条件列为独立交割项目;法令第13条建立PMA中央持牌名册,第8条要求获牌后方能营业。第9条规定的电子货币保障账户应于交接日与在外发行余额、用户权利及持牌银行账簿核对,但只对电子货币产品适用。第41号法令没有规定所有股份出售统一的交割步骤或控制权比例门槛,因此不得将顾问提出的条件先决、托管、客户通知描述为地方强制程序;须以PMA书面答复和适用公司法/合同规则落实。[7]

本章节参考:[2] [3] [4] [5] [6] [7]
12 / LICENSING & COMPLIANCE

跨境边界、限制及待确认事项

巴勒斯坦本地许可仅适用于其法律授权的地域和活动,不能作为欧盟、以色列、约旦或其他国家牌照。跨境收付款、融资、证券招揽、保单销售、数据存储和代理活动可能按服务接受地再产生许可、制裁、银行和消费者保护要求。实际地域、现金及清算路径与政治环境风险需在结构设计前做逐笔评估。

主要资料缺口是PMA银行、支付、汇款、兑换许可的可读现行申请细则,以及PCMA各类证券和金融租赁许可的完整资本、控制权变更和持续报表规则。保险和按揭关键数值来自2007年官方文本,虽原文写明生效和历史过渡期,本次未核实截至2026是否被后续规则取代。VASP定义和AML义务不构成VASP经营许可;在获得监管书面分类前,不应开展代客托管、兑换、转移、证券化代币或招揽投资。

支付服务新增的关键边界:2022年第41号法令第14条明文规定,在PMA以专门指令规范前,任何人不得在巴勒斯坦交易虚拟资产或作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该法令虽定义VASP并列出申请费,定义和费用条文不构成许可开放;不得将其与一般支付服务许可混同。该法令第20条保留旧PMA规则的条件是与新法不冲突,第21条以公报刊登为生效节点;本次未取得可核对的公报刊登日及2018指令全文,故不对旧许可文本、过渡期或资本标准作现行性推断。[7] [8]

本章节参考:[1] [3] [4] [5] [6] [7] [8]
THE RGYS PERSPECTIVE

唐生实务建议

我是唐上永(唐生),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巴勒斯坦项目我会先做活动拆分,不先卖牌照名称:把存款、付款、钱包余额、汇款、贷款、按揭抵押、证券交易、客户资产管理、保险承保、租赁融资和跨境招揽逐项映射至PMA或PCMA。第一轮用书面预询确认主体形式、现行资本、股东变更机制和许可有效期;第二轮再出材料清单和时间预算。收购项目可按NDA、匿名信息包、监管预询、尽职调查、附监管条件的LOI/SPA、托管或分期交割、客户及系统移交来组织,但这些是交易管理建议而非法定程序。任何价格、目标公司、牌照报价或审批结果都须有实际证据,不以“可批”“现货”作承诺;审批、银行开户及跨境清算均由主管机关和银行独立决定。

唐上永(唐生)原始素描头像本文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专业讲解

行动前仍须确认的细则

PMA支付服务许可已确认第41号法令的许可禁令、公司登记前书面批准、法定费用、检查/报送框架及电子货币保障账户规则;但2018年第1号及后续实施指令全文、当前申请表、资本标准、股东/UBO适格门槛、处理期限、控制权变更规则及最新费用修订仍未能从PMA公开页面读取。PMA栏目展示档案计数但未呈现文件正文。

PCMA证券公司、托管人、投资基金、证券专业人士及金融租赁公司的当前完整申请清单、资本门槛、审理期限、年费和变更审批规则仍需向PCMA取得现行指引。

第7/T/R/Ain号(2007)按揭许可规章及第6号(2007)保险规章截至2026年是否经修订、废止或由新规取代,须向PCMA书面确认;本页将历史资本、60日处理期、六个月开业、30日前续期及旧公司过渡安排限定为原文所载,不视作现行保证。

FFU官网列出2022年第39号AML/CFT法令及修订体系,但本次未取得可读法令全文,无法确认VASP分类、具体申报主体及最新过渡条款;须取得公报现行阿拉伯文法令并向主管机关核对。

PMA与PCMA是否针对某一混合支付、证券、保险科技或虚拟资产模式要求并行许可,需根据实际产品、客户、资金和资产流向书面确认;第41号法令第14条目前明文禁止未经专门规范的虚拟资产交易及VASP活动。

交易与跨境风险提示

2007年按揭和保险原始规章载有资本、续牌、开业期限及过渡安排;本次未能证明这些历史规则截至2026年仍完整有效,任何财务模型应先获PCMA书面确认。

PCMA与PMA管辖活动交叉时,单一许可可能不足;支付、证券、资产托管和跨境资金功能需拆分分类。

股权控制权变更门槛与事前批准机制在已访问文本中未充分确认;不应以没有看到阈值推导无需批准。

许可证附着于获得批准的法律主体和条件,不能脱离实体自由转让;股份交易也不自动保证银行账户、合同、客户资金、人员或系统关系延续。

本地获牌不产生境外经营权限,且不保证银行代理关系、清算渠道或跨境服务持续;交易交割和上线日须重新确认。

公司注册、AML/CFT义务、FFU报告关系、沙盒或基础设施接入都不是完整经营许可。

巴勒斯坦地域及政治环境可能改变人员、银行、供应商、清算和监管联络安排;须在个案地点层面取得法律和运营确认。

SOURCE DOCUMENTS

主管机关原文与资料依据

下列资料支持对应章节,不代表每类申请已经获批或所有细则均已审查。页面核实日期不代替原法规的生效日期;请在实际递交或交易前再次核对版本。

  1. [1] PCMA Securities Sector Overview ↗

    PCMA证券业职责、2004年第12号《证券法》和第13号《资本市场管理局法》、监管证券公司/专业人士/基金及许可类别。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2. [2] PCMA Instructions ↗

    官方证券监管指引索引,列出客户组合管理、专业人士许可、证券公司许可及PCMA AML规则。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3. [3] Regulations for Licensing Mortgage Finance Companies and Real Estate Business Owners No. 7/T/R/Ain of 2007 ↗

    按揭融资许可主体、500万美元实缴资本、申请资料、决定期、开业、年续牌与更新、房地产融资边界、历史六个月过渡及生效日期。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4. [4] Statute for granting a License to Insurance Companies No. 6 of 2007 (Council Decision No. 130 of 2007) ↗

    保险及再保险许可、2007年文本所列资本、申请材料、外国母公司资料、年末有效期与续期,以及旧公司至2008年底过渡安排和原文生效日期。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5. [5] Palestine Capital Market Authority official homepage ↗

    PCMA作为自主机构和非银行金融监管范围:保险、证券、金融租赁及按揭融资;各部门业务基本描述。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6. [6] Financial Follow-up Unit official website ↗

    FFU设立与AML/CFT职责,官网列出2015年相关法令及2022年第39号AML/CFT法令和修订下的国家委员会安排。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7. [7] قرار بقانون رقم (41) لسنة 2022م بشأن المدفوعات الوطني (2022年第41号《国家支付法令》) ↗

    已读取官方法律数据库全文:第1–2条定义支付服务、电子货币及VASP并列明适用范围;第7–10条PMA专属监管、无牌禁令、向国家经济部登记前书面批准、电子货币保障账户与检查报送;第12条公司申请/一次性/年度许可费;第13条持牌中央登记册;第14条未另行规范前禁止虚拟资产交易及VASP经营;第16条AML/CFT;第20条旧指令仅在不冲突时继续有效;第21条自官方公报刊登日起施行。法令签署日列为2022-08-08,未据此推定公报刊登/生效日。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8. [8] تعليمات تنظيم ترخيص شركات خدمات المدفوعات في فلسطين (PMA关于支付服务公司许可指令的官方公告) ↗

    PMA官方公告称董事会通过2018年第1号支付服务公司许可指令,基于当时第17号国家支付结算法令,覆盖支付系统与电子支付服务并曾开放许可申请;公告的六个月整改期属于当时过渡安排。公告非指令全文,不能单独证明其截至2026年全部现行条款。

    原文已读取 · 机构资料
  9. [9] الإشراف على القطاع المصرفي (PMA银行监督官方说明) ↗

    PMA官方说明受监管机构包括银行、信贷公司、汇款机构及获许可的电子支付公司,并说明PMA负责许可、持续监督和检查。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查看仁港永胜同公司相关法域专题 ↗

本页为综合金融准入参考,保留原法域卷宗关于金融许可、支付及相关制度的既有资料,非个案法律意见、证券发行意见或审批承诺。证券代币发行另需专项核验:应就证券属性、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活动向当地证券律师确认。普通公司注册、AML登记与完整金融牌照不同,股份/资产交易也不等于许可证脱离原法律主体直接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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