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及法律体系
越南按业务活动分业许可。SBV负责信贷机构与非现金支付框架;SSC负责证券经营许可证;保险业务由财政部保险监管体系负责。第32/2024/QH15号信贷机构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非现金支付第52/2024/NĐ-CP号法令于2024年7月1日生效;保险经营法08/2022/QH15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以上日期来自政府官方法规登记页。[1] [5] [6]
证券法54/2019/QH14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70至74条构成证券公司许可、组织、业务及准入框架。第245/2025/NĐ-CP号法令修订第155/2020号实施法令并于2025年9月11日生效。支付法令第36条另设特定过渡安排,包括旧许可中的电子货币转账支持服务等情形;不能只凭旧牌照名称推定现行服务权限。[2] [3] [4]
本次新增核读SBV Circular 41/2025/TT-NHNN及Circular 22/2026/TT-NHNN。政府法规库记载前者2025-11-05发布并当日生效,后者2026-05-19发布并当日生效;第22号通告直接修改第40/2024号通告,并更新许可审查及许可证变更的内部办理规则。[8] [9] [10] 这并不代表本次已取得第40号通告全部条文或其现行合并文本;未读部分不作推断。
牌照与经营活动对应
拟做电子钱包、支付网关、支付支持或其他中介支付,先判断客户资金是否经过账户、谁发起清算、谁持有资金及服务是否属于第52号法令下的许可类别。支付接入、商业合作协议、海外收单资质都不是越南本地许可。官方解读确认该法令删减过中介支付许可服务类别,也设有国际支付系统和跨境支付责任规则。[1] [2]
证券经纪、自营、承销、投资咨询和基金/组合管理分别映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许可。银行存款与信贷须银行/信贷机构许可;保险承保、再保险、保险经纪则须区分企业许可与经纪身份。企业登记和AML合规只是基础条件,不是以上业务许可证。当地许可不允许自动在境外招揽或服务客户。[3] [5] [6]
截至核查日,支付规则的已读更新链包括第52/2024号法令、Circular 40/2024及官方记录中的41/2025和22/2026两项修订。Circular 22明确修订许可办理和许可变更程序;现行中介支付服务的封闭类别、每类准入资本和完整附件,仍须由越南语合并法规及SBV表格确认,不能沿用已删除服务名称或按产品营销名称自行归类。[1] [2] [8] [9] [10]
支付/金融科技许可;并非银行牌照,也不应把电子货币发行视为一般钱包应用功能。中介支付服务许可(支付网关、电子钱包、支付支持等按现行法定类别核定)越南国家银行(SBV)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第52/2024/NĐ-CP号法令规定非现金支付及中介支付框架。官方监管解读指出,电子钱包可由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获许可的中介支付服务机构在法定条件下提供;许可服务类别曾作删减,旧规则下的电子货币转账支持服务不能未经核实直接沿用。仅按核准服务、客户资金安排、关联银行账户和系统范围经营。
- 申请条件
- 申请与运营条件须按第52/2024/NĐ-CP及Circular 40/2024现行修订文本、申请的具体服务类别逐项确认。本次已读取Circular 41/2025及Circular 22/2026原文,但未取得Circular 40完整现行合并本,故不列法定最低资本、完整股东/UBO比例、人员年资或封闭服务清单。可确认的当地运营要点包括:服务商须与合作银行建立适用的结算和支付保障机制;2025修订要求对代收付服务的付款能力保障安排独立、可识别,并要求按获准业务、客户资金来源及相应账户/卡/电子钱包渠道办理;电子钱包开户须依修订后的客户识别和生物特征核验规则执行。[8] 这些持续运营控制不是对未读准入条文的替代。境外母公司或技术供应商身份不替代越南持牌实体。
- 申请资料
- 法定封闭清单以第52/2024号法令第24条、Circular 40/2024当前修订文本和SBV当期表格为准;本次没有完整读取第24条及Circular 40正文,故不能把下列准备项冒称法定全部附件。申请底稿至少应核对申请主体/投资和企业登记、章程、直接及间接股东和最终受益所有人、资本来源及资金路径、获申请的具体服务和业务流程、客户资金流图、合作银行与支付保障安排、电子钱包/KYC及生物识别流程、IT架构和技术负责人资料、AML与内部控制、客户规则/合同、财务计划及实际经营场所。Circular 22/2026规定SBV受理完整有效申请后,按法定程序征求IT、AML及相关单位意见;该通告指引了审查组件,但不等于完整申请清单。[10]
- 递交与开业
- 先按真实产品和资金流识别具体中介支付类别,再由越南律师用第52/2024号法令第22、24条及Circular 40/2024经2025、2026修订的现行表格核定主体、资本和文件,确认是否涉及外国投资审批;不以本地公司登记或银行合作替代许可。Circular 22/2026自2026-05-19生效,完整有效申请进入SBV程序后,主管单位包括信息技术、反洗钱及相关部门,分别有20个、10个及10个工作日的意见节点;若要求补充/说明,申请人须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提交,否则申请可被退回。上述是审查节点而非承诺总审批时长;该通告未给出把所有征询、补件和决定合并后的固定总天数。[10] 获批后仍须按许可证范围完成结算银行、客户资金保护、系统验证、客户规则与公开披露,才开展相应服务。[8]
- 持续维护
- 持续按许可证载明的服务及业务形式经营。Circular 41/2025要求获许可机构在正式网站公布已获许可的中介支付服务、提供方式和商业名称/品牌,并在变化时更新;停止一项或多项获批服务,应办理许可证调整,并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官网公告停止服务时间。该通告还修订电子钱包客户识别/生物识别验证、信息记录保存与支付来源核验要求。[8] 不据此推定AML所有门槛、记录期限或审计/报送频率;须核对完整AML法及支付规则。
- 控制权变更
- Circular 22/2026修订支付规则第43条:变更许可证记载的总部地址、机构名称、停止一项或多项获准服务,以及(适用于相关支付服务/国际金融切换机构)接入国际支付系统等,须按对应申请程序办理许可证变更;总部迁址和其他许可证记载事项有不同受理路径。[10] 该条列举的许可变更并未给出可适用于股权收购的持股比例/间接控制豁免。交割前须以交易主体和拟变更事项逐项核对第52号法令及SBV规则的股东、控制人和投资审批要求,不能从该变更清单推论股份交易免批。许可证属于持牌主体的业务授权,不能脱离主体单独出售。
证券经纪及投资银行业务许可;不是一般投资顾问注册或公司登记。证券公司设立及经营许可(按经纪、自营、承销等具体业务)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SSC)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须获许可后方可开展获批专业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自营、证券承销及证券投资咨询等;自营和承销受法定业务组合限制。基金管理公司是另一许可主体,可获批基金管理、投资组合管理及证券投资咨询。越南证券法第70条将签发、重发、修改及撤销证券经营许可的权力赋予SSC;第71条规定持牌后办理企业登记。
- 申请条件
- 证券公司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自然人股东不得属于企业法下禁止设立、管理企业者;机构股东须具完整法律能力、合法经营,申请前最近两年大部分时间经营盈利,最近年度经审计财报为无保留意见。通常至少两名机构创始股东/出资成员,机构股东合计持有至少65%章程资本,其中银行或保险机构合计至少30%;单一成员公司及证券法列明的合格银行、保险或外国机构例外须逐项证明,不能仅凭外资身份推定适格。资本须以越南盾为主,证券公司逐项业务最低资本由政府规定;本次未在有效官方附件中核实各业务当前具体金额,不填数。还须有证券业务适用的总部设施和技术系统;总经理及拟申请每项专业业务至少三名相应执业证书人员,并至少一名合规负责人。总经理须满足法定金融相关从业经验、专业证书、刑事/纪律适格条件;提交前逐项核对证券法第74条和政府实施令。[3]
- 申请资料
- SSC官方2022年答复援引第155/2020/NĐ-CP第176条,列出许可申请表(当时为附件表格64)、拟设立股东/成员会议决议或单一股东决定、总部租赁/所有权与设施说明、人员名单和个人资料/近六个月无犯罪记录、股东名单及支持材料、内部业务/控制/风险流程决议和章程草案。[7] 机构股东资料包括注册证明、章程、出资及授权决议、授权代表个人资料、申请前连续两年审计财报;母公司另需合并审计财报;银行或保险机构出资时,视适用情况附SBV或财政部同意文件。个人资料按股东比例与法定身份要求分项准备。该答复发布于2022年且引用当时表格编号;第245/2025号法令后应先核对当前合并文本、附件表格、投资批准及翻译认证要求,不能将旧编号直接当现行表格。[7] [11] 另备股权/UBO图、资金来源和出资凭证、业务与财务计划,以及IT、AML和外包说明,作为尽调和申请解释材料;不宣称这些项目逐项均属第176条独立法定附件。
- 递交与开业
- 证券法定顺序是先由SSC签发证券业务设立经营许可证,再办理公司企业登记;基金管理公司同样先许可后登记。[3] 申请前确定经纪、自营、承销等业务及许可组合,核算对应资本,落实符合第74条的股东结构、管理人员、执业人员、总部和技术系统。按SSC现行申请表组卷;可将SSC公开答复所列表格64、设立决议、场地、人员、股东及审计、内部流程、章程作为核对框架,但先验证现行表格是否经修订。[7] 对补件逐项保持申请内容与真实股权、出资和运营一致;取得SSC许可证后再办企业登记,并满足许可条件后开业。第245/2025号法令修订第155号令,官方全文还确认企业登记证书/分支登记等须在取得证券许可证或相关批准/调整决定后按企业法办理;该修订令于2025-09-11生效。[4] [11] 本次没有从现行第175条附件逐项读取各业务最低资本金额,也不承诺统一法定审批天数。
- 持续维护
- 遵守许可证业务边界、法定资本与财务安全、适格股东/管理层、证券执业人员、客户资产保护、利益冲突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和SSC报告检查义务。持续保存客户及交易记录,落实证券市场行为规范与AML要求。依法应提交的定期财务或经营信息、审计及费用事项以现行SSC规则为准;不能将牌照视为每年自动续期,也不能推定不存在年费或年度申报。
- 控制权变更
- 证券法第70条赋予SSC签发、重发、修改及撤销证券业务许可证权限;许可业务、主体信息或结构发生变化时,须按当前第155/2020号令经修订规则判断是否要事前批准、许可调整或报告。[3] [11] 收购方应以本交易结构逐项核验创始股东/机构股东条件、65%/30%结构、业务所需资本、外资准入及管理人员;不得把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比例套用作持牌证券公司普遍控制权门槛。已读官方文本未能确认持牌证券公司股权交易的统一比例豁免、间接控制阈值或所有变更的总时限;签约后交割前应取得越南法律意见并向SSC确认适用程序。牌照不随股权或资产在法律主体外单独移转。
银行/审慎监管许可;独立于公司投资登记及支付中介许可。信贷机构设立与经营许可(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非银行信贷机构)越南国家银行(SBV)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存款、信贷、支付账户和其他银行服务须由《信贷机构法》界定的持牌机构在批准范围内开展。第32/2024/QH15号《信贷机构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非银行信贷机构可开展法定信贷业务,但不能因此视作可吸收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银行参与国际支付系统亦须符合专项批准条件。
- 申请条件
- 应按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金融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分别适用设立资格、最低法定资本、股东适格性、外国持股、治理、管理层、母国监管、经营方案、风险控制及系统要求。资本、股权比例及高管条件须依申请时有效的法律和政府/央行实施规则逐项确认;本资料不提供未经原文核验的金额或比例。外国投资者还须同步审查投资准入、项目审批及跨境资金路径。
- 申请资料
- 按机构类型准备设立申请、章程、可行性与商业计划、股东及受益所有人链条、股东财务和监管证明、资本来源及出资证明、拟任管理人员适格材料、风险/合规/AML制度、IT与网络安全、分支及服务计划、母国监管同意或证明(适用时)及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 递交与开业
- 确定拟申请机构类型和服务范围;先核对外资准入及项目/企业登记衔接;组织股东、资本、人员、场所和审慎管理方案;向SBV递交相应设立/经营许可申请并答复问询;按许可决定完成资本到位、登记、系统和开业先决条件后营运。不同机构类型申请程序和两阶段批准安排须以当时SBV办事规则核实,不引用未经核实的统一时限。
- 持续维护
- 持牌后接受SBV审慎监管,持续满足资本、流动性、风险集中度、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审计、内控、AML/CFT及检查要求。许可业务与分支范围应按核准执行,报告频率及费项依机构类型确认。2024年新法生效本身不意味既有许可证失效或自动换发;任何具体过渡适用应查第32号法及实施文件。
- 控制权变更
- 银行及信贷机构重大持股、股东变更、重组、合并及高管任命具有审慎敏感性,交易前应逐条审查第32号法和实施规则是否要求SBV许可/批准/事先通知。本文未核对最新法定持股比例和操作性阈值,不作可免批的比例承诺。许可随持牌机构主体运行,股份变更不会自动让买方取得独立牌照。
保险经营许可或保险经纪相关许可;代理销售、经纪和承担保险风险的保险人须分辨。保险企业、保险经纪及外国保险分支许可财政部保险监管主管部门 · 点击展开申请与维护要求
获准活动:《保险经营法》08/2022/QH15于2023年1月1日生效,规范保险企业、外国非寿险/再保险分支、保险经纪及相关业务。承担承保风险不能仅凭一般咨询公司或保险代理安排开展。经纪人与保险企业是不同业务身份。
- 申请条件
- 申请主体、出资人资格、最低资本、业务类型、偿付能力、治理、精算及人员要求随寿险、非寿险、再保险、经纪或分支路径不同。外国集团应核实母国监管、经营记录、审计资料、资本来源及支持承诺。由于本次仅核实法律登记页及生效日,未核验各业务资本附件及新近实施修订,不列金额或人员年资。
- 申请资料
- 以财政部现行申请表及实施令核实。通常需企业/投资登记、章程与股东和受益所有人资料、经审计财务报表、资本及资金来源、业务计划、治理和风险管理、拟任负责人/精算人员资历、偿付能力方案、产品/承保或经纪流程、IT和客户服务安排;外国分支须补充母公司许可、监管证明和支持材料。
- 递交与开业
- 确定承保、经纪或外国分支路径;核验外资与实体登记前提;备妥资金、股东、业务计划、人员和审慎保障;按主管机关现行规则提交申请并处理补件/评核;获批并完成开业条件后,才可按核准范围经营。保险产品报备、批准或发行程序不能与公司牌照申请混为一谈。
- 持续维护
- 维持资本、偿付能力、准备金、精算、再保险安排、财务审计、监管报告、AML、客户投诉和理赔治理。续展、年度费用及产品申报频率需按具体许可和实施规则核实,不能笼统称为每年续牌。
- 控制权变更
- 股东、资本、控制权、分支、关键管理人员、业务范围及保险组合交易,需先核对保险法和实施规则规定的审批/报告程序。交易还须核查保单负债、准备金、未决理赔、再保险和客户通知义务;保险许可证不能脱离法定主体转售。未查到具体控制阈值,不视为无需批准。
申请主体、资本、人员与实体运营
证券是本次能从监管机关英文法条中核实具体条件的主线。证券公司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机构股东、创始股东和股权结构受到明确限制。机构出资通常需合计至少65%,银行或保险公司至少合计30%,并受法律例外条款约束。资本须以越南盾为主,最低资本按业务种类适用政府规定。不得把任意网站的越南盾金额当作截至2026年的现行门槛。[3]
证券公司还须具备相称总部、设施与技术系统;总经理以及每一项许可业务至少三名相应执业证书人员,并至少一名合规人员。支付、银行和保险同样要求真实治理、系统及风险控制,但本文未核对现行全部资本附件和外资持股规则。项目预算应在申请前由当地专业顾问依据当期正式文本书面确认,而非先以低资本设立再假设可以补办。[1] [3] [5] [6]
支付项目应分两层核验:先证明申请企业/股东、资本与实际产品满足现行许可类别要求;再证明合作银行、支付保障账户、客户资金来源、身份验证、技术安全和AML安排可持续执行。Circular 41/2025已将部分保障、公开信息与钱包客户识别规则修订为具体运营义务,但本次没有完整读到基础许可条款,不能把这些运营义务误称为全部申请资格或资本公式。[8] [10]
本章节准备清单
- 证券许可预审:逐项列出业务种类和拟申请许可组合;确认股东是否为自然人或机构及机构经营/审计材料;测算机构持股比例及银行/保险持股比例;核实越南盾资本和各业务最低资本;落实经理、每项业务持证人员、合规人员、总部与技术系统。[3]
- 支付许可预审:以现行第52号法令和经修订Circular 40逐项核定服务类别、股东/资本及申请人资格;单独记录客户资金路径、合作银行、付款保障、电子钱包身份核验和IT/AML责任人;本档案未填未核实数值。[8] [10]
注册与许可申请资料
除业务专属文件外,先建立一套可核验的主体与控制资料包:投资/企业登记文件、章程、股东和最终受益人链条、资金来源、治理架构、拟任负责人身份及履历、越南实际办公及记录保存安排。境外股东文件须逐项确认翻译、认证及有效期要求。不同牌照的法定清单以现行申请表和主管机关规则为准,以下是准备目录,不取代官方清单。
证券许可尤其要准备机构股东最近两年经营与最近年度审计材料、章程草案、资本和业务计划、经理及证券执业人员证书、合规制度、场所与IT说明。支付项目还应把客户资金流、结算银行、产品协议、技术安全和外包控制文件成套提交;银行/保险申请另备审慎方案、母公司支持、精算/偿付能力等适用证明。[1] [3] [5] [6]
证券申请文件并非只有一般公司章程。SSC公开的设立申请问答列出专用申请表、股东/成员设立决议、公司名称/总部/业务/资本/所有权等要点、总部权属或租赁与设施说明、人员清单和个人资料、适用自然人股东无犯罪记录、机构股东注册/章程/出资及授权决议、两年审计财报、必要时母公司合并审计和金融机构出资批准,以及业务流程、内控、风险管理决议和章程草案。[7] 由于答复日期早于第245/2025修订,提交时须比对现行表格和修订后的法令附件。
本章节准备清单
- 越南投资登记、企业/设立登记和拟用公司章程草案。
- 全体直接/间接股东、最终受益人及控制链图;机构股东注册、经营、审计和监管证明。
- 资本来源、出资路径、资金合法性及外币兑换/入境安排证明。
- 董事、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及业务人员身份证明、履历、资格/执业证书和适格性声明。
- 业务计划、产品说明、客户类别、资金流图、服务地域及收入预测。
- 办公室/总部、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灾备、外包商和业务连续性证明。
- 客户合同、收费披露、投诉处理、内部控制、AML/KYC及交易监控制度。
- 支付申请的结算银行合作材料和客户资金处理流程;保险申请的精算、偿付能力或产品材料;证券申请的股东盈利及审计文件。
- 证券公司法定卷宗核对:现行申请表;拟设立决议/会议记录;章程草案;股东与资本结构;总部地址证明及设施说明;经理/董事/合规负责人和执业人员名单、个人信息与适用无犯罪记录;机构股东注册、授权及出资决议和两年审计材料;适用的母公司合并财报/银行或保险主管机关批准;业务、内控、风险管理流程决议。[7]
- 同步建立顾问工作底稿:直接/间接股东和UBO图、资金来源及入境凭证、商业计划和预测、产品及客户资金流、客户协议、系统/安全/灾备、外包、AML/KYC与合作银行材料。该底稿便于解释及买方尽调,但不是本次已逐条核实的每项法定附件。
设立、递交、补件、评核与开业
越南证券公司程序有明确先后:申请证券设立经营许可,取得许可后再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证券法明确此顺序,因此不能以先注册一般企业再假定它已取得证券经营权。SBV支付许可和银行/保险设立程序各自不同,勿把一个部门批准当成另一部门许可。[3]
法令生效节点应纳入项目计划。第52号支付法令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并处理部分既有许可与系统参与过渡;第245号证券修订令2025年9月11日生效。未核实到支付现行修订通告完整文本和官方办事期限,因此下述为安全的项目步骤,不虚构法定时限或审批承诺。[1] [2] [4]
支付许可审查节点的明确时限已经部分补齐:Circular 22/2026写明,完整有效申请送达后,信息技术部门对技术条件有20个工作日的意见期限,反洗钱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原则上各有10个工作日;若要求解释/补正,申请人收到要求后60日内未回应可被退件,完成回应后继续审查并决定或说明拒绝理由。[10] 这些分项期限不能相加成保证的总审查时长。
- 01
1. 划定业务
把每个产品功能、收付款路径、服务对象、客户所在地和合作方列出,逐项对应牌照;尤其区分钱包、支付支持、汇款、证券建议与承销。
- 02
2. 预审实体及股权
核对越南投资准入、公司形式、股东资格、控制链、资本来源与外资条件;证券项目据业务清单计算适用法定资本,不沿用过期金额。
- 03
3. 建立本地申请能力
确定拟任管理层、执业人员、合规/AML职责、真实场所、系统、银行或客户资金安排,形成可运行而非纸面方案。
- 04
4. 组卷递交
使用主管机关当期法定表格和最新文件清单,向SBV、SSC或财政部适格部门提出申请,保存递交回执和版本。
- 05
5. 补件与核验
由董事、股东和业务负责人统一回应书面问询,补交适格、资金、技术、流程或控制材料;实际条件须与申请文本一致。
- 06
6. 获批及开业
取得许可后完成公司登记、资本到位、账户/系统联测及所有开业前置条件;仅在许可证明确范围对外提供服务。
批复后开业与运营准备
取得批准不代表可以立即向公众开展全部预期业务。须核对许可证载明主体、服务类别、地域及任何条件,完成企业登记、资本实缴、任职安排、内部制度和客户合同。支付机构还应完成结算银行合作与对账、客户资金处理、退款和投诉机制、技术安全与业务连续性测试;不得把技术上线或银行开户误认为SBV许可。[2] [3]
证券机构须安排持证人员实际覆盖获批业务并启用适当订单、客户资产、利益冲突及信息披露控制;保险业务须完成适用的产品、精算和承保流程准备。银行开户、清算接入和代理关系由银行独立尽调,监管许可不构成银行必须开户或交易额度承诺。准备启动日检查表并保留系统测试、培训和批准证据。
对电子钱包/中介支付服务,开业前还要落实Circular 41/2025修订后的客户身份和生物特征核验、获准服务/品牌官网公开、支付保障与交易资金渠道核对;停止获准服务不是简单改网页,须办理许可调整并至少提前三个月公告拟停止时间。[8] 对证券公司则须保持许可人员与业务真实匹配,登记后也不得超出许可证业务边界经营。
本章节准备清单
- 逐页核对许可证、附件及核准业务范围。
- 完成企业登记、资本缴付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开业前通知。
- 落实银行结算、客户资金对账、退款和差错处理机制。
- 启用客户协议、费用披露、投诉及消费者保护流程。
- 完成信息安全、系统访问、灾备、外包及事件升级测试。
- 核实证券执业人员或保险专业人员到岗和职责分离。
持续维护、申报、审计与AML
持牌经营是持续条件而非一次性获批。各机构须维持业务边界、合规治理、记录、内控、审计和主管机关检查配合;金融机构及支付服务还须依法实施客户尽调、交易监控、可疑交易报告与记录保存。AML报告门槛、保存期限和具体报送时限应从有效AML法及实施文件核对,本资料不编造数值。
证券公司遵守许可资本、执业人员和SSC监管要求;银行及信贷机构遵守审慎监管;保险人关注偿付能力、准备金和理赔。年度审计或监管报表不等于牌照年续展。需按牌照类别确认年费、许可期限、续展/变更、年度经营报送和会计审计义务。支付方面须额外核实2025年修订通告及其分阶段生效要求。[1] [3] [5] [6]
支付持牌主体的官网信息应随许可业务、服务形式、商业名称或品牌变化更新。对客户钱包开户和数据保存,Circular 41/2025修改了身份核实、生物特征比对和留存保护的操作规则;记录年限仍应依洗钱防制及电子交易现行法确定,本次不推算。[8]
本章节准备清单
- 维护监管日历,分清定期报表、重大事件通知、审计和可能适用的续期/年费。
- 按风险更新AML评估、客户尽调、制裁筛查、交易监控和员工培训记录。
- 保存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对账、差错、投诉和系统事件记录。
- 核验外包、云服务、数据访问和跨境支持安排是否仍符合许可条件。
- 持续核对注册资料、受益所有人、董事和关键人员变化。
股东、董事、控制权及经营变化
越南各许可的股权和管理层变更不能用统一的公司登记程序解决。证券法允许SSC对证券经营许可签发、重发、修改和撤销,说明许可范围、主体资料或结构变动可能触发专项程序;第245号修订已于2025年9月11日生效,应使用修订后的实施文本。银行、支付及保险变更同样须对照各自规定。[3] [4]
交易前逐项列明拟变更股东/受益所有人、投票控制、董事、高管、注册名称、地址、业务、资本、分支或系统,逐类向主管机关确认事前许可、批准、通知或牌照修改。证券法中公共公司的要约收购门槛不等于证券公司牌照持有人的变更门槛。未从官方原文确认的审批比例及办理时限均应标为待核,不得假设少数股权或内部重组自动豁免。
就支付持牌主体,Circular 22/2026明示了许可证变更路径:总部迁址由对应SBV地区分支受理;其他已列许可事项(包括机构名称、停止一项或多项获准服务,及特定国际支付系统接入事项)走SBV支付业务部门程序,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停服另须满足Circular 41/2025的提前公开公告要求。[8] [10] 两份通告均未在本次已读条款中设定持股比例或间接控制收购豁免,故股权交割前仍需另核法令、外资及许可主体规则。
本章节准备清单
- 支付目标:把拟议变化按总部、主体名称、获准服务增减/停服、国际系统接入、股东/最终控制人和董事分类;对有明文许可证调整程序的事项先走对应SBV程序,股权/控制事项则单独取得越南法意见,不从牌照变更目录推定免批。[8] [10]
- 证券目标:对照SSC许可证、最新附件和企业登记记录,标注股东/受益所有人、资本、业务范围、董事/总经理、合规人员和注册地址每项拟变更,取得适用的SSC审批、调整、报告或登记路径确认后再按条件交割。[3] [11]
卖方出让持牌主体的路径
越南没有可脱离法律主体单卖并由买方自动使用的金融许可证。实际出售通常是持牌公司股权交易、依法批准的重组,或有限业务/资产转移;资产交易通常不会把监管授权一并转给买方。卖方不能宣传现成牌照保证可批、保证可转或保证银行关系延续。
卖方需保持正常运营和资本状态直至完成交割,披露监管往来、报告、审计、AML档案、客户投诉、诉讼税务、未结交易、外包及银行安排。任何买家沟通都应保护客户数据和商业秘密,交易文件将必要监管审批及银行复核列作条件,而不是在审批前先完成实际控制权移交。
卖方对外展示前先核验许可正本/电子原件、许可证附件、后续变更决定和实际经营一致性,并形成可供买方验证的监管时间线。数据室可按阶段开放:先给脱敏许可/公司与财务概要,再在保密协议下开放股东、资金、客户资金对账、审计、监管检查及整改、AML、投诉诉讼、税务、员工、IT/外包和银行合同。NDA、数据室及披露顺序属于顾问交易管理建议,不是越南法定许可申请程序。不得宣传牌照单独可售、无需审批移转、监管必批或银行关系必然延续。
本章节准备清单
- 核验目标法定主体、许可证签发机关/状态/附加条件、批准业务及历次许可变更,并准备股东名册、UBO链、章程和企业登记材料。[3]
- 披露审计财报、资本到位、纳税、监管往来/检查/整改、AML问题、客户资金或支付保障账户对账、未结退款/投诉/诉讼、关键人员和执业证书、系统事件、外包及银行/清算合同。
- 在条件性交易文件中分别列明应由卖方维持的牌照和运营状态、待取得的监管/投资批准、买方适格和资金来源证明、银行重新尽调及重大整改;文件条款是交易约定,不替代监管机关程序。
- 01
1. 核实可出售标的
整理许可证正本、附件、主体登记和实际业务,确认许可状态、限制条件、历史批准及未决监管事项。
- 02
2. 预先排查变更机制
按牌照类别研究控制权、股东资格、董事任命及合并/资产转移规定,向当地顾问或监管机关核实。
- 03
3. 整理披露资料
准备财务审计、税务、监管申报、AML、客户/资产、技术、员工、外包、银行与重大事件资料。
- 04
4. 筛选买家
审阅买家身份、受益所有人、资金来源、行业经验和收购后经营计划,先签保密安排再提供脱敏资料。
- 05
5. 附条件谈判
以股权或可行的业务交易结构谈判,写明监管批准、资金来源审查、关键人员及银行复核等先决条件。
- 06
6. 申请与交割准备
按实际规则提交股东/控制变更或许可调整申请,未获必要批准前保持现状,不转移客户资金或经营控制。
买方收购及监管准入路径
收购持牌公司不等于获得可即刻使用的牌照。买方须验证许可证确由对应主管机关签发且未撤销、暂停或附加不利条件,并确认历史业务与许可证范围一致。既有主体可能带有税务、客户资金、AML、诉讼及银行风险;只查企业注册证书或一张许可证截图不足以完成尽调。
对证券公司,收购方及交易后的机构股东仍须满足证券法关于股东、资本和人员条件;监管机构可要求按修订后规则处理许可及资料。银行、支付及保险控制权批准路径需要类别化确认。须把审批、外资准入、资本补足、董事适格和银行重新尽调列为签约到交割间的条件,不承诺审批结果。
买方尽调不能止于企业登记证或许可证截图。应向目标索取原许可及所有变更批文,核查当前获准服务、是否停业/暂停/附条件、申请资料和真实业务的一致性,并访谈股东/UBO、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应分别分析:资产/业务转移并不随附监管许可;股权收购也不当然免除目标主体已有责任。买方资质、资金来源、外资准入及拟任人员要求依被收购牌照类别判断。
本章节准备清单
- 牌照:核对签发/变更决定、服务清单、经营状态和监管限制;支付目标特别核对Circular 41/2025下服务公示和停服/支付保障事项;证券目标核验业务组合及逐项资格条件。[3] [8]
- 股权与资格:追溯直接/间接持有人和UBO,验证资金来源、机构股东经营/审计材料、外资路径、交易后股东比例、拟任董事总经理/持证人员及合规负责人的适格性。[3] [7]
- 历史与运营:抽样核对客户资金/支付保障、账务和审计、AML/KYC与可疑交易流程、投诉退款/争议、监管检查和补救、税务/诉讼、劳动关系、合同可转让条款、系统/数据/网络安全、外包和银行/清算合作。
- 估值及协议:将许可范围、持续条件、必要监管步骤、资本补足、外资审批、银行复核及重大缺陷整改列入条件性SPA;尽调和SPA是审慎交易实践,不是越南统一法定许可流程。
- 01
1. 确定目标业务与替代方案
比较新申请和收购股权的成本、监管路径及历史责任,不将所谓“空壳牌照”视为低风险捷径。
- 02
2. 核验许可及公司记录
向主管机关可用登记渠道核对许可主体、类别、现状、变更和监管措施;索取全部批文及历史申报。
- 03
3. 完成全方位尽调
审阅股东/控制链、资本、审计、税务、AML、客户资金、投诉、人员、IT、合同、外包、诉讼和银行关系。
- 04
4. 判断监管和投资批准
由当地专业顾问针对股权比例、最终控制、外国投资和拟任人员出具适用规则意见,必要时向主管机关预询。
- 05
5. 签署有条件交易文件
采用NDA、非约束意向书及附监管先决条件的股权购买协议;设置陈述保证、赔偿、托管或价款保留等商业保护。
- 06
6. 提交监管申请并满足条件
按适用程序递交买方适格、资金来源、治理和业务计划材料,整改重大缺陷,并完成银行及关键合作方重新尽调。
- 07
7. 监管条件满足后交割
确认所有批准、通知和公司手续完成后才交付款项及控制权;按交割清单移交并实施合规整合。
资金、监管移交与交割后维护
交割安排应将监管批准与生效、股权登记、资本和价款支付、董事任免、公司印章及账户授权交接顺序写清。股份交割不保证银行账户、支付清算或供应商合同自动持续;应由银行单独确认KYC、受益所有人、签字授权和交易监控安排。资产交易则需另行分析客户合同、资料、资金及牌照不得转移等限制。
交割日形成许可证和主管机关往来原件清单、监管报表状态、客户资产对账、AML案件与投诉台账、系统权限、密钥、员工和外包交接记录。交割后及时按法定时限向登记及监管机关更新,复核保险保障、资本和持续条件,制定首百日合规计划。买卖双方以协议约定交易款交付机制,不将定金托管或先付款误作监管批准。
交割前设置监管工作流清单而不是假定签约即能过户:先完成适用的外资/投资与行业监管程序,取得许可变更决定或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批准/通知证据,满足企业登记更新、股东资格/资本和高管条件,再按SPA约定释放价款与控制权。许可不能脱离持牌主体单独转让。具体付款托管、价款保留、赔偿、交割先后及整合属于SPA安排,不是统一法定步骤;银行、清算、关键IT和客户合同的持续分别取得相对方确认。
本章节准备清单
- 监管批准/通知证明、持牌原件及全部附函。
- 股权/资产交割凭证和公司登记更新回执。
- 银行及结算合作方书面确认的账户授权与KYC更新。
- 资本、客户资金、未结交易、退款及客户通知对账表。
- 监管报送、审计、AML调查、投诉及未决整改事项移交。
- 管理员权限、系统访问、数据保护、备份与外包合同移交记录。
- 逐项对照SPA先决条件与主管机关文件,避免在需要先行监管程序的事项未满足前转移控制权;保留许可/批准/备案回执。
- 同步完成公司/股东登记更新、董事和授权签字人任免、资本及价款支付、印章/账户/密钥/系统权限交接;将证券客户资产或支付客户资金及未结交易单独对账。
- 交割包移交监管申报和整改台账、AML案件、投诉/退款、审计税务、员工/持证人员、IT及外包、银行/清算合同和数据访问记录;交割后依各自期限向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报送更新。
跨境、限制与未确认事项
越南本地金融牌照不是全球通行证。境外服务商服务越南客户、越南主体向境外汇款、国际支付系统参与、外汇兑换及数据跨境安排,需分别核验SBV及其他适用法律。监管解读显示越南加强国际支付和跨境交易信息管理;境外牌照、集团母公司批准或银行合作均不替代当地监管许可。[2]
目前需在正式法律文本层面再次确认的重点包括中介支付现行申请材料/资本要求及2025年修订通告分阶段生效内容;银行、保险各类资本附件和持股控制门槛;各许可的年费、报送期限和特定变更审批期限。上述不确定不意味着不存在监管要求。应在投资或SPA签署前取得越南语现行法规文本、主管机关书面答复或合格当地法律意见。涉及虚拟资产或数字资产业务,须另行确认政府试点决议及其实施许可;不得以AML登记、科技企业登记或旧资料宣称获得VASP牌照。
唐生实务建议
唐生建议先把越南项目拆成产品、主体、资金流、客户所在地和控制权五张清单,再决定走新设许可还是收购持牌主体。对支付项目,先向当地顾问确认第52号法令与后续SBV通告的当前许可类别及申请文件,避免旧“电子货币转账支持”描述误导预算。证券项目应先逐项定经纪、自营、承销或基金管理范围,再倒推股东结构、资本和执业人员;不要先签无条件收购协议。交易组织上,建议NDA后做监管与财务尽调,签附条件LOI/SPA,把监管许可或无异议、外资路径、资本补足、关键人员、银行复核、重大缺陷整改和客户资产对账设为交割条件。以上是项目管理建议,不是越南法定程序,也不代表监管机关会批准、银行会开户或存在可售现货牌照。
行动前仍须确认的细则
支付:虽已读取Circular 41/2025与22/2026及其官方全文,仍未能取得并逐条核对第52/2024号法令第22/24条和Circular 40/2024的当前合并全文;当前封闭许可类别、最低资本、股东/UBO条件、法定完整申请附件及任何适用过渡条款仍待以越南语现行原文确认。
银行、非银行信贷和保险本次不作深挖;各业务最低资本、外资持股上限、审慎比率和持牌主体控制权/重大持股申报阈值未核实。
证券公司:SSC官方问答具体补充了申请卷宗,但答复为2022年;尚未逐条核对经第245/2025修订的所有最新附件表格、第175条各业务最低资本金额、现行完整申请程序期限和证券公司股东/间接控制变更审批门槛。
各类牌照的AML年度报表、可疑交易报告触发条件、法定保存期限、年费/续展、证券和支付之外的变更申报期限,仍需按申请日现行实施规则逐项核对。支付许可审查节点已读取,但未确认整个审批链的固定总时限。
数字资产/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试点及许可条件不在本次已读官方原文范围内;不能宣称存在通用VASP牌照或现成可转让标的。
交易与跨境风险提示
公司登记、投资登记或AML制度不等于金融经营许可;未经许可提供受监管业务可能导致停止经营、处罚及其他责任。
2024支付框架与2025修订规则存在衔接,旧牌照或旧服务名目不得当然沿用;必须确认过渡及后续修订文本。
当地牌照只授权许可证载明主体和业务,不自动覆盖跨境招揽、境外客户、外汇或国际支付系统。
证券最低资本依业务类别适用政府规定;未核实最新附件前,不采信二手网站资本数值。
控制权变化、股东资格及人员变更可能受事前审批或通知约束,资料未核实门槛不能理解为无需批准。
股份收购不保证许可证、银行账户、清算关系、客户合同或供应商安排无缝延续;资产交易不会自动转让监管授权。
买方可能承接历史AML缺陷、客户资金短缺、税债、诉讼和未披露监管整改;交割前须尽调和核算。
不得依据未证实的数字资产试点信息宣传已经取得通用VASP牌照,或保证审批时限与结果。
Circular 41/2025和22/2026已改变部分支付服务运营及办理细则;仅凭官方登记摘要、旧版类别名称或未合并的Circular 40文本制定申请/交易方案,会漏掉现行条件。对未核实资本、股东门槛和一般控制权交易不作免批或无需变更承诺。
主管机关原文与资料依据
下列资料支持对应章节,不代表每类申请已经获批或所有细则均已审查。页面核实日期不代替原法规的生效日期;请在实际递交或交易前再次核对版本。
- [1] 越南政府第52/2024/NĐ-CP号法令登记页:非现金支付,公布及生效日期 ↗
确认该法令于2024-05-15颁布、2024-07-01生效。登记页未展示法令附件全文;生效及过渡概述由来源2补充。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2] 越南存款保险机构(DIV)对第52/2024/NĐ-CP号法令的官方解读:非现金支付新规 ↗
电子货币定义、钱包提供主体、中介支付服务许可类别删减、国际支付/跨境监管、向客户账户付款服务及第36条特定过渡安排。该材料为官方机构解读,法律细节仍以越南语法令和SBV实施规则为准。
原文已读取 · 机构资料 - [3] 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券法》54/2019/QH14英文参考译本PDF ↗
证券公司许可权限、许可证后企业登记顺序、可许可业务、公司形式、股东与机构出资比例、资本原则、场所技术、总经理/执业人员和合规人员要求。官方英文译文注明仅供参考。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4] 越南政府第245/2025/NĐ-CP号证券实施规则修订法令登记页 ↗
确认该法令修订第155/2020/NĐ-CP实施法令,2025-09-11颁布并于同日生效;本次引用不据此推定未逐条读取的具体新要求。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5] 越南政府《保险经营法》08/2022/QH15登记页 ↗
确认保险经营法颁布日2022-06-16、生效日2023-01-01及其主管法域;未在本次核对各业务资本附表。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6] 越南政府《信贷机构法》32/2024/QH15登记页 ↗
确认《信贷机构法》于2024-01-18颁布、2024-07-01生效,作为信贷机构许可及审慎监管法律基础。登记页不是完整条文译本。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7] 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证券公司设立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官方问答(援引第155/2020号令第176条) ↗
SSC官方答复列出申请表(答复时为附件表64)、设立决议、总部/设施、人员与适用无犯罪记录、股东和机构股东登记/授权及两年审计材料、适用银行或保险出资批准、内部业务/内控/风险程序及章程草案。答复日期为2022-01-24,故不将当时表号断言为2026年现行表号。
原文已读取 · 机构资料 - [8] 越南国家银行第41/2025/TT-NHNN号通告官方原文(修订中介支付服务规则) ↗
已读取原文:修订代收代付服务的支付保障安排;获许可服务、服务形式、商业名称/品牌网站公开;停止一项或多项获准服务须办理许可证调整并至少提前三个月公告;修订电子钱包客户身份核验、生物识别、客户数据保存及可使用资金渠道要求。官方登记页记载2025-11-05发布并生效。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9] 越南政府法规库:第22/2026/TT-NHNN号通告登记页 ↗
官方登记确认通告标题为修订第40/2024/TT-NHNN中介支付服务规则,发布及生效日均为2026-05-19,并列有官方附件。登记页用于确认法规身份和日期,不单独支持实质条文。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10] 越南国家银行第22/2026/TT-NHNN号通告官方原文 ↗
已读取官方PDF原文第41-43条修订内容:支付许可申请的SBV内部技术、反洗钱、其他部门意见期限及申请人60日补正/说明期限和退件后果;许可证到期续办、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受理和处理流程;涉及总部迁址、机构名称、停办获准服务及特定国际支付系统事项。对一般股权变更未据该文本推定比例阈值或免批。通告2026-05-19生效。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 [11] 越南政府政策法律门户:第245/2025/NĐ-CP号法令全文(修订第155/2020/NĐ-CP) ↗
已读取政府门户发布的法令全文及第174条修订:证券业务主体企业/分支登记证书的核发、调整按企业法办理,发生于证券业务许可证、许可调整或法定批准决定之后;SSC官方法规登记页确认第245/2025号令于2025-09-11发布并同日生效。该法令其余未逐条复核的事项不在本次断言范围。
原文已读取 · 监管 / 政府 / 法律资料
本页为综合金融准入参考,保留原法域卷宗关于金融许可、支付及相关制度的既有资料,非个案法律意见、证券发行意见或审批承诺。证券代币发行另需专项核验:应就证券属性、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活动向当地证券律师确认。普通公司注册、AML登记与完整金融牌照不同,股份/资产交易也不等于许可证脱离原法律主体直接过户。


